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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是指什么主体采购的什么项目(标的)必须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从招标投标的本质意义上来说,只要是采购人需要的、数额较大的产品和项目都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但是,由于涉及到有关采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管理和监督职权,法律上对招标的适用范围不是任意设定的;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方面,还涉及到参加国的承诺和保留以及国内法与它的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制度;适用
1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就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每一部法律因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有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这一规定,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在空间效力上,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但是,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这里的“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应包括香港、澳门,但是由于我国对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招标投标法》不在实施之列。二是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标。国内企业到境外投标,要适用所在地国的法律。三是《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在招标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部门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招标投标法列出的强制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强制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的程序,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但是,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看,有许多条是针对强制招标而言的,不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换言之,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2 强制招标的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必须发挥最佳经济效益。通过立法,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的设施,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进行招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即使是私人资金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作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也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人强制招标的范围。
3 招标的限额的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淮规定》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4 结语
综上,招标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招标的主体是谁;二是招标的标的是什么;三是实行招标投标的标的数量或价值必须达到多少以上,即招标限额。第一项内容是招标的主体范围问题,第二项内容是招标的标的范围问题,第三项内容是招标的限额问题。其实,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构成一个整体,缺一不可,舍其一不足以说明招标适用范围的全部含义。
论文作者:宋学,林乐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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