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三维空间观——浅析城市设计空间理念介入总体规划的动力及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总体规划论文,空间论文,理念论文,动力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城市设计是城市三维空间规划的主要工具,但是由于其法定身份得不到承认而缺乏足够的影响力。同时,对于城市发展作用最为直接的、在城市规划体系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律地位最高的——城市总体规划却缺乏必要的三维空间规划,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二,首先,规划人员在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三维空间观念;其次,城市总体规划过高的法定地位导致其缺乏与下位规划衔接的弹性,主要表现在规划衔接过程中三维空间领域的问题。而对于上面谈到了两点问题,在立足于我国现有规划体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调整规划设计人员的观念,以及将城市设计空间观与现有规划体系,尤其是近期建设规划相结合的方法而得到一定的解决。
1 城市总体规划三维空间观缺失
1.1 观念的缺失
城市规划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技术工作,其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解决城市不断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以人们可感知的内容来判断规划的成败的话,那么,视线、场所感、安全感,空间舒适程度要比一个街区的用地性质更加重要,而且一个在空间营造上非常成功的城市,给那里的居民带来的不仅仅是生活上的便利,同时也会极大地提升当地居民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会让他们更加渴望建设好自己的城市。
长久以来,城市总体规划给人们一种执著于解决二维问题的感觉,综合有余而战略性不足①。这种感觉与总体规划自身体系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但是从另外一种角度来看,作为规划的主导者——无论是规划人员、管理人员还是地方政府,都缺乏一种将其“生动化”的渴望和紧迫感。认为只要选定了合适的城市职能,确定好了城市主导产业,解决好了交通问题就大功告成了,至于用地和路网就按照教科书上规定的数据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布置就好了。这种思路在整个规划行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当然,不可否认,可能带来极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都是导致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三维空间观缺失的重要因素,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尤其是在方案设计阶段坚持以营造良好空间环境为本的思路,那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总体规划在城市三维空间方面影响力的不足。
另外一点,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包含了许多的专项规划,这些分系统的规划无一不是对于规划纲要中提到的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职能的落实与深化,这也就造成了一种思维的定式,规划者一旦陷入其中,就会丧失应有的对于城市整体空间好坏的判断。但是,如果在本来就极其综合的、体系极其庞大的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系统化的编制整体城市空间设计,除了难以操作以外,也会使得工作量指数增长。因此,对于三维空间的设计往往成为了所有城市总体规划中所不愿意涉足的禁区。长此以往,使得规划设计人员形成了一种三维空间塑造与城市总体规划毫无关联的思维定式。另外,我国目前规划专业教育方面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也就进一步导致了未来的规划师们也会延续过去的思维模式。
1.2 法定地位的限制
作为指导城市发展的宏观战略性决策,城市总体规划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应的也被法律赋予了极高的权利。而城市设计作为一个尚未法定化的技术体系,显然在地位上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着天壤之别。我国目前的规划两极管理体制②决定了规划实施的主管权往往掌握在当地政府的手中上,一个城市总体规划往往意味着许多,当地政府在提出做这样一个规划的之初,往往就有极强的目的性,因此在实施总体规划时也就具有相当大的偏好性。而对于他们来说,一个城市整体空间品质的好坏在他内心的利益序列中,估计只能够排在倒数几位,显然也就不会得到足够的重视了。同时,由于关注空间品质的城市设计缺乏法定地位,往往只能扮演了向外推销城市形象的规划媒介,因此,城市的空间形态设计就成了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中的真空地带(图1)。
图1 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造成规划衔接过程中三维空间缺失
对于上面谈到的这个问题,很多总体规划设计人员可能会认为,不是还有详细规划会去关注城市三维空间设计吗?为什么我们还要在总体规划中考虑三维空间的问题呢?
针对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即从城市设计或者详细规划倒推到城市总体规划,你就可以发现,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往往会空有营造良好城市空间品质的“一腔热血”,却处处受到城市总体规划的限制,再加上高高在上的法定地位以及冗长的修编程序这两道门锁,使得总规在空间塑造上所犯的错误往往成为了下位规划的“依据”,而对于人为感知空间品质好坏判断的缺失则是最大问题。
2 如何将城市设计的空间特色融入城市总体规划
2.1 规划师应当具有的素质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设计师往往会陷入惯性思维,对以往规划中所犯的一些错误视而不见,更有甚者还会以此作为借鉴,在下一个规划中延续这个错误。举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设计城市整体路网以及安排城市用地时,设计者一贯采用的是刚性边界,即以道路来区分城市建设用地和自然环境。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外围道路边缘化,以及道路利用率降为应有的1/2,如果这些道路是城市外围的快速交通性干道,本也无可厚非了,但是设计者往往习惯性地将城市各级路网的设计方法都以此类推,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城市与自然空间环境的分隔,也就是为什么总有人说城市的现状图比规划图更加合理生动。其次,街道空间环境的匮乏,两侧商业界面给人的场所感显然是要好于一侧界面的。第三,街道景观单调而缺乏变化,城市空间景观呆板。
而对于这个问题,从城市设计空间观的角度来讲,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合适的地段采用柔性边界③,化解人工与自然的冲突,我国重庆、承德等城市都是非常好的例子。这也就揭示了在城市设计空间观与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的过程中,规划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这种素质的关键之处就是如何打破现有的思维模式,根本的转变认识,将城市设计观真正的融入总体规划各个阶段,同时也应当加强与风景园林、建筑设计等相关领域设计部门的合作,形成“建筑——地景——规划”三位一体④的思路,拓宽自身的视野和专业知识。另外,经常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人员也应当适当的参与一些城市设计项目,尤其是较大范围的概念性城市设计,培养自己的空间感与环境目标意识。
2.2 选择一个合适的切入点
设计人员观念的转变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而另外一个办法需要通过将城市设计的空间理念与现有城市规划体系的有机融合来实现,通过进一步明确两者的关系,我们就会找到这种融合的切入点以及切入方式。
首先,在法定规划体系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对土地的规划管理行为,满足的是城市对土地的运作需要。目的是明确土地的性质和权属,基础设施的总体配置以及土地的开发强度等等。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又是针对具体地块、具体项目的。因此在两者之间,缺少一个既能延续上层规划战略思路,又能兼顾具体地块空间开发的中间环节;缺少一个既能满足土地开发,又能实现城市空间可持续发展的中间环节;还缺少一个既能满足政府、开发商的需要,又能兼顾市民公共利益的中间环节。而城市设计由于它的灵活性、美学性、公平性、文脉的延续性等特点,成为了在城市运作管理和规划体系衔接过程中无可厚非的中间环节。这也就为城市设计的空间观进入法定规划体系提供了契机。
其次,Kevin Lynch在城市设计定义及其教育一文中曾提出“城市设计是通过设计方针、设计计划和设计导则,而不是通过特别详尽的形状和位置的蓝图规定来形成城市。”而Richard lai在《城市设计与规划的法律:看不见的网》一书中则描述了城市设计师是如何使用法律手段编织出“看不见的网”以此来控制、指导设计创作和城市的开发建设活动。在研究美国城市规划体系的时候,我发现作为指导美国城市发展最为根本的指南——设计导则在操作形式上既是区划法的一部分又是城市设计成果的一部分,在实施管理上具有法律效力(图2)⑤,也就是说,对于城市设计要素的控制也成为了法定体系的一部分,这样一来就大大强化了城市设计的地位,从而促进了城市设计概念的落实。这些与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有相当大的区别。虽然,目前我国很多城市设计方案中也加入了导则部分,但是设计这样一种导则的根本目的和其所能够起到的作用还是与美国相去甚远。也就是说以塑造城市三维空间环境为主的规划没有法定地位,而有法定地位的规划却基本在二维的层次上面做文章,两者在规划体系衔接上的脱节造成了我国目前三维空间领域规划主导权的缺失。
图2 美国规划控制体系
在上述判断和分析的基础上再来研究我国现行的规划体制,在最新出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近期建设已经从原有的总体规划体系中脱离了出来,成为了指导城市整体建设最直接的依据,这就为城市设计的空间观进入法定规划体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而就近期建设规划本身所具有的规划重点突出、工作内容较少、工作周期较短、审批程序简单、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衔接紧密等特点,将城市设计空间观的主要部分与之相融合,是符合我国规划建设行业客观实际的。笔者认为针对不同规模的城市,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促进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合理交叉融合(图3)。
图3 城市空间观的法定化过程
第一,应当分步骤,分层次的与城市规划体系相融合。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从战略性的、长远角度,在充分分析现有空间资源条件,充分考虑空间发展弹性的基础上,确定城市空间设计的总目标。接着在从事近期建设规划时依据总目标确定各个分项系统的子目标,这些子目标应当以政策、条例的方式与近期各个专项规划相结合(例如大型的市政走廊布局、居住用地的布局等)。同时也应当明确设计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子目标与未来城市形态的衔接,主要采用图示化的方式,即设计导则的形式(有别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和我国现行的城市设计导则)。在整个过程中应当强化对于城市形象的宣传引导,操作过程的多样化与可视化以及保证实施机制有效性和弹性。
第二,应当采用反向和弹性的思维方式。不是力求设计一个完美的三维城市空间,而是依据城市设计的总目标,限定一些不应当发生的事情,鼓励某些对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有利的建设项目(采用类似容积率奖励政策、建筑密度奖励政策等等);不是规划一个三维空间的终极蓝图,而是保证城市整体空间特色的完整性,也就是说在保证实现城市空间规划整体目标的基础上,为后续规划提供充足的弹性(可参考Varkki George在当代城市设计诠释中提出的二次订单设计)⑥。
第三,最为直观的方法就是编制一种具有特殊职能的设计导则。立足于城市尺度分析出一些必须控制的要素,以他们所划分出来的区域同时结合用地性质等要素综合确定城市控制分区,然后配以相应的导则。这种导则应当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的上层技术支撑,在具有政策性内涵的同时采用空间可视化的表达方式,内容应当比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简化,其中主要表达的是必须控制的刚性要素。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城市而言,它可以与分区规划相结合。(笔者认为控规中刚性的成分应当小于弹性的成分,在不违背总体城市设计目标的基础上,不应当过分控制小范围的城市的形态,目的是为塑造一个整体统一,局部多元,细节丰富,内容生动的城市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
笔者借鉴了美国西雅图“社区手册”中对于城市设计导则的一些描述,归纳了一个针对近期建设空间控制导则(暂名)的应该与不应该的要素对照表,以此给出一个形象化的参考(见下表1)。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曹妃甸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就实践了类似的工作方法(四线六区:四线既红线,黄线,蓝线,绿线,六区即由四线划分而成的六大分区)。在大区域范围内,将区域交通干道、区域大型市政通道和对于塑造城市特色最基本的主干水系作为必须遵守的刚性条件。在此基础上划分下一层次的控制分区,其对应的控制性要素就相对具有弹性,可以通过总量的控制和必要节点的控制,在维持城市空间特色的基础上保证下层次规划空间设计的弹性。
表1 城市设计导则部分应当遵循的原则
设计导则应该设计导则不应该
1.使用法律的语言1.不应当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
2.使用图示化的说明方式 2.不应当带有个人主观偏好与意志
3.强调整体特色的塑造3.不应当过分强调私人活动
4.注重与下级规划编制的协调 4.不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违背
5.采用可公开的简明易懂的语言5.不应该增加不必要的土地开发成本
6.明确城市总体空间设计的目标,并通过法律强化控制6.不应过分关注细节,以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相冲突
7.以加强人与城市公共环境之间视觉和感知关系为核心
综上所述,我们非常有必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体现城市设计的核心观点,也就是说,将城市设计中最为核心的观点和最具有代表性的目标结合到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来,在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对整个城市的城市空间特色作出一个整体的判断(城市整体空间高低关系,用地布局与既有自然景观的关系),利用好现有的三维空间资源(比如山体视线、开敞的水面效果等),着力塑造基于区域特色城市总体空间(例如江南城市与北方城市的空间差别,历史古城与新城的差别,不同规模城市之间的差别),维系必要的基础设施通道、生态景观廊道与城市建成区之间的关系,尤其应当为下位规划设计提供一个好的三维空间基础。
3 结语
本文只是在规划基本思路层面进行了一些的探索,还没提出完善的措施。但是为了促进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日趋完善,在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分过程、分阶段、分层次将城市设计空间形体观贯穿于规划的全过程。从而作为后续设计的原则、准则、内容,使规划的形体空间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在构建城市总体规划框架时,一定要避免空泛的概念;避免盲目构建新的宏大理论框架的陷阱;避免为了迎合某些地方长官的意志而忽视城市居民的本质需求;避免陷于不同用地性质的二维布局中无法自拔;避免站在空中鸟瞰整个城市,我们应当将自己融入城市街道当中,从第一视点去切身体会整个城市的空间脉络,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的造福那里的居民。
注释:
①詹敏,邵波,蒋立忠.当前城市总体规划趋势与探索[J].城市规划汇刊,2004(1).
②规划两极管理体制——指地方规划局不但与当地的其他行政治能部门一样受到当地政府的管辖,同时也受到上级规划管理部门的节制,而影响地方规划局领导升迁的往往是当地的政府领导,因此也就难免使得规划局成为了地方领导实现自身政治意图的工具。
③邓蜀阳,何子张.“柔性边界”在城市设计中的运用[J].新建筑,2000(5).
④叶小群.走出城市设计的误区[J].规划师,2002(6).
⑤金广君.美国城市设计导则介述[J].国外城市规划,2001(2).
⑥金广君.美国城市设计导则介述[J].国外城市规划,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