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的”论证与“人身攻击”谬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谬误论文,人身攻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3)03-00037-05
一、“人身攻击”概念辨析
龙小平先生撰文批评黄展骥先生对“人身攻击”概念的定义与公认的定义不合,并将“人身攻击”视为当然的谬误。[1]要搞清“人身攻击”的公认定义为何,“人身攻击”是否当然谬误,需要追溯“人身攻击”的词源,仔细分析其语义。
“人身攻击”一词在《词源》、《辞海》和《词通》中均不收录。《现代汉语词典》只有“人身”一词,“指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名誉等(着眼于保护或损害),如‘人身攻击’。”[2](P961)“人身攻击”的完整解释仅见于《汉语大字典》:“指对别人的名誉等进行诋毁攻击”,举例为鲁迅文章中的二则用法。[3](P104)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定义不仅没有将人身攻击和论证联系起来,而且明显将其规定为贬义词,因为,“诋毁”即是诬蔑,“捏造事实毁坏别人的名誉”。但是,这种意义下的“人身攻击”与谬误研究史上的“人身攻击”的含义颇为不同。
论辩意义上的“人身攻击”是个外来词,即是英文的personalattack,[4](P572)against the person。[5](P122;P125)而personalattack源于拉丁文ad hominem(“针对人”)。与论辩联系起来,就有argumentum ad hominem,即针对人的论证。意为通过攻击持有观点的那个人,来排斥他的论证或观点。[6](P74)据西方学者的考证,adhominem源于亚里士多德。伽里略在其对话中,把ad hominem作为一种重要的方法论工具,将ad hominem定义为:论证者推出如此一个结论,对于一个对手来说,依据他所接受的前提,该结论是不可接受的。学术史表明,正是洛克对包括ad hominem的四种论证的引述,使得adhominem论证名扬天下。在洛克看来,这种论证是“使用从某个人自己的原则或自白得出的结果来逼他接受意见”。但洛克并没有将adhominem论证当作谬误的,只是指明,这种论证类型如何可能被用于谬误的方式。
我们看到,英语中的personal attack用来翻译拉丁文的ad hominem时,也并未表明它是贬义的。
从“人身攻击”的外延来看,即使是柯比也明确论到了2种“人身攻击”谬误。赫尔利、爱默伦都论述了3种(揭短的、环境的和“你也一样”)。在研究谬误的文献中,归到“人身攻击”之下的谬误包括:揭短的(直接的人身攻击)、环境的(间接的人身攻击)、偏见的人身攻击以及“井中投毒”、“你也一样”、起源谬误、“双方错误”等。而瓦尔顿的细致分析表明,“人身攻击”的子类有21种之多。如果象龙小平那样,坚持汉语中的“人身攻击”概念,就不可能考虑人身攻击的多种类型,因为它只能包括“人身攻击”的一种类型:揭短的人身攻击(abusive ad homienm)。
“人身攻击”的传统解释体现在西方逻辑教科书中。据瓦尔顿对1883-1994年间的66种逻辑教科书关于ad hominem的论述的考察,[7](P44-103)传统的解释可分为三组。第一组:认为ad hominem总是谬误的。其中有耶方斯的(1883)、凯利的(1994)和柯比的(1961)教科书等25种。第二组:明确认为,ad hominem论证在某些情形下是非谬误的(nonfallacious),例如在法庭上盘问时,对一个证人的弹劾。包括怀特莱的(1870)、约翰逊和布莱尔的(1983)和赫尔利的(1994)教科书等19种。第三组:将ad hominem当做一般的谬误类型,但勉强承认,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它可能不是谬误。如,克瑞顿的(1904)、柯亨和安格尔的(1934)以及柯比和柯亨的(1994)教科书等18种。
龙小平所引用的“传统观点”出自《普通逻辑》,而《普通逻辑》1986年版最初的“谬误”一节源自柯比《逻辑导论》。让我们姑且将当今世界上最著名的导论逻辑教科书,柯比《逻辑导论》和赫尔利《简明逻辑导论》对谬误的“标准处理”视为“传统观点”。但是,柯比的观点是有所变化的,即先前认为ad hominem论证总是谬误(1961年版),后来(1994年,第9版;1996年,第10版)有所让步。柯比指出,针对人的论证或人身攻击是“谬误的攻击”。其中攻击所针对的“不是一个结论,而是断定或维护它的人”。但是,“在某些法律环境中,针对人的论证不是谬误。在一个案件中,提出的证言也许与证据相冲突。法官必须决定哪个证言是可靠的,哪个证人是最诚实的。一个团体可能通过展示证言中的不一致,或证人被要求宣誓——通过质疑证人的诚实或正直性,或通过揭露其无知或对辩论中的事情的混淆,来损毁证人的信用,进而毁坏其证言。”“针对人的论证,无论是揭短的或环境的,并非总是谬误的。在法庭上,它们也许是完全适当的”。“在法律程序中,当宣誓证言被相信是发假誓时,有时表明提供证言的证人的不可靠性、弹劾证人是适当的。若有另一件事表明其不诚实并且因此其信用不能肯定,这样的质疑也许不是谬误的”。[8](P604-607;P168)赫尔利认为针对人的论证(Argument of against the person)“包括两个论证者。其中之一提出(直接或间接地)一个论证,另一个然后将他或她的注意不是指向第一个人的论证,而是指向第一个人本身,此时,第二个人被说成是犯了针对人的谬误”。赫尔利强调,如果被攻击的人并不是一个论证者,那么,由攻击者作出的人身评价也许与得出的结论是相关的。一般地,个人(人身)观察与关于某人属于哪类人以及是否一个人做了某事的结论是相关的(好、坏……)。“个人因素永不与真假相关,但它们与可信性相关。……在真与可信性之间常存在密切关联。这提供了为什么针对人的论证常常是有效力的理由之一。评估论证总是有两个问题被考虑:推理的质量和前提真。它们两个与论证者的个人品性不相干。但我们接受前提为真也许取决于论证者的信用。了解了论证者有偏见或有说谎的动机,可能为不相信前提提供好理由。”[9](P125-128)
可见,对“人身攻击”的传统解释并非只认为它一定是谬误的。正如龙小平所承认的,他把“人身攻击”当成是一个贬义词,因此,人身攻击当然只能是谬误的。但这最多也只能表明,“人身攻击”这个外来词经过本土化后的结果。龙小平得出“人身攻击”必定是谬误的结论,缘故在于他把汉语中的“人身攻击”的贬义性和西方传统中的“人身攻击”的论辩性混合在一起。而黄展骥试图以“人身攻击”的原本意义来校正汉语传统文化中的某些观念。不过,他们在术语使用上的分歧并非不可解决。我建议,把论辩意义上的“人身攻击(ad hominem)”译为“针对人”。这样,黄先生的“人身攻击”相当于“针对人”的论证,他的“人身攻击的谬误”相当于龙小平所赞成的汉语中带有贬义的“人身攻击”。黄先生指出,从亚氏直到两千多年后的今天,大家都没有刻意把“人身攻击”及其“谬误”两者分辨开来,甚至把二者混为一谈。如果把二者分辨开,便容易看出,“只是针对提问者,而不是针对论证”,有时是合情合理的,绝不是人身攻击的谬误。“人身攻击”与“人身攻击的谬误”两者这么近似和密切关联,人们很容易犯“概念混淆”谬误。再者,有不少一对一对的概念也有"X"和"X"的谬误”,例如“矛盾、诉诸暴力、诉诸权威”和“矛盾谬误、诉诸暴力的谬误、诉诸权威的谬误”等。[10]
二、“人身攻击”的语境敏感性
其实,“人身攻击”首先是一种中性的“论辩型式(argumentationschemes)”,既可以是合理的使用,也可以是谬误的使用。有学者评论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分析了“人身攻击”等由合理论证向谬误转换的变量问题。
评价这些论辩型式,可用一系列匹配的“批判性问题(criticalquestions)”。如果满足这些批判性问题提出的要求,某种“人身攻击”的论辩型式就是合理的;如果不回答或未能恰当地回答这些批判性问题,那么,相应的论辩型式就是谬误的。然而,“人身攻击”的评估不仅是语用的,而且是辩证的,意味着论证的判定相对于对话中的两个团体之间的交际行为的相互作用的语境和目的。它与对话的类型、论辩阶段、论证评估的方式等密切相关。人身攻击论证的评估具有“语境敏感性(contextual susceptibility)”。
论辩或论证是在对话的框架中分析的。对话是至少两个团体(人)为了某个目标而一起推理的言语行为。从评估论辩的视角来看,最重要的对话类型有6种:批判性讨论(critical discussion)、谈判(negotiation)、探究(inquiry)、争吵(quarrel)、信息寻求(information-seeking)和议事(deliberation与采取行动相关联)。不同的对话有不同初始状态、目标和益处。在日常对话中,随着论辩的进程,常常存在从一种对话类型转移到另一种对话类型的情况,即“辩证转移(dialectical shift)”。例如,从一个批判性讨论的对话转移到信息寻求对话,以便从专家资源获得所需的经验知识。但是,辩证转移有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区分。当辩证转移不合法时,谬误就可能出现。这也就是说,对一个特定的论证型式,如揭短的人身攻击论证,它在议事或争吵这些对话类型中可能不是谬误的,但在其他对话类型中却是谬误的。因此,瓦尔顿提出的分析谬误需要询问的11个“主题问题(thematic questions)”中的第一个就是:“对话的类型是哪种?对话的目标为何?”[11]
按照著名的荷兰语用-辩证学派的观点,批判性论辩包括四个阶段:对峙阶段、开始阶段、论辩阶段和结束阶段。每一阶段有不同的批判性论辩规则。在他们看来,人身攻击肯定是谬误的。在论辩的第一个阶段上,论辩者为了阻止对手提出自己的观点或对某观点表示疑问,就使用人身攻击。这违反了“批判性讨论规则”:“论辩双方不得阻止对方提出观点或对论点提出质疑”。与标准处理所认为的人身攻击是一种“不相干”谬误不同,爱默伦认为,“人身攻击论证事实上总是高度相干的,然而是在一种否定的意义上:它妨碍甚至阻碍意见分歧的解决”。因此,人身攻击论证总是违反批判性讨论的第一条规则,因此,“它毫无例外地是一个谬误”。[12](P221-228)但是,瓦尔顿不同意此说。人身攻击并不是只出现于论辩的开始阶段,也不是仅用来阻止提出或质疑一个观点,破坏论辩的第一条规则并不是它的本质,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其他谬误也有这样的结果。人身攻击论证作为一种论辩种类,经常甚至典型地出现于对话的论辩阶段,并且在许多情形下,有权利作为合法的论辩。[13](P217)
最近,爱默伦对“语用辩证论辩规则”(以对抗阶段为例)与日常论辩者实际使用的合理性标准一致性的经验研究表明,在科学的、政治的和家事的不同论辩类型中,被试对人身攻击的合理性或谬误性的评价不同。“一个直接的人身攻击永不被接受为合理的移动;间接攻击和‘你也一样’仅在科学论辩中被判定为不合理”。[14]三种子论证的合理性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是:“你也一样”、间接人身攻击和直接人身攻击。
评估论证缺乏足够的信息时,作为信息来源的个人的信用也可能成为评估论证的一个变量。即使是揭短的人身攻击型式,在不同的情景中,通过与个人信用的联系,也可成为否认某种意见的合理方式。评估一个论证有三种方式:1、看前提是否支持结论,可评估论证为演绎有效的、归纳强的或有假设的分量。这种方式考察论证中的命题以及前提到结论的推理。2、评估被用于对话语境中的、作为对话之部分的论证对特定类型的对话有何贡献。这一语用学的方式是一个较为广阔的视角,因为必须把论证当作一个更广阔的对话语境之局部结果来考察。3、审查提出论证的论证者、角色或主张者,然后依据论证者的信用(可信性)评估论证。这一方式甚至更广阔,因为它包括以那角色在一对话或其他对话中的操行以及所了解的该角色的事实为基础,对一个角色作出一般的判断。在许多情况下,评估不必移动到第三种方式,重要的是以一个论证的优劣来评估该论证,而不管提出论证的角色的品质。但是,当我们缺乏直接评估的事实,或没有用前两种方式评估论证的完备基础时,我们就不得不考察处于论证背后的这个人,以关于这个与我们一起对话的参与者的角色假设来操作。正是在知识不足的状态的类型中,评估论证的第三种方式是有用和必要的。一般地,对评估论证来说,所有三种方式或许都需要关注。[15](P273)
尽管在逻辑传统中,一直存在将人身攻击论证处理为谬误的倾向,但论辩的最新研究已开始指明,在会话性论证的许多情况下,人身攻击的论证并不是谬误的。某些人身攻击论证可能被明确地判定为谬误,而其他许多却是相当合理的(在适当语境中被评估时),另有一些应被评估为弱的(不充分的支持),但并非谬误。人身攻击论证的真正功能(当被合适地使用时)是,通过攻击一个论证者的信用,以批驳他所提倡的论证。[16]
人身攻击论证包括三个要素:受攻击的人,此人对p的拥护以及命题p本身。布瑞顿分析说,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攻击出错,并不象教科书所说的,是通过攻击拥护命题p的这个人来攻击p的真,而是因为两个不同的理由:由于有关这个人的负面信息与此人对p的拥护不相干,或者因为支持程度不足。在修辞学的议事式论辩(不是讨论相信什么,而是讨论关于公共政策的决策问题)中,人身攻击在没有这样的缺陷时,就是一个好论证。在议事的语境中,我们必须决定谁的意见和判断应被考虑、采纳,而“精神气质(ethos)”正是这种决定的适当基础。[17](P213-222)
收稿日期:200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