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职能的新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南北两案凸现立法失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随着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发展和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工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2003年1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一起员工不服某软件公司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作为本案的原告,员工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而软件公司在解除违纪员工时,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所以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问题在于,这一正确判决却凸显出立法的失误。照此理解,如果没有通知工会,企业是不能解除违纪员工的,以后发生类似情况,所有劳动合同都要通知工会后才能解除。如果企业本身没有工会,就要通知上级工会,如果没有上级工会,就要通知总工会。而由总工会处理企业违纪解除绝对不是我国《工会法》的立法初衷。况且,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违纪解除属于“即时解除”,其特点就是此类情况出现后用人单位可以立即作出解除决定。
2002年7月,北京发生了“状告工会第一案”,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伍立金以“不履行职责”为由状告半导体所工会。北京海淀区法院反复研究后,受理了起诉。被诉“不作为”的工会,在新中国成立50多年后,第一次站在被告席上。这场让工会尴尬的诉讼同样折射出工会对自身职能定位的模糊。《工会法》强化了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员工认为工会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将工会列为不作为的被告,表明员工对于工会的职责有要求,也反映出工会在维权职责上的力不从心。
南北两起诉讼的矛头直指我国的《工会法》,引起我们关注工会职能的定位。
二、工会职能定位的现状
相比我国1992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从原来的四十二条增加到五十七条。新《工会法》较原《工会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达多出18处,也解决了工会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等问题。然而,较之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发展,新修正的《工会法》还留下了一些缺憾,也暴露出今天工会定位的尴尬。
一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职能仍然过多。从职业团体的角度理解工会,其职能应当是单一的,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唯一职能。在这一点上,新《工会法》较1992年的《工会法》来说是个进步。1992年的《工会法》将工会职能概括为参与、维护、建设、教育等四项。反映出我国工会的职能不仅表现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上,更重要的表现在组织职工参加国家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各项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内部的管理上。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其中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对1992年公布的《工会法》来说是显然是个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仍然不能令人满意。
我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法》的要求相比,工会的改革力度仍然不够,一方面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负担了很多本不该由其承担的职能。例如评选劳动模范等。与《劳动法》相比,新《工会法》的规定是个退步。通过这一比较,折射出工会在多项职能中的举棋不定,在确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上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工会职能定位仍然不甚明了。尽管表面上承认工会是群众团体,但是工会扮演的角色是国家机关,工会的职能不是收缩反而扩张,说明工会有一种将自己等同于国家机关的倾向。
二是工会如何用好权利的机制仍然没有确定。新《工会法》赋予工会多项权利,但是工会在自身定位不清的情况下,对运用权利的机制也没有规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工会干部受制于行政压力甚至同时兼任行政职务,使他无法摆正自己的利益取向,导致普遍存在工会干部不为工人讲话、办事的问题。北京出现的“状告工会第一案”正是矛盾激化的表现,也暴露出工会深层次的问题。
三、工会改造的方向
工会职能定位不清的状态源于工会仍处于国家化的阴影中。理解工会国家化的由来,须认识列宁对工会的理解经历了3个阶段。首先是工会“国家化”;其次是“双保护”理论;最后是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维护职能”要求。由此可见,列宁的工会思想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模式。
随着经济体制的演变,列宁的工会思想也在发展。这种“双保护”的思想以后发展成为工会的“双重职能”,即发展生产和保护工人利益。这一思想在社会主义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演变。其实,当我们走向市场经济时,列宁关于新经济时期的论述应当是最符合我国目前情况的,这一理解符合从职业团体的角度认识工会。
笔者认为,改造工会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外要有压力,二是内要有动力。
外有压力是指要给工会一定的竞争压力。目前我国工会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完全依赖其自身进行改革往往因缺乏动力而难以奏效。建立一些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机构势在必行。目前这些民间机构仍很有限,如果更多建立这类机构,将会更好地促使工会的改革。
内有动力是要对工会实行民主化、社会化、行业化的改造。因为依附于政府体制的工会组织难以适应入世和管理经济和劳动关系方式的要求。
民主化是指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应当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目前中国大部分工会主席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推荐,上级工会任命产生的。工会主席只向上级工会和党组织负责。目前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工会主席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笔者认为,这是改革的方向,所有的工会主席都应力争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这样工会才有可能真正为工人服务,向工人负责。
社会化是指工会应当建立在社区。目前我国工会系统保持着“单位工会”或“企业工会”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也是造成工会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试想,在一个具体企业中,工会干部本身也是企业的职工,领取企业的工资,甚至还接受企业的安排,当企业作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却要工会干部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从机制上说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随着劳动者从单位人转向社会人,工会也可考虑逐步增加社会化因素。应该充分认识到社区的发展为新时期工会建设带来的机遇。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社区工会,这也应当成为发展的方向。《工会法》虽对这种状况有所肯定,明确一些小企业可联合组建工会,但给予的地位远远不够,对于工会的社会化所必然带来的对传统体制的冲击,也缺乏准备。
行业化是指加强行业化的行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促使行业自律组织的出现,一些社会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新的天地。然而,目前我国的工会则对这种行业自律行为缺乏必要的介入。应当采取行业行动的地方,往往或者是放任企业行为,或者成为行政行为。例如,我国在工时立法中,尚无行业集体合同的地位,因此,所有的工时立法均依赖国家立法。在1995年前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国三次修改工时法,从而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种统一规定带来的问题是,对于工业行业尤其是流水线作业仍属太长;而对于商业行业则显得太短。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工会加快行业化的重要意义。
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论文; 法律论文; 工会主席论文; 列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