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转型、国际分配正义与新兴大国的历史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国论文,正义论文,秩序论文,分配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10-11-05]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0)12-0069-32
一 序引
联合国秘书长在2009年8月的工作报告中,第一句话就指出:“在新千年的第十个年头,决定全球新格局的结构性变化,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正日渐清晰。”①冷战结束20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体系也在发生深刻演变。在近期全球金融危机的刺激下,国际秩序的走向再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②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国际秩序正处于某种调整或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主要依据是全球政治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特别是近几年的一系列重要事态。首先,全球化非均衡发展所导致的各种问题日益突出。如南北差距在许多领域继续拉大;国际金融风险增加,能源压力增强,世界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因素增多;一些国家“新重商主义”或经济民族主义与反全球化浪潮上升。其次,国际体系发生重要的结构性变化。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南非等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继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和影响国际事务的重要力量。③这在2009年得到集中反映:4月,伦敦金融峰会召开,20国集团(G20)取代八国集团(G8)成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平台;6月,金砖四国(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首届峰会在俄罗斯召开;7月,“G8+5”(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峰会举行;同月,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功举行。新兴国家特别是新兴大国在国际金融制度改革、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应对气候变化、反恐、防扩散等议题上,参与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强,客观上对现有国际体系与秩序构成了冲击。最后,中美战略地位继续此长彼消。美国由于反恐、伊拉克战争、金融危机等众多难题,软硬实力均受到损伤。而中国则率先走出危机,且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在今年首次超过日本。中美硬实力差距进一步缩小。近年来,海外还出现了“北京共识”、“中美共治(Chimerica)”、“两国集团(G2)”等舆论。④
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也决定了秩序的调整将是不可避免的。显然,各主要国际力量都希望国际秩序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问题在于,这种变革的主要方向和基本性质是什么?
国际秩序的根本性质主要取决于其合理性程度,这就涉及秩序与正义这两种核心价值的关系。这也是战后以来历次关于国际秩序改良的大讨论都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⑤国际政治思想家们一般都认为,秩序与正义是对立统一的。没有基本的秩序,正义无从谈起;但没有正义的秩序最终会不稳定。⑥然而,由于某种既定秩序与变革要求之间在道德上与实践上始终存在紧张关系,国际社会就面临如何优先选择的问题。国际秩序的主要受益者或“保守派”往往优先考虑维持秩序;国际体系中的弱势群体或“革命派”则强调公正变革。⑦此外,正义还表现为形式与实质、普遍与特殊、交换(对等或互惠)与分配等不同形式。其中交换正义是国际正义的主要形式,分配正义则处于次要地位,因为后者往往要求重新分配资源与财富。这意味着富国一般更看重交换正义,穷国更强调分配正义。换言之,在国际关系中,实质与结果正义得到重视和实现的程度远不如形式与程序正义。⑧不过,连西方学者都承认,既然正义就是使人们享有其应得的权利和利益,第三世界希望通过正义变革实现主权平等、政治独立、种族平等、经济正义和文化解放的要求就具有合理性与紧迫性,反映了人类大多数的需要,要维持秩序的稳定,就必须面对这一事实。⑨
总之,秩序与正义不可分割。无论从利益的角度还是从道义的角度看,都必须重视发展中国家关于合理分配财富、权利以及责任与义务的要求及其在未来国际秩序中的作用。⑩事实上,当今许多严重困扰国际社会的全球性问题,如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移民潮、贫富分化乃至市场失灵、金融危机等,其根源之一就是国际政治经济结构的失衡与秩序的非正义性。其中,南北差距所表明的国际分配正义问题最为突出。因此,促进国际分配正义、改良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首要任务,而新兴大国群体的崛起为推动这一进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
二 全球化非均衡发展与分配正义问题的突出
国际秩序的正义性问题涉及许多方面,但其中最突出、最复杂的是分配正义问题。当代世界的一个突出事实是发展程度不一的国家之间在资源、财富、能力等方面广泛、深刻的不平等。世界银行在《2009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地区不平衡导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平等现象是经济发展的显著特点之一。”(11)而联合国《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一开头就指出:“我们生活的世界是极不公平的。”(12)
经济全球化本身的历史进程表明,其实质就是市场经济的全球性扩展。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其优胜劣汰的价值规律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两极分化,使国家之间尤其是南北国家之间在人均收入、资源利用、商品消费和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不平等还导致了各国在政治、文化上的不平等。传统国际关系理论主要关注战争与和平问题,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国内冲突往往与一些国家的欠发达问题有关,贫困与富裕问题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第三世界的发展或欠发达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核心议题。但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全球化将使所有人获益,并不断削弱国家的作用;现实主义(经济民族主义)则认为全球化并未改变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本质和国家的中心地位。面对这类或过于乐观或过于保守的观点,新马克思主义学者提醒人们,全球化包含着等级化和剥削,经济力量正日益向主要工业化国家集中,必须采取措施使收益的分配更加合理和均衡。(13)
无论如何,各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均衡和人类生存状态严重不平等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第一,全球资源与财富的占有和消费严重不平等。世界少数人、少数国家掌握多数财富、消费多数资源,并且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是不争的事实。(14)1960年,世界最富的15国国民收入是最穷15国的30倍,1989年这一差距扩大到60倍。到了20世纪末,则扩大到74倍。20世纪70年代中期,占全球人口18%的美、欧、日等富国拥有全球收入一半以上,在其余82%的人口中,60%-70%是文盲,50%营养不良。(15)到了20世纪末,从全球化经济中获益的发展中国家还不到20个,8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收入低于10年前水平。(16)全球生产和财富持续向那些在国际收入分配中占尽天时地利、人均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国家集中。2000年,3/4的世界国内生产总值集中在北美洲、西欧和东南亚地区。而西欧、日本和美国的人口却不及世界人口的1/6。(17)加纳、波兰和新西兰等中等规模国家的土地面积均约为25万平方公里,可其人均国民总收入分别为600、9 000和27 000美元;纽约人一生的收入高达450万美元,相比赞比亚农村人口一生的收入却不足1万美元,“差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18)占全球人口总数5%的美国,消耗着全世界25%的商业资源,其人均消费量相当于147个孟加拉国人或422个埃塞俄比亚人的消费量,为第三世界人均水平的30-90倍。(19)
第二,各国发展指数天壤之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发表的《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通过平均寿命、入学率、人均GDP等计算得出的各国发展指数表明,尽管就全球范围而言人类发展水平较之1980年提高了15%,但各国贫富悬殊、人类苦乐不均仍然是一个严峻和突出的现实。例如,在排出的18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最后的尼日尔平均寿命只有50岁,比排在第一位的挪威人少30年;尼日尔人人均每挣1美元,挪威人就挣85美元;日本人均寿命高达82.7年,而战乱不已的阿富汗人均寿命只有43.6年;列支敦士登人均GDP最高,为8.53万美元,而刚果只有298美元。(20)
第三,全球极端贫困人口居高不下。2009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指出,仅东亚地区的贫困率下降较明显,而这主要得益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其他地区消除贫困的进程发展缓慢甚至已经停顿。2009年,全球极端贫困人口比经济危机前的预计数高出5 500万至9 000万。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极端贫困人口在2005年比1990年还多出1亿,尽管贫困率在1999年后开始下降,但仍高居50%以上。预计到2015年全球仍将有10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中。同样,20世纪90年代以来消除饥饿方面的进步趋势在2008年也发生了逆转。发展中地区的饥饿影响面从2006年的16%增至2008年的17%。不仅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大洋洲的挨饿人口比例上升,如果排除中国,东亚的比例也大幅上升。(21)儿童首当其冲。发展中地区1/4儿童体重不达标,而世界上超过1/3的儿童死亡都是因为营养不良。此外全世界有超过7 200万失学儿童,其中半数从未踏入过教室。(22)按照世界银行的最新统计,目前有10亿人口居住在发展中国家城市的贫民窟中,10亿人口居住在国内落后地区,10亿人口居住在全球最底层国家中。这些部分交叉的人口已成为全球发展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23)
第四,疾病和死亡与发展中地区如影随形。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2006年有近100万人死于疟疾,其中95%居住在撒哈拉以南非洲,且绝大多数是五岁以下儿童。当年疟疾发病例为1.9亿-3.3亿,其中88%在南部非洲,6%在南亚,3%在东南亚;2007年,全球肺结核新发病例估计为930万,比2006年的920万和2000年的830万都明显上升,且亚洲占55%,非洲占31%;同年,1/3以上的艾滋病毒新感染人数和38%的死亡人数出现在南部非洲。总计67%的病毒携带者居住在南部非洲。(24)
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各国人均寿命长短“两极”竟相差一倍以上!最长的已达82岁,最短的只有36岁。富国寿长、穷国命短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除贫富导致的生活质量差别而外,医疗资源占有的极度不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南部非洲的病人人数占全球总数的24%,但是医务人员人数只占3%,医疗费用仅占1%;美洲的病人人数仅占世界的10%,而医务人员数量却占37%,医疗费开支占50%以上。(25)美国人的工资水平是赞比亚人的上百倍,寿命也要高出30多年。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赞比亚农村孩子的寿命不及纽约市孩子的一半,在其短暂的一生中,收入仅为纽约人的1/200。(26)
图1 1990-2007年,每10万人中肺结核新发病例数
资料来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第38页。
安全分娩基本上是富人的特权。每年都有53万余名妇女在妊娠或分娩过程中死于各种并发症,其中99%发生在发展中地区。在所有卫生指标中,产妇死亡率是穷人和富人之间差距最大的指标。发达地区每10万名活产婴儿的产妇死亡人数为9位,发展中地区则有450位,其中14个国家至少有1 000位。南部非洲和南亚的产妇死亡人数占全球的85%。而在降低产妇死亡率方面,整个发展中世界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如每10万活产婴儿的产妇死亡人数2005年为450位,与1990年的480位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变化。(27)
图2 1990年和2005年产妇死亡人数(每10万名活产婴儿)
资料来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第26页。
第五,国际债务问题日趋严重。由于各种原因,发展中国家的债务不仅总额巨大,由于高额利息等因素还在逐年递增。1982年全球性债务危机大爆发时,发展中国家外债总额为8 266亿美元,至1990年,这一数字增至1.3万亿美元,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45%。1995年,外债总额已超过1.5万亿美元。(28)到1999年,世界上160个发展中国家共欠债2.5万亿美元。其中拉美国家的外债危机尤为严重。在减免债务方面,尽管已实行了几次大额债务减免,但进口燃油和食品的价格居高不下,加上出口商品需求疲软,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外债偿还方面陷入困境。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更多国家陷入外债困境。随着出口收入下降,发展中国家的偿债率可能将继续恶化,而国际收支困境又使它们不得不增加国外借款。(29)债务问题不仅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实现增长和社会目标的机会,也影响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可持续性。(30)
第六,信息贫困与“数字鸿沟”雪上加霜。发达国家已全面进入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时代,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初级阶段,经济、技术落后所导致的“信息贫困”与“数字鸿沟”(即在信息技术发展和掌握应用方面的差距以及由此造成的贫富差距),(31)进一步加剧了它们的落后状况。例如,至2007年底,发达地区有64%的人口使用互联网,而发展中地区只有13%,最不发达国家仅1.5%。(32)至2007年,非洲移动通讯普及率不足总人口的1/3,而发达国家则是100%。发展中国家互联网固定宽带服务费也比工业化国家高十倍。(33)
总之,全球贫富差距之大可谓触目惊心。20世纪末是如此,10年后的今天依然如此,从以下两组数据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这一事实。
根据1999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以下是20世纪末全球贫富差距的若干表现(见表1):(34)
从2009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的部分数据来看,各地区的差距仍然相当惊人(见表2):(35)
值得指出的是,国际社会在解决不平衡发展、消除人类不平等现象方面进展缓慢。许多方面差距在拉大而不是缩小。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市场机制的作用所造成的全球贫富差距比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严重。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末,最富裕的1/5人口与最贫穷的1/5人口之间的财富差距一直成倍增长(参见表3):(36)
在1960-1999年间,全球20%最富裕人口与20%最贫穷人口之间的贫富差距扩大了一倍多;占世界人口1%的富有者的收入相当于占57%的贫困人口收入的总和。(37)到2005年为止,世界上最富有的500个人的收入总数比最贫穷的4亿多人的总收入还多。更令人汗颜的是,世界有25亿人(40%)每天生活费不足2美元,其收入仅为全球收入的5%,而最富有的10%人口(绝大多数在发达国家)则占54%。(38)
诚然,全球化是在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世界范围内产生的一种内在的、不可分离和日益加强的相互联系,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进程。(39)这一进程对人类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无可否认。如果纵向观察,二战后以来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道路上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例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960-1997年间平均每年增长了约2%;(40)极端贫困的状况在20世纪后期整体上呈现减弱趋势;平均寿命在1960-2000年间从46岁增长到63岁,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减少一半以上,文盲人口的份额减少了近一半,人均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41)
但如果与发达国家做横向比较,差距仍然惊人。除了少数产油国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是处在落后、欠发达的地位。实际上,近些年来发展中国家在消除贫困方面的进步以及全球经济份额的上升,主要得益于一批新兴经济体的贡献。例如,在20上世纪90年代,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发展中国家整体增长势头受阻。但在1980-2002年间,中国人均GDP从440美元增长到4 475美元,印度也从670美元增长到2 570美元。20世纪最后20年,发展中国家在减少极度贫困人口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大多数的消减发生在中国所在的东亚和印度所在的南亚(这两个地区的现有贫困人口仍然最多)。例如中国在80年代初还有60%的极度贫困人口,是最贫穷的国家之一,20世纪80年代贫困率减少了约一半,90年代又减少了一半。(42)如果将这些新兴经济体特别是中国和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的贡献排除在外,南北差距就更加明显。
显然,一个发展失衡、严重分化的世界是不可能稳定的。“贫穷和国内外更加普遍的人权、公正、平等以及分配正义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43)恐怖主义、移民潮、跨国犯罪等全球性问题都是经济全球化不平衡发展的副产品。反全球化力量相当程度上也来自第三世界国家及其同情者。那么,全球经济不平等如何矫正?富国对穷国是否负有责任与义务?全球财富、资源再分配是否必要和可能?如何改良现有国际秩序,实现社会正义,解决富人与穷人、富国与穷国之间的双重冲突?(44)这些问题所引发的思考,使得“国际分配正义”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成为国际正义的首要议题和当前国际政治伦理论辩的焦点。
三 有关国际分配正义的理论分歧及其现实背景
正义是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所具有的一个基本属性。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是正义问题的核心。在当代政治哲学里,“正义理论已经典型地成为分配正义理论”。(45)然而,尽管国际分配正义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和紧迫,国际社会迄今仍未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这种状况既源于思想观念上的分歧,更有其深刻的现实背景。
思想观念与理论层面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最基本的分歧是对分配正义的内涵有不同理解。兼顾公平与效率一直是人类理想的分配原则。在现代社会,主要有两种常见的社会正义观念:一种强调赏罚和功过,要求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获得的物质报酬应尽可能与其功过相称;另一种则强调需求与平等,认为应该根据每个人不同的需求来分配物品。以“需求”为基础的社会正义概念在当代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体现为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理想;另一种体现在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之中。后者实际上是试图调和“需求”和“功绩”两类要求,认为某些社会资源可以基于需要通过福利国家进行分配,其他资源则通过经济市场或行政过程按照功绩进行分配。这也是当今西方最流行的对社会正义的阐释。(46)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讨论分配正义不能不提及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47)但在主张“激进平等主义”的凯·尼尔森(Kai Nielsen)等人看来,罗尔斯的平等观很不彻底。相反,哈耶克和诺齐克等人却认为它过于迁就平等主义,主张把正义理解为尊重法律和既有权利。这实际上是认为,正义主要涉及过程而非结果,只要获取或转移利益的程序是正确的,就无须讨论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正义或不正义。可见,有关社会正义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这样一种理论与实践上的冲突:一方面,正义与规则和程序有关。公正意味着以正当的方式适用相关的规则;另一方面,正义又与结果有关。人们有权关心他们应得或需要的东西。问题在于,当公正的程序产生并不公正的结果时,应该始终执行规则中包含的正义,还是应该修改或废除这些规则所要求的正义?显然,最理想的正义原则应该兼顾两个方面。但在实践中人们对需求与功过、结果与程序等往往各有偏重,从而导致分配正义观念的差异。
人们对分配正义的理解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别。狭义的分配正义概念主要关注社会经济关系中物质利益即财富的公正分配,其核心是合理划分利益;广义的分配正义则不仅关注物质利益,也关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设计,所分配的是内容广泛的“社会善(social goods)”,即可供分割的物质与非物质产品——既包括经济财富和自然资源,也包括诸如教育、卫生保健、权力、地位、信息等方面的稀缺资源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在不同的个人、群体或机构之间的分配。其目的是提供一种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组成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办法,以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的合理配置。(48)在国际关系层面,则主要涉及全球资源、财富在国家之间的合理分配,国际制度的设计以及富国对欠发达国家的道德义务等问题。
简言之,完整的分配正义概念不仅涉及物质利益,也涉及非物质利益;不仅包括权利与利益的公正分配,也包括责任与义务的合理分担。但一些西方理论家常常对国际分配正义做狭义的解释,将其简单理解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财富或提供援助(一些公众甚至将其理解为富人对穷人的慈善行为);在直接影响国际分配结果的国际制度与规则的制定、维系和运用等方面,无视由于西方大国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较少甚至没有发言权,因而这些制度与规则主要反映西方利益的基本事实;在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的责任方面,忽视各国发展水平悬殊、能力大小不同的客观现实,强调单一标准和同等义务,拒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国际分配正义”有时还被混同于“全球分配正义”。严格说来,二者的道德载体不同,理论出发点也不同。前者的主体或主要关注对象是国家;后者的主体则不限于国家,关注重点是个人。但这种混同本身也说明,对分配正义的不同理解,还体现在分配的主体、内容、原则和目标等方面。
关于国际分配正义的主体,根本分歧发生在现实主义等具有国家主义倾向的理论流派与自由派国际主义等具有世界主义倾向的理论流派之间。前者认为国家是国际分配正义的主体;后者认为分配正义只适用于个人,理由是国家不能像个人那样成为自身权利的道德主体,而且,将国家视为主体可能导致忽视个人的福利状况,即国内分配正义。但双方的观点显然都过于片面。一方面,民族国家迄今仍然是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也是最成熟、有力的政治组织形式和人民福利与安全的主要保障机制。而且,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并不必然对立,例如,我们可以将发展权视为发展中的社会公民共同持有的权利,而不单是国家持有的一项集体权利。(49)换言之,在现有历史条件下,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分配正义,比以个人为主体的全球分配正义更具有现实性。但另一方面,就道德目的而言,国家充其量只是“人权的容器”,(50)它本身不可能成为终极关怀的对象。因此国际分配正义只能是全球分配正义的一种途径或手段。
关于国际分配正义的内容,从理论上讲应包括社会合作产生的收益和负担两个方面。(51)但人们往往只注重前者,忽视了负担或责任问题。至多是有的主张分配资源与财富,有的进一步要求分配“幸福、福利和能力”。(52)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分配对象是内容广泛的“社会基本善”,但在国际关系中他却只限于提倡国际援助特别是资金援助。世界主义者将罗尔斯的理论推演到国际层面,提出了著名的全球资源再分配理论,但却忽视了他所强调的社会制度因素。(53)
国际分配正义问题的提出最初源于南北经济的不平等,首先表现为资源占有和财富收入的严重差距,因此人们过去主要关注富国对穷国的义务,全球资源、财富再分配以及国际援助等问题。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跨国公司的行为、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乃至国际经济秩序对分配正义的影响也日益引起重视。实际上,正如完整的分配正义概念所示,资源、财富的再分配固然重要,但发展中国家最关注的还是国际秩序的合理性问题,即现有国际制度和规则能否使它们真正获得平等发展的权利,包括能否弥补因竞争起点较低、实力地位悬殊(而这与近代西方殖民掠夺有关,并不全是先天或内部因素所致)而产生的不平等结果。因为,分配正义作为实质正义,其结果也取决于相应的制度与程序。规则的平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但不问规则与程序本身的内容与性质而仅仅强调一视同仁,即形式正义,这种正义观念至少是不完整的。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对不同等的人给予同等的分配,与对同等的人给予不同等的分配一样,都会导致不公正,(54)就像一场体育比赛不区分男女老幼一样。换言之,形式与实质、普遍与特殊、程序与结果、交换与分配等几组看似矛盾的正义模式,并不是绝对孤立和对立的,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
关于国际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最重要的是世界主义者借鉴罗尔斯的理论所提出的“全球差别原则”。(55)相对于实践而言,这一原则在理论上的争议较少,因为国际分配正义问题的提出就是因为国家之间在资源、财富和能力等方面的不平等。这意味着必须平衡公正、平等与自由、效率等价值之间的矛盾。为此,制度设计就不能满足于程序公正与过程平等,也要关注结果平等。如果说正义是良好的政治秩序的一个基本属性,那么,国际层面的分配正义,实际上就是要求国际社会建立一种能够区分不同国情、特别是为处境不利的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框架,即作为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以创造实质性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矫正不平等的结果,实现实质正义。
因此,国际分配正义的目标首先是在全球消除贫困,缩小国际与国内的贫富差距,这也是各国在联合国千年峰会上达成的一致目标。(56)2003年的《世界经济发展宣言》(也称《珠海宣言》)指出:“收入和财富应该在国家之间和各国内部公正、平等地分配。”(57)其次是建立合理的制度与规则,以保证各国发展机会的平等以及国际市场竞争过程的平等和公正。但这一目标在南北之间显然还存在分歧。最后,在全球资源问题上实现共同开发、共享收益,以改变少数国家占有和消耗绝大多数资源的现象,并避免因为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所导致的国际冲突。这同样要求南北之间通过有效对话建立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的国际机制,因此并非易事。例如,穷国要求各国共享开发海底资源所带来的利益,发达国家则认为提供资金和技术的西方私营企业应享有大部分利润。
国际分配正义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一些理论家对国际分配正义的可能性仍持怀疑态度。传统政治哲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认为分配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国家内部,而不宜或无法运用于国际或全球层面。(58)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指出,国际分配正义之所以格外困难,首先是因为无政府国际体系下国际政治的竞争本质。而且,正是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无论国内分配还是国际分配),价值冲突最为激烈。由于文化与价值观的多样性,各国不仅在价值优先选择上有不同立场,甚至对于什么构成正义或不正义等基本问题也存在严重分歧。(59)因此,在国际关系中,人们更看重的不是分配正义,而是交换正义。交换正义主要涉及程序与互惠。强调的是游戏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法、国际惯例)的公平性,要求所有国家都在同样的国际规则下博弈。而分配正义的核心观点是,穷国和弱国应该得到特殊对待,这意味着不是所有国家都适用同样的规则。(60)不言而喻,国际体系中的强国与富国更倾向于强调交换正义。然而一个越来越明显的事实是,人类正面临两个相互冲突的趋势所构成的严峻挑战:全球化使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不断加深,同时全球两极分化却日趋严重。显然,仅仅强调交换正义远不足以解决这其中的矛盾。
再次,出于对国际体系与国际政治根本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国际政治伦理传统的立场也大相径庭。(61)自由主义者尤其是世界主义者一般对国际分配正义持积极态度。其思想的基本特征是以个人为道德关怀的主要对象,淡化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之间的界限,强调道德原则的普遍意义,并将分配正义视为国际正义的主要内容。虽然自由主义有多种形式,但总的来说,当代有关国际分配正义的主要学术贡献大致都属于自由主义范畴,其他传统主要作为批判者或修正者存在。
不难理解,秉持“非道德”政治论的现实主义者对国际分配正义持怀疑或回避态度。(62)他们认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决定了国家只能遵循自助原则。权力与利益的竞争,各国、各民族发展水平的差异和文化价值观的多样性以及超国家权威的缺失,使得国际分配正义的全球共识难以达成。总之人们对本国同胞的责任和义务远远大于对整个人类的义务。生物学家加勒特·哈定(Garret Hardin)提出的所谓“救生艇伦理”,经常被用来论证这种立场。哈定认为,地球好比一艘救生艇,其空间和资源有限,只能容纳和维持固定数量的人的生存。如果超过其空间或给养限度,就有倾覆或死亡的危险。(63)这个比喻的意思很明显:已经抢先“上船”的富国或富人没有救助后来者的义务,这样做甚至是危险的,因此穷国或穷人只能接受被遗弃的命运。这种思想不仅在道德上过于冷漠和功利,也非常狭隘和简单化,因为它将社会结构固定化,无法反映现实政治更多的可能性。比如,国家会有兴衰,权力中心至少可能发生局部“位移”;各国并非完全彼此孤立,穷国的困境会影响富国的可持续发展;愤愤不平的弱势群体必然要求改变秩序,甚至可能凭借数量优势成为“覆舟”的巨浪。因此“救生艇伦理”并不比肯尼思·博尔丁(Kenneth Boulding)所说的“太空船伦理”更有说服力,后者指出,集体生存要求所有人携手共渡难关而不是抛弃同伴。(64)
马克思主义及其影响下的激进主义传统对现代世界体系与秩序一贯持批判态度,因而原则上非常肯定国际再分配的必要性,但同时又强烈批判自由主义的各种改良方案,认为其根本目的还是要维护国际垄断资本的利益和西方主导的世界秩序。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正义、道德等概念具有历史性,不可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或生产力发展水平。(65)自由主义强调通过制度设计来促进国际分配正义,但在现有国际秩序背景下,那本质上仍不过是资本主义的制度和资产阶级的正义。只有通过社会变革实现权力转移,确立新型、平等的社会关系和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才可能真正实现国内和国际的分配正义。
显然,自由主义、现实主义和激进主义各自的理论出发点、关切对象和价值取向大不相同。它们对各自关注的侧面均有独特见解,必须通过更多的对话来寻求共识。
最后,世界主义者以“罗尔斯推论”为基础的国际分配正义理论,仍然是西方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世界主义倡导跨国界的全球分配正义观,并主要从功利论、权利论、义务论和契约论等角度加以论证。(66)功利论者如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强调道德平等,认为正义原则必须考虑所有人的功利而不论其国籍。(67)他在题为《饥馑、富足与道德》的著名论文中指出,必须将分配建立在诸如拯救生命、避免伤害等人类共同价值之上。正如我们负有挽救落水儿童的道德义务,同样也有义务帮助穷人摆脱贫困,何况在许多时候无须做出多大牺牲就可以防止灾难。(68)但现实主义者却提出一个重要质疑:趋利避害是人和国家的本性,如果承担帮助他人或他国的义务确实需要付出很大代价,人们就会踌躇不前。(69)权利论的代表亨利·舒(Henry Shue)则认为,人人都享有三项基本权利:安全、生存和自由。其中生存权即最低限度的经济安全(例如干净的空气、水源,足够的食品、衣物,避难所及基本医疗保障)是人们享受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因而是分配正义的基本目标。(70)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l)等则从康德的“绝对命令”出发,认为帮助穷国消除贫困是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71)理论家们还提出了各种具体方案。例如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提出了著名的“托宾税(Tobin Tax)”,建议对国际货币市场征税,并将收益用于减少贫困。(72)
其中最系统、最著名的理论框架是一些学者借助“罗尔斯推论”(即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推演到国际政治领域)所建立的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全球分配正义理论。其中,罗伯特·阿姆多尔(Robert Amdur)的《评罗尔斯的正义论:国内与国际视角》一文较早探讨了这种可能性。(73)罗尔斯的学生托马斯·波吉(Thomas Poggie)通过借鉴罗尔斯的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平等主义原则,提出了著名的“全球资源税收计划(Global Resources Tax)”。波吉认为,富国主导的国际体系和世界秩序是造成发展中国家资源和财富被长期掠夺并因此贫穷落后的主要原因。(74)因此必须改革国际经济秩序。其全球资源税收计划的设想是:任何国家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具有所有权。如果要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资源的使用者或污染排放者必须支付税收。这实际上是要求对资源的消费国征税,而收益可用于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以及改善穷人的状况。(75)
查尔斯·贝茨(Charles Beitz)则指出,随着全球相互依存的加深,国际和国内社会的相似性越来越多,如果相互依存是全球性社会合作存在的依据,那么国家边界就不构成对社会义务的限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契约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社会。贝茨据此提出了全球资源再分配原则和“全球差别原则”。(76)贝茨认为,自然资源是大自然所赋予的,其全球分布很不均衡,这比个人天赋更具有“道德偶然性”。(77)如果各国只能依靠其天赋条件,资源贫乏者可能永远无法改变贫困命运,因此任何国家或民族都不能无条件宣称是本土资源的唯一拥有者。但鉴于南北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分配方面的尖锐矛盾,对资源的国际转移应本着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加以管理。于是他参照罗尔斯的理论提出全球资源再分配原则:自然资源应当在全人类范围内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人类普遍利益尤其是最不利群体。这样不仅可以为资源贫瘠的国家谋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资源保证,从而避免因资源争夺而产生的冲突,而且还有助于确立相关的标准来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78)贝茨还认为,国际合作也会产生收益与负担不平等问题,如同在国内社会中一样,为了减少不平等,全球契约各方会选择差别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他进而指出,国家间分配的不平等最终体现为个人间的不平等,个人才是真正的最不利者,因此国际分配正义的主体和差别原则的适用对象从根本上讲是个人而非国家。但贝茨承认,在实践中国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找到更好的途径之前,国家间的再分配是一种次优选择。(79)
但罗尔斯本人却并不认同“罗尔斯推论”。在他看来,一些社会落后的根源在于政治文化制度。(80)不过,面对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在《万民法》一书中,他也吸收了世界主义者的部分观点,阐述了自己的国际分配正义观:处境较佳的“人民”(81)有义务为处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提供资金援助,以帮助改善其政治文化制度与社会环境,但没有理由按照全球差别原则进行资源再分配或者改变现有国际秩序。(82)罗尔斯反对将国内分配原则运用于国际社会,还出于对社群主义价值取向的认同和对文化多样性的认识。(83)世界主义强调个人的价值、平等以及人类所有人彼此间的道德义务。其根本立场就是将个人作为道德关怀的最终对象,其价值取向是个人主义。(84)而社群主义则认为,相对于个人,共同体具有优先性,相对于其他共同体,个人所属的共同体价值和利益更是具有优先性。同样,罗尔斯也认为,文化多样性阻碍了全球共识的形成,分配正义主要适用于共同体内部。(85)显然,罗尔斯主要从国内社会层面去寻找贫困的根源,忽视了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中的不平等、不公正因素,这与他在《正义论》中强调社会基本制度的立场相比,不仅存在逻辑矛盾,也是一种道德退步。
可见,当代西方社群主义与世界主义这两大范式之间的分歧,与国际政治理论的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非常相似,都反映了文化价值观的相对主义与普遍主义之争。这在实践伦理上集中表现为对主权与人权的不同偏重。实际上,在全球相互依赖的时代,两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道德关怀上,普遍的人性与特殊的民族情感未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86)
上述理论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今国际政治现实的反映。在现有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背景下,国际分配正义确实面临许多实际障碍。如果说国内分配正义能够以民族国家认同为纽带,通过国家意志来推动,事关南北利益格局的国际分配正义则有赖于国际社会利益与道德共识的形成和发展,只能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因此必然面临许多特殊困难。
首先,发达国家国际援助的力度不仅非常有限,也很不稳定。冷战结束后,由于西方大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战略需求下降,欧盟、北美等发达区域内部合作的深化导致国际援助与投资分流,加上全球金融动、部分发展中国家贪腐严重、政局不稳等原因,发达国家对外援助一度呈减少趋势。由于往往附加了苛刻的政治经济条件,援助的效率也很低。例如,从1992年到1997年,发达国家提供的官方援助下降了20%以上。(87)美国的对外发展援助基金几乎削减了一半。2008年,官方发展援助(ODA)净拨付额尽管增长了10.2%,也仅相当于发达国家国民总收入(GNI)的0.3%,大大低于联合国设定的0.7%的目标。美国的比例一直在0.1%以内。(88)欧盟的国内生产总值高达8万亿欧元,但2007-2013年的年平均援助资金额却不足500亿欧元。(89)尽管20国集团领导人在2009年4月重申要为最贫穷国家提供更多援助和债务减免,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承诺的兑现仍然很成问题。(90)
图3 1990-2008年,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国官方发展援助净额占捐助国GNI的比重(%)
资料来源:《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第49页。
其次,文化价值观的多样性的确影响了国际共识的形成。“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多样性是世界的现实。这使得人们对正义的内涵及其与秩序的关系有不同理解,对于共同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也缺少足够的共识。除了罗尔斯,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和特里·纳丁(Terry Nardin)等著名国际伦理学者也认为,与文化多样性有关的正义观念的差异甚至冲突,是国际社会不能就分配正义原则达成广泛共识的根本原因。(91)思想共识的缺乏使得各国在发展水平、国际处境和利益需求等方面的客观差异难以得到有效协调。
最后,更大的问题在于,国际社会长期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足够的推动力量。国内社会结构是等级制,解决国内分配问题可以依靠政府的权威。国际社会则处于无政府状态,联合国因为各种原因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超国家权威的缺失、国际秩序的保守与变革力量长期不平衡使得公正、合理的国际分配体制难以形成,市场机制的缺陷无法矫正,极端的利己行为难以约束。这从新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再次得到证明。显然,在发达国家和跨国资本利益占主导地位的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背景下,要建立超国家的权威或相应的国际机制来促进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
归根结底,实现分配正义的根本障碍是国际秩序的不合理性和南北力量格局的不对称性。显然,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既有赖于文明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以达成共识,也取决于国际力量格局演变的客观进程以获得新的动力。文明对话既要承认差别,也要强调平等。(92)然而真正的文化平等,有赖于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因此,作为当今国际体系最重要的结构性变化,新兴大国群体的出现,为推动秩序改良、促进分配正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可能性。
四 新兴大国在促进分配正义、推动秩序转型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战后以来,围绕国际秩序变革的斗争至少出现过三次高潮: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以77国集团和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为代表,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70年代中期,在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冲击下,发达国家不得不就经济秩序问题与发展中国家展开谈判;80-90年代之交,随着冷战格局的瓦解,国际秩序的走向又成为一个热点。美、日、欧等发达国家首次变被动为主动,纷纷提出各自的秩序蓝图。但迄今为止,国际秩序主要反映的还是发达国家的权力、利益与价值观。
20年后的今天,国际秩序的走向——“世界向何处去”(93)再度成为一个大问题。与过去不同的是,新兴大国群体的崛起给国际秩序改良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发达国家由于自身面临许多难题,至少在金融等局部领域也产生了改革需求。此次金融危机集中地暴露了现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不合理性,不仅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也触发了西方主流社会对全球化及其相关制度的反思,从而使南北双方都产生了改革愿望,这在历史上是罕见的。
但南北各方都希望国际秩序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与此相关的国际竞争至少涉及三个层次:最明显的是随着实力地位的消长,围绕重构权力与利益分配格局的竞争;在更深层次上,是围绕国际制度、规则与规范的主导、控制或塑造能力的竞争;意义最为深远的是围绕国际社会主流价值和主导意识形态的深层次竞争,而这事关未来国际秩序的文化底色和价值基础。换言之,与制度、文化和意识形态有关的软实力因素越来越突出。各大国都将塑造软环境视为一项战略任务,其核心是抢占思想与道义“高地”,争取国内外舆论支持,掌握国际话语权,拓展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和感召力。(94)这场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传统大国坚持主导权、维护既得利益与新兴国家坚持发展权、争取合法权益之争。
在国际关系中,往往是身份决定立场。借用鲁迅先生的话说,“曾经阔气的要复古,正在阔气的要保持现状,未曾阔气的要革新。”(95)国际处境与发展需求的不同,决定了“核心”与“外围”在立场上的基本分野:前者更注重秩序与稳定,后者更强调变革与正义。西方发达国家是现有国际秩序的主要塑造者和获益者,因而也是主要护持者。在危机形势下,其有限的改革意愿也主要是出于维护既得利益和巩固主导地位的目的。西方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通过“制度创新、商业扩张和武力征服”逐步确立的。(96)其中所蕴涵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不能消除国家、民族间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不平等,更不可能根除全球格局中的垄断、霸权与战争。历史一再表明,国际秩序的改良,不能寄希望于“核心”国家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矫正能力。(97)
例如,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原本就起步较晚,但在与发达国家的竞争中至今还面临种种歧视性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始终面临严重壁垒。按照世贸组织2005年香港会议期间的协定,最贫困国家有97%的出口产品将享受零进口关税,但工业化国家市场只对80%的产品给予了免税地位。(98)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设置的配额限制以及贸易、环境和技术壁垒逐年提高,同时却对本国产品提供大量补贴,此外还利用国际市场控制权极力压低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价格。凡此种种,都使得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再如,美国迄今仍是世界上平均关税率最高的国家。冷战结束以来其对外援助规模也大幅削减。按照2008年的一项评估,在22个最富有的国家中,美国对外援助仅排名第17位。美援的削减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引发了许多严重后果,也损害了美国的国家形象和软实力。因此奥巴马政府提出的全球发展战略,将调整外援政策作为一项核心内容,但其目的仍不过是想借助外援这一传统战略工具,改善美国形象,重建“领导”地位。(99)美国尽管从现有国际经济秩序中获益最大(例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特别提款权份额最大,以至于可以否决任何提案),但却不愿付出相应成本,更不愿与发展中国家分享决策权,其改善世界经济环境的意愿明显不足。
以国际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为例,英美作为现有体制的主导者,既希望各国联手尽快渡过金融危机,又希望危机之后现行金融体制的基本框架可以延续下去。德、法等其他发达国家受金融危机之害,对英美主导的金融体制也有诸多不满,因此希望对其进行调整,但它们与英美在维持西方全球优势地位方面也有共同利益,因此希望改革的范围和热情是有限度的。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一大批新兴市场国家,是当前金融体制的主要受害国,因此改革诉求最为强烈。中国的处境有一定特殊性,但更接近第三类立场。为了保持目前的发展势头,中国不希望国际经济环境出现大的波动,但作为发展中大国,也希望从本质上改革当前由英美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制。(100)
然而当今国际体系的成员结构非常复杂,并非简单的西方与非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二元对立。就政治结构而言,西方发达国家无疑是一个阵营但并非铁板一块。非西方世界则更为复杂,可分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俄罗斯、伊斯兰世界、反美主义国家和失败国家等多种类型。(101)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在具备诸多共性的同时,各自关心的具体问题也有所不同。例如新兴工业化国家主要关注如何降低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开拓发达国家市场;阿拉伯产油国关心石油价格;拉美国家希望减免债务;最不发达国家希望得到更多援助。这些客观存在的差异,加上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一些分化策略,必然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新兴大国不仅可以有所作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新兴大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处于某种“中间”位置,其地位与作用显然具有两重性。因此有可能兼顾不同的利益需求,平衡秩序稳定与改良的矛盾。它们过去大多处于国际体系的边缘或“外围”,有共同的历史经验,当前都在向“核心”迈进,但还带有某些“半外围”国家的特点,有相似的国际处境。这就决定了其地位、需要与作用的特殊性:一方面,曾经作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共同历史遭遇,反对外来干涉、强调主权平等的共同情感与价值取向,发展民族经济、实现民族复兴的相同历史任务,使大多数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有着天然联系;但另一方面,新兴国家特别是新兴大国对于全球化已经有较强适应能力,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成就,因此无意全盘否定现有国际秩序,但其发展需求又使它们寻求秩序改良,要求国际制度安排和权力结构更加合理、均衡。一方面,新兴国家是正在崛起、对国际体系的演变和国际秩序的转型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如前所言,发展中国家在消除贫困方面的进步和全球经济份额的上升,就主要得益于一批新兴经济体的贡献。但另一方面,它们的绝对实力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在许多领域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新兴大国在经济结构和创新能力上仍处于弱势,塑造国际规则与议题的能力也很有限,在国际重要商品定价权、世界主流意识形态生产即观念与价值创新等领域还较为被动。此外,新兴大国内部普遍面临诸如社会转型、贫富差距、腐败滋生等各种治理挑战。这在不同程度上都制约了它们影响国际事务、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102)因此,传统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博弈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国际秩序的改良不可能一蹴而就。
更重要的是,新兴大国的崛起,如果只是为大国俱乐部增添几个成员,加入“维持现状”国家的行列(西方大国往往以此作为新兴国家是否“够格”成为“文明国家”的标准,当前强调新兴大国是全球化及其相关制度的主要受益者,也无非是想说明现有秩序的合理性),人们翘首以待的所谓体系变迁与秩序转型,将仍不过是某种表象,或充其量不过是各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为数非常有限的“大国兴衰”或“权力位移”,尽管引人注目,却未必意味着国际秩序基本性质与发展方向的变化。因此,新兴大国的历史责任,在于为国际社会带来新的价值理念,为促进分配正义、推动秩序改良做出积极贡献。
事实上,新兴大国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例如,2009年的G20伦敦峰会不仅就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达成共识,还认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机构中应拥有更大发言权。再如,2009年9月,“金砖四国”在伦敦会议上一致认为,在2008-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新兴市场国家帮助世界经济吸收消化了贸易下降、信贷萎缩及需求减少等负面影响,但缩小南北差距对全球经济的持续、平衡增长仍然至关重要,世界需要一个“公正、公平、包容、有序”的国际经济金融秩序,不能错失改革国际行为规范、规则和治理结果的良机。
由于发达国家的改革动力不足,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不够,在与分配正义有关的许多具体领域,新兴大国必须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在发展援助上,新兴大国应致力于提高其效率,保证其公正性。资源、财富的转移固然必要,但发展中国家只有以“发展”为动力引擎,才能推动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因此对外援助应以改善发展环境、提高发展能力为主要目标,反对附加政治条件,支持自主选择发展道路。以对非援助为例,发达国家往往强调捐赠福利,忽视非洲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果连基本的贫困问题都不能解决。援助所附加的人权条件还严重损害了有关国家经济社会自我保护与发展的能力。中国则在不带任何政治条件的援助之外,重点推进与非洲的全面经济合作,在带动非洲产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03)此种“中国方式”表明,由发展中大国推动的发展中国家合作,有助于促进共同发展。
其次,为了帮助改善经济环境,提供发展机遇,提高竞争能力,在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运用、国际责任分担等方面,必须主张对发展中国家予以适当照顾,以弥补它们由于发展起点较低,竞争能力较弱所产生的消极结果;(104)在环境治理等全球性问题上,必须争取合理的利益分配与责任分担;在国际贸易、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应致力于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贸组织中合理的决策参与权,以保证它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反映。
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为例,由于各国民众收入不等、财富不均,气候变化对各个地区的影响也大相径庭,因此“最艰难的政策挑战是制定分配方面的政策。”但成本和效益的分配还远未统一。那些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气候变化的富裕国家并不会在短期遭受严重影响;很多中等收入国家的排放总量正在上升,但并不像富裕国家积累的那样多,在人均排放量上仍然属于低排放国;而那些过去没有、目前仍不会显著增加排放的最贫困国家却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此,“必须找到一条在道义和政治上都可以接受的道路”。(105)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显然应该、也更有能力负起主要责任。(106)
再次,必须努力加强联合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消除全球两极分化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为此应积极响应联合国所倡导的“新多边主义”:优先注重提供全球公益物品,以遏制影响整个人类的各种威胁;照顾最弱势群体,给予他们极为缺乏的安全、发展和人权;加强多边架构,借助所有国家特别是新兴国家的力量,并确保重要的决策论坛能听取弱势者的声音。(107)
此外,在资源开发、海外投资等领域,新兴大国也可以起到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利益需求的作用。在全球市场经济体制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现有国际经济秩序有其部分合理性,只是需要更多地体现发展中国家合理的利益诉求。秩序变革只能以平稳、渐进的方式进行。激进主义的变革理念要求彻底颠覆现存秩序不仅不现实,甚至可能毁坏正义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单一标准或平均主义的分配理念则不利于经济效率和个人自由的实现。总之,新兴大国在秩序变革过程中可能起到的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促进分配正义,避免发达国家和跨国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全球化规则“扶强抑弱”的消极后果。
最后,必须承认,大国政治仍然是影响国际秩序走向的重要因素。传统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于国际秩序的平稳转型至关重要。新兴大国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要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也必须妥善处理分歧,携手共进。
五 中国在国际秩序转型时期的国际身份与责任定位
中国作为发展最快并且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新兴大国,在促进国际分配正义、推动国际秩序改良方面责无旁贷。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中的定位与作用,已成为举世关注的焦点。回顾自五四运动以来的历史,中国的国际身份与角色(主要体现为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和对国际秩序的态度)已大致经历了三个30年:1919-1949年,中国是一个被迫边缘化的体系外国家和外来压迫的“反抗者”;1949-1979年,中国总体上奉行“革命外交”,是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和秩序的“造反者”;1979-2009年,中国转变为参与者和建设者,奉行负责任的大国外交,开始全面融入国际体系,并以“改良”替代“革命”,推动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秩序。(108)这个转变决定了中国外交的基本内涵:和平与发展、合作与治理的时代观;谋求和平、发展、合作、进步的和谐秩序观;国际体系内“负责任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的国家定位。(109)
“负责任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是新时期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一个最恰当的自我定位。充分、准确地理解这一定位的含义,澄清误解、避免曲解、消除疑虑,对中国自身和整个世界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负责任”意味着中国将致力于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此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以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根本目标,推动建立公正、合理、和平的国际秩序,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准则,尊重诸如自由、平等、民主、宪政、法治、人权以及经济繁荣和生态保护等反映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基本价值理念。但“负责任”不等于无条件认可现有国际秩序及其所体现的西方利益与价值观,充当所谓“维持现状的大国”(110)。而西方判断中国是否具备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是否愿意承担“国际责任”的标准,其实质是中国是否按西方的利益、规则和价值观行事。(111)“社会主义”表明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也体现了中国决心通过建设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12)显然,在国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分配正义是这一根本制度的内在要求。“发展中大国”表明了两个基本事实及其辩证关系:一方面,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是一个国际地位与作用不断上升的新兴大国;另一方面,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众多领域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在当前国际格局中,这一身份定位意味着中国外交必须处理好三个层次的关系:发展中国家是我们的基本立足点、主要利益关照对象和长远战略依托;新兴大国群体是必须努力团结合作以有效推动国际秩序改良的重要力量;美国等西方大国是需要加强对话与沟通的对象。因为,中国本身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新兴大国的主要成员;中国是美国和西方在战略上最重视的非西方大国。
首先,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原则立场。尽管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GDP还排在全球107位。2008年中国的人均GDP为3 000美元,远远低于7 119美元的世界平均值。至2008年年底,中国贫困人口还有4 300万人。如果按照世界银行人均日消费低于1.25美元的标准计算,中国贫困人口总数超过2.5亿,仍然高居世界第二位。(113)中国现代化产业“大而不强”,投入产出效率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人民生活福利水平较低;收入差距过大,分配机制紊乱,制约手段不力,都是明显的事实。中国在设定国际议题、塑造国际规则等软实力方面,与西方大国的差距更大。总之,中国目前还不是“核心”国家,充其量是“准核心”国家,在某些领域甚至是“外围”或“半外围”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依然任重道远。因此,对于那些过分夸大中国的实力,要求中国承担超过自身能力的责任等言论,必须保持高度冷静和警惕。
未来中国即使跻身世界强国之列,也只能是一个新型强国。因为从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看,中国的崛起都不可能重复欧美大国曾经走过的老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消除贫困、促进分配正义、推动秩序转型等问题上,对中国的作用也有所期待。从长远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仍将是中国在国际格局中的战略与外交依托。因此,中国除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积极倡导全球共同发展的基本理念,鼓励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致力于解决全球经济不平衡发展及其所产生的各种不公正现象。
其次,中国是新兴大国中的佼佼者,有责任、也有能力与其他新兴大国一道,为推动国际秩序改良做出更多贡献。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日益密切的关联,客观上也要求中国必须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积极倡导诸如“和谐、均衡、普惠、共赢”等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普遍意义的新价值、新理念,还有助于为中国的对外政策与国际影响力确立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伦理与价值基础。
最后,毫无疑问,美国等西方大国已将中国视为主要的战略竞争对手。中美两国在国力、利益和价值观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美国对华两手政策具有长期性。美国目前还是全球头号强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损失比欧洲国家小,应对和转嫁危机的能力则比其他发达国家更强。因此美国不可能与中国分享所谓世界“领导权”,更不会因此削弱或改变与传统盟友的关系。其基本战略,仍然是政治上倚重欧盟和东盟,军事上巩固“北约”和美日韩同盟,经济上推动“G20”合作。中美关系在特定条件下的跌宕起伏因此也在意料之中。例如,2003年双方都承认中美关系处于“最好时期”,而2010年则因为美国对台军售、涉藏问题、人民币汇率、贸易摩擦、美韩黄海军演等问题而陷入自2001年撞机事件以来最明显的低谷。
但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不断加深,在反恐、防扩散、维护地区安全以及环保、应对气候变化和金融危机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扩大,西方对中美关系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并希望中国承担更多责任。中美硬实力差距的缩小(2009年中国GDP达5万亿美元,占美国14万亿美元的1/3以上),加上金融危机以来西方整体实力的下降和新兴大国群体作用的上升,使美国在将中国视为竞争者的同时,仍然要寻求对话与沟通,必要时甚至采用与中国事先协调立场的策略。这在2008年年底华盛顿峰会、伦敦20国集团金融峰会和哥本哈根会议上都有例可循。鉴于中美关系的稳定对双方和整个世界都有利,中国也不妨趋利避害、顺势而为。因此,中国虽不赞同“两国集团”论,但也认为“中美合作可以发挥独特作用,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114)
新时期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身份与地位的这种独特性和复杂性在外交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中国作为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既要坚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底线,又要注意与其他新兴大国协调与合作,同时又有必要与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协商和沟通,显示了主动承担相应国际责任的意愿。再如,从2010年起中国分摊联合国会费增至4亿美元。这是中国在世界经济中所占份额增加的一个自然结果,但中国同时强调,不能承担超越经济能力和发展水平的义务。(115)
总之,新时期中国的国家身份定位,要求我们注意平衡秩序稳定与改良的矛盾,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需求,既重视秩序与稳定,也强调公平与正义。
六 结论
概括起来,本文主题的展开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链条:第一,在国际关系中,秩序与正义都是值得追求的核心价值。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设想一个严重不正义的国际秩序可以长久稳定。第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现有国际秩序的不合理性日益明显。其突出后果就是国家之间在资源、财富、权利以及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严重的分配不正义。发展中地区的高贫困率、高文盲率和高死亡率与发达地区的繁荣、文明和长寿形成鲜明对比,由此衍生的各种问题与危机对人类的和平与发展构成了严重挑战。因此秩序变革势在必行。第三,当前国际秩序正处于某种调整、重构甚至“转型”过程之中。如果这种判断符合事实,那么,仍有一个基本问题需要回答:这种变化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性质是什么?国际秩序是否正在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和平与稳定的方向发展?第四,国际秩序是影响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外部条件。各国发展水平、国际处境和利益需求不同,对秩序改良的立场必然不同。发达国家作为现有秩序的主要塑造者、受益者和护持者,对于国际秩序的实质性改良缺乏真正的内在动力,但出于战略和策略的考虑,也会适时做出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在理论上、舆论上更不会放弃话语权和主动权。西方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与世界主义等理论范式之间的分歧,实际上是将国家主权与个人人权对立起来,在实践上不是坚持大国强权政治的逻辑,便是强调跨国资本的利益,体现的都是西方的立场和需要。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欠发达和不发达国家,最希望改变现状,最渴望实现分配正义,但它们能力有限,影响力较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处于被动地位。总之,发达国家缺乏足够的改革意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缺乏足够的改革能力。就像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所表明的那样,南北之间在应对各种全球性问题时围绕利益分配与责任分担的矛盾与分歧仍然很严重。第五,在这种情况下,新兴经济体尤其是新兴大国由于在国际地位和发展需求等方面具有两重性,在国际格局中处于某种中间位置,可以发挥独特作用。当前国际秩序转型的一个重要根源就是新兴经济群体实力提升所带来的冲击。新兴大国既有足够的改革意愿,又有不断增长的影响力,因此可以在发展援助、制度改革、资源开发、海外投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平衡秩序稳定与改良的矛盾,从而为推动秩序改良、促进国际分配正义做出较大贡献。
正义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是一种核心价值,而分配正义是正义的核心问题。分配正义的正确途径必须包含权利与利益的分配以及责任与义务的分担两个方面。前者要求尊重“差异原则”,后者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是更多地照顾权利还是更多地强调责任,抑或大致平衡,必须视有关国家的具体处境、发展需求和实际能力而定。分配正义概念本身就意味着不能搞单一标准或简单的平均主义。
更重要的是,国际秩序转型不仅体现为权力结构的重组或国际机制的调整,更体现为有别于传统强权政治逻辑的新理念、新规范并得到更多的倡导和认同。(116)如果仅仅专注于权力结构的变迁而忽视国际正义的实现,如果极端的不正义得不到有效匡正,国际关系仍然无法逾越强权与霸权的障碍,那么现有秩序“扶强抑弱”的本质就难以改变,即使有少数新兴国家跻身大国行列,也不过是被西方主导的体系与秩序所“吸纳”罢了。
中国是最重要的新兴大国,在冷战结束前后就提出了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主张。新时期中国“负责任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的身份定位,要求中国处理好与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群体和西方大国三个层次的关系。在中国与西方大国之间合作与矛盾并存的状态必定会长期存在的前提下,广大发展中地区仍然是中国最重要的政治资源、经济伙伴与战略依托。这不仅是基于发展中国家共同的历史经历以及与此相关的情感诉求与价值取向,也是它们在当今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中共同面临的现实处境和发展需求所决定的。因此,加强与其他新兴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共同推动秩序改良,促进国际分配正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生存与发展的逻辑适用于每个国家,没有哪个国家的价值体系可以宣称拥有先天的道德优势。但历史上的大国无不对国际社会的基本观念和主流价值产生过重要影响。“世界之中国”(117)有责任、也有可能凭借自己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独特的历史经验,推动国际社会以“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目标的观念变革,实现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价值创新。按照中国政府的阐述,“和谐世界”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这正是国际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和题中之义。和平、发展、合作的和谐秩序观与均衡、普惠、共赢的社会正义观,不仅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并具有普适性,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也并行不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在现代历史上对非西方世界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和感召力,本身主要就来自对现代世界体系中的种种不正义现象的深刻批判和对人类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在国际政治中的软实力、软环境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必须珍视其中所蕴涵的精神价值与道义力量。只有站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才能占据道德的“制高点”。
社会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从根本上讲,在相互依存的条件下,帮助他人就是帮助自己。“照顾世界上最弱势的人,不论从道义还是开明的私利出发,都十分重要”。(118)发展中国家占世界面积的3/4和人口的4/5,南北差距所表明的国际分配正义问题,不仅事关南方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北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发展问题还与许多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密切相关。总之,任何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处境和需要的国际秩序都是不可能稳定的,任何无助于改善世界绝大多数人生存处境的正义理论与全球战略,在道德上都是可疑的。因此,国际分配正义作为国际正义的首要问题,是检验未来国际秩序基本性质与发展方向的试金石。承认差别、缩小差距,实现分配正义,是国际社会在世纪之交所确立的“价值和原则”,《联合国千年宣言》对此有清楚的表述:“我们今天面临的主要挑战是确保全球化成为一股有利于全世界所有人民的积极力量。因为尽管全球化带来了巨大机遇,但它所产生的惠益目前分配非常不均,各方付出的代价也不公平……只有以我们人类共有的多样性为基础,通过广泛和持续的努力创造共同的未来,才能使全球化充分做到兼容并蓄,公平合理。这些努力还必须包括顾及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体的需要、并由这两者有效参与制订和执行的全球性政策和措施”。(119)
赵川川同学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重要帮助,《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评审专家也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注释:
①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纽约2009年版,第1页,http://www.un.org/zh/ga/64/docs/1/a64_1supp.pdf。
②国内最近一组以“国际新秩序:构想与现实”为题的专题讨论,可参见徐步:《关于国际秩序调整构建问题的思考》;蔡拓:《国际秩序的转型与塑造》;庞中英:《霸权治理与全球治理》,分别载于《外交评论》2009年第4期,第1-20页。关于中国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可参见“中国与国际体系的互动”专题讨论,参见秦亚青:《国际体系的延续与变革》;时殷弘:《中国历史之中的连续和变革与中国现当代民族主义》;朱立群、林民旺:《奥运会与北京国际化:理解中国与国际体系的互动》;唐晓:《欧美媒体对“中国模式”的评价及其启示》;陈玉刚:《全球关系与全球秩序浅议》,分别载于《外交评论》,2010年第1期,第1-62页。此外还可参见秦亚青等:《国际体系与中国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王逸舟、谭秀英主编:《中国外交六十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国外几位著名学者的一项最新研究成果可参见[美]布鲁斯·琼斯等编,秦亚青、朱立群等译:《权利与责任:构建跨国威胁时代的国际秩序》,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该书在中国和美国同步发行。
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新兴经济体)主要包括“金砖四国”、“展望五国”和“新钻十一国”。参见金灿荣、刘世强:《告别西方中心主义——对当前国际格局及其走向的反思》,载《国际观察》,2010年第2期,第11页。
④Joshua Ramo,"Beijing Consensus," http://Joshuaramo.com,2009-8-6; Zbigniew Brzezinski,"The Group of Two that Could Change the World," Financial Times,January 13,2009.
⑤详见[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4章;Hedly Bull,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agey Lectures:University of Waterloo,1984,pp.2-77.
⑥详见Alberto Coll,The Wisdom of Statecraft:Sir Hertbert Butterfield an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1985,pp.4-5; Brian Porter,ed.,Aberystwyth Papers:International Politics,1919-1969,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pp.339-343; Herbert Butterfield & Martin Wight,eds.,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p.103;[美]肯尼斯·汤普森著,耿协峰译:《国际思想大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⑦Hedly Bull,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8;[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第73-77页。
⑧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第67页。
⑨Hedly Bull,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2-5,32-34; H.Bull and A,Watson,eds.,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p.217-228.
⑩Hedly Bull,"The International Anarchy in the 1980's," Australian Outlook,Vol.37,No.3,1983,pp.128-129.
(11)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9,Washington,D.C.,2009,p.1.
(12)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9,New York,2009,p.1.
(13)详见[加拿大]罗伯特·杰克逊、[丹麦]乔治·索伦森著,吴勇、宋德星译:《国际关系学理论与方法》,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284页;[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杨宇光译:《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3-52页。
(14)[美]约翰·塞兹著,刘贞晔、李轶译:《全球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15)Michael Doyle,Ways of war and Peace,New York:W.W.Norton,1997,pp.422-423;俞正梁等:《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16)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9,New York,1999.
(17)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9,Washington,D.C.,2009,pp.5-8.
(18)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9,Washington,D.C.,2009,pp.1-2.
(19)何建华:《分配正义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20)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9,New York,2009,pp.11-12.
(21)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纽约2009年版,第4页。
(22)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纽约2009年版,第12-15页。
(23)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9,Washington,D.C.,2009,p.5.
(24)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纽约2009年版,第34-38页。
(25)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The World Health Report 2006,Geneva:WHO Press,2006,pp.168-176,p.xix.
(26)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9,Washington,D.C.,2009,p.1.
(27)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纽约,2009年版,第26-27页。
(28)颜声毅:《当代国际关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5页。
(29)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差距问题工作组2009年报告》。网址:http://www.un.org/zh/millenniumgoals/gap09/。
(30)联合国:《2008年贸易和发展报告》,纽约和日内瓦2008年版,第17页。
(31)谈世中、赵丽红:《数字鸿沟与最不发达国家的贫困化、边缘化》,载《求是》,2003年第11期,第57-59页。
(32)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纽约2009年版,第52页。
(33)《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差距问题工作组2009年报告》,http://www.un.org/zh/millenniumgoals/gap09/。
(34)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9,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
(35)UN,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Report 2009,Appendix,pp.2-22.
(36)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9,New York,1999,p.3.
(37)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3,New York,2003,pp.40-41,237-299.
(38)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5,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4.
(39)俞可平:《“全球化译丛”总序》,载约翰·塞兹:《全球议题》,第1-2页。
(40)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9-2000,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4.
(41)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4,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129.
(42)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5,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7; 约翰·塞兹:《全球议题》,第5-6页。
(43)Arie Kacowitz,"Globalization,Poverty,and the North-South Divide,"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9,No.4,2007,p.575.
(44)Kelly-Kate S.Peas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London:Prentice Hall,2000,p.156.
(45)[英]杰弗里·托马斯著,顾肃、刘雪梅译:《政治哲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46)[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8-409页。
(47)[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92页。
(48)何健华:《分配正义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49)Peter Jones,"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Andrew Valls,ed.,Ethics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New York:Roman & Littlefield,1999,pp.173-174.
(50)Michael Walzer,Just and Unjust Wars: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New York:Basic Books,2000,p.61.
(51)Charles Jones,Global Justice:Defending Cosmopolita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
(52)Simon Caney,Justice Beyond Border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104.
(53)Stanley Hoffman,Duties Beyond Borders,Syracuse: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81,p.155.
(5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6、234、266、350页。
(55)Charles 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pp.129-132,p.162.
(56)《联合国千年宣言》(联大2000年9月8日第55/2号决议通过),第4-5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OO/559/50/PDF/N0055950.pdf?OpenElement。
(57)《珠海宣言》是根据《联合国千年宣言》的精神,由中国提出的一份旨在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它由七位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和六位中国经济学家共同起草,2003年11月在“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珠海)大会”上发表。参见《人民日报》,2003年11月7日。
(58)Simon Caney,Justice Beyond Borders,p.102.
(59)Stanley Hoffman,Duties Beyond Borders,pp.141-143.
(60)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第62-64页。
(61)主要国际关系思想传统的分野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分野。关于国际关系思想传统的著名划分,是怀特所概括的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参见Martin Wight,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New York:Holmes& Meiner,1992;另一种常见划分是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社会主义。见Michael Doyle,Ways of war and Peace,New York:W.W.Norton,1997。但这类划分都不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国际伦理观。详见石斌:《国际关系伦理学:基本概念、当代论题与理论分野》,载《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13页。
(62)关于现实主义的伦理取向,详见石斌:《“非道德”政治论的道德诉求》,载《欧洲》,2002年第1期,第1-11页。
(63)Garrett Hardin,"Commentary:Living on a Lifeboat," Bioscience,Vol.24,No.10,1974,pp.561-568.
(64)唐任伍:《论全球化带来的两极分化及其对策》,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期,第46页。
(65)Michael Doyle,"International Distributive Justice," Political Science,Vol.19,No.4,1986,p.857.
(66)Simon Caney,"International Distributive Justice," Political Studies,Vol.49,No.5,2001,pp.975-979.
(67)Peter Singer,Practical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p.14-23; Peter Singer,One World:the Ethics of Globaliza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2,Preface.
(68)Peter Singer,"Famine,Affluence,and Morali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No.3,1972,pp.229-243.
(69)Michael Doyle,Ways of War and Peace,p.426.
(70)Henry Shue,Basic Right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p.18-34.
(71)Onora O'Neill,"Transnational Justice," in David Held,ed.,Political Theory Today,Cambridge:Polity Press,1991,pp.300-304.
(72)James Tobin,"A 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Monetary Reform," Eastern Economic Journal,Vol.4,No.3-4,1978,pp.153-159.
(73)Robert Amdur,"Review Articles,Rawls's Theory of Justice: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World Politics,Vol.29,No.3,1977,pp.438-461.
(74)Thomas Pogge,"Priorities of Global Justice," Metaphilosophy,Vol.32,No.1/2,2001,pp.16-17.
(75)Thomas Pogge,"An Egalitarian Law of Peopl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3,Issue 3,1994,pp.195-224.
(76)Charles 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pp.128,143-160.
(77)Charles 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39.
(78)Charles 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141-142; Peter Jones,"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Andrew Valls,ed.,Ethics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Lanham:Rowman & Littlefield,2002,p.172.
(79)Charles 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152-153.
(80)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117.
(81)罗尔斯用“人民(peoples)”一词来代替民族(nations)或国家(states)。反映了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某种调和。但在讨论具体问题时这些概念的区分并不明确。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Preface,p.1;中文版详见[美]约翰·罗尔斯著,张晓晖等译:《万民法》,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和引言,第67、95-100页。
(82)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pp.37,110.
(83)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本来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批判罗尔斯的一股思潮。罗尔斯早年的思想更接近世界主义,晚年却在许多方面接受了社群主义的观点。
(84)Simon Caney,Justice Beyond Borders,pp.3-4.
(85)Charles Jones,Global Justice:Defending Cosmopolitan,p.16; Kok-chor Tan,"Priority for Compatriots," Economic and Philosophy,Vol.22,No.1,2006,p.116; Peter Jones,"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Andrew Valls,ed.,Ethics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p.175.
(86)Peter Jones,"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in Andrew Valls,ed.,Ethics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p.176.
(87)孙玥等:《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结构的新特点》,载《世界经济》,1999年第6期,第20-23页。
(88)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第7、48页。
(89)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9,Washington,D.C.,2009,p.5.
(90)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差距问题工作组2009年报告》,http://www.un.org/zh/millenniumgoals/gap09/。
(91)Peter Jones,"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Andrew Valls,ed.,Ethics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p.175.
(92)[美]杜维明著,刘德斌译:《文明对话的语境:全球化与多样性》,载《史学集刊》,2002年第1期,第7页。
(93)吴建民为布鲁斯·琼斯等著《权力与责任:构建跨国威胁时代的国际秩序》一书中文版所写的序言,见该书第3页。
(94)参见徐步:《关于国际秩序调整构建问题的思考》,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4期,第4-5页;蔡拓:《国际秩序的转型与塑造》,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4期,第11页。
(95)鲁迅:《而已集》,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
(96)参见金灿荣、刘世强:《告别西方中心主义》,载《国际观察》,2010年第2期,第1页。
(97)石斌:《重建“世界之中国”的核心价值观》,载《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14页。
(98)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差距问题工作组2009年报告》,http://www.un.org/zh/millenniumgoals/gap09/。
(99)参见孙哲:《美国霸权的发展维度——奥巴马政府全球发展战略评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11期,第55-63页。
(100)参考李稻葵:《中国应以新兴大国思维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载《中国与世界观察》,2009年第1期。
(101)参见金灿荣、刘世强:《告别西方中心主义》,载《国际观察》,第4-5页。
(102)参见金灿荣、刘世强:《告别西方中心主义》,第9页;秦亚青:《国际体系的延续与变革》,载《外交评论》,2010年第1期,第13页。
(103)详见熊文驰:《人权、援助与发展问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8期,第77-97页。
(104)参见刘志云:《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分配正义在国家间的适用》,载《国际观察》,2006年第6期,第40页。
(10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2008年人类发展报告:应对气候变化》,纽约,2008年版,第3-5页。
(106)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09》,纽约,2009年版,第41页。
(107)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纽约,2009年版,第1-2页。
(108)详见王逸舟、谭秀英主编:《中国外交六十年》,第1-16页。
(109)详见秦亚青等:《国际体系与中国外交》,第5-8、83-105页。
(110)Alastair Iain Johnston,"Is China a Status Quo Pow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27,No.4,2003,pp.5-56.
(111)Rosemary Foot,"Chinese Power and the Idea of a Responsible State" The China Journal,Vol.45,No.1,2001.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尤其见“序言”与“总纲”。
(113)刘振民:《联合国会费分摊应该侧重人均收入水平》,载《中国新闻网》,2009年10月6日,http://www.chinanews.com.cn/gj/gj-ywdd2/news/2009/10-06/1898797.shtml。
(114)《温家宝说:不赞成“两国集团”提法》,载《新华网》,2009-11-18,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11/18/content_12485552.htm。
(115)《中国分摊联合国会费增至4亿美元》,载《网易新闻中心》,2009年12月30日,http://news.163.com/09/1230/06/5ROTS4CA000120GU.html。
(116)参见蔡拓:《国际秩序的转型与塑造》,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4期,第12页。
(117)梁启超曾将中国历史划分为上世史、中世史和近世史三个时期,并相应地把中国的身份概括为“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和“世界之中国”三个阶段。参见梁启超:《中国史叙论》,载《饮冰室文集》卷34,北京: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25页。
(118)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纽约2009年版,第1-2页。
(119)《联合国千年宣言》,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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