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企业民营化三个问题的认识_产权理论论文

对农村集体企业民营化三个问题的认识_产权理论论文

对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经营三个问题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企业论文,乡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888(2001)02-0033-03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一大批乡村集体企业通过出售、拍卖、租赁等产权改革形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这一改革形式已经成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目前在全国势头正猛。乡村集体企业大批量的出售给私人经营,引起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争论。但是,所有争论的焦点不是对来自于这种改革的实际效果的考察,而主要来自于理论,来自于观念,来自于意识形态,即: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经营是不是集体资产的流失?是不是在搞私有制?私营企业主会不会成为资本家?本文拟对以上三个问题直抒胸臆,以供讨论。

一、关于集体资产流失

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私有化经营是不是集体资产流失?我的回答是:第一,产权转让不是集体资产流失;第二,产权转让中可能会有集体资产流失现象;第三,产权转让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市场经济运行中,最具有活力的本质的运行是资本的运行,而资本的本性是不断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以同样的产出获取最大的收益。资本在流动中增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企业作为资本运动的组织形式,为实现资本在流动中增值,必须在资源要素投入和市场指向方面进行选择,按照最有利于资本增值的组合形式配置资源,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参于市场交换过程,获取比较利益。因而企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不仅要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而且要通过转让、重组、出售等,进行资本结构的调整,使资产流动起来,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因此,乡村集体企业出售给私人经营,并不是资产的流失,而是集体资产的存在形式从实物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集体资产的总量并没有减少,相反把凝固僵化的死资产,转换成了活资本。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出卖的是产权,收回的是资本。收回的资本再用于优势企业和项目,更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更进一步壮大了乡村集体经济。目前,全国一大批乡村集体企业开工不足,严重亏损,表面看集体资产还存在,实际上一审一个大窟窿,甚至成了“空壳”,这种静态的无形的流失最大,也最危险。

当然,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中,存在着集体资产流失现象。这种流失现象,主要发生在改制的几个环节上:一是清产核资时该核未核,该清未清。如少报帐外物资,少报盘盈,或多报坏帐损失,多报盘亏和成本费用。二是资产评估前巧立名目擅自处理资产;或评估时漏评、粗评;或虽进行了评估,但评估不到位,存在高值低评现象。三是产权界定时,集体产权界定不全,或有意识地将企业部分产权界定在不全,或有意识地将企业部分产权界定在集体产权之外。四是产权转让时将集体资产无偿赠送;或大力压低企业资产“底价”,私自转让;或出售集体资产后长期不收资金;或企业出售后债务悬空。五是对集体资产出售收的资本管理不善,如私自转让他人使用,或盖办公楼、宿舍楼、购买小汽车,以弥补财政不足等。至于在出售资产时为了使“死”资产尽快变成“活”资产,发挥效益,让购买者买得起,在出售“底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则不能看作是“流失”,这是产权转让中需要付出的代价。如果叫作“流失”,也是一种开明的“流失”。这种“流失”能尽快换回经济的增长,失小得大;反之,购买者望“底价”而生畏,使待出售的资产长期闲置,流失更大。

总之,集体资产的流失,并非产权制度改革本身使然,而是产权改革工作上环节把握不好。只要严格把好几个环节,规范化地改制,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关于私有化与私有制

关于私有化的定义,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些经济学家都有不同的定义,在我们国内也有不同的解释。很多同志认为私有化就是私有制,或者认为私有化必然导致私有制。我的看法是,私有化与私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有化属于经济学概念范畴,私有制属于法学或政治学概念范畴。私有化是指私有经济发展的程度,是经济发展的形式或手段;它不同于社会经济制度,它有自己的内涵和活动规律。

当然,任何经济发展形式,发展手段,都存在于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中并受其制约和影响;同时,经济发展的形式和手段又对其所依存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确立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这种互相影响并不能改变经济发展的形式、手段和社会经济制度各自固有的属性,我们也不能以某种经济发展形式在某一社会经济制度下的存在而将二者混同起来。我认为,判定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不能孤立地只看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占有何种程度以及占有后如何使用,应主要看掌握政权的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以及哪种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为基础。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乡村集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全部出售给私人经营,也根本改变不了公有制为主导地位的格局。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是要“消灭私有制”;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切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因此,分析当前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经营这个问题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当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第二,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看实际效果而不是注重实现的形式和手段;第三,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那么,在现阶段,私有化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会不会动摇以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制度?我认为不会。

第一,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只要我们党执政且坚定不移地走以公有制为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道路,党和国家就不会让私有化这种经济发展形式发展成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即私有制。

第二,现阶段私营企业是产生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背景下的,这与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有本质区别。我们国家既然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私营企业在规模、数量上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发展方向上必然会受国家大政方针的左右。因此,它时时处处都要受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制约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调节。

第三,当前,国家直接掌握着金融、重大交通设施及邮电、通讯、土地等,这就决定了私营企业对国家公有经济存在着强烈的依附性,而且私营企业发展规模越大,其依附的程度越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必然会促进其改变自身特点,增加公有制成份,向混合经济、合作经济、共同经济过渡。

第四,现阶段的私营企业具有双重性和可控性特点。双重性指企业主和职工。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占有职工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在经营中他本人也付出了艰辛劳动,承担着投资的风险,而这些人都有一定的觉悟,有为国家、为人民、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愿望。可控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规、行政手段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既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性和合法权益,又限制和打击他们的非法行为,保证了他们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关于私营企业主会不会成为资本家

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三方面探讨。

首先,从私营企业崛起的特点看:

1.私营企业整体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60年代是私营企业的起步阶段;此后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僵持阶段;进入80年代,尤其是1987年中央提出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管理起,私营企业开始发展;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私营企业的地位被承认;党的十五大召开后,私营企业开始进入大发展、大提高阶段。

2.私营企业发展带有较大跳跃性和突发性。特别突出表现在承包建筑工程、果园、饭店,经营流通性企业,或为大工业搞配套加工,这些项目时间短,收益大,有的一年就可暴发成私营企业主。

3.具有参与竞争相对加大的风险性。它没有集体企业基础牢固;它没有强大的经济后盾(如金融的支持),没有维系其稳固的行政措施;它实力小,缺乏产品开发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人才;私营企业经营的项目竞争特别激烈,多受制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

4.私有企业主多是从个体工商户中脱颖而出,庞大的个体业户是他们的后备军。

私营企业的以上特点,使得企业主因其商品观念、竞争意识、利益原则、创新精神、顽强毅力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从私营企业主开办私营企业的动机看:

最初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为穷所逼,穷则思变;二是为了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三是为了抓住机遇,施展自己的才能;四是在单位不得意,愤然辞职自己办企业。从经历看,大都白手起家,一般都经历了种种磨难,即使他们事业成功拥有大量资产时仍兢兢业业参与劳动。坎坷的人生造就了他们坚韧不拔、处事不惊的性格;创业的艰辛磨炼了他们在商海中呕心沥血、狭路挺进的才干。当他们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他们既要对自己的投资负责,又要对自己的职工和参股者负责。这时的私营企业主追求的目标,就不是小康价值、富豪价值,而是社会价值了。因为,个人的奋斗目标已与国家的目标、全社会的奋斗目标融为一体。这时候的私营企业主,与马克思所揭露的那些专门依靠占有生产资料榨取剥削工人剩余价值为生的资本家有根本的不同。

其三,从私营企业的利润分配上看:

1.在私营企业利润分配中,企业主的巨额收入受到一定限制。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包括个人劳动收入、资本增值报酬、风险收入,其次才是“剥削收入”。为限制私营企业主过高收入,国家通过税收进行调控。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分配主要有二大项:一是用于个人消费,二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于个人消费部分,国家通过各种税收包括对奢侈品征税进行控制。企业主用于个人消费资金越多,向国家交纳的税也越多。资金带有社会和私有两重属性。当资金为个人作为生活费支出时,那是一种纯属随意的个人行为;当私有资金转为社会资本时,私有资金也就变成社会资产,资金的所有者也就再不能随个人所欲而加以支配了,它就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开始流通。私营企业主将私有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实际是在执行一种社会职能。北京昌宁集团是一个私营企业,创业6年,盈利4100万元,其中以各种税费形式上缴国家2200万元;依法转入生产发展基金1300万元,转入职工奖励、福利基金180万元;无偿赞助公益事业320万元;个人所得税40万元;真正用于个人生活消费60万元,仅占盈利的1.5%。有位私营企业主曾说自己的消费是“良田千顷半斗米,广厦万间一张床”。实践证明,企业主对社会的贡献远远大于个人所得。另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企业主与职工的关系,在本质上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职工虽然在出卖自己的劳动,但他们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企业主对职工的劳动分配仍然坚持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在企业主对职工的劳动分配多种多样,主要有二种:一种是基本工资和奖励,一般奖励比例大;一种是计件工资。这二种办法形式上虽然不同,但仍然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创造的效益越高,个人所得就越多。

3.职工由非技术劳动提高到技术劳动后,工资收入将随之增加。而且,企业主与职工的地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职工有时会变成业主,业主有时也会变成职工。

4.目前看,大部分私营企业中的职工收入一般高于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同等劳动人员的收入,而且一般按时足额发放。现在,有些国有、集体企业巧立名目,侵犯工人利益,如有的收取所谓风险抵押金;有的不按规定给职工办理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国有企业端的是所谓“金饭碗”,“金饭碗”没饭照样饿人;私营企业端的是“泥饭碗”,“泥饭碗”里饭菜丰盈也能吃饱。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企业主不是也不会成为专门依靠占有生产资料榨取剥削工人剩余价值为生的资本家,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经营也不会导致整个国家走向私有制道路。

[收稿日期]20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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