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性质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性质论文,股份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制的性质是所有关系的根本制度属性,而所有制的形式则是这种根本制度属性的具体表现。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是改革国有制,而不是抛弃公有制。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通过股份制改革,能够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景之所在。
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历了十数年的过程,问题仍然很多,困难仍然很大,一直成为诸方面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中在一条,从深层次上讲是公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兼容;从企业本身出发,则是国有企业能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就是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的,力图通过走制度创新之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成长、发展。不言而喻,股份制改革要引起国有制形式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使得一些人不断提出疑问:股份制改革要改的是国有制,而国有制又是公有制,因而股份制改革的性质是值得怀疑的,甚至有人就把股份制改革与私有化视为同一系列的概念。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发展下去前景又会如何?仍是需要在理论认识上进一步廓清的问题。
所有制的性质与所有制的形式
公有还是私有?这是所有制的制度性质问题。国有、集体所有、合作所有、社会所有等,这是公有制的不同形式问题。把一种所有制的根本制度属性与它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和一定经济运行条件下所表现、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区别开来,是我们正确认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基本认识方法。股份制改革确实要改革现有国有制形式,但并不是改革公有制性质,甚至并不是丢掉国有制。所要改革的是,变现有国有制的行政化占有方式为社会化占有方式。
国有制并不等于公有制。我国现有的国有制也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国有制形式最早在奴隶制时代就出现了。我国奴隶制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就采取了国有制形式。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官工”、“官高”,以及旧中国的官僚垄断资本,也是一种国有制形式。在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有制企业成为国家垄断资本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不把国有制看成是当然的公有制。恩格斯曾嘲讽说:“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国有制之所以能为各个截然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所运用,是因为它自身的规定性是一定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式,它的特殊社会属性是由其所体现的一定所有制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不是相反。如果不考虑具体的社会背景,一看到国有制,就认同为公有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会出偏差的。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改革国有制,而不是抛弃公有制,这种改革实质上是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有效的实现形式。
国有制作为一定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式,其产权关系的具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现代发达国家里,国有企业有各种不同的形式,有的是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有的是国家占有较大部分股权,而经营形式则是民营的,有的是国有财产委托各种社会公共机构占有和经营的。我国的传统国有制只能说是国有制的一种具体形式。传统国有制形式的财产关系的基本结构是:国家所有,政府直接占有和经营。决定这一财产关系结构的国有制性质的,不是“政府直接经营”的占有方式,但“政府直接经营”的占有方式则表明了这一国有制形式的具体特征。正是这种行政化的财产占有方式带来了旧体制的种种弊端,因此,十多年对旧体制的改革,就必然触及到传统国有制形式。通过深化改革,真正改变传统国有制的行政化占有方式,代之以社会化占有方式。股份制改革正是对国有制的社会化占有方式的探索和尝试。
股份制的产权关系是社会化的,问题在于,股份制的社会化产权关系是否符合国有制的要求,能否体现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认识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现代社会复杂的经济生活中,任何大的社会化的所在制关系的实现,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性质规定所能解决的,它必须是一个层层展开的实现过程。也就是说,股份制的产权关系与一定所有制关系不是直接地相联系的。一定的所有制关系要运用股份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产权关系的转化环节。一个财产所有者把他的一定财产转变为股权,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他的原始所有权转化为单纯的所有权,即只是要求在价值形式上掌握所有权。如果没有这一转化,就不会有向股权的转化。二是他的单纯所有权向股权的转化。这两个环节完成以后,还要有一个环节,即股权转化为法人所有权,由股东推举的董事会机构代表股东掌握公司财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股份制,用股份制形式来实现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样需要经过这样一系列的转化环节。通过这一系列环节,股份制不仅可以在运行中通过股权收益来实现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可以在组织结构上实现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总之,股份制是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
所有制的性质与所有制的运行
所有制的性质与所有制的运行是有区别的。性质反映了该所有制的制度特征,以及为上层建筑所承认和保护的法权属性,这是一个静态的规定,而不表现为一种具体的行为过程。运行则首先是一个过程,是一定所有制参与、介入社会生产过程并从中实现权益的过程。离开了一定的运行过程,所有制社会成为空洞抽象的东西,既不能从社会生产力发展中吸取物质财富以体现自己的存在及发展壮大,也不能对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实际的影响。因此,当我们说一定的所有制决定一定的生产关系时,这种决定作用并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由所有制性质的单纯法律规定来赋予的,而更主要的是由这一所有制对经济过程的具体参与、具体运行来决定的。置身于具体经济运行过程之外的所有制是不会真正实现其所要求的所有权的,至少也是会被架空的。因此,一种所有制要求得到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找到通向社会生产过程的具体的环节和途径,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经济运行过程,而不能只是一味空洞地强调性质属性。
传统的国有制形式是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作为自己的具体运行和实现过程的,是一种行政化的占有和运行方式。首先,产权按行政系统高度集中,主体单一,不能流动,资产和资源都陷入呆滞状态。第二,产权在行政条块分割的框架中,无论计划还是市场都难以对之调节,难以实现结构的不断优化调整重组,致使产业、产品、企业组织等方面结构僵硬落后。第三,产权分布按行政条块系统,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缺乏自我发展和自我更新的动力和能力。这样的占有方式,在大机器生产力尚未完全形成的过程中,可以迅速地集中资源,加速形成生产力,但当大机器生产力一旦形成,社会分工体系和人民的需求结构呈现复杂性的情况下,就显得极不适应了。这种不相适应一方面体现在国有经济本身的运行效率、内在素质日趋低落: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抑制作用,如经济增长的大起大落,人民付出了巨大代价而得到的实惠不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难以缩小等等。这一切就表明,传统的国有制运行形式既不是一种好的有效率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不是一种好的能够推动生产力加速发展的形式。一味强调维护国有制性质而不去改革其运行形式,带来的教训是沉重的。
股份制改革是与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相适应的,是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加入市场经济运行过程所必要的。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价值化、资本化的经济运行过程,股份制改革使国有资产价值化、投资主体明确化,是国有经济进入市场资源调整配置领域、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准备条件。传统国有制搞产品经济所表现出的实物化倾向,只讲投入不讲回报的非资本化倾向,显然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因而也就难以继续运行下去。第二,股份制改革使得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大大加强,可以借助要素市场、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等市场体系,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流动配置、优化组合,结构调整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大为增强,一方面既有效地参与了市场经济运行;另一方面也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实现着所有制的各项权益。第三,股份制改革赋予国有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使之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资产运营者,大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从而也就有助于增强投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活力,有助于增强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达到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论什么性质的所有制财产关系,都必须实现社会化的运行。以往我们的观念中存在着一个误区,即把国有化程度的高低混同于社会化程度的大小,似乎全社会都变成了一个大工厂,就是达到了社会化的最高程度,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社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概念,表明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和联系的日益多样、复杂、深刻、紧密,而不是表明社会财产占有的集中程度。因此,在所有制具体运行形式方面所要求的社会化,就不是强调高度的集中统一,而是强调符合社会分工的性质和要求,在现阶段,就是要市场化,能够有效地适应和参与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股份制改革,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性质和前景之所在。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性质是改变国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国有企业的组织制度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公有制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同志把股份制改革说成是实行私有化,这是一种有害的误解。其实,股份制本身只是财产的一种社会化占有方式、运行机构,与所有制性质没有直接联系。股份制能兼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它的性质是由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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