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国家审计法简介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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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的政治历史与其审计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正如副审计长Mr.Bertie Loots在1992年所写的:多年来审计给人的印象是独立、客观和正直,审计长总署的法定职责不仅将其放在一个值得公众信任的位置,同时,审计长总署也肩负着新南非的特殊责任。

南非国家审计发展过程中出台了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南非审计长总署角色地位不断演变、独立性不断增强的过程。

早期的财政审计法

南非第一次通过审计立法是在1911年,沿用了英殖民地的模式。该法案于1916年被修改,之后一直没有变动直到1956年新的财政审计法出台。早期的国家审计是为了使对公共资金的控制更加民主化,直到绩效审计的概念融入到1975年财政法案(见1975年财政法第六十六条)这一目标才得到改变。

1989年审计法

为了能够履行其作为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护卫者的职能,审计长总署不能再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运行,而应该成为直接向国会报告的独立的机构。

1989年审计法为审计长总署及其职员制定了一项单独的法令。正是这个法令明显提升了审计长的独立性,然而,在与审计长总署有关的某些关键管理事项上政府管理当局仍保留最终的决定权,这种状况与国际上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的原则相矛盾。审计长必须就财政财务事项向政府管理当局报告以获得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资源(如审计经费等),这使得审计长总署对政府管理当局有较强的依赖性。

1992年审计管理法

审计长总署的尴尬地位一直是继任审计长以及公共财务联合委员会头疼的问题。最终,在内阁的全力支持下,1992年审计法修正草案出台,删除了以前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年紧接着还出台了审计管理法,于1993年4月1日生效,该法对审计长总署的管理、行政事务以及人员的招录条件进行了规范。

由于政治原因,南非有四个独立的州,六个自治区,在此情况下,这些地区的审计职能必须合并到国家审计中,合并所带来的对审计人员的需求是相当大的。除了审计工作的合并,各地区的审计人员也必须融合,这是一项庞大而又令人头疼的过程,与此同时,审计长总署必须进行重新调整,并根据宪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职能定位。因此,1994年实施了一项正式的积极的举措,该项举措同时也对人员培训、招募以及战略会议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伴随着当前审计职能的程序化以及审计领域的多元化(如环境审计、司法审计的出现),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是另一项成功实施的实用项目。

上述变化使得审计长总署清醒地认识到其作为保护南非民主化进程的机构的重要性,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审计长总署的重要角色得到了媒体和外界舆论的高度正视。这与当时的国家政府财政财务的适时公开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有利于下院议员(MPs)以及公共财务国会标准委员会更好地对部门会计和财务管理系统所进行的各项活动进行评估。

2004年公共审计法

2004年公共审计法出台之前,审计长和审计机构仍然是两个分离的实体,这带来了管理上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004年12月20日作为南非审计机构改革的决定性时刻而被记录下来,这一天发布了公共审计法(PAA,下同),同时,1995年的南非审计长法和1992年的审计管理法被废除。

PAA的颁布使审计长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保护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也有利于审计机构采用法人化治理原则和实施最佳的实践活动。其他对审计长总署具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还有1999年的公共财政管理法以及2003年的地方财政管理法。

PAA的颁布,目的是将审计长总署建成为国家最高审计机构,这也符合近些年出台的各项相关法规,PAA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了审计长提升自身职责的能力:

产生了一个新的议会直属的机构,即审计长总署常设委员会,该机构一方面支持和保护审计长,确保其独立、公正和有效,另一方面也监督审计长的工作。

PAA给所有公共部门和机构(包括国有以及半国有集团公司)提供审计框架。

PAA明确规定,审计长有责任确保所有的审计报告都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议会,并提供相应的策略。

除此之外,PAA还规定,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审计所需的信息受到阻碍,审计长有权力执行搜查以及查封程序。

综上,此时的审计长总署,在立法方面,已经明显不同于之前,对于所有南非人而言,审计长总署享有“纳税人钱的独立守护者”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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