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法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试论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3.9;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4)01-0059-08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缩影。对《婚姻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党和政府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新中国成立后婚姻立法发展的历史轨迹,而且有助于认识法制与普通百姓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
目前学术界对《婚姻法》的制定、历次修改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研究较多,一些学者对《婚姻法》制定、修改过程中规律性和本质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①在相关研究基础上,笔者通过研究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立法变化,分析法律变迁背后的历史动因,剖析《婚姻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脉络,由此透视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以期对此方面的研究有所裨益。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就关注妇女的婚姻家庭问题,并在革命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提出了反对封建买卖包办婚姻、倡导婚姻自由、实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等主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宣告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为《婚姻法》的制定确立了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2],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3]《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不仅表现为文本的修改和完善,而且反映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塑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是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新中国建立之初,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造旧社会的措施,但是“我国是拖着长长的封建主义的脐带,跨越资本主义径直进入社会主义的”[4],因此还带有浓厚的旧中国的痕迹和烙印。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5]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p.172)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二)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新的整合和规范
1980年《婚姻法》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对“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时期遗留的婚姻问题的解决和对改革开放初期婚姻家庭新问题的回应。
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与“文革”时期对婚姻的影响不无关系。“文革”期间,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成为男女择偶的关注点,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1980年《婚姻法》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定离婚的法定理由,体现了对“文革”时期遗留下来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新调整。
“计划生育”原则写入《婚姻法》与改革开放后巨大的人口压力密不可分。据20世纪80年代初的统计,中国每年净增人口1100多万,每年必须增产几十亿斤粮食,才能保证新增人口的口粮需要。[6]“近十亿人口中,全国解放后出生的青少年和儿童占了65%。1954年到1960年的七年中,出生的人口有一亿三千多万。他们之中有的已经结婚,有的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也将在近几年内进入结婚生育期。”[7]继之而来的生育高峰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粮食短缺、教育医疗卫生资源不足、住房条件受限、自然资源枯竭等,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将受到影响。面对上述形势,采取严格的“计划生育”显得尤为迫切。为此,政府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明确写入1980年《婚姻法》,成为规范中国每一个家庭的生育准则。
(三)2001年《婚姻法》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
2001年《婚姻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密不可分。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8],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9]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的经济结构、婚姻家庭观念、法治观念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所反映。在多元价值观念下,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受到严重的挑战:一些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自由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恋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凸显;等等。据统计,1990年中国有34万对夫妻离婚,1997年达119万对,1999年为120万对左右。[10]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11]该法另一个较大的修改是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改革开放后20年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度增加,财产构成日益多样化。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中财产数额的大宗性、复杂性以及来源的隐蔽性等特点,导致1980年《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时不明晰,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及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离婚还带来了子女的抚养、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离异后子女权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保护,表现出法律对社会新问题和新现象的回应,成为塑造健康、稳定家庭关系的新的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变化,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也体现了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势利导,引领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政策选择,在改造社会的同时,既巩固了国家的政权,又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几经变化的脉络还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不同面相。《婚姻法》日益脱离政治、回归本位、走向民间,更多地从法律角度来规范婚姻行为,关注婚姻家庭发展中自身问题的解决。
(一)从制定和贯彻的路径来看,《婚姻法》走向民间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1950年《婚姻法》沿袭的是国家先制定,然后进行大力宣传贯彻的路径。1948年秋冬,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中央妇女委员会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委员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最后修改,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贯彻,1950年4月30日,在《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12]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②联合发布了《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积极配合《婚姻法》在全国的推行工作。[13]各大行政区、省、市领导机关也先后发出了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下达了周恩来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13](p.211)针对《婚姻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问题,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开会时,必须在会上报告和讨论《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情况,并将讨论结果逐级上报。[14]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旨在运用国家行政力量和广泛的社会动员,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倡导新思想、新风尚。可见,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过程是中央高度重视、地方密切配合,力图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破旧立新”的目的。
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也是国家先提出修改动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修订,最后在全国进行宣传贯彻。1978年10月,中央政法小组召开了法制建设座谈会,在准备制定刑法、民法的同时,提出着手修订《婚姻法》。根据这一计划,全国妇联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贯彻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中央提出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了《婚姻法》修改小组。《婚姻法》的修订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先后三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但公布后仅进行了一年多的集中宣传,贯彻的声势也明显变弱。
与前两部《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的动议来自民间,在获得国家认可后正式启动修改程序。从提出修改动议到最后公布历时近10年。1990年,为了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3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要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立法建议。从2001年1月11日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到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对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15]由于该法在修改过程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被誉为“是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人数最多、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16],成为“迄今我国共有12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的法律之一”[17]。由于2001年《婚姻法》公布前已经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所以公布后没有进行太多的普及和宣传,主要集中在个别法律条文的解释方面。
从立法动议由国家到民间的嬗变,宣传贯彻规模由“大张旗鼓”到趋于常态化的转变,都表明《婚姻法》日益脱离政治、回归百姓生活的趋势。
(二)从民众对《婚姻法》的接受程度来看,《婚姻法》贴近百姓生活、关注婚姻家庭自身问题的解决、更易于让大众接受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由于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破旧立新”的法律,要破除现实生活中已经延续多年甚至是几千年的习俗,树立一种全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规范,现实中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也显而易见。中国传统社会是有严格家长制的宗法社会,在婚姻问题上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妇女时刻受到“三从四德”的礼教规制约束。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虽然进行了婚姻制度的改革,但在绝大多数乡村,传统婚姻观念、习俗依然主导着人们的行为。以妇女解放为己任,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的《婚姻法》要改变传统婚姻观念与婚姻习俗,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着不小的阻力,如:乡村干部的误读和抵制;一些政法机关和妇联组织对婚姻问题采取推脱敷衍的态度,或者借口没有介绍信或者条件不足等,导致婚姻案件被大量积压起来,得不到处理;还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因为婚姻问题造成妇女自杀、他杀事件等。
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由于与1950年《婚姻法》所处的历史时期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和侧重点也不同,加上经过几十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社会主义婚姻新观念日益为人民所接受,《婚姻法》“破旧立新”的任务已经让位于解决一系列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后两部法律更多的体现了民间的需要,进一步反映出法律与百姓日常生活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更易于让百姓接受。
半个世纪以来,民众对《婚姻法》的适应经历了一个从部分抵制、被动接受到主动接受、积极建言献策的过程,对《婚姻法》的贯彻实现了从观念到行动的转变,这也充分体现出婚姻立法与现实生活需求不断进行调整和适应的发展轨迹。
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也反映出革除根深蒂固的旧式婚姻习俗并非易事,而是一项十分艰难漫长的除旧布新的工程。
1950年《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破旧立新”,然而,在《婚姻法》颁布几十年后,封建婚姻习俗在一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这可以从《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窥见一斑。
1978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坚决反对变相买卖婚姻》一文,揭露和批判了在婚事上的旧风俗、旧习惯,提出要反对变相买卖婚姻。[17]12月,《人民日报》刊登了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指出:近十多年来,社会道德风尚遭到很大破坏,买卖婚姻、变相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又重新抬头。办婚事大肆请客送礼的歪风邪气又有滋长,甚至在婚姻仪式上搞封建迷信活动,使不少男女青年失去了婚姻自主的权利,加重了许多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18]1979年2月,《一定要砸碎买卖婚姻的枷锁》一文介绍了《中国青年报》关于婚姻问题的一场讨论,提出要坚决反对买卖婚姻等旧式婚姻习俗。[19]可见,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近30年后,旧式婚姻习俗的影响依然存在。
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人民日报》以《破买卖婚姻陋习 树婚事新办风尚》为题,报道了福建省一些农村买卖婚姻现象比较严重的状况,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20]1984年,《人民日报》报道了《中国妇女》杂志社举办的婚姻家庭问题座谈会,“与会同志认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关系上表现得比较突出。包办、买卖、干涉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很严重,虐待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关系到妇女能不能彻底解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能不能得到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21]1988年7月,《订婚不由己 换亲不为奇 结婚不登记 安徽农村非法婚姻严重》一文指出:安徽省有的地区非法婚姻高达80%以上,有的乡村合法婚姻还不到10%。该地农村非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换亲、买卖婚姻、养童养媳、包办婚姻、抢婚、私奔、结婚不依法登记等。[22]12月,《鲁北地区的包办婚姻在发展》一文提出:山东省乐陵、商河等地的包办婚姻问题相当严重。乐陵县王集乡房家和安家两村,3岁以上的孩子几乎都有了对象,甚至有8名没有降生的胎儿也被父母给订了婚。在那里,青年人的婚姻几乎全由父母包办,83%的青年未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了。这些情况,给许多家庭带来了不幸,给许多青年带来了痛苦。[23]以上情况反映出旧式婚姻习俗的不良影响在广大农村依然较为严重。
针对旧式婚姻在农村地区仍旧大量存在的问题,1992年1月31日,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联合向全国广大青年倡议“开展破除婚姻陋俗,树立文明新风活动”。该活动包括:“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和转亲、换亲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杜绝早婚和不登记结婚。二、大力提倡婚事俭办,婚事新办,自觉抵制旧婚俗、旧习惯,反对结婚索要高额彩礼和讲排场、比阔气、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三、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鼓励男到女家落户。”[24]2000年,《人民日报》又刊载了《旧婚俗死灰复燃 枣阳青年恋爱难》一文,指出近年来在湖北省枣阳市一些偏远农村,青年婚姻问题上的一些旧习俗又死灰复燃,文章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婚姻中的封建迷信习俗在农村蔓延。[25]
以上种种事实表明,彻底根除旧式婚姻习俗任重道远。究其原因,一是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虽然已被推翻,但是在婚姻问题和妇女问题上的封建思想残余仍存在,对《婚姻法》的推行有很大的阻力,阻碍着婚姻制度的改革。二是由社会习俗变革的滞后性特点决定的。“心理层面是文化结构的最深层也最具有民族性和保守性;作为几千年传统文化凝聚积淀的产物,它的变化必然要比其他层面的变化艰巨复杂”。[26]要使新式婚姻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内化为人们的生活方式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婚姻法治的历史变迁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从中也折射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巨变。
第一,《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1950年《婚姻法》是一都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言。从所用术语来看,“包办强迫”、“男尊女卑”、“重婚”、“纳妾”、“革命军人”等暗含了从“旧制度”变为“新制度”、从“革命”变为“建设”的巨大历史转换。后两部《婚姻法》开宗明义指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内容来看,“计划生育”、“夫妻财产”、“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富有时代气息的术语表明了与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异,也表明后两部《婚姻法》出台时不同的时代背景。
第二,《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婚姻法治发展变迁最根本的动力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没有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推进,就没有婚姻法治的进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大包大揽,《婚姻法》的制定和颁布也不例外。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对个人生活干预的方式发生变化,从计划经济下的大包大揽解决问题转变为赋予个人更多权利,这就使个人有了更多的活动空间,也必将促使婚姻家庭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的自由、平等的方向发展。从1950年《婚姻法》制定中的国家主导逐渐变为民众广泛参与2001年《婚姻法》制定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特点。
第三,《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也反映了人治与法治之争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对婚姻的治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社会法治观念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间,有20世纪50年代中期要求加强“革命法制”的要求,也有60年代“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张,有20世纪50年代“重视法制”的良好开端,也有60年代“砸破公检法”的狂热;有20世纪80年代“人治与法治”的争鸣,也有90年代“依法治国”思想的高度一致。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框架和权力运行体制之下,党和政府在法治问题上的抉择对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嬗变至关重要,《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折射出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
第四,《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体现了国家不断走向富强和人民生活日渐富足的社会现实。从三部《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对比中,这一事实表现得十分明显,其中最典型的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1950年《婚姻法》中对此只是较为笼统和粗略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规定虽做了少量调整,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整体的分割办法和相关细则;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补充。这既是法律不断走向完善的表现,也反映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实。此外,关于“感情破裂”、“计划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相关条款相继写入《婚姻法》,也表现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
总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60多年的变革历程,从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中国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与现实之间不断进行调适和整合的过程中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艰难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但是,在立法与现实之间又时而存在一些社会冲突现象,这也表明,任何法治实践只有在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变革紧密关联和平衡中才会更加完善起来,进而促进当代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良性运行。
①代表性成果如马忆南:《中国婚姻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陈一箔:《婚姻家庭向何处去》,《新华文摘》2000年第3期;信春鹰:《婚姻法修改:情感冲突与理性选择》,《读书》2001年第6期;巫昌祯:《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杨大文:《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秦燕、李亚娟:《20世纪80年代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5期;萧扬:《婚姻法与婚姻家庭50年》,《中国妇运》2000年第5期;周由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博士论文;李亚娟:《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西北工业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等等。
②在1957年9月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民主妇联)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