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币的自由兑换_经常项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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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国放松资本管制,进一步实现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世界经济结构性变化的重要标志。我国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顺应国际潮流,积极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宣布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一、何为人民币自由兑换

所谓货币的自由兑换是指一种货币的持有者可以自由将其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政府不对这种兑换设置任何限制,它包括经常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转移的汇兑限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对经常项目可兑换作了具体规定:不得对国际间经常性往来的对外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兑付外国持有的在经常性交易中所取得的本国货币。一般说来,成员国外汇管理体制符合第八条款的规定后,该国货币即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但是,一国实行了经常项目可兑换,并不意味着本国居民可以自由地将本国货币兑换成外汇。只有发生国际间交易行为,且必须是属于经常项目下真实的交易行为,才能持真实的交易凭证购汇支付。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要求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实质或核心,在于取消贸易上的外汇限制,以利于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扩大。人民币成为自由兑换货币,还要求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即取消对资本流出、流入的汇兑限制。由于资本流动对一国经济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冲击,特别是短期资本的流动性和投机性极大,如果一国没有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合理的利率机制、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的操作,过早取消对资本流动的限制,国内经济将会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甚至造成经济金融危机。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中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取消了贸易项目和与贸易项目有关的非贸易经营性支付的汇兑限制,同时继续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买卖,这一改革标志着人民币自由兑换迈出了第一步。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成立运转,1996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提高了境内居民兑换外汇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极大地满足了境内居民因私用汇的需要。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取消了尚存的少量汇兑限制,至此,我国提前达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从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过渡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目前,我国仍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实行一定的管制,人民币还不是自由兑换货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币最终成为可兑换货币将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但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周小川所指出的:“下一步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重点将是在完善以前外汇体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放松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最终实现包括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的人民币自由兑换。”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

从货币自由兑换的国际经验来看,虽然一些国家(如70年代的阿根廷、英国和乌拉圭、80年代的新西兰)在很短的时间内取消了大部分资本管制,但大多数国家通常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后,才逐步实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在此之前,它们对资本流动进行管制。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短期资本流动的投机性对国际收支以及汇率的不利影响,避免国际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保证国内储蓄用于国内投资的需要。盲目地追求可兑换进程的速度,忽视市场经济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必然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甚至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阿根廷、智利、乌拉圭重新实行外汇管制,94年至95年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在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下,应完善资本项目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

世界银行的调查研究表明:资本管制的效力正在不断下降,同时资本管制的成本不断提高。当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产生怀疑,或是预期汇率将大幅波动,或是国内外金融工具收益率相差较大时,或是逃避资产被征收或被课以重税的风险时,投资者总能找到种种途径绕过资本管制,如采取低报出口、高报进口的办法,或利用转移价格调动资金,或通过改变交易时间、交易条件的安排,甚至通过行贿手段达到逃避管制的目的。特别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下,资本可以通过经常项目的渠道得以输出入,因为在不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情况下,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相当于一种双重汇率体制。随着信息和交易技术的进步,对资本转移的限制性措施难以奏效,大规模经常性的非法资本转移成本不断下降,也就是资本管制成本不断提高。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汇管制的经验表明,在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资本管制体系会受到冲击,冲击的程度取决于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状况、国内货币贬值的预期、离岸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的收益率高低。为避免资本外逃和经济美元化,当局必然采取新的更为严厉的管制措施,进而进一步刺激资本外逃,从而陷入成本不断上升而管制效力不断下降的怪圈。因而,在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必须创造条件,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既不可因为风险而裹足不前,又不可急功近利,造成危害。

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会为我国带来许多益处:

(1)促进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主流,提高我国对内对外的信誉,有利于引资举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降低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的成本。

(2)加强金融机构的活力。来自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提高效率,促进金融创新,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3)使居民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产多样化组合,降低投资者的资产受一国经济波动的影响,从而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三、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条件

我国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改革目标已基本实现。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彻底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还处于初创阶段,国民经济的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这一现状决定了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还要积极创造条件,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第一,继续完善资本项目管理

完善资本项目管理,主要是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资本流入流出、兑换、支付和转移加以管理和限制,增强资本项目的可控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要加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进行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随时掌握国际收支信息,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危机。完善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处罚制度和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针对我国目前资本项目有关管理法规中若干概念与国际通行概念不统一的状况,修订有关的概念和项目分类。

第二,宏观经济的稳定

首先要消灭财政赤字,避免以通货膨胀方式弥补赤字。长期的财政赤字会动摇人们对持久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信心,由财政赤字引致的通货膨胀会促使国内居民将资产转移国外。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财政不允许向银行透支,只能通过发行国债解决赤字问题。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以何种方式解决赤字问题,而是要在根本上逐步缩减、消除赤字。因为即使以发债方式解决赤字,内外债存量的增加也必须考虑一国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内外债存量过大,一旦经济遭受大冲击,一方面由于国家信誉的恶化,造成举债困难,一方面资本外逃,造成债务危机,最终导致经济政治危机。

其次,就宏观金融领域而言,必须完善货币政策体系,主要是目标体系和调控体系,建立起一个稳定、高效、开放的金融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在法律上摆脱长期困扰我国宏观经济的货币政策双目标,即要求稳定物价、又要求促进经济增长。目前,有人针对我国失业人口增加的状况提出以充分就业为货币政策的目标,笔者不敢苟同,目前我国物价上涨率有所回落,但通货膨胀压力仍然存在,如果以充分就业为目标刺激经济增长,最终会造成通货膨胀,宏观经济失衡,充分就业也就无从谈起。稳定币值,对宏观经济深层次问题加以解决,才是我国宏观经济金融的重点。在金融宏观调控方面,要不断完善间接调控手段,从规模管理转向以市场工具进行调控,主要是以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业务影响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和准备金率,进而控制货币供应量。

第三,完善金融体系改革

首先,对中央银行而言,除了保障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独立性外,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的监管是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条件之一。取消资本管制,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将带来新的金融技术和工具、新的资金来源以及国内金融市场新的参与者。这些变化一方面因竞争提高了效率和效用,另一方面,风险因素、金融结构和所有权关系的复杂化,使中央银行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更为复杂。借鉴西方各国银行监管制度,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应该是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规范化金融监管。建立预防性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行动“三道防线”管理体系。为避免外资银行冲击民族金融业,扰乱我国经济秩序,应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其进入我国之前,应对其资本实力、信誉、经营能力加以全面调查和了解,审查其业务发展。96年12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四家外资银行上海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对人民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范围、内容和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对商业银行而言,为承受资本项目放开带来的竞争,必须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商业化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巴塞尔协定》,充足资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在内外条件成熟之时,把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转变为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善资产质量,提高利润水平。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率为55%,其他国内金融机构所得税率为33%,而外资银行在33%税率基础上还享有外企税收减免,实际税率为15%。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竞争不公平,应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税收减免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国有商业银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降低税率,最终实现税负公平。

另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也是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条件之一。发达完善的金融市场才能为使用市场型货币政策工具创造条件,才能提高对游资冲击国内金融市场的承受能力,才能创造多样性的金融风险保值交易以有效规避风险。利率市场化和利率结构合理是金融市场优化经济结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条件。因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利率市场化。完善货币市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建立票据贴现市场,不仅是为发展资本市场创造条件,还是中央银行实现金融宏观调控,稳定汇率的重要条件。当人民币汇率下浮,通胀压力较大时,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将资金从外汇市场吸引到短期货币市场上,达到稳定汇率、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市场在我国有很大发展,但目前的现状是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股票市场发展虽然较快,但市场不规范,投机性过大,股票市场上大部分是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又没有专门法律约束,另外,相对我国国有企业负债比例过高,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过高的现状,资本市场还有进一步扩容的需要。由于资本项目的控制,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暂时还不能列入议事日程,目前除活跃B股市场外,还应适当引进外资投资银行同我国证券、信托一同组建共同基金来经营人民币证券基金和产业基金等业务,引入国外基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另外,要增强对国际资产价格多变和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规避能力,还应发展期货期权市场,利用期货、期权、利率掉期、汇率掉期和货币互换等交易来减低涉外合同、国际债务结构安排带来的风险。

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是对我国经济实力的全面考验,是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全面开放。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不仅仅要求以上几个条件的具备,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例如对工资、价格、利率的调整和改革,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设施建设的加强,各项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适应开放型经济要求的各类人才的培养等,总之,要求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有相当水平的提高。

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将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分解为:首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并加强对资本项目的管理,然后再逐步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从而最终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骤,首先应放松由商品和劳务贸易引起的资本项目交易的管制,如贸易信贷、非居民汇回资产和投资收入和受雇本国企业所得补助的权力,其次放松对直接投资的管制,最后逐步放松对短期资本的流动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短期资本流动性、投机性过大,对经济金融稳定的破坏性极大。总之,要实现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应持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要创造条件,把握时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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