试论依法开展宗教慈善事业研究(上海佑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 200120)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通过了《慈善法》,并决定该项法案由2016年9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慈善法》的正式出台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宗教界尝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已经有多年的实践经验,中国政府对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具备一定信仰基础,结合了宗教悠久的历史文化,以及社会公众对其较为深厚的信任度。中央表明态度,支持宗教界参与慈善事业以及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所以,面对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如何合理合法地从事慈善活动是宗教界目前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依法;宗教;慈善事业
一、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具体方向
现阶段,宗教界有必要针对于以下各方面进行慈善帮扶,具体涵盖救灾、帮助残疾人、参与养老活动、参与托幼活动、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扶贫、医疗服务、环保工作、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备,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宗教界认识以及信教群众适合参与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
1.将“扶贫济困”列入到公益慈善活动的重点内容。国务院针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详见国发[2014]61号),其中明确指出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工作是扶贫济困,这也是慈善事业开展各项活动的根本原则。国务院办公厅针对于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到扶贫开发工作中提出了相关要求(详见国办发[2014]58号),其中具体部署了社会扶贫工作的开展。宗教界全面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与各地区实际状况相结合,有序地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宗教界和各地区相关部门开展有效对接,明确具体帮扶对象的客观情况,主动积极地投入到社会救助以及慈善事业中。宗教界应注重扶贫的精确性和针对性,以残疾人、老年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作为重点扶贫对象,通过结对帮扶切实提高扶贫质量,让这些特殊群体真正过上摆脱贫困的幸福生活,创立优秀的扶贫公益品牌。宗教界有必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定点扶贫工作,拓展扶贫帮扶的新模式,到贫困县、贫困村进行帮扶。还可以举办捐款捐物、慈善义演、慈善义卖等活动,通过建立专门的扶贫服务队,真正走进弱势群体中,为弱势群体解决身边事,构建和谐、互帮互助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具有保障性质的社会生活安全网。
2.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美德,通过“捐资助学”的手段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宗教界人士以及大量信教群众充满浓厚爱国热情,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助人为乐的崇高精神,积极踊跃地在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中发光发热,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现阶段,党和政府对宗教界将“捐资助学”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表示支持和充分认同。有必要意识到“捐资助学”和“办学”并非一个概念,而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种行为。“捐资助学”不需要行政审批程序,而“办学”在我国教育制度中需要申请相关行政许可。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宗教和教育二者互相分离的制度,这一点和世界上很多国家相似,国民教育不包括宗教教育。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国民教育将以受教育者能力的综合发展为根本目的,设立自由、舒适的环境供受教育者的思想得到升华,如果在国民教育中融入过多的宗教因素,这将有悖于教育的自由性质。
显而易见,教育和宗教并非对立的,一方面不允许宗教过多深入到国家教育制度中,另一方面对宗教界开展捐资助学活动表示鼓励,这两方面并不会产生冲突。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不允许利用宗教对国家教育制度带来任何妨碍,对宗教界采取“捐资助学”的方式给予鼓励和赞同。
二、法律法规针对于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给予的优惠条件
想要引导宗教界更多地参与到公益慈善活动中,法律法规对此设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1.宗教界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活动,成立公益慈善组织,这些行为都依法受到保护,并且可以享受特定的优惠条件。2。企业以及自然人将大量资金用于公益性捐赠,并且是采用直接捐赠的方式,向宗教界成立的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相符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这种情况下按照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3.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建立的类似社会团体性质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在接收到境外捐赠人无偿条件下捐赠的情况下,并且这笔捐赠物资完全用于慈善事业、扶贫等方面,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应对该项物资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实施减免政策。4.宗教界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各种社会福利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依法享有政府资金帮扶补贴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生活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生活用水与居民水价标准相同。5.法律以及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享受优惠的方面。
三、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规制规范了宗教界的公益慈善行为
第一,宗教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必须做到遵纪守法,从事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公益慈善活动,不能假借公益慈善之名传播宗教。应严厉打击借公益慈善活动的机会,趁机从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公民身心健康、阻碍国家教育制度、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宗教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应保证独立、自主,坚决不受到境外势力的摆布,凡是带有政治条件、宗教条件的境外资助、捐赠以及合作,一律不予接受。
第二,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完全遵循自愿的原则。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不能受到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的强迫;宗教界也不可以向信教群众搞摊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必须结合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实际承受能力,不能一味地贪大贪多,对信教群众造成负担,阻碍正常教务活动的开展。
第三,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以完善的规章制度为参照,针对于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订立工作计划、评估制度、报告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重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现自身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张迦寓.审视与建言:我国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刍议[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4):57-61.
[2]庾荣.对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14,(3):138-142.
作者简介:叶健(1981.06-),女,上海市人,当前职务:财富管理专员,学历:本科学士,研究方向:宗教慈善公益。
论文作者:叶健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5
标签:宗教界论文; 慈善论文; 公益论文; 宗教论文; 捐资助学论文; 慈善事业论文; 制度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