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丝绸之路看秦汉农村文献问题_公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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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1—4721(2007)06—0048—06

无论从政府行政运作,还是从纯文书的角度,关于秦汉文书的探讨近年来成果都十分丰富,令人瞩目,这当然得益于丰富的简帛资料的出土和研究视角的转换。但也是由于资料缺乏的原因,这些研究对乡里文书的形态却涉及不多。拙文试图钩稽史料,对秦汉乡里的文书问题作一点简单的分析,以期望能够弥补研究之不足,也使我们对在整个秦汉国家文书运转体系中处于最末端,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乡里文书的状况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乡存有各种文书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云: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①

“副”,整理小组释为“录副”,即乡部啬夫等“襍案”的户籍要抄录副本存放县廷,正本则应存放于乡。居延汉简亦有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81·10载:“建平三年二月壬子朔丙辰,都乡啬夫长敢言之,同均户籍臧乡,名籍如牒,毋官狱征事,当得。”② 此简大概是索关类文书。“臧”即“藏”,居延简“户籍臧乡”与张家山简“副臧其廷”,都确证乡是户籍正本的所在地。因此,如果乡民迁徙、外出,乡有责任将有关“户及年籍、爵细”的文书移往迁移处,或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按照这一法令办理,乡和里的吏员要被处以罚金。乡建立和保存户籍、年籍、爵细等档案,并有迁移的责任在里耶秦简中得到验证③,说明汉的这项制度肯定是承秦来的。乡所建立的文书不独户籍、年籍、爵细,还有其他各种籍书。《二年律令·户律》云:“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这些藏在县廷的“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副本,应是与田地宅园有关的籍。其正本也应藏在乡,构成乡文书的类型之一。这些籍的详细内容我们虽还不甚清楚,但必定是乡里行政的重要依据。土地的肥瘠也有文书,《后汉书·循吏列传》云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后“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则在东汉建初以后,各乡藏有关于土地“肥塉”三品的档案成为制度。

二、乡以文书行政

乡事务的复杂性决定了乡要撰写与乡中社会事务有关的各类法律和行政文书。《论衡·别通》云汉“以文书御天下”。《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规定:“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④ 故以文书为行政规则的制度也贯彻于秦汉乡的行政之中,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黥妾”条爰书中县丞要求乡在对里中案件调查后将情况“以书言”。“告臣”条爰书要求乡“到以书言”,都是乡与县的行政联系必须以文书行事的明证。史料反映,乡文书涉及到乡的方方面面。如乡里发生的各种案件,乡吏要随时根据县廷的指示调查取证,撰写法律爰书。这在云梦秦简《封诊式》中有很多例证。大家熟知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也属此类。《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啬夫职听讼”,张家山汉简《具律》云:“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据此律,乡尽管不是法定的审判机构,但在“远其县廷”的乡,乡官仍要听“讼”、“告”,还要“书其告”,因此,乡撰写法律文书是必不可少的。

乡要整理建立全乡户籍档案,并给迁移外地的居民办理户籍、年籍迁徙文书。乡里居民如果外出,首先要去乡开具证明,证明无“官狱征事”后,才能办理通行手续,而乡之所以能够开具证明,正说明乡藏有有关乡民户籍、赋役、治安等档案文书。以下是两个实例: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廷。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

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东乡啬夫护敢言之:嘉平□□□□□案忠等毋官狱征事,谒移过所、县邑、门亭、河津关,毋苛留,敢言之。十二月辛卯禄福狱丞博行丞事移过所如律令/掾海守、令史众。⑤

前文反映张掖郡觻得县义成里里民崔自当去居延“私市”需要乡出具文书,次者应是酒泉郡禄福县东乡居民忠等因某事外出,需禄福县出具过关证明,两事皆由县丞(一为“行丞事”)办理,根据简中记录的时间显示,文书办理速度很快。乡民外出以及外出什么范围内需出具文书,这种制度是边郡地区的特殊性还是在内郡也具有普遍性尚难断定,尚需要深入研究,不能骤下断言⑥,但至少证明乡有以文书行政的功能。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开具这样的文书不仅是国家赋予乡吏的权力,也是乡吏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反映。乡以文书的形式上传乡中情况屡见于简牍,试举数例如下:

《合校》32·17:“鸿嘉三年闰月庚午朔癸酉,安□乡有秩延寿敢言。”

《合校》47·3:“始元三年三月丙申朔丁巳,北乡啬夫定世敢言之□□二百七匹八尺,直廿九万八千一百。”

《合校》312·7:“初元五年七月东乡啬夫定敢□之移移。”

《居延新简》EPT31:2:“□朔丁酉都乡佐音敢言。”[1]

以上都是乡的上行文书,由有秩、啬夫、乡佐上报,内容肯定不限于索关文书。上级对乡各项事务的处理一般也要以乡的上行文书为依据,而不是一般的口头汇报。《汉书·黄霸传》云:“鳏寡孤独有死无以葬者,乡部书言,霸具为区处。”黄霸“区处”乡中“鳏寡孤独有死无以葬者”的依据就是乡部的“书言”,此“书言”即是乡的上行文书。黄霸时为颍川太守,“乡部书言”是直接上郡还是由县廷中转,我们还不太清楚。但从秦汉公文“逐级下达和上呈”的一般规则看⑦,恐怕是要经过县的。大家熟知的乡三老向皇帝直接上书固然不能视为乡中正常的公文文书,但也是乡官有权力、有责任行使上行文书的一个佐证。

乡是否有下行文书尚不明朗,惟《太平御览》卷一五七引《零陵先贤传》云郑产为白土乡啬夫,时“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自当代出”。这里的“敕”,是郑产向乡民表达意见的一种形式,或许乡也有下往里中的下行文书。乡与乡之间还有平行文书,但根据现有资料,这种平行文书不能直接往来,而是要经县转达,里耶秦简J1[16]9反映的就是迁陵县启陵乡、都乡之间平行文书往来的情况,但要经过迁陵县加批示后转发。也就是说,都乡要求启陵乡回答都乡的请求,以及启陵乡回答都乡请求的公文,都是经过了县,当然,此件作为平行文书的性质并没有改变。秦汉乡级机构是否设有专职掌管文书者史书记载并不明朗。《史记·李斯列传》载:“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年少时,为郡小吏。”《索隐》云:“乡小史。刘氏云‘掌乡文书’。”“乡小史”即是乡中文书的掌管者。战国楚国于乡中设“史”掌管文书,亦是秦汉乡文书渊源之所在,但是这仅是孤证。我们根据现在所能见到的乡文书,抬头往往径称乡啬夫、乡有秩、乡佐(参见《合校》334·20A,218·50,505·37A),文书之末也没有单独掌管文书小吏的署名,与县级以上文书格式显著不同。可以推测秦汉时代,乡一级已经不再设“史”或其他专门掌管文书的人,文书由乡有秩、乡啬夫或乡佐直接管理。

三、里的文书问题

秦汉乡文书的存在没有什么疑问,甚至有时个别亭也可以下发文书⑧,但里的文书形态如何还不甚清楚。近年来关于里的研究由于新材料的出现有了很多进展,而作为乡以下的一级行政组织,里与乡、县及里与里之间,里与什、伍之间是否有上行、平行、下行文书往来我们还缺乏研究。《续汉书·百官志》云里魁的职责:“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说明里魁是代表国家行使里政的,因此,里魁与其上级乡县,与其下级什伍,都必须有一定的行政联系具体手段。上述“告”就是里吏与其上级(“监官”)行政联系的方式与手段,但是此“告”是以口头告还是以文书告并不明确。不过从文献、简牍中要求里吏与其上级保持联系的法令,以及里吏、里民与乡、县行政联系的实例我们也可以作一些推论。

“告”是秦汉公文文书的一种形式,如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敢告某县主”、“丞某告某乡主”,里耶秦简中“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等等,都是文书形态的告。但是“告”亦可作动词用,是一种口头的告白、控告、报告。如《封诊式》“盗自告”条“某里公士甲自告曰”、“来自告”,“争牛”条“告曰”云云,“夺首”条“甲告曰”,“□□幕爰书”条“各告曰”,“告臣”条某里士伍甲“告曰”等诸条中的“告”都应作动词解,而非文书形态的告(19)。只是经过“以文书代替其口辞也”的爰书后,才以文书的形态保存下来。《封诊式》中有两条反映里典与乡或县之间的“告”:

“厲(疠)爰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厲(疠),来诣。’”

“经死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

这两个里中分别发现了疑为“疠”的里人和“经死”的里人,从材料分析来看,里典以“告”的形式把这种情况向上反映采取的是口头汇报而不是文书形态⑩。伍长有将里中情况随时向里吏反映的责任,《二年律令·户律》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汉代的“谒”或作名词,为名帖,或为动词,作“请见”(11),但不是公文文书的名称。《户律》所云“谒吏、典”固然未必是伍长拿着名帖去见里典,而是要求伍中一旦发生“盗贼及亡”事件时他们要尽快去见里典,汇报情况。这个“谒”应视为口头汇报而不是文书汇报。里中居民办理各类事务可直接到乡而不需里吏另外开具证明。前引北乡啬夫在给县的文书中称义成里崔自当“自言”,就是崔自当直接去乡口述自己赴居延“私市”,要求乡开具证明的请求。简牍中还有不少这样的“自言”实例:

《居延新简》EPT56:261:“初元二年三月辛酉朔乙亥孤山里女子石夫自言夫德病。”

《居延新筒》EPW:35:“里女子张毋方自言乃十一。”

《合校》160·4:“候长汤敢言之,谨移自言各如牒,唯官毋予。”

《合校》160·14:“移觻得万岁里郑贞自言夫望之病不幸死,子男赦。”

《敦煌马圈湾汉简》79DMT9:28:“元康元年七月壬寅朔甲辰,关啬夫广德,佐熹敢言之,敦煌寿

陵里赵负趣,自言夫诉为千秋燧长,往遗衣用,以令出关,敢言之。”

这些“自言”都是里民自己径直以口头的形式陈述自己的请求而非文书,《合校》160·4中候长的秩别大体相当于乡一级,他的下级也相当于里民,故候长也有将“自言”上转的责任。“自言”应当就是云梦秦简《内史杂》中的“毋(羁)请”原则,即不能请人代为口言。云梦秦简反映,里民还可能直接越过乡而向县口头陈述,如《封诊式》中诸多法律文书记录的都是里民向县廷直接申诉的。汉代也承袭了这个制度,《合校》140·1A:

“□□□年六月丁巳朔庚申,阳翟邑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第临自言取传之居延,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如律令。候自发。”

函里的这个男子就是去阳翟“自言”取得过关文书的,未见乡的中转。广泛“自言”的存在,说明其在官文书的表述中有着特定的含义,而不是随意使用的。

以上分析与论证试图说明,从目前为止的史料来看,秦汉时期什伍与里,里与里,里与乡、县之间的日常行政,也包括里民与这些机构之间的行政是不以文书形式运作的。其原因大约是里的空间范围有限,不需要这种复杂的上行、平行文书。由此看来,“有事请殴(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中的“必以书,毋口请”规定可能并不适用于里行政,但“毋(羁)请”,即“不要托人代为请示”的原则在里中还是执行着的,文书中的“自言”应该能证明这个问题。

我们说里与其上级、同级之间没有日常公务行政中的上行文书、平行文书,但并不是说里中没有任何形式文书的存在。据《商君书·赏刑》,自战国时代开始就有“里有书社”的制度,《史记·孔子世家》《索隐》云“书其社之人名于籍”,这种名籍可能就是保存于里中的公文书。江陵凤凰山汉简中《郑里廪簿》反映里与乡之间存在赋税交纳后的文书记录,故里中是否在交纳赋税后保存相关文书也颇值得研究(12)。怎管我们还不能确定《郑里廪簿》是不是存放于郑里的簿籍,但郑里的算钱并不是郑里各户自行交纳到乡的,而是由里正统一收集交纳于乡。按照常理里正收集里中的算钱后也应有文书记录,并在里中留有正本或副本,构成里文书的一部分。又《汉书·梅福传》云:“民有上书求见者,辄使诣尚书问其所言。”说明包括里民在内的各类“民”还可以直接将非公文性质的文书向中央传送。《合校》506·5载:“□□平明里大女子上书一封,居延丞印上公车司马”(13) 这个平明里大女子的上书,就是居延丞上传到中央的一个实例,说明里民的上行文书是存在的,但这种文书一般应属私文书,与官文书性质不同。

四、乡里的文书传达

在把各级政府下达的公文文书向民众传达的过程中,乡里是最后一级机构。包括诏书在内的各级公文凡是牵涉到乡里事务或者与全国范围内事务有关的诏书,都要下达到最基层。大家熟悉的如下几条史料即反映了诏书下达乡里的情况:

《汉书·贾山传》云:“臣闻山东吏布诏令,民虽老赢癃疾,扶杖而往听之。”

《汉书·黄霸传》:“时上垂意于治,数下恩泽诏书,吏不奉宣,太守霸为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告巴蜀檄曰:“方今田时,重烦百姓,已亲见近县,恐远所谿谷山泽之民不遍闻,檄到,亟下县道,使咸知陛下之意,唯毋忽也。”

《风俗通义》佚文:“光武中兴以来,五曹诏书题乡亭壁,岁补正,多有阙谬。永建中,兖州刺史过翔笺撰卷别,改著板上,一劳而久逸。”[2](P405)

《永始三年诏书》:“明扁悬亭显处,令吏民皆知之。”[3]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Ⅱ0115②:16)[4](P115)

秦汉的诏书当然不是都下达到乡里的,如《汉书·武五子传》载宣帝赐山阳太守张敞的玺书后云“毋下所赐书”,颜师古注曰:“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就有秘而不宣的含义。但是如上述下达到基层的诏书,乡里吏员显然需要组织乡民聆听诏书发布,并且有保护悬挂或题写在乡亭里之中诏书的责任。《风俗通义》佚文所讲的“岁补正”,大概就是需要乡里每年修补、保护的诏书。

下达到乡里中的不仅是诏书,还有各级政府的文书。《汉书·朱博传》云:“(博)使从事明敕告吏民。”《何武传》云:“出记问垦田顷亩,五谷美恶。”此“敕”、“记”皆为州文书,涉及乡里事务,可能下发至乡里。《合校》139·13、16·4A还记载了居延都尉和张掖太守下至乡里的文书:

五月甲戌居延都尉德、库丞登兼行丞事下库城仓用者,书到,令长丞候尉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

十一月丙戌宣德将军张掖太守苞、长史丞旗告督邮掾□□□□□□都尉,官□写移书到,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尽知之。商□起察有毋四时言如治所书律令。

又《后汉书·王景传》云景:“遂铭石刻誓,令民知常禁。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庐江传其文辞。”刻“誓”及“著于”乡亭的“法制”,都是郡文书的一种,事关乡里社会与经济问题的管理。郡文书的名称不一,如“记”即常见的一种,《后汉书·宋均传》:“(均)迁上蔡令,时府下记,禁人丧葬不得侈长。”《后汉书·钟离意传》:“时部县亭长有受人酒礼者,府下记案考之。”注云:“记,文符也。”崔寔《政论》:“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条教”亦郡文书,《后汉书·张湛传》:“建武初,为左冯翊。在郡修典礼,设条教,政化大行。”《后汉书·郅恽传》:“久之,太守欧阳歙请为功曹。汝南旧俗,十月飨会,百里内县皆赍牛酒到府燕饮。时临飨礼讫,歙教曰:‘西部督邮繇延,天资忠贞,禀性公方,摧破奸凶,不严而理。今与众儒共论延功,显之于朝。太守敬嘉厥休,牛酒养德。’主簿读教,户曹引延受赐。”此“教”可读,应当是文书而非口语。此类“记”、“条教”等郡文书涉及乡里事务亦当下至乡里。县文书的种类也很丰富:

《汉书·尹翁归传》:“县县各有记籍。”

《后汉书·虞诩传》:“(朝歌长虞诩)设令三科以募求壮士。”

《后汉书·贾彪传》:“(彪)补新息长,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

《后汉书·童恢传》:“耕织种收,皆有条章。”

这些“记”、“科”、“制”、“条章”皆为县令长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发布的公文。其对象当然不仅是乡里,也包括县廷机构,但指导乡里的行政恐怕应占主要地位(14) 里耶秦简中乡的行政事务向县作汇报,县再向乡转发处理意见,是县以文书指导乡政的生动例证。

复杂的文书体系与法律规定,使秦汉乡里基层组织形成了依靠文书行政的基本规则。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才能够更清楚地看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行政运作的真实形态。

注释:

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下同。

②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简称《合校》。

③ 里耶秦简J1(16)9正面记载:“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某(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简中都乡要求启陵乡将迁移到都乡的十七户“年籍”移往都乡,是乡建立并保存乡民年籍等的明证。但年籍是否就是户籍,及与户籍的关系如何尚待研究。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下同。

⑤ 《合校》15·19、495·12。相似的文书还见于181·2A、213·28A、334·20A、505·37A,亦是乡为乡民外出开的索关证明。《合校》218·2、340·6抬头虽无乡官名称,但也应属于乡的索关文书。

⑥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载:“文王病时,臣意家贫,欲为人治病,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中华书局标点本作“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出行游国中。”学者认为“移名数”是谒告乡吏取得出游的证件、户籍证明(参见王毓铨《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页;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77页)。这种解释恐不确。首先,淳于意“移名数左右”是将户籍(也应包括财产,但他此时“家贫”,恐怕也没有什么财产了)移于左右之人的名下,《正义》的解释是对的。他移名数的原因是担心为齐文王治病而被任用为吏,此为汉律所防范。如果不移名数,则齐王极可能很容易地找到他。因为史载齐国周围诸王都曾经找他治病,他“不敢往”。移名数出游,是为了不易被找到,而绝不会是去乡里谒告取证件,这种理解与文意不通。其次,乡民外出要取得的“毋官狱征事”证明,与户籍无关。第三,即便如王毓铨、马新二位学者所言,但此为齐制,亦不能完全证明汉制。

⑦ 参见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270页。

⑧ 《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少为书生淳默,乡里无知者。年四十,县召补吏,选为蒲亭长。劝人生业,为制科令,至于果菜为限,鸡豕有数,农事既毕,乃令子弟群居。”此“科令”即亭所下文书。

⑨ 《后汉书·刘陶传》云黄巾起义时“州郡忌讳,不欲闻之,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此“告”亦口头相告。

⑩ 根据《汉书·张汤传》注:“爰,换也,以文书代替其口辞也。”这两条爰书即是将里典的口辞转换为法律文书。

(11) 参见刘洪石《谒·刺考述》,载《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12) 《合校》267·18:“出钱三百四,建平元年五月戊午,孤山里王则付西乡左忠。”这则材料也是里向乡纳钱的记载。

(13) 关于公车司马,《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曰:“未央殿虽南向,而上书奏书谒见之徒皆诣北阙,公车司马亦在北焉。”《汉官仪》云公车司马令“掌殿司马门,夜徼宫中,天下上事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

(14) 关于文书与行政的关系,参见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七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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