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利益的实现与农业产业化经营_农民论文

论农民利益的实现与农业产业化经营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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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国的农业注入了空前的活力,它冲破了农村旧经营体制的束缚,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并基本解决了中国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又凸现出来:一是全国二亿多农户因分散生产,超小规模经营,经济支撑力十分脆弱,无力抵御农业的自然灾害和日见增大的市场风险;二是农业专业化程度低,市场渗透力弱、竞争力差,难以适应当前多变的、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三是农户分散的自我封闭式的小生产,组织化程度差,难以准确把握市场信息,生产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使农产品买难卖难交替出现,交易成本不断上升,比较利益日趋下降。当前农业经营体制面临的种种问题和矛盾,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农业资源必须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层面上优化配置,以农业生产责任制为载体的农业经营体制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农业生产责任制使全国亿万农民家庭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农业市场化则要求把分散的亿万个商品生产者通过适当形式与社会主义大市场联系起来,于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便应运而生。

一、维护农民利益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出发点

农产品市场由农产品买方和卖方组成,任何一方都受制于另一方,只有双方协调,互相影响,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农产品交换并获得市场利益,才能调动双方的生产积极性,使再生产顺利进行下去。但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农民居住分散和农业生产经营分散,在交易过程中难以形成利益统一协调的产业力量,既不能对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因素施加影响,又不能左右市场价格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动。因此,农民在与专业商人及工业厂家发生交易关系时,总是处于价格接受者的被动地位。一方面,农民作为买者,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卖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高的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购买价格;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卖者,又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买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低的农产品(食物和工业原料)出售价格。无怪乎农民认为,他只能听任市场的摆布。

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农业一直是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部门,为城市居民和工业部门提供初级消费品和原材料,农业产前、产后环节与生产环节严重脱离,并分置于不同的行业与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产业链的残缺和产业过程被人为分割,这不仅阻碍了农业市场经济的发育,而且导致农业比较利益低下,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弱。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农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很难挺直腰杆而成为发达产业,广大农民也难以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站稳脚跟,摆脱贫困,步入小康。

作为农民群众的朴素创造,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重新组合,形成商品性生产产业流,这种产业流是根据现代农业的要求,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完成的产业系列,把分散的家庭经营纳入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将分散独立的许多生产过程融合为一个社会生产的总过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将市场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形成农业自我发展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中介组织把农民联合起来,使产供销一体化、生产与流通相统一,如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由中介经济组织采取保本、微利或赊销等经营方式供应;农副产品的销售也由公司等组织按国家保护价及时收购;公司等组织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综合利用,以及在销售等环节获得的利润,以履行契约的形式还一部分给农民,以保证分散低效率的农户的利润剥夺降低到最低程度,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同时,农民加入龙头企业等各种中介组织,由于组织化程度高,竞争能力、谈判能力远高于农户,在减轻农业风险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的比较利益,使农民的获利能力大大增强。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是人们随意想出来,而是广大农民的创举,因此,维护农民利益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出发点,要把农民利益是否增加作为衡量农业产业化经营成败得失的一个基本标志。

二、走向市场——农民利益的实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终归宿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听命于政府的计划和指令,而是依据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价格信号做出决策。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也不再完全由政府计划收购,而是直接或间接通过市场交换,接受市场的检验,农产品的价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得到实现。但农产品市场需求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农产品需求由以往的单纯数量型需求增长转向数量与质量兼顾、并以质量为主的需求增长模式。那些营养成分高、保健作用大、无污染和无公害的农产品十分走俏,不仅市场占有率高,而且价高利大。因此,农民的收入增长与农产品供给增长之间已不再是简单的同向对应关系。倘若农民不能依市场需求去组织生产,那么即使农业有较大幅度的增产,农民的收入仍不可能有很大的提高。

现在的问题是,农户面临的是不完全竞争的、不均衡的市场经营环境。一方面,农村市场已不局限于本乡本土,边界不断扩大,不少农产品已由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来自外部的冲击和信息骤然增加;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压力造成的行政干预、地区封锁和由部门利益强化的产供销脱节及市场垄断,使得农村市场畸变,运行不规范。千千万万的分散农户面对这样的市场,难以把握,往往在畸形市场给出的错误信号和地方政府对市场的错误判断指导下,盲目生产,造成主要农产品“买难”和“卖难”现象交替出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直接损害了作为生产者农民自身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农户家庭经营的扩展,农户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价值,适当回避风险,得到应得的利益,就要利用各类经济组织如企业、专业协会等,打破垄断,节约进入市场经营的交易成本。总之,怎样做农户能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少承担风险,多得到利益,农户就怎样探索。这里的农户为了把农业上升为产业,解决与市场有效连接问题而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就是我们现在常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结为产业化经营系统,使农户能够有效地与国内外市场连接。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亿万个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那么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再一次把农户串联起来,从而缓解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交易的矛盾。

总之,无论是各类中介经济组织也好,自己从事加工和流通的农户也好,在农村的一切经济活动中都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为起点、为目标,研究市场、顺应市场、开拓市场,通过各种措施,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价值,使自己的活动在市场上得到承认,才算完成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周期,才能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发展壮大。

三、完善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是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

由于农业产业化的出发点是维护农民利益,它的最终归宿是农民利益通过市场来实现。那么如何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农民同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它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根据国内外经验,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关键是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农户与市场的中介对接机制。上接市场、下联农户的市场中介组织在继续发挥家庭联产承包制优势的同时,将千家万户的农户经营行为纳入有组织、有规模的市场经济中去,从而实现了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机结合。

1.龙头企业。所谓“龙头企业”,指的是在农产品销、加、产一体化经营过程中,下联广大农户、上联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带动生产、深化加工、延展农产品销售空间和时间、增加农产品附加价值等综合功能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目前它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龙头企业之所以愿意与农户结为一体共同发展,是因为一体化经营可以使从事农产品加工和运销的龙头企业,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较稳定的适宜价格,获得品质有保证的较稳定的原料货源。农户之所以愿意同从事农产品加工和运销的龙头企业结为一体共同发展,也是因为一体化经营可以使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农户,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较稳定的适宜价格,有保证地及时将产品出售,同时在资金、生产资料和技术等方面得到优惠的服务。

2.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志愿结合起来为成员的独立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组织后,仍然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单位。合作组织与农民的经济联系在于合作组织从事的事业是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或向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配套服务,而非取代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土地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的乡村集体企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提供专业生产服务为中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进行民间融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合作基金会等几大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们活跃在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为发展农村的市场经济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中,产加销一体化合作组织、股份合作企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繁荣、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基本支撑点。

3.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它是80年代以来出现的以专业户为主体、以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为骨干,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原则形成的农民自我推广服务组织。这种组织上联政府农业科研、农业推广单位,下传千家万户,采用研究者、推广者和采用者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一种崭新的需求型技术推广机制。这种机制使推广中的单向信息传递转变为双向信息沟通,改善了农产品质量,缩小了产品质量与市场需求的差距。

四、合理组织形式的选择

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是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发展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农民自己的、忠实的、完整的代言人,农民如果没有能力去谈判或协商农产品销售,去影响市场价格,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只会处于被动地位。由于我国农民自身固有的思维定式、文化素养、技术素质以及市场意识的低下,由于居住的分散和生产规模的狭小,客观上决定了他们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加之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对农民负责,没有哪一个部门与农民结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够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致使农民利益经常受到来自于方方面面的侵蚀。在这种情况下,要真正让农民承担起农村市场主体的角色,必须尽快建立起以充分发挥农民个人民主权力为实质,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属于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和利益表达机制,由他们为农民办事说话,与市场中其他主体打交道,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并把农民分散的、零星的、单个的经济行为纳入到有组织、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来,从而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近年来,适应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多层次、多成分、多类型的市场中介组织迅速发展,对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发挥了很大作用。

在目前发展比较快的“龙头企业+农户”型中,企业和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双方都有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如果把农户看成小型农业企业,那么双方的关系就是企业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合作能否顺利地延续下去,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地防止双方投机行为的发生,而这取决于双方对于守约或违约、欺诈或诚实守信等行为的成本—效益预期。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健全,缺乏监督制衡机制,双方发生利益摩擦时,受损的往往是分散的小农户,单方毁约、停止原料收购等,在现实生活中已不是个别现象。另一条思路是使双方利益趋同,企业收购土地,再把土地交给农户经营,使农户成为企业的一部分,这样企业就必须考虑农户生产积极性对效率的影响,且企业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规模不经济。

另一种比较多的形式是各种专业协会,这些组织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和服务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性质是社团法人,内部缺乏有效的经济利益制约,组织也比较松散,有的协会则存在政企不分问题,同时承担着某些政府行政职能,甚至协会的负责人由政府官员担任。一般说来,协会的主要功能是代表和维护其成员利益,研究探讨本行业共同性问题,组织相应活动,为成员提供某些经营咨询或技术服务等。他们如果在产业化经营中参与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则与其组织功能不相符,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法规范其经济行为,特别是无力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可以说本身就是商品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产物,因此,它在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其它形式无法替代的长处。合作组织是在农民自愿基础上联合起来的独立法人,在内容上更注重生产力发展,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体现出不同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这类组织在不改变农户原来经营规模的同时,扩大了整体规模,从而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而且有利于农户生产行为的外在性内部化。其鲜明特征是自愿、自主、自治,实行门户开放、民主管理,按业务量分配利润、对内非盈利原则,因此,农业生产在家庭分户经营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主导形式,是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途径。

诚然,目前合作经济组织也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其发育尚不成熟,主要表现在:资本报酬的有限性,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了合作社资金来源困难;一人一票和一致性原则使少数有效率的大农场在合作组织中处于屈从多数低效率的小农场的地位,导致合作组织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成员开放原则,使合作组织无法按照经济有效的规模组织生产,经常出现设施规模过大,生产超过需求的情况;合作组织不可分割的集体积累越多,则脱离社会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使成员不再关心合作组织的发展等。这说明,我们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还必须不断地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原则、合作方式的修改、完善和创新。具体措施如下:第一,以供销社为依托,加强专业合作社建设,建立与农民新型的合作关系;第二,以专业协会为依托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第三,将现有松散的、初级的联合体加以引导规范,使其成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第四,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在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某些生产经营环节,组建服务型的合作社。

当然,在以合作社为主要经济组织的前提下,也可以鼓励其它中介组织、服务组织的发展,允许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合伙经济的发展,形成多样化的组织结构,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社会条件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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