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信仰的两重规定及其限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限度论文,两重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道德信仰的两重规定
“信,德之固也”(《左传·文公元年》),这是古今中外人们对道德的共同认识。而第一次明确提出“道德信仰”这一概念却是在近代。康德在对作为自认确信的观念即信仰的论述中,将信仰分为实用的信仰、学说的信仰和道德的信仰。他认为象医生能治病等“此种偶然的信仰,构成某种行动之实际的行使方案之根据者,我名之为实用的信仰。”象宗教学说等“吾人自以为具有充分根据,但事实上并无到达其正确性之现存方案。故即在纯然理论的判断中,亦有实践的判断之类似者,就其心理情形而言,极合于信仰之名词,吾人可名之为学说的信仰。”[1](P566)“至道德的信仰则全然不同。盖在此处某某事象之必须发生,即我在一切方面必须与道德律相合之一事,乃绝对必然者。”[1](P567)为了道德信仰的“坚强确立”,康德认为“仅有一种可能的条件,即有‘神’及有‘未来世界’是也。”[2](P567)在康德笔下,人成为一个理想的,没有情感欲望的臣服于道德律的理性动物,他说“纯粹实践理性并不希望人们应当放弃对幸福的要求,而只是希望一旦谈到职责,人们应当完全不瞻顾幸福。”[2](P101)这样他将道德与人的感性欲望对立起来,用道德来排斥和抑制人的感性需求。但另一方面他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照顾他人的幸福也是人的一种义务。康德认为这种矛盾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如果二者能结合在一起,那将是人类道德的最理想境界,才算达到了至善。为了保证至善的实现,他提出三个条件: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意志自由是经验世界不可证实的,只存在于道德领域,是道德行为的前提;灵魂不朽是“无限延续的实存和同一理性存在者的人格”[2](P134)。对所信精神若能无限延续下来,至善在实践上就有了可能;而上帝的存在不是一个神,而是一个全知全美的有道德秩序的世界,是“原始的至善的现实性”。如果没有“原始的至善”的存在,灵魂不朽也无必要。三者结合为一体使至善得以可能。这样,经由理性的论证之后,康德又回到信仰之中,即用信仰来保障全部道德体系的成立与实践理性的完成。列宁对康德哲学作了总体评价:“康德:限制‘理性’和巩固信仰”。[3](P99)这就抓住了康德哲学的实质所在。康德对道德信仰的探讨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它使我们认识到,信仰既是对所信对象的服膺,同时又涉及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信仰对象何以使人信仰,它能为信仰者提供什么?沿着这一思路,我们认为道德信仰至少包含两重内容。
第一、道德信仰是对道德的信仰。信仰作为人对社会存在的掌握方式,其形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就广泛地存在着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科学信仰等。当我们将信仰的目光移向社会的道德存在,即具备了对一种道德的信仰时也就被称之为道德信仰。因而,道德信仰从其最直观的理论意义来看,常常被理解为“对某种道德目标及其理论的信服和崇拜。”[4](P90)即是说,从狭义的道德信仰来看,它是对某一道德体系的信仰,这也是康德首先认定的“道德的信仰”。
道德需要信仰是由道德的本性所决定的。道德存在的前提是精神的自由,只有在主体将其纳入自身的信仰观念之中,道德才事由己出,才是道德。道德对人的约束和管理完全依赖道德主体本身,这就完全决定了道德必须依托于信仰才能存在。信仰是道德的根本,失去信仰的支撑,道德就成为无源之水,只是一种外在于人的社会对象,就不可能上升为人的自觉追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5](P28)法律虽然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以社会强制为手端,但不以信仰为基础,这种强制也会失去存在的基础。这正是违法乱纪者的主观动因所在。以自律为特征的道德,没有硬性的强制,它要求人出于自愿,这就决定了道德必须要以信仰为基础。没有信仰的道德,本身就是僵死的教条,毫无意义可言,也决不可能给人的生活以指导。因而我们倡言道德信仰就要将道德作为一种信仰确立于心中。这是我们对道德信仰所有论述的一个基本立足点。
事实上,接受一种道德观就是接受一种世界观,它意味着“在把我们自己托付给某种世界观时,我们使自己和他人的生活承担了风险。我们所投身的世界观将帮助我们决定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我们利用生命的方式。”[6](P24)在宗教哲学家坎默看来,道德生活包括五个方面:世界观、忠诚、规范和价值、体验的和经验的因素、作决定的方式。世界观是关于终极原则和终极力量的总的假说,包括关于人的特性、我们生存的世界和人类特性的假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总体框架。“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能没有某种框架,因为生活就意味着去行动,倘若没有先确定我们行为的框架,我们就无法行动。”[6](P22)因而人必须接受一种世界观、一种道德观。忠诚是世界观的要求,是人的情感的产物。只有具有真正的忠诚,道德存在的所有其他方面才会进入预想境地。究其本质,坎默强调忠诚就是强调信仰。相对于世界观和忠诚,规范和价值是指导道德生活的一种简则,这种简则无疑是重要的具体的,它也是以往伦理学研究的重心所在。体验的和经验的因素提供了发展、检验、怀疑世界观、忠诚、规范和价值的经验,增进或消解着人对道德的信仰。作决定的方式在义务论者看来是规则和法律起决定作用,而目的论者则以结果和目的为决定性因素。在坎默看来这些规则和价值并非由作决定的方式所决定,而是由个人以及社会所涉及的世界观和忠诚所决定。由坎默对道德生活的理解可以看出,信仰道德是比道德本身更为重要的因素。他说“伦理学在传统上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规范和价值上,但看来较明显的是,根据决定我们道德生活的实际情况,它们的重要性要弱于我们的世界观和忠诚。”[6](P29)这一理解不是没有道理的。信仰即如坎默所说的是贯穿于道德生活的一个根本原则,道德活动只有建立于对道德的接受和信仰之时,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从信仰的要求看,信仰与崇拜的意义相近。对崇拜者来讲,他清醒地看到自身与崇拜对象的距离,因而在崇拜中,表达着人的渴望、羡慕、敬佩、赞美、欣赏等情感,体现了人希望同一于崇拜对象的渴求。对信仰者来讲,自身与信仰对象是合二而一、没有差别的,信仰对象就是信仰者确信并应努力践行的目标。虽然它也表达着信仰者对信仰对象的臣服和崇拜,但它与单纯的崇拜不同,它意味着信仰对象将通过信仰者的主体转化变为信仰者内在的观念与意识。道德作为规范人行为的一种“应然”命令,本身就是做人的一套法则,一旦被奉为信仰,道德的“应然”要求就内化为主体内在的道德需要,就成为指导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因而,道德信仰在内容上就是对道德的信仰,是主体将社会的道德体系和要求内化为其主体观念、思维方式,并形成一种稳定的心理状态的过程。信仰的确立对信仰者来讲就要求具备信、诚、敬三种美德。信意味着理智的确认,是信仰成立的先决条件,只有建立于主体相信的基础之上,信仰才是信仰,这是信仰的本然;诚是对信仰对象与内容的忠诚,它要求信者在各种环境中对所信之事保持一种忘我的献身精神,这是信仰意志之使然;而敬则是对所信之物的虔敬。信仰之为信仰,重在强调信之仰止的程度,没有虔敬的心理,何来仰止。信、诚、敬此三种美德为信仰的必然,也是对道德信仰的基本要求。这种基本要求与信仰对象本身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信仰对象愈科学、愈正确,这种德性便愈能增加信仰的力量,发挥积极的作用。如果信仰对象本身邪恶、反科学,那么这种德性只会加剧对社会的负作用。对道德信仰来讲,只有信仰的道德是进步的、发展的,才能使信仰变为道德的信仰;信仰的道德是陈旧落后、腐化堕落的,就只会陷自身于非道德的信仰之中,沦为旧道德的殉道者。
第二、道德信仰是对善的终极追求。善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规定性。从来就没有一个超历史、超阶级的永恒不变的善的观念,“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他们常常互相直接矛盾。”[7](P132)但无论善的观念如何变更,它总是与特定的道德相关联、表明特定的道德所指向的终极目的。因而,对人类来讲,善不是一次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而是人对道德的一种终极追求。亚里斯多德曾说“人类的善,就应该是心灵合于德行的活动;假如德行不止一种,那末,人类的善就应该是合于最好的和最完全的德行的活动。”[8](P28)这就是说,从特定的道德观念出发,善不仅是一种具体的德性,而且更是人的心灵对最完善、最高尚的道德要求的终极追求。
从善的这一价值指向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善之所以具有终极追求的价值,就在于善一方面是一种德性完善的境界,给人以价值生存的精神依托,满足着人之为人的精神渴求,另一方面它是构成德性的一种精神基础,支撑着社会道德的大厦。也就是说,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趋于最高道德境界的伦理精神。它表明这一时代的人对其存在价值与意义的不懈追求。这种伦理精神首先表现为作为社会的人对善的持久不衰的精神追求。在这一追求中,人并不以自身的“实然”状态为满足,而是力图超越“实然”状态,用“应该……”来表现自身。在他的意识中,“应该……”作为善被放大和发动,而“不应该……”作为善的对立面被抑制和升华;在他的心理中,“应该……”成为一种渴求和思慕,能带来愉悦和宽慰,而“不应该……”则成为令人厌恶和鄙视的行为让人主动远离;这就使人必然竭其所能完成对善的占有。正是在这种追求中,人找到了自身的价值与意义,超越了自身本然的实际存在。这就是说,道德信仰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是对人类“实然”状态的超越。其实,“实然”作为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现实性的反映,对人也只具有可能性。人是一种未完成性的生物,这决定了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被改造,使之成为不同状态的存在者。道德信仰作为人对善的终极追求,其实质就是通过意志的努力与追求将未完成性的人改变为一个现实的人、理想的人,使人成为人。就是说,道德信仰作为一种伦理精神是对人类未完成性的创造与发明,它规定着人的发展方向,表达着人类在他所能达到的历史高度对自身存在的一种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被人视为善、视为道德,也就成为广义的道德信仰。
道德信仰作为一种伦理精神,它的目标是对善的终极追求。而善作为特定时代的最高道德理念,又超越着具体的善,是对人生的完全关爱。它在组织社会、扶助人生中,将人的价值追求和精神满足作为自己的核心任务,从而使人在现实的残缺与不完全中获得着至善至美的意义,使人成为一个趋于理想的人。就此而论,善是现实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是对现实的批判。它以超越现实为己任,鞭挞着现实的丑恶与庸俗,使现实向善的目标前进,这就更彰显出人的价值与道德的价值。这样,现实的非终极性就使人对自身的价值追求有了终极的意义。正因为现实世界没有终极的界线和结果,人才能有终极的追求。这一追求是人不断趋于善的永恒过程,也是人不满足于现状而不断寻求自身价值的过程。由此看来,道德信仰对善的终极追求既是人类精神发展的一个必然,又为人类提供了精神的满足,使人从内心深处产生着应该为人的渴望。这样,人的价值便由此在内心生成,人的存在就有了意义。对道德信仰的这一价值理解是我们阐述道德信仰的主线。
二 道德信仰两重规定的关系
从道德信仰的两重规定可以看出:对道德的信仰解决着信仰什么的问题,使道德信仰有了具体的实践内容。而对善的终极追求解决着为什么信仰的问题,它使道德成为终极的价值追求;对道德的信仰实现着社会道德的内化,使社会道德成为人实践活动的主体素质与力量。而对善的终极追求则完成着对现实状况的超越,它将人自身的价值与意义投射于完全的善之中,使社会道德成为人自觉的要求和目标;对道德的信仰不管以何种方式完成,本质上反映着社会对人的要求。对善的终极追求则是人以实现价值、成就生活意义为目的的主动的追求道德生活过程,本质上反映着人对社会的改造与完善。因而,道德信仰的两重规定有着不同的内涵。但是,无论是对道德的信仰或是对善的终极追求都表明着人对道德的一种执着,都属于道德主体在其主观观念内的自我规定,是道德被作为信仰的不同表现。所以两重规定又紧密的联结在一起,这种联结主要体现在:
其一,对道德的信仰是主体对善的终极追求的基础和条件。道德主体将善作为其终极的追求,必须立足于对善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如前所述,善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范畴,它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首先以社会道德为标准对人的社会行为作出评价。因而,善的获得首先是人作为道德主体学习和领悟社会道德并以之为行为准则从而使善获得具体的、丰富的社会内涵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以道德为信仰对象,完成对善的具体把握的过程,是人通过对道德的信仰将道德附加于自身使自己转变为道德人的过程。只有通过这一过程,道德才能内化于主体的观念意识中,形成明确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作出确定的道德评价和道德抉择。只有这样道德主体才有责任感,才为其追求更高的道德价值目标即完全的善作好了准备、奠定了基础。否则,道德主体对善的追求将是贫乏、抽象和空洞的,就仅仅成为个体无聊的精神安慰,亦即只是一种“形式的良心”,就失去了社会生活的支撑,必然为社会生活所不容。因而主体对善的终极追求必须以对道德的信仰为基础和条件。由此,善才能获得价值的提升,成为人终极的道德追求,亦即是一种“真实的良心”。“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说来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9](P159)它是社会的客观道德要求与主观价值追求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道德才获得其完整的意义。其二,对善的终极追求是对道德的信仰的最终完成与实现。道德信仰的两重规定虽然都以道德人为目标,但两者的层次与境界却是不同的。在对道德的信仰中,道德作为信仰的客体以其神圣与崇高征服着人,虽然作为主体的人是主动地接受和信仰着它,但它对人始终具有外在性。它客观地要求人从认识到情感和意志都以道德客体为标准、实现主体同一于客体的要求,亦即使道德主体客体化。在这一主体客体化过程中,客体的内容、范围及性质决定着主体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性质,因而主体在主动接受中依然是受动者,它只成就了道德作为现实要求的社会功能,而无法逾越道德作为社会发展需要的价值需要。对善的终极追求则是人在将社会道德内化于己的基础和条件之上,根据道德的求善本能,将善化作一种实践的伦理精神而自觉地追求自身的价值与意义的过程。在西方,道德(morality)一词源于古拉丁文风俗(mores),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根据希腊人道德生活的经验,从mores一词创造了一个形容词moralis意指国家生活的风俗和人的个体品性。在我国古代文献中,“道”与“德”最初分别使用。“道”从首从足,原义为道路,后在先秦诸子的论述中均被引伸为法则、规范、规律等义。而“德”同于“得”,“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管子·心术上》)在此,“德”对人具有本体的意义。《左传》则明确将德概括为一种道德规范和个人品性,并区分了“吉德”与“凶德”,“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左传·文公十八年》)“道德”一词的合用虽始见于老子的《道德经》,但“道”与“德”仍是相分的。到战国中后期,“道德”一词才被完整的使用,出现了“故学至于礼而后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荀子·劝学》)的称谓,这里,“道德”不仅指“礼”即等级行为规范和关系的总称,而且指人的最高精神境界。这说明道德原本于人伦风俗,只是对人的一种客观的规范要求。也就是说,道德是由社会的生活条件所发生的规范性行为准则,并不能自然而然的满足人的价值需求。价值从其本性讲,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是在主体对客体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善作为主体的自我设定,是主体立足于社会生活而对人自身存在价值的理想构造,这种理想构造通过“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总之,成为‘理想的意图,’并且通过这种形态变成‘理想的力量’”[10](P228),从而完成和实现着对善的追求。因而,从善的终极追求来讲,是人将道德化作满足自己价值需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不再是受动的以道德体系为满足,而是追寻着道德的求善精神,将道德作为自身终极的追求目标,达到了道德品性的更高层面。这一层面的完成,既实现了对道德的信仰,又不囿于道德的外在约束性,从而在主体求善的伦理精神指导下使自身的行为随时随地的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也逻辑地决定了道德信仰在对道德的信仰中能逾越道德的不现实要求,从而发展道德、推进社会道德的进步。
由此可见,对道德的信仰与对善的终极追求并不是对道德信仰的两种不同的规定和理解,而是统一于道德信仰这一主体的道德意识之中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与层面反映了人对道德的态度与意愿。两者合为一体,成为道德信仰应有的理论视点。
三 道德的信仰支持及其限度
道德内在地要求信仰,而信仰支持和保证着道德,这就使道德有了真正动力。康德在论述实践理性的动力时曾说,道德法则“让我们觉察到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存在的崇高性,并且从主观方面在人之中产生了对于人自己高级天职的敬重,而这些人同时意识到他们感性的此在,意识到与之连结在一起的对于他们易受本能刺激的本性的依赖性。”[2](P96)这样实践理性就能抵御本能的诱惑,就有了真正的动力。但是,信仰对道德的支持一旦走向极端,就失去了理性,变为纯主观的幻想,也就成为被黑格尔称之的“形式的良心”。信仰在走向极端中,拒斥理性的考问,对固有信条虔诚备至,这就难免导致信仰的狂热。信仰的狂热表达了人将凭借激发出的感情与意志完成信仰的状态。这一状态在盲目的服从中,必然表现出极大的不宽容。这种不宽容首先表现为对其它信仰的不宽容。它总以为只有自己的信仰才是唯一正确的,其它信仰只能是异端邪说,属于该铲除之列。用托马斯·阿奎那的话来说:“凡犯有异端罪行的,不仅应革除教籍,还应处死,从世上清除。”这就导致了对其它信仰者的残酷迫害。在基督教信仰的狂热中,“宗教裁判所”所造成的狂热悲剧让人无法忘记,“十字军东征”的残酷更是无以言表,这是信仰狂热给人类留下的深刻教训。其次,它表现为对自身的不宽容。人类自身是一个有多种需要的存在,诸多需要在特定时间、地点具有不同的性质。信仰的狂热将信条绝对化,变成了僵死的教条,这就绝对压抑了人类自身,使人只能沿一个方向发展,使人失去了全面发展的可能性。第三,它表现为对生活的不宽容。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个体的差异使生活充满了五彩缤纷的图境,也给个体的活动创造了一定的自由空间。信仰的狂热,使信仰者不愿越信条半步。他们宁愿相信信条也不愿相信自己的眼睛,一切活动都要从圣典上寻找根据,生活失去任何自由的空间,变得千篇一律,缺乏生机。失去了自由的生活,人们只能唯圣典而动,这就使生活与道德相分离。道德生活存在于相对宽容的活动空间中,一个不宽容的生活,没有“应该”只有“必须”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基督教在其走向极端中,以信仰取代一切,完全忽视人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使人为了信仰而绝对地压抑人本身,但人的欲望又是不服重压的。它必然要寻找多种渠道得以满足,这就使得在宗教信仰的统治中人们一方面信仰着上帝,另一方面又违背着宗教诫命,满足着自己的需要。道德的虚伪、社会的衰败也就成为必然。这正是近代人文主义学者向宗教信仰发出挑战的根源。
信仰的狂热标示出信仰固然能调动和激发人的热情,使人充满希望,消解人生不可预知的失落和痛苦,使人按预定的生活方式走上道德之路。但如果缺乏理性的考问,就难以建构出合理的生活方式,不免会走向狂热与极端,从而使之变得极不宽容,进而使其走向道德的反面,成为社会和人所不能容忍的东西。这一点在现代的异端邪教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在世纪末日的信仰中,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派,都演出了一幕幕仇杀和自杀的悲剧。这正是信仰狂热、理性迷失的结果,此中道德也就荡然无存了。因此,信仰对道德的支持必须以其现实的客观性为基础,不断接受理性考问,这便是信仰对道德支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