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的内涵及其在汉语中的表达语境述评_公民权论文

公民身份的内涵及其在汉语中的表达语境述评_公民权论文

Citizenship的内涵检视及其在汉语界的表述语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语境论文,内涵论文,Citizenshi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Citizenship在西方政治文明中有着悠久而复杂的历史,几经沉沦但至今仍方兴未艾。在1978年“citizenship这个概念在政治思想家中已经过时了”①,但在1990年代后却成为学术界进行立场论争和大众媒介描述事件的专业术语。② 进入新世纪之后,中国学术界开始以各种各样的表述来转化这个概念,以此引介西方复兴的学术现象并分析中国的相关问题。然而,迄今为止的十余种表述对该概念本身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严重影响学术界进一步理解和运用这一富有价值的分析性概念。为此,我们有必要清理该概念的汉语表述现状,检视它在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和学术界的真实涵义,并根据东西方文化中的共性与差异来定位它在汉语界的合理表述。

汉语界的诸种表述及其问题

Citizenship无论作为一个核心概念还是理论范式,都只是在晚近几年才引介进中国的学术市场。但与其相对应的汉语词汇却多达十余种,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1)“公民”、“公民权”、“公民权利”;(2)“公民性”、“公民责任”、“公民责权”、“公民制度”等;(3)“公民资格”、“公民身份”。这里主要列举汉语界一些代表性著述中的诸种表达状况,并评析其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民”、“公民权”、“公民权利”等表述是现代政治发展的习惯意识使然,是西方现代性思维的一种表现。囿于个人权利意识的张扬以及民族国家的宏大背景,相对应的表述同样充斥于中国目前的学术著述中,但这些表述和理解并不能完全囊括citizenship的真实内涵。例如,威尔·金里卡的著作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Nationalism,multiculturalism and citizenship的中文标题是《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在内容中则不时用“公民身份”、“公民地位”来代替公民的译法;托马斯·亚诺斯基的Citizenship and Civil Society的译名是《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但在内容中我们发现,译者更多使用“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茱迪·史珂拉的American Citizenship的译名是《美国公民权》(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但译者在书中则交替使用“公民”、“公民身份”、“公民品德”的表述;恩斯·伊辛与布雷恩·特纳主编的Handbook of Citizenship Studies的译名是《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译者们在书中基本上统一使用“公民权”作为对应的汉语表述,但在原文并不能理解为“公民权利”的地方令人一知半解。从学术论文的搜索来看,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篇名为“公民权”的有137篇,但多数是从法律意义上来使用的。这表明学术界多把西方的citizenship简单化为“公民权利”,并局限于现代意义的法律层面来理解这个分析性概念。

其次,“公民性”、“公民责任”、“公民责权”、“公民制度”等也只是部分表达该概念的涵义。在《身份认同研究:观念,态度,理据》(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中,张静把citizenship理解为“公民责权”,是指现代国家在成长过程中赋予社会成员的一种政治身份即“公民”,并且为了获得公民的国家认同和身份归属,在法律和政治意义上授予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表述传递的信息量比“公民权”和“公民权利”更丰富些,但仍难以跳出现代的语境,并不能体现citizenship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复杂关系。此外,某些论著还表述为“公民性”、“公民制度”、“公民责任”、“公民地位”或“公民教养”,诸如此类都只是挂一漏万的表述。诚然,用“公民”、“公民权”或“公民责权”来理解英语世界中的citizenship比较通俗、简洁,但显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表述为“公民”显然混淆了citizen与citizenship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无法让读者深刻理解后者的深刻内涵,因为英语世界中的“-ship”表达了“状态、性质、群体关系、规范、制度”等意义,从而大大简化了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以及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意义;(2)“公民权”或“公民权利”的表述无法准确理解英语世界在具体语境中表达的citizenship identity、citizenship right、industrial citizenship等含义,从而衍生“公民权认同”、“公民身份权利”、“工业公民权”等这样一些明显的望文生义;(3)使用“公民”和“公民权”的这种汉语表述无法为读者传递出西方在1980年代兴起的公民共和主义,更无法理解西方世界从古希腊罗马以降的深厚历史传统,以及具有美德和伦理价值的公民观念。

最后,中国学术界时下占主流的对应表述是“公民资格”和“公民身份”,如褚松燕的《个体与共同体——公民资格的演变及其意义》、威尔·金里卡的《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七章“公民资格理论”、哈贝马斯的《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的附录3、郭忠华与刘训练主编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还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末出版的“公民理论书系”四本译著(《何谓公民身份》、《文化与公民身份》、《公民身份的条件》、《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汉语界使用这两个概念来对应的确更为恰当,但也不乏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味把citizenship非此即彼地理解为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而较少考虑citizenship在上下文的语境关系,也较少区分“资格”与“身份”这两个概念在汉语言习惯和文化传统中存在的细微差异。那么,“公民资格”与“公民身份”在中英文的表述中有何差异呢?如何更确切表达语境中的citizenship含义?这迫使我们考察citizenship本身的沿革与内涵。

历史进路及其多重内涵

作为一个非常古老、独特而复杂的主题,Citizenship是西方政治文化与实践中最为古老而源远流长的制度之一。虽然没有君主制那样久远但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巴达和雅典,此后历经罗马共和国、中世纪的修道院和意大利城市,启蒙运动之后在法国和美国革命中逐渐转型而走向成熟,而今成为一种跨学科的显学。其独特性在于,它不像民主、平等、自由、正义等主题那样有如此清晰的伦理价值,与这些话语体系有交叉但又不一致,其本质也不能用单一的道德价值和制度框架来确定,“没有一个中心的使命和明显的职责、理论、法律契约”③;其复杂性在于,它在历史上是一种适用于甚至所有政治组织形式但模棱两可的制度,在利益上包括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交易、妥协以及相关资源和责任的分配资格,在价值上包括使个体变得高贵的一种身份以及与之尊严相一致的等级地位。所以,citizenship是指一套涉及到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价值体系及其制度规范,但具体内涵是根据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历史变迁而变化的。Citizenship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作为一种理论而兴起,不仅延续近代以来在公民-国家关系框架上的内涵,而且还揭开了历史上所涉及到的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种种关系,由此必须置之于具体时空的变动语境。

正如彼得·雷森伯格所指出的,Citizenship的传统“是公共的善一直都不得不与私人的善讨价还价和妥协退让的历史。”④ 这说明,Citizenship是个体在共同体中行动的一种排他性特权。从个体层面来说,个体除了需要归属于家庭、家族、氏族、部落这些以血缘为中心的群体之外,还需要更大的公共空间即共同体,而公民就是个体进入公共空间所扮演的一种角色,通过这种角色获得更大欲求的满足或激情的追求,包括安全、正义、信仰、食物以及常规性的物质交换;从共同体层面来说,一个公共空间要持续稳定地存在就需要各种形式的财富、劳动力、忠诚、合作和承诺,其必要的手段是,授予那些贡献更大的个体以资格,赋予更多的特权、资源、权利和更高地位,进行公共善的道德教育。但更多是通过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制度,把有利于共同体的规范固定下来。然而,没有或较少受到共同体保护的人通过奋力抗争或积极贡献,希冀获得共同体正式成员的身份,而获得正式身份的个体又试图摄取更大的共同体利益,直至受外力摧毁或内部腐化而导致共同体走向衰亡。所以,citizenship的主题是观照个体、公民与共同体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西方政治传统中,这一主题虽历经不同时期的文明洗礼,但按三者关系特征和规模来划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公民共和主义的类型。这种类型发端于古希腊城邦时代,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斯巴达为原型,而亚里士多德以雅典为参照。二者都强调忠贞不移的公民忠诚和义务。恰恰是这两种模式构成为公民共和主义的完整阐释,即公民以美德和责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以行动的能力、智慧和技术对共同体表现出至上的忠诚,防止权力的集中专断以使个体和共同体相互受益。⑤ 对于公民共和主义类型的特征,雷森伯格的归纳是“小规模的、文化上是整体的、等级体系的、有歧视的,同时也是道德的、理想的、精神的、积极的、参与的、共同体主义的,甚至是英雄主义的”⑥。

第二种是自由主义的类型。由于“从中世纪晚期开始,律师和政治理论家已经削弱了公民美德的价值,更加强调忠诚和从属性的臣民关系”,⑦ 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以及18世纪后期发生的多次革命,希腊化时代以降的自治城市、修道院、城堡都难以满足个体对这种公民角色的政治需求,个体对共同体的认同、归属也开始出现分化,而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标志着公民角色的资格授予权由国家共同体垄断,自由主义在17、18世纪最终成为一种霸权话语。自由主义的类型特征主要是,从共同体层面来说,现代国家是按出生地的原则授予个体以公民资格,意味着个体从此具有该国的公民身份,享有相应的基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国家共同体内自由追求个人的生活和利益;从个体层面来说,现代公民服从该国的法律制度,以纳税的义务来换取国家的保护,公民对国家维持一种微弱的认同和忠诚。政府的权力为公民各项权利提供公正与保护,但也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干预公民的私人空间。所以,citizenship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易行为,勘定国家公民的是国籍、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定的身份与地位,而个体争取的是公民权利名义下的利益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平等庇护。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发展溢出民族国家的范畴,种族民族问题、移民问题、环境问题以及超国家或亚国家认同问题等使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无法在公民-国家的框架内全部解决,而成为当代社会政治理论之显学的citizenship在西方也成为诸多问题的一个聚焦点。

由是观之,citizenship即使在现代也“是由各种认同、义务和权利组合而成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单一概念”,⑨ 所以只有在具体语境中才能把握西方不同时空中的多重内涵,只有立足于历史时间和全球空间的大视野才能理解其诸多解释。西方学界目前对citizenship的内涵界定主要分为:(1)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国家框架中来理解,认为是国家法律制度规范中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经典的定义有:“一个国家授予在其所能控制的地域内的所有人的权利”⑩、“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的法律地位”(11)。此外还有如T.H.马歇尔、R.本迪克斯、L.达伦多夫、T.亚诺斯基等都是从现代国家的视野来界定的;(12)(2)从观念史和制度史的历史纵深来理解其含义,认为是使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得以延续的一套行为规范,是“这种价值体系以及随之而来的制度结构”(13)。这种从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来考察的观点忌讳任何类似“公民是……”这种界定,因为公民的特性、精神和规范是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时空变动关系中得以确定的。观念史家如波考克和斯金纳引领的“剑桥学派”、彼得·雷森博格等是这方面的代表;(3)进入到90年代之后,西方学界对citizenship的理解出现多元化的趋势。正如恩靳·伊辛和布雷恩·特纳所言,界定citizenship的三条基本轴线,即外延(包容和排斥的法则与规范)、内涵(权利与责任)和深度(强或弱)都需要重新定义和改造,公民-国家的范畴不再是理解citizenship的唯一框架。(14) 我们知道,citizenship在新世纪出现许多竞争性的解释:在基本理论上有从洛克至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传统、从亚里士多德至卢梭的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哈贝马斯代表的参与共和主义传统以及拉克劳、墨菲的后现代多元主义传统;在解释视角上有女性主义、文化差异、宗教、生态、民族和世界主义等形式。(15)

所以,在一个文化、社会、政治多元交织的全球化时代,我们不能从单一概念或维度去简化其复杂内涵,而是应该立足于诸多历史与诸多空间交叠的视野,以一种更为包容的心态来引介和理解西方语境的理论体系和概念框架。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他山之石”,与当下中国自身的传统元素结合起来,致力于“中学为体”之宏旨。

汉语界的对应表述及其不同语境

在前文中我们并没有急于寻找一个与citizenship相对应的汉语表述,原因在于,试图暂时遮蔽汉语言对西方语系的习惯性影响,尽可能还原概念本身及其历史概貌。在勾勒出citizenship的基本类型和内涵之后,我们有必要寻求它在汉语界的可行表述。接下来的内容是立足于个体-公民-共同体的关系框架,分析“公民资格”、“公民身份”以及其他汉语表述的合理语境。

首先是“公民资格”的语境条件。在汉语世界,“资格”一词并非自古有之,而是现代汉语的合成词使然,是指“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以及“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份”(16)。但它同时具备“资”与“格”的双重特性。我们从《现代汉语字典》和《说文解字》中了解到,“资”具有“资历、条件”,“财产、资本”,“资质、素质”,“天资、出身”,“能力、条件”等五种涵义,而“格”的含义更为复杂些,但这里主要采用它的引申义,是指“标准、规格、典范、法令、条例、制度”,如“言有物而行有格也”(17),“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18)。所以,“资格”一词在汉语中更侧重于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层面,表达某个人享有某种特权和地位应具备的能力、财产、资质等条件。换言之,某人要获得某种特权或社会地位必须经由政治权威机构的审查、批准,并以制度化的规范形式加以确认。如果以此标准来考量的话,“公民资格”应该更倾向于从政治共同体或统治权威的规范维度,依据个体具备的美德、资质、财富和贡献能力,通过法律、制度等刚性手段确认个体为其成员,并授予其相应权利、责任和行动,而个体以公民角色遵循共同体的法律制度。所以,当语境中更突出共同体的整全性、权威性、主动性和规范性,更强调共同体要求个体的忠诚、责任、贡献时,往往把citizenship表述为“公民资格”更为合理。

其次是“公民身份”的语境条件。“身份”在英语世界中常用“identity”、“status”来表述,而identity也表示为“认同”,status还表示为“地位”。这说明身份、地位和认同三者之间在英语世界的表达中存在理论的或逻辑的某种关联。identity的主要词义是“整一性”、“独立存在”,或“一种确定的特性组合”,(19) 而从社会心理学来说是指“对于单个体有关他何谓其人的所有意识”(20),是个体本身或他人对他在社会关系中所处位置的心理确定性和稳定性。“身份”一旦被“认同”为某种属性或者与其他属性的差别,个体据此确认他在一定社会群体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身份的概念在角色理论中有大量的阐释,因为任何一种身份都要通过某种相一致的角色来表达,并且得到其他角色的认可之后才能完整确立。同时,身份与角色都要在一定的社会群体规范、期望以及具体位置中才能体现,从而与地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地位强调的是存在于相关社会群体中的期待(规范性的),而角色则强调各种组成期待中的那种行为的单位”。(21) 因此,身份在规范和功能上与地位、角色相通,在心理归属和情感上与认同相关联。鉴于晚近四十年西方社会的巨大变化,身份概念作为一个问题而提出,“‘身份’已被置于一系列急迫的理论论争和政治问题的核心地位”。(22)

在汉语言中,“身份”一词的运用最晚也始于宋代,而且其含义至今没有多大变化,是指“是什么样的人”、“与他人在横向或纵向上处于什么关系”以及“所确定的身份关系中相应的行为准则”,如“固宜退省身份,识恩之厚,不知报答,当在何期。”(23)。显然,“身份”大体相当于英语世界的identity、status。我们从中得出,“身份”是从个体的心理意识出发,与角色、地位、认同相关联的,只有在个体的身份追求与共同体的资格授予之间发生冲突时,才可能出现地位问题和认同危机。因此,当上下文语境更侧重于个体主动争取政治共同体的承认和接纳,追求公民角色、政治地位和认同感,争取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义务时,应该把citizenship表述为“公民身份”更合理。换言之,在个体-公民-共同体的关系框架中,“公民身份”的表述暗示着,个体意识到丧失或正在丧失共同体的平等保护,以积极参与政治行动的方式来获得共同体的关注,以此争取应得的福利、权利、政治归属感。由此,游离于政治共同体边缘的个体才可能意识到身份认同和心理归属的问题,公民身份才可能进入当代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的问题域。

最后,我们常见的“公民权利”、“国籍”等表述形式更有着明确的语境限制。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主要体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协商、妥协的利益关系。个体通过扮演公民角色获得国家的物质保障,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某国或某地区的公民意味着他可以合法享有共同体给予的各种福利保障。惟有在这个意义上,citizenship指代“公民在某领域的权利”。然而,在当代社会,大量人口从贫穷国家向福利水平更高的发达国家迁移,但后者为了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并且保护本国公民的既得利益,往往不授予移民以平等的国民资格。在这种语境中出现的citizenship往往用“国籍”来表达,因为“国籍”成为现代公民是否平等享有国家福利保障的标志,“作为国籍的公民身份是国内和国际上对一个人的法律认同”(24)。

此外,当代还出现一种超越于民族国家视野的趋势,主要是与社会性别、文化、生态、族群关系、世界主义等内容关联起来,如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cultural citizenship、global citizenship等表述。在这种语境中出现的citizenship更多体现为一种多元“认同”、多重“身份”或心理归属,并且表明,公民已经部分超越了现代意义上争取国家给予的权利和福利,夹杂着传统意义上对生态/文化/世界共同体的爱、美德、勇气、责任和情感,从而把生态环境、文化或全球等视为生命共同体,个体力图在其中发挥类似于公民角色和身份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应该把当代新语境中出现的此类新词汇表述为“公民的环境身份”、“公民的文化身份”、“世界公民身份”等对应概念。

一个旧概念的复兴折射出文化历史中原有和新增的成分,而一个新概念的引入不仅增添一种新的视角与方法,同时也渗入一种普世性的价值观念。据此,外生概念的译介不仅需把握其本源及当下新意,而且还需本土化为相关内涵的对应性话语,才能有效理解和分析本土性的问题。在译介过程中既要比照西方文明内在的以及中西方之间的时空异同,又要兼顾具体运用时的语境差异,既要时刻保持一种学者的清醒,尽可能还概念之原貌,更要预知概念转换给国人带来的潜在影响。当然,任何外来的观念形态和制度结构在本土化的过程中都将遭遇有意无意的修辞学洗礼,任何概念的引入也不可避免产生语意偏差。Citizenship在汉语界有着诸多表述,这不仅在于这个概念适用于西方社会政治文化的诸多语境,还在于中国自身的传统与现实语境一直缺乏其生长的土壤。但在如今的全球化时代,随着国家建设进程、公民意识觉醒与权益保障的深入,公民议题在中国也逐渐受到关注。

注释:

① Herman van Gunsteren,“Notes towards a Theory of Citizenship”,In From Contract to Community,ed.F.Dallmayr.New York:Marcel Decker,1978,p.9.

② H.Derek, Citizenship:The Civic Ideal in World History,Politics and Education,London:Longman,1990,p.293.

③ Engin F.Isin & Patricia K.Wood,Citizenship &Identity,SAGE Publications,1999,p.4.

④⑥⑦(12) P.Riesenberg,Citizenship in the Western Tradition,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2,p.xvii,xvii,272,xv.

⑤ H.Arendt,On Revolution,The Viking Press,1965,p.124.

⑧ [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7页。

⑨ 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1页。

⑩ 尼古拉斯·布宁:《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8页。

(11) 这种现代立场的概念界定可以参阅Marshall,T,H.,Citizenship,Social class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0; Bendix,R,Nation-Building and Citizenship,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 Dahrendorf,R,“Citizenship and Beyond:the Social Dynamics of an Idea”,Social Research:41:673-701; Janoski,T.,Citizenship and Civil Socia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13) Engin F.Isin & Bryan S.Turner,Handbook of Citizenship Studies,London:Sage,2002,p.3.

(14) Faulks,K.,Citizensip,London:Routledge,2000.

(15) 《现代汉语辞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801页。

(16) 《礼记·缁衣》。

(17) 《旧唐书·刑法志》。

(18) John Ayto,Bloomsbury Dictionary of Word Origins,London:Routledge,1990.pp.292-293.

(19) Peter Straffon & Nicky Hayes,A Student's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Edward Arnold,1988.

(20) 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4页。

(21) Paul Gilroy,“Diaspora and the Detours of Identity”,Identity and Difference,Ed.Kathryn Wood-ward,Open University press,1997,p.301.

(22) 《宋书·王僧达传》。

(23)[美]莱迪·史珂拉:《美国公民权:寻求接纳》,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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