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视野中的普适语用--哈贝马斯语言哲学之一_哈贝马斯论文

交往行为理论视野中的普适语用--哈贝马斯语言哲学之一_哈贝马斯论文

交往行为理论视野中的普遍语用学——“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探幽”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斯论文,哲学思想论文,视野论文,理论论文,语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100(2006)01—0006—06

1 引言

哈贝马斯1965年对这一不可逆转的“语言性转向”作出如下确认:“使我们从自然中脱离出来的东西就是我们按其本质能够认识的唯一事实:语言。随着语言结构[的形成],我们进入了独立批判。随着第一个语句[的形成],一种普遍的和非强制的共识的意向明确地说了出来。独立判断是我们在哲学传统的意义上能掌握的唯一理念”(哈贝马斯 1999:132—133)。 哈贝马斯的演讲反应了当时德国哲学界的观念转向。60年代之后,“语言性转向”已不仅仅是英美分析哲学圈内谈论的话题,它也在悄悄地改变着欧洲大陆的哲学传统。“语言性转向”之所以在60年代之后可以持续,并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完全是出于另外的契机,即言语行为论的兴起。

言语行为论的兴起,改变了当代哲学总体特征及其研究方向,使60—70年代之后的哲学多少都带上行为论、整体论的色彩,无论英美分析哲学还是欧洲大陆哲学,无论像哈贝马斯、阿佩尔、布伯纳和爱尔兰根学派这样的基础主义者还是罗蒂、利奥塔那样的反基础主义者,都不例外。从一个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看,他们都基于维特根斯坦所提供的语言游戏的平台来讨论问题,并且多少都与言语行为论的语用学观念有着渊源关系。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普遍语用学”的重建方案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

在70年代之后,哈贝马斯倾向于认为:新的社会进化理论或者说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工作,必须首先通过对社会批判方法进行语用学的改造才能实现。在他看来,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基础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以及主—客体相互作用这一经典的原则之上的。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葛兰西、梅洛—庞蒂、阿尔都塞、德拉、沃尔佩都以不同的方式对语言学产生过兴趣,然而只在哈贝马斯这里,20世纪语言性转向才决定性地进入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流。哈贝马斯对语言的关注始于60年代他和伽达默尔的论战,在他构建自己的语言哲学时,后期维特根斯坦、乔姆斯基、奥斯汀和塞尔扮演了主要角色。关于哈贝马斯与他们的联系,马丁·杰伊有一段概括:与受结构主义语言学深刻影响的德国马克思主义者不同,哈贝马斯认为理性的重建工作只能合法地集中在言说的层次上,也就是奥斯汀说的言语行为或索绪尔说的言语而非语言的深层结构。不同于后期维特根斯坦宣称的语言游戏,哈贝马斯认为它有共同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使语用分析具有普遍意义。

在这里,我们的分析重点放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研究的语言哲学维度上,将系统地展示普遍语用学的理论构造。显而易见,不能期望在粗糙的语言和低水平的语言交往条件下,创造出先进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因此,研究社会进化与发展,不能不重视语言和语言行为的研究,不能不考察语言交往在其中的作用。同样,语言学,尤其是包括言语行为理论在内的语用学,也不能不关注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

2 普遍语用学的独特性

哈贝马斯将自己的语言哲学称为“普遍语用学”。它首先属于语用学传统。但是,在“语用学”前加“普遍”二字,却是哈贝马斯的独创。其用意在于表明,力图摆脱语用学研究的传统框架,建立新型的语用学。

“语用学”的概念是从实用主义那里借来的。Pragmatics(语用学)与pragmatism(实用主义)在词源上都出自于pragma,它既有“施行”或“施为”的意思,也有“实用”的含义。因此,把Pragmatics译为“言语施行论”或许更确切些。逻辑实证主义者热衷于句法—语义维度的分析。在查尔斯·莫里斯看来,逻辑实证主义的问题在于忽略了语用学的方式。语用学不是对句法与语义的排斥,而是兼容。返回到语用学,也就返回了具体。尽管通过语义学就能够了解指称的方式,然而如果不首先研究解释的行为也就无从谈论指称。于是,语用学便可以定义为:“语用学是从指号的解释者的全部行为中来研究指号的起源、应用与效果”(莫里斯 1989:262)。只有语用学才构成全部指号学的真正基础。自皮尔士以来,开始于美国实用主义的指号学理论,已经完成了一个转向,即把语言、知识和科学放到人类生活实践的语境中考察,并把它们都看成是一个pragma的问题。

普遍语用学与一般语用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研究的对象是表达而不是研究句子,从不被多种情况所限制的表达这一事实出发,从社会语言学出发,研究人们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的学说。其任务是确立和重建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它的基本观念是,不同句子具有语音、句法和语用特征,而且说话中的某些语用特征,不仅是语言,而且是言语,不仅是语言能力,而且是交往能力,都可以进行普遍重建。

哈贝马斯给普遍语用学下的定义是:“我建议用普遍语用学来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哈贝马斯 1990:5)。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普遍语用学与通常的经验语用学的区别。经验语用学的任务始于分析语言使用的特殊的上下文关系,而不是用于对语言使用的或在话语中运用句子的普遍特征的重建;它认为一个话语(言语)单位的意义仅仅是由运用语言的特定的情景来决定的,故而主张对语言行为进行经验分析。普遍语用学认为,一个言语表达式所表达的意义,并非决定于语言使用的特殊情景,而是决定于语用学规则(运用语句的规则)所构成的言语的一般情景的规范性质,从而主张对言语行为必须进行规范分析。

简而言之,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言语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二者之间如何达到相互理解的规范性、一般性的前提条件的言说。为了形象地显示普遍语用学在语言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语言学的区别,哈贝马斯制定了如下图式:

理论方面 应用领域(对象)

语言学

句子

语法 某一个体语言的句子

语法理论 在任何一种语言中构造句子的规则

语言学分析诸方面 (语音、话音)登记

语音学理论

造句规则

句法学理论

词汇单位

语义学理论

语用学

言语行为

经验语用学

特定环境下典型性的言语行为

普遍语用学

在任何言语行为中处置句子的规则

普遍语用学分析诸方面

关于基本句子的理论

确定和指谓的行为

关于意向性表达的理论 意向的言语表达

关于以言行事行为的理论

确立人际关系

哈贝马斯将区分语言和言语作为发展普遍语用学的出发点。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语言”应该理解成某种为了形式表达而建立的规则系统,“句子”(Satz)作为一种构造完美的表达,是语言的“要素单位”或“基本单位”。而“言语”或“言说”,则与“语言”不同,它是在话语中使用句子的语言行为,“话语”或“言语行为”(Speech act)是它的基本单位。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哈贝马斯如何借助一系列的抽象步骤获得“言语行为”这个普遍语用学剖析的最基本的单位。

3 言语的普遍结构与有效性基础

在英美语言哲学中,能够为欧陆哲学吸收的只是具有实践性与生活性的日常语言分析,而非理想性的逻辑分析。在实施现代性话语转型时,哈贝马斯利用了奥斯汀、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Остин1986; Серлъ1986 a,b,c)。哈贝马斯将语言及其运用分成“独白的”与“交往的”两种,前者如自然科学的语言,是从日常语言材料中抽象出来,依据形式语言的构成规则的“纯粹语言”,它是“独白的”。与此相反的是日常语言,它与人们通过交往行为产生的生活世界(life-world)相联系,同时又清晰地表达生活世界,它的运用是“谈话”式的交往。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的对象就是这种交往的语言,他在《认识与兴趣》(1999)中对此作了详尽阐明。语言与言语的区分(索绪尔 1999:40—42)是普遍语用学的出发点,以索绪尔为代表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语言,后期维特根斯坦(2002)等人的研究对象是言语。哈贝马斯与后者一致,认为处于日常水平的“言语”才是使用语言实施的言语行为,也即人们之间日常的“对话”与“交谈”,“话语”是它的“要素单位”或“基本单位”,而处于结构分析水平上的“语言”则是对于“语言”中的“一般结构”之间的“构成性联结”,是某种规则系统,其“要素单位”或“基本单位”是“句子”。但是,必须注意哈贝马斯对言语行为理论作了重大修改。在哈贝马斯看来,与普遍语用学最接近的理论形式,首先要数维特根斯坦创造的意义的用法理论及其语言游戏的解释模式。然而,能够直接成为普遍语用学研究出发点的,应该是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但是即使是言语行为理论,也无法达到普遍语用学的层次,不可能提出关于可能理解和普遍条件的问题。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它没能实现充分的概括化,只能停留在经验的、偶然的层面上,上升不到一个先验的或者至少是“准先验的”(quasitranscendental)的层次。

所谓言语行为,是指人们为实现交往目的而在具体语境中借助语言实施的行为。即在具体语言环境中,说话人通过说某一句话或若干句话来实施某种行为,如陈述、请求、提问、命令、感谢、道歉、反对等等。从这样的前提出发,人类交往的基本单位并不是句子或其他表达手段,而是完成具有一定意向目的的言事行为。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分为“以言表义”和“以言行事”两种。但哈贝马斯认为,所有的言语行为都隐含这种“双重结构”,对于交往来说,前者通过“信息传递”起着“内容交往”的功能,后者依内容行事,发挥“角色交往”的功能。因而,在一个言语行为中,以言行事的力量存在于被言说的内容的交往性功能中,就是说它的施行性成分需要由陈述性内容来构建;另一方面陈述性内容又可以在以言行事潜能的变化中得到恒定的保持。在言语行为的这两个构成部分中以言行事部分居于支配地位,以言表义部分则处于依赖性地位。除此之外,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功能上的差别,以言行事部分起着建立人际关系的作用,而以言表义部分则以谓词的方式了解世界的意义(陈述事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强调了奥斯汀以言行事中关于人际关系和生成力量这两种要素,奥斯汀把完成行为或话语的条件归结为讲话者的“适当”与“不适当”,哈贝马斯则强调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建立了某种关系,从而完成行为或话语能否成功的条件不是如同奥斯汀所认为的那样仅仅归诸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是否建立了某种关系。另一个重要的补充是,奥斯汀把语言的使用方式分为记述式和完成行为式,这种语言的使用方式在陈述的真实性和人际关系的适当性之外,哈贝马斯认为这样的理解过于狭隘,因此他又加上说话者意向的真实性。

任何一个话语单位或言语行为都可以同时理解为两个语句的复合型结构,即主句与副句的区分。在话语的双重结构中,这种区分是以两种语句的分离为前提。主副之分同时也表明了两种语句的依存关系。当说话者强调其中一种成分时,并非意味着否定另一种成分处于附属的地位。哈贝马斯称之为主题化过程。我们在说话时可以建立人际的交往关系主题化,这时我们重点关注话语的语气,以及警告、许诺、请求等行为动词。哈贝马斯主题化概念的提出无疑是对奥斯汀的超越。在奥斯汀那里,有效性要求似乎只有一个,就是真实性。哈贝马斯认为,至少恰当性也和真实性一样,可以纳入到普遍的言语行为的结构中,构成了组织、角色、社会文化这种习惯或生活方式的规范性背景。

要想合成分离开来的两种语句必须事先了解语言中存在的自相关性这一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充分展示了话语的双重结构。首先,话语在表达某种东西的同时,也表达了自身的这种功能。舒威德尔对此作过如下精彩的表述:“言语中最本质、同时也是最麻烦的事实就是言语言说着它自身。我正在做什么,比如正瞄准靶子的头部射击,但如果你看到我举着枪,对你来说还不知道我想做什么,对方就会知道我说的是什么。我选择的话语,是用这些话语告诉你我想做什么的一种手段。这些话语言说的是它们自己”(盛晓明 2000:144)。在言语行为中则处处存在涉及自身的自相关性特征。它体现了同一话语中的两个交往层次的结构:一是关于陈述内容的交往,即在客观性的态度中被实现的交往,二是用陈述内容去实现人际交往,即在施行性态度中被实现的交往。如果把舒威德尔所说的“我想做什么”的内容用“Tn”来表示,那么第二种交往就是“用Tn”进行的交往,或者也叫“施行Tn”的交往。而第一种交往则是“关于Tn”的交往,即把直接的转换到陈述性内容的层次,或者甚至是间接的Tn+i的层次。但是从自身相关性的特性上看,任何Tn+i的描述也都是Tn对自身的描述。

在话语的双重结构原理中体现的自相关性的特征,也体现在哈贝马斯的普遍化方案中。一方面,任何语言的使用都必须预先设定某种情景条件;另一方面,情景条件的构成必须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进行。这是哈贝马斯对重构言语情景条件的结构的设想。这种结构的表达当然也离不开语词的使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的用法永远是具体的和相对的,它受制于特定场合中的习惯与惯例,因此对之只能进行描述而不能构造。奥斯汀和塞尔试图用实现对“语用力量”概念的构造来突破这个禁区。哈贝马斯的普遍化方案就是从奥斯汀的设想出发的。

然而,要表达意向的语用力量,势必涉及相应的语词与规则。在“交往能力理论的预备考察”一文中,哈贝马斯首先对这类语词的结构、分类作出语法化的探讨。第一,人称代词:具有施行与指称的双重功能。第二,在言谈开始和叙事开头中使用的词语:称呼的位格、敬语等。第三类,(对时间和空间)指示的表达:指示代词、冠词、数词等。第四类,施行性动词:疑问型、命令型、间接说法等。第五类,行为施行时不被采用的意向动词:表达若干样式的副词。

上述言语表达的分类与言谈的一般结构发生关系,因此哈贝马斯称之为语用学的普遍形态。比如,第一、第二类词语相关于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进行交谈的一切可能的参与者。第三类词语涉及交谈的参与者在言说时所处的场所和知觉空间,以及一切可能的谓词的对象。第四类词语相关于言语行为,说话者和话语的关系,以及说话者与听者之间的人际关系。第五类词语涉及与说话者的意向、态度和自我表现的关系。

通过语用学的普遍形态,哈贝马斯进而以第四类的施行性动词为基础,把我们引入到言语行为类型及其意义结构中。

哈贝马斯区分4类言语行为:(1)交往性的或互动的(交往型)言语行为:交往性的言语行为“通过语言表达阐释语言表达的意义”,即每一个言谈都假定预先就被理解为语言表达的东西达成实际上的相互理解。例如,如果我说:“我祈求:我明天将要出差”。这个言语活动是不易理解的,至少会被误解。我损害了在一个语言共同体中被视为交往的东西的实际上的预先理解。(2)断言性的或认识式的(确认型)言语行为:借助断言的语言活动,我们涉及能够对之作出陈述的“客观世界”(事实确认型)。例如,“我告诉你,太阳从东边升起”。(3)自我表达的表达式的(表白型)言语行为:这种言语活动“表达言语者的意向、态度、表现”,如揭发、隐瞒、暴露、表白等等。这意味着,借助表白或表达的言语活动,一个言说者对听话者作出关于他内心的“主观世界”的陈述。例如,“我担心,你不了解我”。(4)规范调节的(规制型)言语行为:它用来表达实践地使用句子的意义,换言之,它说明言说者或听话者采取作为他们能够遵循或损害的规范的那种关系的意义。这意味着:通过规范调节的言语活动,言说者或听话者关联到一个共同具有的“社会世界”。例如,“所以我请你离开办公室”。通过这样的要求,我关联到一个我视之为有效的社会规范。据此,某种立场的持有者在某些条件下有理由指示办公室的另一个人。

交往是通过语言进行的,语言即是那“服务于理解的沟通媒介”。语言是如何形成正常和成功的有效沟通,意即交往者的言说行为是否满足有效性要求(validity claims)。只有通过参与者在相互提出的有效性声明的交互主体性的认可,理解才以协调行动的动机发生作用。所以任何言说者在交往过程中都要求必须满足有效性要求。哈贝马

斯在区分4类言语行为后,又进一步探究要想满足4类言语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言语行为,言说者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有效性要求。

一个句子要真正成为可理解的,除此之外还要满足下述4个附加的有效性要求。第一,该句子在其陈述的有效性上有赖于言说者的预先理解。这就是可领会性的要求。第二,该句子在其陈述的有效性上有赖于事实的存在。这就是真实性的要求。第三,该句子对意向的表达,其有效性依赖于言说者是否真的有此意向。这就是真诚性的要求。第四,该句子施行的有效性依赖于该语用行为是否与规范的情景条件相一致。这就是正当性的要求。这4 项有效性要求构成每次交往行动的背景知识,言说者必须预设并满足这些普遍且不可避免的条件,交往行为才可以得到持续。须要指出的是,哈贝马斯有时将这4种有效要求还原为三种:真实性、正当性、 真诚性,因为可领会性的有效性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有效性要求,而是一个相互理解的规则。哈贝马斯特别指出,在每一个交往行为的实例中,都会提出有效性的所有方面。尽管每一个交往行为各有其居于核心地位的有效性要求。哈贝马斯认为这是每一言说者所必须拥有的根本能力,故称之为交往能力或交往资质,这种能力包括:选择陈述语句的能力、表达说话者意向的能力和施行言语行为的能力。对于这些能力,奥斯汀和塞尔已经作过详尽的分析,这些分析的成果如今均成了普遍语用学重构工作的起点。包括个人参与和形成沟通的认识、言说和互动三个方面。这三方面分别与客观世界(对象和事件)、社会世界(共同规范)和主观世界(言说者的内在经验)有着逻辑的关系。有效性要求相应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

交往性资质所蕴含和展现的是一种交往理性。理性即是在交互主体性之间的开放和诚信。由此达成的是主体间的“共识”(consensus),共识以交互主体性的开放和多元为前提。“自我”的核心意义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即“主体间性”才是哲学的问题。

可见,普遍语用学的研究方案不仅仅满足于与乔姆斯基的重构计划划清界限,而且还将整个转换生成语法的成果置于普遍语用学附加的有效性要求之下。所说的三种类型的语句——陈述性语句、意向性动词和施行性短语,它们都既符合言语行为论的一般准则,也可以进入乔姆斯基的句子结构层次进行考察,但最终均要满足交往的一般性前提。乔姆斯基分析了构成无限多的语法性句子的能力,但是这只是语言能力中的一个局部,它只有被嵌入到交往的情境中,即用该能力去进行交往时,才是可理解的。

在普遍语用学中,话语的“有效性要求”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十分容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该词语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频频出现。“有效”的意思是某种具有有效性的东西在现实场合中得到认可,并成为通用的东西(康德 2004)。因此,有必要把“有效”和“有效性”区分开来。某种东西所具有的有效性是不受特定的场合是否真实有效所限定的,相反,有效的东西必须首先要具备有效性。哈贝马斯(1990,2004)的“有效性要求”一词,意思是说,一个话语要想成为有效的,就必须要求事先满足有效性的条件。首先,言说者在言说时必定已经包含有效性要求了,不然的话,他就不能说是以理解为目的的。其次,言说任何话语都必定包含了有效性要求,这仅仅是指逻辑的必然性,至于该话语在实际场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认可,还要由听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来决定。哈贝马斯的意思是说,当主体间达到了“同意”或“认可”时,交往就是“有效”的,同时也就表明,包含在话语中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Einlosen(兑现或验证)。Einlosen这个词是哈贝马斯从实用主义那里借来的,其本意是把支票兑换成现金,引申开来的意思是,只有当可能性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才能转化为现实。这样一来,“有效性要求”起到了双重作用,既起到批判的作用,又肩负奠基的功能。首先,当一个话语受到广泛的质疑时,就表明听话者对话语所包含的有效性的条件提出怀疑,这时就意味着基础的批判开始启动。其次,这就要求一个言说者说出一句话或作出一种断定时,必须同时承担起对话语进行辩护或奠基的义务。当他成功地说服了听话者来接受他的论断时,同时也使对方认可了该论断所包含的前提,以及据以成立的根据。弄清这层关系,对理解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4 结束语

本文以哈贝马斯语言哲学切入,探讨了普遍语用学产生的学术背景、独特性、言语的普遍结构与有效性基础。下一篇文章将专论该学者的“话语伦理学”。

收稿日期:200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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