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公路施工企业_单位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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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公路施工企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施工企业论文,公路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我公司是公路施工企业,缴营业税。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我们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全部用于公司承包的本项工程,没有对外出售。我们按工程总造价缴纳了营业税,但是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我们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对此,我们很不理解,我们不是生产销售单位,工程完工后,设备就拆除运走了,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90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从该规定中可知,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所以不适用国税发[1993]154号文“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贵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沥青混凝土铺设高速公路路面,这种情况即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按照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问:我公司常常碰到如下情况:供应商已向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们一般会因为质量或者信誉问题扣供应商的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实际付款金额与开票金额常常不一致的问题,请问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质量或者信誉问题而少付供应商的货款属于销售折让,最好是要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重开,就可以使实付款与发票金额相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发票开具要做到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发票金额与实付款不一致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供应商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应该按照原始凭证入账,即按发票金额入账,发票金额与实付款的差异先计入应付账款,过一段时间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

问:我单位为改善职工生活新建商品住宅楼,按规定每套住宅售价30万元,职工工作1年,单位补贴1万元,即工作满10年的职工购买住宅,个人仅需要缴纳20万元现金。由于本人购房时工龄为8年,故缴纳了22万元现金。现我已工作满10年,单位将剩余2年的补贴款(2万元现金)发放给我,但同时说这是我的收入,要扣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单位按财税[2007]13号文件第一条给予的优惠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不征收所得税,但是不符合规定的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来征税。因此,在购房时单位给予的优惠款是否要征税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年以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剩余的补贴款应属于住房补贴,财政部在2009年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即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薪金的范围。

至于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有相关的规定。如安徽省规定:“对单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类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补贴,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中可以知道,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贵单位用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款按照规定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摘自《财会月刊》(武汉),2010.10上.36~37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线路架设、变电站安装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派出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与具备资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1.收入用哪个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2.收入、成本、税金怎么确认?需使用什么科目?

3.与建设单位和劳务承包公司的业务,账务怎么处理?

1.按建造合同准则。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收入确定按完工百分比法。营业税按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已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施工企业应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两个成本科目。

3.与建设单位结算。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价款结算,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劳务承包公司账务处理:

劳务承包公司按合同规定向总包单位提出劳务费结算,经总包单位审查批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项目)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支付分包款: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银行存款

问: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今年代理一德国公司的产品,因本公司没有进出口业务,委托当地一公司办理相关事宜。进货前我公司把货款人民币打入该公司,由该公司兑换成欧元,再汇到境外的德国公司,等到货到海关前,再把应交的关税和增值税及相关费用打入该公司,我公司拿到海关增值税发票做账。货款付出后,我公司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收到进口商品根据海关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入账,关税、代理费等计入存货成本: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管理费用——代理费

财务费用——汇款手续费、电报费

贷:预付账款——××公司

由于付款时欧元汇率和商品到达时不一致,汇率涨了,所以预付账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即商品涨价了,对企业来说是增加了资产,但该如何处理?本来对预付账款贷方余额这样处理:

借:预付账款——××公司

贷:财务费用

又觉得不好,准备这样处理:

借:预付账款——××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这样处理对吗?

答:你们是代理进口,根据海关增值税上人民币金额来计入商品成本也是常用的方法(应当把你的形式发票和关税单复印件随同增值税缴款书一起作为附件),和你实际的付款金额产生的差异,也确实是你的汇兑损益,没有必要进入待处理财产损溢(代理公司是不会给你承担这部分的,当然汇率降了可能还会不告诉你)。你的海关票是双抬头,你是收货单位,完全可以你来认证抵扣,我觉得你的账务处理思路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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