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夏晓艳[1]2008年在《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金融业产生以来,金融风险就相伴而生,二者如影随形。银行维持经营的基础是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公众存款。正是由于金融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也就产生了金融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为了有效地预防挤兑造成的银行恐慌和倒闭,许多国家的政府当局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金融安全网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和存款保护体系。后者被认为是防止挤兑发生的重要举措。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机构来实现这个目的。本课题在广泛地搜集、占有现有资料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力求将对课题的分析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并能与理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即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其进行可行性分析,使本课题的成果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课题主要研究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国内目前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职能确定、投保内容上没有清晰界定,本文将以一个清晰的脉络分别进行阐述;第二,国内目前对国外存款保险机构发展的历史、特点及问题总结的不充分,本文拟研究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特点并揭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叁,对于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规范制度的构建是本文最明显的创新之处。

孙艳军, 李家军[2]2014年在《从衡平机制与比较研究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诞生之后在全球得以迅速发展。现在国际上公认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及其金融审慎监管制度视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叁大支柱,共同组成银行系统的"安全网"。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具有重大的价值。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银行业结构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

陈昕[3]2007年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已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如何有效的防御金融风险成为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存款保险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包括绪论、本论和结语叁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作了简单的分析。本论的第一章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第二章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存款保险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谐价值进行分析,论证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应然性。第叁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和法律性质。第四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述了美国、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借鉴。第五章阐述如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投保方式、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基金以及存款保险的赔付进行论述。结语部分提出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吴海平[4]2016年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承保范围研究》文中提出2015年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从投保机构和被保险存款的种类对存款保险制度承保范围进行了规定。同时确定为限额承保,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此可知,我国现行初步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所覆盖的投保机构主要为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外,该机构在我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主体资格地位的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无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暂不在投保范围内。小额普通自然人现金存款,如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在几乎所有国家皆是在承保范围之内。但我国企业所有制复杂,存在资金雄厚的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此外还有政府存款,银行所有者存款,证券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并由商业银行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种类繁多的存款或类存款产品,这些产品是否当然属于承保范围,尚需进一步研究。本文第一章首先提出在我国现行《条例》下,我国存款保险承保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从存款保险承保标的的角度,《条例》仅仅排除了银行等吸储机构的同业存款、机构内部人在自己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按照《条例》规定不在承保范围的除外,存款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的存款都属于存款保险机制的承保范围。但是至于“存款”是什么,如何定性,《条例》所称的保护存款人的“存款人”意指何人何物,均无法从《条例》中得出准确性的答案。该问题的提出即本文的所要研究明确的地方,文章将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出发,以银行特定存款及类存款的性质属性及规模为参考,尝试确定我国存款保险承保的具体范围。第二章从中央银行作用的发挥、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的效果和存款保险实现的目标叁个维度讨论了我国存款保险承保范围应当确定的一般性准则。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度,存款保险作为最后贷款人一种补充机制来看,存款保险承保范围不宜范围过大。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的角度,我国在构建之初首先以较高的标准来衡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以存款保险的显性化倒逼金融体制的改革,以促使我国审慎监管制度功能的发挥,从而让金融监管体制和存款保险机制达到平衡。从存款保险实现的目标的角度,其目标在于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构建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控制和解除机制,以便建立和维护我国金融的长时间稳定,并明文保护存款人。居于此,本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界定过宽,以防金融监管体制的懈怠,诱发金融危机,引起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给人民财产造成洗劫。第叁章在特定种类存款的基础上继续讨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具体考量的因素。首先,我国的银行利率暂时还是相对单一,这直接影响银行所能提供的存款产品的单一性,仅仅从“存款”二字已经无法明确辨识存款的所属与性质。具体到确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承保范围的具体考量因素上,本文认为,特定种类存款是否有利于存款保险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特定种类存款在一国是否被民众广泛接受及特定种类存款对银行体系维持与发展的重要性对特定种类存款是否属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考虑特定种类存款是否应纳入承保范围时应具体考量此叁个因素。第四章具体讨论了我国特定种类存款的可保性。分别择取了几个典型的特定存款种类进行讨论,即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财政性存款和其他特定种类存款产品。就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我国存款保险设立的目标,我国存管银行实际操作及我国互联网时代和股权时代的到来看,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纳入存款保险承保范围之内。就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本质上属于一般存款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结合。从技术的角度来看,银行能够从一定程度分离出一般存款额度和购买期权所提供的保证金。故而就一部分资金而言,属于可辨识的一般存款。在目的上,结构性存款是适应银行体系存款利率利息过低,银行为了扩大存款额度,存款人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而催生的一款类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将属于一般存款的部分纳入存款保险承保范围,将符合我国存款保险机制设立的基础,即保护存款人。就大额存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我国把大额存单确定为一般存款,属于存款保险承保范围。但就大额存单利息的问题,本文认为,利率随着市场波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则应不在存款保险承保范围内,否则对一般中小存款人显属不公。就财政性存款,《条例》并没有排除财政性存款属于存款保险承保范围。同时,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以来对财政性存款的定义和统一口径的不一致,现实操作中,难免一部分财政性存款被计入了一般存款而被纳入存款保险承保范围。这要求我们金融机构在新《预算法》的规定性,确立全口径的财政预算体系、规范各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行为、强化监督,以便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决杜绝商业银行违规,把财政性存款转变为一般性存款,改变存款性质,从而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效用的发挥。

朱耀[5]2013年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围绕存款保险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共有八章内容。第一章是有关导论的若干问题,分为五个方面,分别是: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相关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和思路、研究内容与结构的安排等。在相关概念界定中,主要讨论了存款和存款保险这两个在全文中有共同话语基础意义的概念。同时经过分析,探讨了可能的创新所在,也是本文最后部分的提升。第二章是存款保险制度理论沿革与现状,通过对国内外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对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现状分析,为后文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对于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现状从七个方面展开,分别是: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价值分析、出台时机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负面效应尤其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管理机构定位职能组织运作形式、保险定价保费征收和赔偿、国别经验和历史研究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然后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构建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和评析。第叁章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本体研究。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内容、存款保险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存款保险的法律属性分析、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四个方向进行讨论。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内容中,讨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从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入手,讨论分析了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基本理念的共同特点。结合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讨论其对我们的启示。在存款保险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一节中,讨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效和缺陷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替代性措施,认为通过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银行监管职能和银行同业互济职能也能部分实现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效并在一定意义上避免其缺陷。在存款保险的法律属性分析一节中,分析了存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的基础问题。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部分,主要从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客体及标的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内容叁个方面展开。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内容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探讨: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叁利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险公司给予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第四章是关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分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负面功能及金融机构风险的成因与对策。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一节中,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银行退出机制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负面功能一节中,经分析认为存在着道德风险、反向选择等弊端并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关于道德风险,分别从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四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在第叁节金融机构风险的成因与对策中,分析了存款风险成因、市场调节与行政监管失灵形态和保险方法对抗金融风险之正当性等。第五章是关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美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一节中,从其产生与发展和制度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在欧盟国家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评述一节中,对欧盟主要成员国家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概述与评价,包括英国、德国和法国,同时对欧盟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最新动态进行了分析讨论。在第叁节我国台湾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功能与评价中,主要从其建立该制度和改革的过程以及制度的主要内容着手进行说明。最后利用一节分析了世界各国(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粗浅的认识:正式的制度安排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适合本国或本地区金融体制需要的存保制度才是最优的制度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全能的工具和动态、弹性管理替代静态、单一的管理为当前的主要变革方向。第六章是有关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下述原因:维护广大中小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强化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加强金融风险处置能力的需要、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现行隐性存款担保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利率市场化的过程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以及国际金融接轨的需要。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主要包括: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条件、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和技术支持都已经具备建立的条件。银行业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提高使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备了市场条件;必要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和金融监管新格局的出现使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制环境日趋成熟;市场经济逐渐深入人心以及保险观念和意识增强使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备了必要的舆论环境;同样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具备了足够的技术支撑:存款实名制为甄别账号提供基础、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强化管理快速赔付提供可能。第七章是对我国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考虑。共从如下七个方面展开:制度设计理念、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模式及机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下参保人权益的保护、存款保险配套制度的构建。对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理念主要从立法宗旨和立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两方面进行说明;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主要从参保方式及参保资格、存款保险范围及保险限额、保费缴纳与基金运营叁方面展开;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分析主要从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与处罚权力、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横向合作两方面进行;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参保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是近年该研究被忽视的地方,要高度重视被保险人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益保护;此外还结合国外的相关制度讨论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配套制度。第八章余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时机和路线图,主要探讨了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和过渡期问题,分析了实施该制度的路线图,供进一步研究之用。

郭琳琳[6]2014年在《论比较法视阈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文中认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存款的法律举措。为了提升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安全、维护银行体系稳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以期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倒闭引致的存款灭失风险。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存在显性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所以,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是一种制度创新,必然成为经济改革运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独特魅力和重要价值能否在我国取得显着成效,仅凭纯粹的法律移植还不够,必须依据、借助和利用好本土的传统条件和资源。除了充分借鉴国外存款保险法治的成熟经验外,还要进一步挖掘我国的最优路径,首先就是要深入探索存款保险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构成,并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寻找一条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框架。为此,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就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包括存款保险合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与克服,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价值;第二部分则以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重点,结合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不同经验,来简要概括比较法视阈下发达国家或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最后两部分则根据我国的本土化条件,提出适合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可行性构想。

苏婧如[7]2016年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分析》文中认为《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115个建立该制度的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制度,对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该项制度建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护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相关当事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预期性,特别是动用国家财政资金去救助问题银行,既增加了财政额外的负担,也不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环境下的公平竞争。与隐性存款保护制度相比,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已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的选择。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叁要素,正确理解叁者的内涵,有益于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使相关利益方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存款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中最重要的是保险责任,该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权增减。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主要有赔付、救助、收购与承接和过桥银行等方式,至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则由其本着成本最小化和社会效果最佳化的原则进行取舍。今天我们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与意义在于不断完善该项制度,让其充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它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若不重视防控则可能导致该国金融体系的崩溃。而提高制度的设计水平、强化投保机构的市场监管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其带来的风险。制约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积极的因素较多,既有制度内的,也有与之相关联的金融等制度是否匹配的问题。因此,本文在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措施时,立足于我国现行的该项制度和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并结合国际社会最佳实践的基本准则,在分析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健全投保机构的内部治理、信用评级等机制的完善措施,同时对投保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董艳花[8]2016年在《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金融稳定的关键法律制度安排,已得到更加多的国家的认可。它通过事先或者事后汇集存款保险资产,对投保机构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处置可能发生和已将发生的金融机构危险等方式来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数据的相关显示,全球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区域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存款保险法令(1)。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是中国从隐形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转向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里程碑。关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设计以及风险防范机制成为世界各国的重点研究对象。本篇论文以比较法的视野对存款人保护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研究,为我国刚刚创设起来的该制度提供进一步的完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主要探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的理念和内容,并且研究了其得以存在的法律根基以及经济学保障,从而对存款保险法律体制的性质进行定性,确认了其实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性保险,保证保险以及责任性保险。第二章:是对世界范围内存款保护法令全球立法文件的探讨。主要阐述了《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的主要构架以及《核心原则与评价方法》的主要特点。第叁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将存款保护体制的的各种要素进行对照性考察和研究。主要内容涉及到存款保护法律制度设立的背景、存款保护的国家体制如何定位、专门设定的保险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在本国的定位、投保的选择方法及投保相关金融机构的划定、保护的标的及保险费的利率率的如何确定。最终的对比结果均是从世界各国现有的制度中提取和总结而得出的。第四章:通过解读中国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以及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颁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分析了中国制定该制度的主要框架结构,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影响一国的存款保护法令出台的关键因素是该国的经济制度以及市场成熟水平。中国的构建的该制度的框架理应该包括明细哪些储户的什么存款能够得到保护,保险基金的融资制度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的建构。由于该制度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性,即会遭遇或大或小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中国来讲,应该慎重地设计该体制的具体运作方式。到目前为止,中国初步设立了存款保护制度的大体框架,但是银行业的发展水平跟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继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该体制的构建不仅只着重理论研究,更从中国的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曾指出:并不存在一种万能的的存款保险法律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并非易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是当下法律学者的及实务专家的重中之重。

李锦诚[9]2007年在《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经营不善的银行也要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也有倒闭的可能。如果对个别破产银行处理不当,就极有可能引发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集体不信任,导致挤兑现象的发生,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而作为金融安全网叁大要素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增强存款人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从1933年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之时起到现在,全世界已经有八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也处于积极的筹建当中,但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对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需要克服。因此,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存款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讨论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分析比较国外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地,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源。其次,本章总结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再次,在这些基础性介绍之外,详细地介绍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和负面影响,为下文深入研究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避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负面效应的措施。第叁章通过对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基本框架核心要素的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各国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经验,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构建服务。在前叁章的基础上,通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第四章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及与此相配套的制度改革的建议,力求构建出一套在我国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朱晓玲[10]2015年在《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在《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之前,实行的是由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政府的隐性担保制度构成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但该种制度并不能真正实现存款保险的功能。存款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强制保险。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投保机构是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今年已正式出台了《存款保险条例》,初步确立起我国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只是向存款保险制度迈出了一步,要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还需要对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除此之外,采取配套措施和制定辅助法律法规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也十分必要,如适当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解除金融机构“刚性兑付”;修订《破产法》或专门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建立良好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明确划分存款保险基金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减少职责重迭;强化股东对投保机构管理者的约束,从根本上保证投保机构经营的稳健性等。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构建[D]. 夏晓艳.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2]. 从衡平机制与比较研究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J]. 孙艳军, 李家军.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4

[3].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陈昕. 黑龙江大学. 2007

[4].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承保范围研究[D]. 吴海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朱耀. 吉林大学. 2013

[6]. 论比较法视阈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D]. 郭琳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

[7].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分析[D]. 苏婧如. 湖南师范大学. 2016

[8]. 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董艳花. 郑州大学. 2016

[9]. 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 李锦诚.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10].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朱晓玲. 西南科技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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