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理念与法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文化遗产论文,理念论文,法规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13)03-015-08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以来,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支持。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早在2004年就已批准政府加入,到2006年已有107个国家同意签署该公约。然而,包括美国、德国、英国在内的一些欧美国家却迟迟没有加盟,原因何在?本文将从德国的政体、法律机制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出发探讨此问题,并对其近年来筹备加入《非遗公约》的过程与现况进行介绍。
德国政体与法律机制
德国,一般指1949年建立的联邦德国(西德)以及1990年通过东西德和平统一而建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顾名思义,它和美利坚共和国一样,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也就是说,任何政治与法制方面的重大决定,都必须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商议后才能得到确立。这一关系明显地体现在了“联邦共和国”(Bundsrepublik)和“邦州”(Bundesland)①的概念当中。
“邦州”(以下根据中文习惯直接称“州”)是联邦国家之下最重要的行政机构。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是州与联邦之间的最高合作机构,它的成员由每州政府选派的代表组成。参议院与联邦众议院(Bundestag,由民众直接选出代表组成的国会),共同构成了国家最高的立法机构。一些法律即便在国会审核通过,但如果没有得到由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参议院的同意,也不能得到确立。各州政府往往通过这一方式来保障本州的地方利益。
各州之内也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即州议会。州级机关之下的行政单位为区县(Kreis)和乡镇(Gemeinde),但二者之间是并列的,没有从属关系。这些下属机构只负责法律的执行,但可以出台相应的执法细则。就文化保护而言,它们是直接的监管机构,必要时也可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如借助于公安机关),以确保法律制度得以执行。
在行政系统之外,通过《基本法》(宪法)和《公民法典》的条例规定,还存在着一些代表公共权益的非地域性组织,如教会和正式登记在册的各种民间团体。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处于基层的每一个个体的公民。他们是文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且拥有相关的权力与义务。其中也包括目前生活在德国的、大约占总人口10%的非德国籍外国公民。德国的部分法律也适用于他们。
概念术语和理念
以下列举的,是一些在德语法律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与文化保护有关的术语。我们试图从德国人的视角和理念出发,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②
1.当事人(Akteur)
在法律场上,当事人既可以是实体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他们因其行为而干预到法制体系及其执行。在国际层面上,当事人即为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和教宗。在欧洲层面上,当事人与上述组织有部分重叠。在国家层面上——就德国而言——当事人即为各联邦州、教会、民间团体或民间法人。
2.层级(Ebene)
法律意义上的层级指的是彼此相互关联的政治与社会组织,如民族国家、国家联盟(由许多相邻国家缔结而成,主要指欧盟这样区域性的联盟)、全球性的国家联盟(和文化相关的主要有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海牙公约、国际法庭、其他国际民事方面的公约)。在德国,民族国家以下的层级有邦州、地方联盟、城市、区县与乡镇。
3.法理(Rechtsdogmatik)与规范体系(Normensystem)
此二者制约着法制法规、法律组织及其相互作用。规范体系指的是在文化财产范畴内生效的法制法规的整体及其内在关联,即以文字形式公布的正式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法理指的是关于有效法制规范整体内部的关系及其内容的学问。法理的研究意在发现个别条款之间的关系,并由此上达法律体系的建立。目的在于确立稳定的结构,以及切合正确的法制规范关系的内容条款。
4.危害(Gefaehrdung)
和以下三种危害类别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显示出不同的保护维度:实质的危害;文化关系的破坏;文化价值的削弱或破坏。
5.权限(Kompetenz)
权限指的是赋予当事人的执法以及监督执法的权力。
6.文化遗产(Kulturgut)③
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1)人类性。只有经过人类创造的东西才能称其为文化。(2)社会性。只有那些有效性超越了个体的东西才能算作文化;(3)精神性。即通过精神作用而创造出的文化元素。此外还有:(4)表现性;(5)历史性;(6)变迁性;(7)公共性;(8)文化认同性。
文化遗产可分为:
(1)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单体的和群体的物体。它们由人类所创造并为其所改变,带有人为的痕迹且反映出人类文化的发展进程,从而具备了历史的、艺术的、科学的和其他的文化价值。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概念:
“物体”:用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文学,习俗等)相区别。
“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在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只有不动产才被看成是文化遗产;但在今天,可移动的物体也被视为文化遗产而得到保护。
“单体的和群体的”:一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只有通过一群物体的同时存在才能得到体现。这一认识也是只有到了现当代才成为共识。过去的博物馆经常把物品拆解开来单独展出,从而有时会使得文化产品丧失其光彩和魅力。不过在城市景观以及建筑群方面,人们很早就已认识到了它们的群体性特征,因此在欧洲也很早就出现了露天博物馆的形式。
“由人类所创造并为其所改变,带有人为的痕迹且反映出人类文化的发展进程”:文化必定带有人为的因素。文化遗产也必定要和人有关。这点强调了物体是由人创造的,但并不尽然——有些物体是人类对自然物加以改变(如洞窟绘画、景观造型)、加以铸造(如自然科学的标本搜集)的结果,或是被人们赋予了美学的和宗教的价值(如麦加的玄石)。在这三种情况之外,还有一些物体尽管是纯天然的,但也能反映出人类文化的发展进程,包括一些考古发现的自然物,如石器时代为人所杀的动物,或者甚至是人类自身,如木乃伊。它们都能映照出人类的文化发展史。
“具备了历史的、艺术的、科学的和其他的文化价值”:所有这些物体只有被一个社会(不是个人!)赋予了相关的文化价值之后才能成为文化遗产。这就要求社会必须对一种事物的文化价值做出评价。
(2)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④
在德国人的心目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与表现形式,因此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保护方式有所不同,传统上主要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形式(如音乐、文学、建筑),以及通过各种形式的赞助,并且经常和某种物质性的文化表现形式联系在一起。譬如贝多芬的《第九交响曲》虽然是一种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但它的演奏却必须有一份书写的乐谱作为基础。
7.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的保护一般通过预防(在可以预见的危害发生之前)、复原和镇压(对于危害文化遗产行为的制裁)措施。与预防性保护措施相关的概念有“文物古迹保护”(Denkmalschutz/Denkmalpflege)⑤和“家乡文化保护”(Heimatschutz/Heimatpflege)。在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问题较多的是复原措施,因为复原往往导致新创或失控的模仿。1950年代,德国人曾针对法兰克福老城区的罗马贝格广场的修复问题进行过大规模的讨论,结果不了了之。从法律角度来看,复制一件已被毁坏的文化遗产其实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来自肇事者的经济赔偿实际上只能被用来采取其他的文化保护措施。
机构层级及相关法规
和文化保护有关的机构层级及其所制定的现行法规有:
1.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应该指出的是,达成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共识的努力并非始于联合国的成立,而是早在1889年,国际社会就曾在巴黎召开“艺术品和文物古迹保护国际大会”(Congrès officiel international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euvres d’ art et des monuments),并做出了如下决议:“艺术品和文物古迹属于全人类。因此每个政府都必须指定专门人员,对每个国家所拥有的文物古迹进行研究,鉴定出有哪些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国际公约得到保护。”⑥显然,“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这时就已经诞生了。
然而,相应的国际公约却在半个多世纪以后才正式出台,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缔结的一系列公约和条例:《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遗产的海牙公约及其实施规定》(1954)、《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遗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⑦
2.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即前“欧洲共同体”)原来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共同体,最早成立于1957年。现在已发展成为包含了几乎所有中西欧国家、涵盖了3亿人口的区域性国际联盟,并且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欧盟颁布的与文化保护有关的法律有:《关于对欧洲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的法律框架草案》(1970)、《欧洲文物古迹保护宪章》(1975)、《有关与文化遗产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欧洲协定》(1985)、《关于文化遗产出口的规章》(1992)、《关于归还从欧盟领地非法带走的文化遗产的纲领》(1993)、《关于社会文化遗产价值的框架公约》(2005)等。此外,1995年,欧盟还缔结了一份《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框架协定》,要求成员国“在必要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以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进本国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完全平等。”⑧这虽然是一种社会措施,但在事实上也能起到保护文化遗产的作用。颁布于2000年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虽然不包含专门针对文化的条款,但其中有关人权(第一条),思想、良知、言论与宗教自由(第十、十一条),艺术与科学自由(第十三条),教育权利(第十四条)等的条款都有涉及文化。
3.联邦国家
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主要有:(1)1955年8月起生效的《保护文化遗产以防流失法》及其颁布于1998年的修改案;(2)《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遗产的法规》,生效于1967年,并于1971年被修改;(3)《关于联邦法规中应顾及文物古迹保护的法规》,1980年6月起生效,其中涉及对现存各类联邦层级法典的修改;(4)《文化遗产归还法》,1998年公布生效;(5)《关于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11月14日发布的有关禁止和防止文化遗产的违法进口、出口和转让之措施的法规》,自2007年5月起生效。
另外还有德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颁发的两项决议:(1)《关于保护文化遗产以防偷盗和违法出口的决议》,2003年7月通过;(2)《关于德国境内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定的世界遗产的决议》,2006年6月通过。
在官方组织之外,一些全国性的民间组织如“地方文物古迹保护者协会”(Vereinigung der Landesdenkmalpfleger,简写为VdL)、“德国文物古迹保护国家委员会”(Deutsches Nationalkommittee fuer Denkmalschuetz,简写为DNK)、“德国家乡与环境联盟”(Bund Heimat und Umwelt in Deutschland,简写为BHU)也出台了各种与文化保护相关的建议,如1988年由VdL颁发的《农村地区的文物古迹及文化遗产》、1996年由DNK颁发的《关于德国文物古迹保护现状的建议》和BHU于2011年为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倡议而发出的通知《认可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总体来看,由于文化保护原则上被看成是各个邦州的事务,所以在德国联邦国家这一层级较少相关的法律规范。例如有关文物古迹保护(Denkmalschutz),在德国就没有全国性的法制规章,而只有每个邦州自行制定的“文物古迹保护法”(Denkmalschutzgesetz)。即便是作为民族语言和官方用语的德语,也不像在法国等其他国家那样受到宪法的保护。这是因为德国的宪法强调所有公民——无论其族源、宗教和语言——之间的绝对平等。然而却另有一些法律专用来保护特殊职业如新闻界人士、医生、律师和神职人员的言论自由或缄默权。也就是说,这些职业的从业者有权力接触并使用某些信息,或没有义务传递所得知的信息。这当然与一般性的公共信息和文化遗产无关,而只涉及个人,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需要。
此外还有一些全国性的旨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基金会,如位于柏林的“普鲁士文化遗产基金”(Stiftung Preussischer Kulturbesitz)⑨和位于萨尔州哈勒市的“国家文化基金”(Kulturstiftung des Bundes)⑩。“邦州联盟文化基金”(Kulturstiftung der Laender)(11)是一个由各州出资并受其监督的机构,会址设在首都柏林。
4.邦州
作为地方政权的邦州政府对于本地的文化遗产十分重视。早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即1818年后的德意志联盟及1871年后的第二帝国时期,当现在的邦州还都是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时,就已经出现了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如1818年由黑森-达姆施塔特大公国的君主路德维希一世颁布的《关于保护现存文物古迹的最高法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北威州的利珀县(Lippe)出现了第一部地方性的《家乡文化保护法》(Heimatschutzgesetz),主要指的是对于建筑物和自然景观的保护。1929年梅克伦堡-什未林大公国颁布了一部《文物古迹保护法》。汉堡州也早在1920年就颁布了一部《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法》,1973年经修订后得以重新颁布,改称《文物古迹保护法》(Denkmalschutzgesetz),此后又经多次修改,最后一次改定的时间为2007年。其他各州也大都拥有自己的相关法规,如2009年巴伐利亚州颁布的《文物古迹保护和养护法》(Gesetz zum Schutz und zur Pflege der Denkmaeler)。
为确保法律的执行,也有一些邦州将相关权力赋予行政机构,如巴伐利亚国王路德维希一世在1826年11月21日发表了一份“最高决议”,规定在未预先获得区县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公共艺术品、其中特别是教堂和其它建筑物加以改动。(12)
1999年,萨克森州出台了《关于索布人在萨克森自由邦之权利的法则》,这是一份针对居住在本州内的斯拉夫语系少数民族以保障其权益的法规。由于萨克森州的居民多数信仰基督教新教,所以该州还与罗马天主教的教宗签署了保护身为天主教徒的索布人的权益及其文化的合同。同样有索布人居住的布朗登堡州也有类似的法规。
由于邦州是土地及各种公共建筑物的实际占有者,它们也拥有1818年后逐步被国有化的城堡、花园等,以及那些被古老贵族家庭出售给州政府的物质文化遗产。为方便管理,一些邦州成立了专门机构,如黑森州的“黑森的州属城堡与花园”(Staatliche Schloesser un Gaerten Hessen)和柏林的“普鲁士城堡与花园”(Preussische Schloesser und Gaerten)等管理机构。(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主要由各州的家乡文化保护协会来承担,如“巴伐利亚州家乡文化保护协会”(Bayerischer Landesverein fuer Heimatpflege)。这虽然是一个民间性质的组织,但其70-80%的运营经费都来自州政府的财政拨款。(14)它们代替政府行使保护和促进地方文化发展的职能。
5.城市、区县和乡镇(15)
城市、乡镇和区县负责具体规划如何促进和保护文化及其代言人。城市、区县和乡镇不仅需要出资,而且要为各种文化活动提供公共设施,负责在举行城市庆典和节日巡游时实行交通管制。德国各地特别强调,在对待本地人和外国人的文化团体时要做到绝对平等,不能存在任何歧视。针对外国移民,每一城市除设有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外国人局”(Auslaenderamt)之外,还在市政委员会下设有“外国人委员会”(Auslaenderrat)或“移民委员会”(Migrationsrat),以保证外国移民的话语权。
6.文化承载者:教会、学校、民间团体和个人
德国最大的两大教会组织是基督教新教和罗马天主教的主教管区。此外还有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团体。根据德国宪法中确保宗教优先权的条款,教会组织在管理其物质与非物质的宗教遗产方面拥有自主权。
包括大中小学在内的学校也通过支持学生参与各种业余文化团体及活动,以达到宣传和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在北莱茵州的帕德博恩(Paderborn)大学,目前已设有德国第一个“UNESCO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教椅的拥有者是一位艺术史专业出身的女教授,名叫伊娃-玛丽亚·森(Eva-Maria Seng)。
但更为活跃的却是社会上的各种民间团体,多以协会的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五花八门,大到人权、环境保护、家乡文化保护等主题,小的则可具体到某个地方性节日或民间乐器,如狂欢节促进会、长柄号角爱好者协会等等。
加入《非遗公约》的筹备工作
德国是联合国、欧盟等世界组织的成员,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不仅拥有悠久的传统、先进的理念和完备的法制体系,但在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公约》这件事上却和美国一样步履缓慢。这显然与上述的多元化权力结构有关,同时也和德国人严谨认真且充满怀疑精神的思辨性格不无关系——前者使得联邦国家在文化保护领域难以迅速地做出统一决策,后者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人们积极思变的主观能动性,在接受新事物时往往趋于保守。在面对“德国是否应该加入《非遗公约》”这一问题时,大多数德国人一方面相信现有的法律机制与框架已足以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并促其发展,因此不需要进一步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另一方面,和中国的文化管理行政化和中央化的趋势不同,二战以后德国的文化政策一直倾向于文化遗产的公共化和社会化,即把文化遗产看成是属于社会的公共财产,它的保护与繁荣也应尽可能地由社会力量特别是私人和民间团体来支撑。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成员国,德国目前虽已有37个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3个项目进入了“世界记忆遗产名录”,但不论是科隆大教堂、莱茵河中游河谷还是贝多芬的《第九交响曲》或《格林童话》,它们在成为“世界遗产”之前和之后的状况都没有太大的变化。在德国人眼里,这些项目在德国国家与地方的文化保护措施中都早已享有优先权,因此不必采取其他措施对其加以特殊保护。成为世界级文化遗产唯一的好处似乎只是,在进入世界名录之后,来自世界各地前来参观的旅游者大为增加了。
尽管如此,近年来受到国际上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呼声和行动的影响,德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也开始积极地探讨加入联合国非遗保护公约的必要性问题。事实上早在2005年和2006年,德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就已开始了有关德国是否应该加入该公约问题的讨论。他们通过举办各种研讨会的方式,向一百多位来自经验文化学、人类学、历史学、音乐人类学、博物馆学等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文化艺术、博物馆、档案、文物保护、影视、民间文化、民间艺术和手工艺行业的人士进行咨询。并于2006年年底将讨论和咨询的结果形成文字,在2007年第1期的《今日UNESCO》杂志上发表。这份文件有一万多字,内容共62条,第1-7条首先介绍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公约》,欧盟内部对此展开的辩论,和不同国家的反应。第8-23条介绍了《非遗公约》的执行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分类、保护的目的、提名的条件。第24-28条是专家学者们提出的有关实施《非遗公约》的一系列问题:(16)
(24)德国国内外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对于欧洲和德国未来文化的发展意味着什么?地方性集体记忆的持续稳定的结构是否在其中扮演角色?在创造性的发明与保护之间应怎样保持一种持续的融合和平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此有利?
(25)在一个后现代的工业社会中,将第2条中列举的“口承传统、技能、手工艺、集体表演实践、仪式、习俗和节庆以及文化空间”引入国际交织的知识网络究竟意味着什么?应怎样评估由此发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重置、美化和“事件化”(Eventisierung)?
(26)换一种视角来看,外来文化因子的接受和民族间的文化交互影响将在德国国内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景中扮演何种角色?目前在多大程度上已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文化以及超越文化的形式?还是这只不过是对于来自其他地理区域和时间的集体表演实践、仪式和节庆的一种舶来的“注释”和舞台重置?
(27)德国的哪些文化表现形式应该成为全国名录的一部分?非物质遗产的哪些主题、设问和因素是重要的,哪些将在未来占有比重?哪些特别适合被提名收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名录?
(28)目前有哪些正处于萌芽状态的德国和欧洲未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存在也应被考虑在内的相关的依附于传统的文化创新,比如流行的青年文化现象(饶舌,俚语诗,多媒体)?
针对这些问题,专家们在第29-34条中给出的答案是:(17)
(29)文化多样性是一个社会富有创造力资源的表现。每个社会都内存多样性的潜能,需要别人去注意、珍惜和认可它。尤其是对于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它们多数都和地方性和区域性的特殊影响与发展相关联。
(30)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建立文化认同十分重要。人和人的身体,作为文化遗产形式的载体,在一代又一代的知识的习得与传承中扮演重要角色。文化实践的习得主要凭靠外表的模仿。这样一种文化传递的方式拥有改变的潜能,从而造就了文化的生命力。
(31)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教育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此,正规的、不正规的和非正式的习得同等重要。和别样性(Alteritaet)打交道的经验可以促成一个人的成熟和开明性格。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在学校教育和跨文化学习中占有一席之地。对全部基数(Fundus)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进行挑剔的选择,并不只是一个教育的可能性问题。与此相应,打开通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道也是一般性教育和终生教育的重要任务。
(32)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接受是一个重要指标。和亲身实践礼仪、舞蹈、游戏、节庆等的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必须保持清晰可见。他们是文化记忆的组成部分,并通过其行为不断地对其加以更新。公民自发的组织、协会和团体将促成有关文化技术及其条件的知识。这也关系到对于质量本质的认知能力的发展与保持。
(33)博物馆化的危险的确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倡的保护不应该导致对于新的动力或这些文化形式的继续发展的抑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就是即兴创作和改变。
(34)在全球化的时代,面对急剧的社会变迁,正面地评价“老的”和“旧的”东西就意味着一种挑战。文化资源丧失的可能变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兴趣愈浓的一种动机。但濒危这一条标准却不能因此凌驾于其他方面之上。“濒危程度”问题以及相关的时间要素尤为棘手。通过民俗学的研究,这样的警告早已为人所知。对于“濒危的文化形式”应该加以最为精细的考察,视其濒危性体现在何处,且为何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多形式,如手工艺和治疗行业的经验知识,在这个国度已部分地永久丧失,另外一些则可被定义为“相当濒危”。
报告第35-58条涉及的是非遗保护的国际与欧洲内部的合作,包括一些关键性概念的翻译和统一问题,和专家们对于具体条款的理解和解释。第59-62条是有关实施细则的具体建议与推进计划。报告最后一条得出的总结论是:
(62)总体来看,为在德国实施该公约,还需经历一个建立在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多方参与的决定过程,从而使得在不同的学科、文化领域和利益团体代表人对于值得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不同观点和不同评价的情况下,能够确立一些可被共同接受的条款。
这份长达10页的报告,无论是它的内容还是产生过程,都体现了德国人办事的认真、审慎与严谨态度。不管是政府还是个人,都习惯于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对其利弊、实施步骤和后果进行反复的思考和论证,同时也兼顾到各种不同的意见及不同社会团体的利益。
时隔两年之后,即2009年,关于是否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公约》的讨论也在德国政界铺展开来。3月25日,联邦议会的“文化与传媒委员会”召集相关会议,听取国际专家的意见。其后,一个名为“文化在德国”的政府调查委员会表示支持政府加入该公约。5月27日,德国自民党(FDP)党首向联邦政府提交了一份书面咨询函,要求政府针对他所提出的17个问题明确表态。6月11日,政府复函自民党。针对前者的“在德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进行一种国家的、以国际法来规范的努力是否必要”的提问,联邦政府的回答是“并非必需”,并强调即便国家有必要介入,其权责主要也归于州一级政府。而且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芬兰、爱尔兰、荷兰等都尚未加入该公约,所以也不存在德国的文化政策在国际上陷于孤立的危险。由于专家们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意见尚不统一,所以政府认为在做出决定之前还有必要在联邦和邦州层面上进行沟通。自民党还问及了加入该公约后将会给国家带来的经济和行政负担,对此政府认为,虽然负担会有所增加,但在数量上却是相当有限的。(18)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信奉者,自民党最为担心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强化,活态的文化生活变得僵化,“非遗名录”遭滥用,商业性的或者偏离正确的政治轨道的活动(19)被选入“非遗”名录等。联邦政府对此的回答是,国际公约对于本国行政管理的影响是有限的,而后几种可能性则可通过制定细则加以避免。自民党也提到了《非遗公约》中一些概念不够清晰的问题,而政府认为,这在国际公约中很常见,主要是为了给每个国家和地区留出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对于“如果德国获得批准,联邦政府是否认为有必要制订一部实施法案”的提问,后者的回答是,还要根据基本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检讨,而且需要在联邦和邦州之间进行磋商。最后政府表示,在申请加入和实施《非遗公约》这件事情上不应冒进,而应在和各州协商的同时仔细考察其利弊和必要性。
和执政的基民联盟(CDU & CSU)以及自民党相对保守的态度相比,在野的社民党(SPD)和绿党的态度更为激进。他们认为加入公约将有利于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促进世界文化的多样性。2011年12月13日,就执政两党提出的“推进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在野两党提出的“准备并立即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提议,联邦议会“文化与传媒委员会”接受了执政党的议案,决心积极推进议会批准政府加入公约一事。基民联盟和自民党的代表在报告中表示,此前的犹疑是由担心造成的,但通过观察其他国家的实践,其中特别是邻国奥地利和瑞士的经验,这种担心已经消除。而文化部长会议又对实施公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同时他们也意识到,《非遗公约》并不只适用于那些缺少建筑类文化遗产的国家,让他们也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文化遗产,而是也能为德国这样的国家提供一个向世人展示自己多样性的文化传统的机会。(20)
2012年12月12日,又经过了整整一年之后,德国议会终于批准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公约》。不过,在履行加盟手续之前,该项决议还需经过联邦参议院的表决和同意,并得到德国总统的批准和签字。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也有着自己特殊的理解。德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沃尔夫教授在接受采访时,特别强调了“民俗”和“民间文化”曾被第三帝国时期的纳粹分子和被民主德国的国家政治所利用,很多德国人因此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说法心存疑虑。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但他强调了加入保护“非遗”的国际公约对于德国来说,也是一个重新发现和认识自己多样化的文化遗产的机会。挑选代表作的过程,不能变成是一种“选美”式的竞争,而应优先考虑那些还在被人们代代相传且能给人以认同感和承续感的事项,但也不能排除城市生活中的大众流行文化。他也不否认“名录”的启动将会造成对荣耀、金钱和旅游的追逐,但关键还在于,“我们能在世界范围内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和其中所包含的知识与技能面临濒危的文化传统的存在。”(21)
由于德国计划在2015年才开始申报第一批世界级“非遗”,所以目前还无法预料,他们将会选择哪些项目作为本国文化传统的“代表作”。据2011年12月17日发表在《中国文化报》上的一篇文章称,面包文化有可能领衔德国的“世界非遗”申报,因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采用手工烘焙方式制作的小型面包房数量锐减,让热爱面包文化的德国人深感紧迫。(22)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性的一种产物与表现。正是由于现代化的工业文明导致了传统日常生活方式的急遽消失和文化全球化的加剧,人们才意识到了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国际发展形势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也与一些过去在国际上影响力相对较弱的国家希望改变原有格局、提高自身话语权的努力有关。而作为最早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已在资本主义制度得以奠定、启动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19世纪就已经开始了对于本民族文化遗产的现代性反思和重构。其后经过了20世纪民族主义的高涨阶段,其中特别是第三帝国时期种族主义者对于文化遗产的政治利用,从而使得德国政治家和一般德国人至今对“民族文化遗产”一类的词汇心存戒备。加上二战以后德国实行多层次、多元化的政治体系,多党制、两院制和联邦制造成的权力分散使得政府决策缓慢,以至于直到最近才决定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公约》。如今,德国成为《非遗公约》成员国一事已是指日可待。相信以办事认真、思维缜密著称的德国人一旦签署公约之后,就一定会制订出一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把德意志民族在保护民间文化艺术、手工技艺、文化空间并促其发展方面的一些先进的理念和经验,带入到全球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来。
注释:
①目前德国共有16个邦州: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柏林、勃兰登堡、不来梅、汉堡、黑森、梅克伦堡-前波莫瑞、下萨克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莱茵兰-法耳茨、萨尔、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和图林根。
②根据Kerstin Odendahl,Kulturgueterschutz.Entwicklung Struktur und Dogmatik eines ebenenuebergreifenden Normensystems,Tuebingen:Mohr & Siebeck,2005,pp.237,353-354,386-389,399-400,671.
③Kulturgut的直译是“文化财产”(和“文化遗产”相对应的德语词应该是Kulturerbe),但在这里照顾到中文读者的阅读习惯,我们把它直接翻译为“文化遗产”。
④引自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⑤直译应为“纪念物保护”,这里根据中文习惯翻译为“文物古迹保护”。
⑥引自Kerstin Odendahl,Kulturgueterschutz.Entwicklung Struktur und Dogmatik eines ebenenuebergreifenden Normensystems,Tuebingen:Mohr & Siebeck,2005.pp.28-29 (原文法文)。
⑦参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faguiwenjian.jsp?submenu=13_02)。
⑧“Rahmenuebereinkommen zum Schutz nationaler Minderheiten“(Strassburg,1.II.1995),参见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ger/Treaties/Html/157.htm(2013/3/23).
⑨www.preussenstiftung.de.
⑩www.kulturstiftung-des-bundes.de.
(11)www.kulturstiftung.de.
(12)Kerstin Odendahl,Kulturgueterschutz.Entwicklung Struktur und Dogmatik eines ebenenuebergreifenden Normensystems,Tuebingen:Mohr & Siebeck,2005.p.29以下。
(13)www.schloesser-hessen.de & www.spsg.de.
(14)参见王霄冰《德国巴伐利亚州家乡文化保护协会负责人访谈录》,载《文化遗产》2012年第2期。
(15)在北莱茵州和下萨克森州还保留了一种称为“地方联盟”(Landschaftsverband)的层级机构,类似于中国的“地区”。
(16)“Immaterielles Kulturerbe in der Arbeit der UNESCO:neue Aufgabe,neue Herausforderungen.Ergebnisse einer Fachkonsultation zum UNESCO-bereinkommen zur Bewahrung des immateriellen Kulturerbes”,UNESCO heute 1/2007,第21-22页,原文德文。
(17)同上,第22-23页。
(18)据计算,德国为履行此公约而应直接付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费用将为每年25万欧元。
(19)前者如慕尼黑的“十月啤酒节”,后者指的是一些违背人权和人道原则的行为,如新纳粹分子的游行示威。
(20)“Beschlusssempfehlung und Bericht des Ausschusses fuer Kultur und Medien” (Detuscher Bundestag,17.Wahlperiode,Drucksach 17/8121 vom 13.12.2011),http://dipbt.bundestag.de/dip21/btd/17/081/1708121.pdf(2013/3/20).
(21)“Das ist kein Wettbewerb um die schoenste Tradition.Interview mit Christoph Wulf”,http://www.unesco.de/uho_1_2013_interview_wulf.html(2013/3/20).
(22)“面包文化领衔德国‘世界非遗’申报”,《中国文化报》2011年12月1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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