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丙午改制中吏部存废的论争与吏部尚书的作为论文

清末丙午改制中吏部存废的论争与吏部尚书的作为论文

清末丙午改制中吏部存废的论争与吏部尚书的作为

刘志勇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 :吏部是清代中央人事管理部门,与明代比权力下降较大,运行中受到多方牵制且尚书兼差过多,无暇部务。丙午改制中,因与宪政要求冲突,吏部裁留成为论争焦点。基于自身利益和本位主义,改裁双方斗争激烈。陆润庠等吏部尚书为使吏部能够见纳于宪政,在体制内进行技术性改革。在机构改革与权力调整不同步的情势下,吏部最终被裁,其职权并入内阁。

关键词 :丙午改制;吏部;吏部尚书

清末新政是统治者为巩固和加强自身统治地位而进行的政治改革,是以非革命的方式,利用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自上而下进行的政治、行政和政策创新。改革中,传统与现代交织,激进与保守并存。参与改革的各派政治力量即斗争又妥协,即倾轧又徇庇。在只是消极地保住清王朝,而不是富国强兵抵御外侮的情况下,各种改革措施基本成为各派政治力量企图“保存、甚至扩大他们势力的尝试”,[1]“丙午改制”中吏部的命运恰是上述情形的真实写照。

一 、清代吏部的职责及其运行

吏部古称“天官”,为“冢宰”,魏晋以后以迄元、明,均称吏部。清代六部中,吏部设立最早,最初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蒙、汉承政三人,参政八人,启心郎一人,职在全国文官任免。崇德三年(1638年)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一人,左参政二人,右参政三人,理事官四人,副理事官六人,满汉启心郎三人,额哲库二人。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顺治五年(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八年(1651年)仍令亲王、郡王兼管部务。雍正元年(1723年)以后,常以大学士兼管部务。吏部尚书在顺康时期,品级变化较大,雍正八年(1730)后定为从一品。吏部侍郎辅助尚书,但二者并无从属关系,均分别对皇帝负责。吏部掌文官品秩、铨叙、考课、黜陟和封授。按规制铨叙品秩,稽考功过,据此定升降赏罚。吏部下设10余个机构,最重要的是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清吏司。[2]四司俗称“喜怒哀乐”,文选司掌升迁除授,叫喜司;考功司掌降革罚俸,曰怒司;稽勋司掌丁忧病故,为哀司;验封司掌封赠荫袭,称乐司。[3]

与明代相比,清代吏部的权力被大大削弱。明代会推官员虽属公推,但主持者基本是吏部尚书,只要尚书提出人选,其他人基本会三缄其口,推荐督抚等封疆大吏,情形也是如此。[4]清代吏部不但权力下降,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还要受到多方牵制。清代皇帝亲自掌握用人大权,七品知县上任也需要皇帝亲自考察,如所选非人,即使已经任命,也可随时撤回。官员到任、升迁或转任,皇帝要亲自接见。道府以上官员任命,皇帝和军机大臣商议后直接下达,吏部只负责官吏考核,为官员的升迁降黜提供参考,甚至只是办理官员的任免手续。皇帝除对正常选官方式和程序加以控制外,还通过恩赐等多种特殊方式直接选官,且皇帝还可随时否定吏部的“照例驳议”。清朝实行满汉复职制,六部中汉大臣几无实权。“凡指挥一切者,谓之当家,部事向皆满尚书当家,汉尚书伴事而已”,“若管部为满大学士,或汉人而兼军机,则实权在管部;若汉大学士管部,尚书则满人而兼军机,则管部绝不过问”。在各部属员中,最重要的是掌印和主稿,而主稿并无实权,掌印权重。据统计,在丙午年(1906年)官制改革前,“汉人终身无佩印钥者”。[5]重臣管部,导致胥吏弄权;多头牵制,造成互相推诿。“一部有满、汉两尚书、四侍郎,凡核议之事,宜允当矣。然往往势力较重者一人主之,其余皆相随画诺,不复可否。若更有重臣兼部务,则一切皆惟所命,而重臣者实未尝检阅也,但听司员立谈数语,即画押而已。故司员中为尚书所倚者,其权反在侍郎上。为兼管部务之重臣所熟者,其权更在尚书上。甚至有尚书、侍郎方商榷未定,而司员已持向重臣处画押来,皆相顾不敢发一语。”[6]至于部务委之下属造成的危害,曾任职吏部的胡思敬更是洞若观火,“部务之不振也,曹郎积资十余年,甫谙部章,京察保一等,即简放道府以去。侍郎多起家翰林,初膺部务,临事漫不訾省,司员拟稿进,涉笔占位署名。尚书稍谙练,或一人兼数差,年又耄老,且视六部繁简次序,以调任为升迁,(旧例由工调兵、刑,转礼、转户,至吏部)势不得不委权司曹。司曹好逸恶劳,委之胥吏,遂子孙窟穴其中,倒持之渐,有自来矣”。[7]

明代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拔,连大学士、尚书等都有权推荐。清代军机处成立后,吏部大部分权力为军机处褫夺,在军机处寄名之提镇、道府、州县,由军机大臣开单;任命大学士、六部、九卿、督抚、将军、都统、主考,以及选派驻外使节,均由军机处开列名单请旨裁夺。吏部只是被动的办理手续,因此,名为吏部,实际上只司签掣之事,并无权衡之权。

根据基本假定,孤石B的倾覆表现为绕E的转动,孤石抗倾覆力矩主要由重力、压力与摩擦力提供,倾覆力矩主要由外力引起。则孤石的抗倾覆安全系数:

进入宣统三年,朝廷意见已趋一致:裁撤吏部。宣统三年五月朝廷公布了内阁属官官制暨内阁法制院官制。设立内阁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印铸局、法制院。裁撤宪政编查馆、吏部、中书科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批本处。上述衙门所管事项由内阁相关部门接管。吏部裁撤后,侍郎于式枚听候简任,右丞孙绍阳以三品京堂候补,左参议毓善以四品京堂及道员候补,尚书李殿林被任命为典礼院掌院学士。宣统三年六月内阁拟定暂行章程十条,开始接收吏部印信文件。不久,度支部上奏朝廷,请拨吏部旧有衙署,建筑大清总银行。朝廷表示同意。至此,吏部从内容到形式均告消失,存续了1698年的吏部退出了历史舞台。

吏部权力运行受到上述多方牵制,但最主要的阻力还是来自军机处。据清人考察,光绪初年部臣尚能自立,到光绪末年,部臣唯军机处和军机大臣是听,甚至是惧怕。这从三先生(指顾炎武、王夫之和黄宗羲)从祀问题上吏部尚书陆润庠和都察院左副都御使陈名侃的态度变化亦可了解一二。至于各部之间掣肘问题,御史蔡金台有着深刻的认识:“闲者苦其掣而不能有为,不肖者又有所诿而不肯为。且或至于无所不为,政之不举实由于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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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丙午改制期间吏部存废的论争

1906年阴历九月二十日,朝廷正式公布了经庆亲王奕劻总司核定的官制改革方案。雍正年间设立的军机处为行政总汇,予以保留,外务部和吏部保留。1905年设立的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学部不变;户部改为度支部;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礼部;兵部改为陆军部,练兵处及太仆寺并入;刑部改为法部,主管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集轮船、铁路、电报、邮政各事业成立邮传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以上各部均设尚书一员、侍郎二员,不分满汉。宗人府、内阁、翰林院、钦天监、内务府、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等机关和部门仍旧。具体人事安排为:庆亲王奕劻、瞿鸿禨留任军机大臣,鹿传霖、荣庆、徐世昌、铁良免去军机大臣,大学士世续和广西巡抚林绍年入军机。那桐、瞿鸿机留任外务部尚书;鹿传霖留任吏部尚书;徐世昌任民政部尚书;溥颋任度支部尚书;溥良任礼部尚书;铁良任陆军部尚书;戴鸿慈任法部尚书;贝子载振任农工商部尚书;寿耆任理藩部尚书;张百熙任邮传部尚书;裁缺吏部尚书奎俊为总管内务府大臣。刑部尚书葛宝华改授都统,吏部侍郎李殿林、张英麟改授副都统(以汉人为都统,清朝三百年所未有。[9])裁缺工部尚书陆润庠监顺天府尹,侍郎李绂藻任国史馆副总裁。1901年到1905年的官制改革增加了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和学部,旧式的六部仍予保留。

1906年改革的结果,只有吏部和礼部保持原有名称,传统的六部建制不复存在,且各部设尚书一人,并不再兼任军机大臣。此次改革有11员汉大臣同时失职,其中尚书二人,为工部尚书陆润庠和兵部尚书吕海寰。其他人事安排,基本为当朝裙带,时人胡思敬称:自詹事府、国子监裁撤,科举废除之后,所改各部均设丞参,丞参皆借门望以起,非子侄,即兄弟。[10]由于职责不清,更因为“政府对改革的……实际内容毫不关心”,[11]因此,官制改革后,各部争权严重。废科举,立学堂,礼部大权尽归学部。巡警部成立后,兵部、刑部之权为警部所有,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后,权力更广,可以自聘官员、自办捐税、自练警兵、自开学堂,甚至把持狱讼和自建马路工程,俨然六部之权尽揽。大理寺改大理院后,法部基本闲置,两部门分争权限,闹得水火不容。[12]清政府内部原本就已派系林立,奕劻、袁世凯集团实力最强,瞿鸿禨与陶模、岑春煊等为清流,深得人心,满族新贵以太后为后台,已经暂露头角。官制改革本来就是各种力量角逐的名利场。几大集团在官制改革中,相互排挤,人事安排本身就是各方斗争和博弈的产物,最有权力和实力最强的部门,基本为满洲亲贵包揽,是谓满洲“联翩长部务,汉人之势大绌”(《崇陵传信录》)。关于此次官制改革及人事安排,日本《大阪每日新闻》评论到:“此次中国改革官制,其表面上不分满汉,与各部长官不兼任他职外,无改良之可观”。

把脱贫攻坚与推进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大力发展西兰花、浅水藕、大葱、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镇镇规划建设特色农业园区,通过“区中园”、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能人大户“四带动”,把低收入户融入优势特色产业链,实现农村发展、农民致富、低收入户增收脱贫。今年全县西兰花种植面积将达到10万亩,成为全国西兰花发展第一县,年可带动2万多名农户增收致富,其中2000多低收入户、4000多名低收入人口将稳定增收脱贫。

裁留之争结论未定,吏部在尚书的领导下仍继续运行。清代光、宣两朝共有满汉23人先后出任吏部尚书。满尚书任职最长者为麟书和熙敬,前者任职5年又8个月,后者任职4年8个月,最短者为崇绮和刚毅,前者仅2月,后者亦不过7月,满尚书平均任职28.6个月。汉尚书任职最长者为徐桐,在职12年又8个月,最短者为李殿林,在职1年4个月,汉尚书平均任职46.4个月。官制改革前,实行满汉复职制,以满尚书为主,汉尚书很难发挥作用,且大多身兼数职。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堂官不是互相推诿就是左右掣肘,部务委托司曹,堂官基本闲置。谙熟部务的吏部考功司主事胡思敬评论道:近数年来,昆冈好饮,裕德好洁,徐郙好优伶,奎俊好佛,张百熙好收罗浮薄名士,鄙陋者好麻雀牌;徐桐、鹿传霖治吏部,桐主严,传霖主宽,宽严不得其中,各有流弊。孙家鼐历事四朝,拘谨无过失。屡次变法皆身在其中,外虽委蛇而心实不怿。[18]关于兼差问题,御史吴钫一针见血地指出:内而部院大臣,可以忽兵、忽工、忽刑、忽礼;外而地方长吏,可以由府而道、而臬、而藩、按秩以升,不必量能而授。于是事事有滥竽之诮,人人怀传舍之心,又或一事而任数官,或一人而兼数事。[19]1897年8月至1899年12月以及1901年5月至1902年1月,孙家鼐两度出任吏部尚书。在为期2年多的第一任吏部尚书任内,孙家鼐两次出任考官(即顺天乡试正考官、会试正考官),并兼顺天府府尹、会典馆总裁官、协办大学士,朝廷又派其管理大学堂事务。在任期间,顺天府民政事务、大学堂及京城中小学堂事务、地方赈灾(安徽颍州水灾)、时务报改官报、朝廷接见端方、顺天地方案件处理等等一系列部务和非部务均需孙家鼐出面。不到两年时间,孙家鼐便身体不支,向朝廷请假一月,孙的吏部尚书职务由都察院左都御史徐用仪署理,大学堂事务朝廷交由吏部右侍郎许景澄暂管。一月后,孙家鼐病未痊,恳请开缺。朝廷又赏假一月,后又延赏两月,一直拖到光绪二十五年年末,朝廷无法,准孙家鼐开缺。在如此百务缠身、左支右绌的情况下,“外虽委蛇而心实不怿”的孙家鼐也只能告病开缺。孙家鼐之后,徐郙、张百熙先后出任吏部尚书。情形基本与孙类似,兼差过多,杂务扰累,甚至医务局和盘查银库等与吏部职责毫不相干之事,张百熙都要奉旨前往。

官制改革正式启动后,吏部裁撤的问题已从口头论争渐趋演变为实质性的制度设计,主裁和主留双方论战进入白热化。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至宣统三年(1911年)5月《申报》《大公报》《盛京时报》等国内媒体均争相追踪此事,吏部裁撤与否在中央、地方乃至民间引起极大震动(下文论争内容均来自上述报纸报道)。1906年7月清廷令各省督抚议复合并内阁、政务处、军机处、吏部为内政部一事。8月,宪政王大臣通告吏部,令其调查在部候选大小官员名次、数目及各员履历以备查核。吏部存废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

1907年9、10月间,朝廷决计裁撤吏部,并令吏部将验放人员移归内阁办理,且将来升迁选调等官均改为会推和选举。袁世凯建议将吏部并入内阁,设庸勋司办理原属吏部事宜。但军机大臣对此意见分歧较大,鹿传霖、陆润庠、荣庆也极力反对,张之洞与袁世凯无可奈何。都察院和各部官员也纷纷上奏,指斥倡议立宪之人裁撤吏部是谋为不轨。主管部务的吏部尚书陆润庠从吏部实际和改革背景出发,反对立裁吏部。陆润庠认为,目前吏部各班候选人员共约30余万人,除去未注册者,实有10余万人,以此分发各省,平均摊派每省约8000-9000人,再以死亡折算,亦有7000、8000人,一省之中突然增加如此规模的候补人员,将如何安置?此外,虽然吏部与宪政体制不合,但当下选举乡会各省尚未组织,上下议院亦未成立,若骤裁吏部,则官场益无秩序,因此应在内阁成立完备、宪法施行之际再行裁撤。

外务部成立后,位超六部,这样吏部不但在运行中受到多方掣肘,且在名义上的地位也开始下将;待到清廷准备立宪救国后,裁撤吏部的呼声日甚,到丙午改制前后吏部存废之争达到高潮。新旧两派唇枪舌剑,吏部命运则在双方论争中风雨飘摇。

结语

三 、吏部尚书的作为与吏部的最终命运

在官制改革正式启动前,考察政治大臣端方、戴鸿慈就主张裁去吏部,尽管他们认为吏部为六部之长,职在进退群僚,责任重大,但却与立宪国体制相悖。立宪诸国官吏选拔任用、奖励惩戒均由政府各部自行负责,行之多年,效果良好。而当前外、商、学、警四部职官已经开始由本部任免奖惩。其他部门官员,吏部也仅只掣签分发,因此待各部制度完备以后,就应裁去吏部,至于恩赏封爵等典仪可划归内阁管理。[13]户部员外郎闵荷生则反对裁撤,主张改革出现的新增事务可以纳入到传统六部之中。尤其是吏部,在京贵为内务府、宗人府的皇家管理机构都要归其考察,在外各衙门黜陟之权亦尽归吏部,体现的是朝廷尊贵,用人统一。因此吏部官制不必大改。[14]翰林院侍读柯劭忞认为更改官制不能仓促行事,即便更改,官制亦不能全仿外国,制度上要周密安排,慎重设计。外国制度虽可参照,但本国政体民情也不能忽视。[15]御史张世培和叶棠芾坚决反对裁撤吏部。张世培认为吏部为古之冢宰,辅助君主选拔任用人才。国家设置吏部,专任此事,如果各部均有用人行政之权,那吏部便形同虚设。[16]叶棠芾引古讽今,对外务部、巡警部、学部和商部堂官选用本部官吏的做法予以严厉抨击,“然臣考唐制,百官进叙,吏部皆得而检勘之,元载纳贿除吏,恐为有司驳正,因奏凡除六品以下官,吏部不得检勘。代宗恶其专,是吏部不司铨选,可司检勘,不然长官各置私人,超资越格,惟意所为,不有吏部孰为纠举?况恩赏封爵,执掌攸关,则吏部可不必裁”。[17]

给立于悬崖边的吏部以致命一击的是1910年5月发生的丑闻——吏部鬻官案。吏部员外郎王宪章伙同笔帖式数人挖改吏部档案,贿卖改班知县。清末庆亲王纳贿卖官世人皆知,言官弹劾亦于事无补。此案中王宪章即为庆王府的走狗,每年卖州、县数以百计,以贿款十分之五给庆亲王,自己留十分之二,其余则同辈分润。而今案发,即牵涉到吏部,又裹挟到庆王。庆王丢卒保车:“牺牲子之一身,以保我名誉,吾官尔子孙,令尔含笑于九泉”。[22]王被正法。此案牵连数十人,或斩或罚。尚书李殿林、左侍郎于式枚和右侍郎瑞良各降一级留任。后查明李殿林入闱,不予追究。贿案后吏部声誉一落千丈,力主保留者基本倒戈。庆王亦乘机落井下石:吏部积弊太深,本拟大加整顿,今竟有此贿卖官缺之事,应勿庸再筹整顿,即宜专议裁并办法。

1906年官制改革后,不再设满吏部尚书。丙午改制至清亡,先后主持吏部的分别是鹿传霖、陆润庠和李殿林,他们是吏部存废的亲历者和见证人。

1905年,鹿传霖由户部尚书调任吏部尚书,同时兼署工部尚书,后于1906年开去军机,专管吏部事务。在任期间,处理吏部职权内的事务主要有三件,一是筹拟工部裁缺官员去向办法,二是查核民政部分厅知事陈友璋冒称道员案件,三是组织讨论城固县知县改缺一事。1906年11月,鹿传霖接受朝廷委派承修景陵、裕陵工程。后朝廷实授鹿传霖为军机大臣,查办归化城垦务大臣贻谷案。与上述吏部尚书类似,鹿传霖也是东奔西走,职任内于吏部事宜多无建树。

在吏部地位急剧下降且随时都可能被裁撤的情势下,陆润庠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接受朝廷任命,出任吏部尚书。在为期2年6个月又11天的尚书任内,为使吏部职责能与新官制相符和适应宪政要求,更为避免吏部被裁,以“谨慎且践行”见长的陆润庠集中所有精力处理部务,并在体制内着手进行改革。从接手吏部到被朝廷授予协办大学士前,陆润庠几无兼差,工作主要在吏部,这给了他充足的时间专注部务。主持工作期间,在陆润庠的筹划、推动和倡导下,吏部先后制订和修订了保送举人考试后录用办法(1907年5月)、治学馆章程、地方学务佐治官员回避办法(1907年6月)、法部司员变通补缺轮次办法(1907年8月)、考验外官章程六条(1907年9月)、州县两途部选旧例(1908年5月)、整顿吏治方针(1908年12月)、调用人员办法、部属签分办法(1909年2月)等规章制度。在整顿部务以及推行渐进式改革的诸多措施中,具有近代特色的主要有三项:一是放权,把州县官员的管理权下放到省,地方行政基本实现科层化;二是建立了试用制度和培训制度,初次任职的“改选班”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试用期,试用合格才正式任用,同时对候补州县进行近代行政知识培训;三是改进官员考绩制度,不但纠正传统考核过于严苛的做法,而且细化考核等级并将实际考核结果向全社会公开。[20]为使吏部能够见纳于宪政,并在官制改革中保有一席之地,陆润庠主持拟写了吏部改革规划。规划按年设计,第一年决定停选州县,并设计改选章程;第二年审核制定官员之中月选人员统计表,各项分发人员统计表,各省考核州县最优等、优等、中等人员统计表;第三年增修各省道府以下新设旧有缺目一览表,行查各省在籍候选佐杂教职实存人数;第四年实行停选佐杂教职,推行文官考试、任用章程;第五年颁布户籍法并增订隐匿脱漏户籍处分条例,颁布新定内外官制,改订京官、外官行政处分办法;第六年拟订限制各项劳绩章程,设立行政审判院;第七年试办新定内外官制,改定州县等官回避本籍章程;第八年变通旗制,制定满汉官缺归并办法;第九年于宪法宣布后,确定吏部办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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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顿部务并从技术上对吏部进行改革的同时,陆润庠本人及他主导的吏部再度多次向朝廷申明吏部地位的不可替代。“查吏部一职仿自周官之置冢宰,其时公孤论道,略如顾问之长,而冢宰统摄百官,实隐负总理内阁之责。自汉置丞相,职任始殊,魏晋以后,增定六曹,吏曹遂同为行政之一部,二千年来未之有改”。而且,吏部的存在与宪政改革并不矛盾,“顾外国先有民会而后官长为之代表,故吏部不必有。中国先有官治而后民族蒙其保护,故吏部不可无”。“我国家内建十一部,外建二十二省,额设经制员缺不可胜数,而得以大小相维、指臂相联者,无他,由吏部为之综核耳”。即便宪政已行,吏部仍是不可或缺,“数年以后,宪政诸事初具规模,而合格之官吏未必遂能多得,则异时以政府当议院之冲,仍必以吏部承政府之后,而后黜陟之权不为所制,此办法之所宜预筹者也。”当上述九年改革规划拟妥之后,支持吏部保留的官员甚至乐观的认为“可保吏部十年不裁”。[21]

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心境下,陆润庠潜心吏部事宜,正当吏部的日常工作和改革整顿渐有起色之时,陆润庠被调离吏部,接任者是正黄旗汉军都统李殿林。李殿林入主吏部时,吏部存废之争仍在继续。主留和主裁双方各持己见,朝廷也是今天决定裁撤,明天又决定保留。媒体报导也是此时宣称“吏部今年之难裁”,彼时又言“吏部毫无保留之望”。吏部自身也在苦苦支撑,以厘定1910年京师官制及编订文官考试任用章程、延长学治馆法政班学习年限等事宜相拖延。尚书李殿林、侍郎于式枚和吴郁生等更是反对将吏部并入新内阁,并决意向朝廷抗争。

三峡职院传统的人才模式沿用大多数职业院校的“2.5+0.5”模式,即五个学期的校内教学加一个学期的顶岗实习。高职院校要培养适合企业的高端技能人才,其专业建设要做到以下四个必须(见图2):

此外吏部权力在运行中还受到六科给事中的监督。六科给事中的吏科稽核人事,考察文官铨选,监督文官考试;凡京察册籍和各省大计册籍,都报送吏科稽核。清制各衙门每月两次将应行公务造册分送科道,科道每月注销一次。在注销时,重点审核有无遗漏事件,有无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有无逾限不完。在京衙门,科道以六部为重点监察对象,对吏部的监察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监察京察。京察时先由各衙门自行考核,填写考语事迹,造册于三月初五日以前封送吏科,吏科、吏部考功司、京畿道各自封门查核,然后会同评议,将结果写成题本上呈皇帝。二是监察大计。各省大计册籍,汇总于督抚,由吏科会核具题,然后上呈吏部。三是监督文职画凭。清朝文官赴任分为不给凭和给凭两种情况。凡在京满汉官员就任京职,无论初任、补任均不给凭,到任后五日内由该衙门咨报吏部。其他官员赴任皆给凭,并依凭限查核官员是否按时赴任。清代司道以下各官,命下五日内由吏部文选司缮写文凭用印,送吏科填限,吏科定期令各官到科画凭,依限填注,并于十日内送吏部。经历以下杂职等官,由督抚转发文凭,该员领凭赴任后,取具地方官文结,报吏科存案。

此后,吏部存废的论争和制度设计时兴时寝,中央上层的意见左右摇摆,难以统一,但无论裁撤与否,吏部权力已失确是既成事实。吏部尚书陆润庠感慨到:本部虽未裁撤,而奄奄一息,仅存形式,各部院缺分竟一律自行奏补,吏部仅管理档册。外省亦仿效中央,督抚对于增设官缺,均自行奏留外补,由此,三年内吏部必致无事可办。

丙午官制改革是清末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机构设置及调整成为改革的主要内容。在设立新机构,废除或整合原有机构的过程中,因政治权力的干扰和利益分配的失衡,导致官制改革举步维艰,这从吏部的被裁过程就可窥见一斑。吏部是清代最早设立、最后被裁的一个部。虽然与前朝相比,吏部的重要性下降,但它却是朝廷整个用人体制的一个枢纽,是专制制度下用人透明的一种形式化的制度设计。清廷欲行宪政挽救危局,那么与宪政体制相违的旧体制以及为宪政国家所无的机构便成为改革的主要障碍,位处六部之首的吏部显然就是这类机构。从吏部存废之争的整个过程看,大多数官员是站在政治的层次来论辩吏部是否与宪政体制相合,而极少有人从行政的或者技术的层次来考虑吏部究竟应如何进行改革。在变革的时代,表达主张提出意见固然重要,但有改革意愿的人,首先考虑的应该是“行”,用行动诠释改革才是对待改革的正确态度。[23]从这个角度看,吏部尚书陆润庠的作为便显得弥足珍贵。吏部被裁已是现实,但吏部是否真的就为宪政体制所不容,时人在理论上并没有明确的回答。无论是专制政体、还是立宪政体或民主政体,用人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国家都需要有相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合理而高效的选用人机制才是社会由“统治型治理模式向管理型治理模式”转变时所需要的。陆润庠为吏部能够存续所做的改革探索,恰是朝这一方向做出的努力。

注释 :

①章开沅,林增平.辛亥革命史,中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392。

②元载时为唐朝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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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即满:英桂、载龄、灵桂、广寿、恩承、崇绮、锡珍、麟书、熙敬、刚毅、敬信、世续、奎俊;汉:毛昶熙、万青藜、李鸿藻、徐桐、孙家鼐、徐郙、张百熙、鹿传霖、陆润庠、李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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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贻谷案是清末大案,据学界研究,鹿传霖、樊增祥等人在查办此案中均不同程度地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贻谷在吏部考功司和文选司任职的儿子和侄儿为搭救贻谷也到处行贿。详见张世明:《清末贻谷参案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进行着自我完善的实践活动。回顾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没有思想的解放作为前提,没有观念的转变作为契机,就不可能拥有行动上的实际力量推动社会向着既定的目标不断发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实践都需要在一定的目标取向中去完成,而这种目标取向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人们对于历史以及未来的自我认知及合理预期。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始终坚持着在反思问题与变革现实、增长目标与实现预期有机统一的维度上进行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发展。

⑤章程内容如下:1.京官不分满汉一律酌补。2.州县以上外补各缺酌量变通。3.佐杂各缺一律酌补。4.停止京外各项选班。5.陵寝各缺应划归内务府。6.丁粮等项处分宜定划一办法。7.命盗汇奏案件暂行停办。8.丁忧、起复、更名、复姓、归宗、过继、改籍等项分别划归叙官局民政部办理。9.封典、荫袭、议恤、查斋、搢绅、篆拟印模等项分别划归叙官局礼部印铸局管理。10.学治馆归并学部接办。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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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38-41

[3](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M].北京:中华书局,1984.131.

[4](清)赵翼.廿二史劄记校正[M].王树民,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84.771.

[5](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1313.

[6](清)赵翼.檐曝杂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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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恽毓鼎.恽毓鼎澄斋日记[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280.

[20]高小平.中国最后的状元相国陆润庠[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4.118-121.

[21]张季.清季官制改革中吏部裁撤历程考[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

[22]荣孟源.近代稗海,第11辑[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141-142.

[23]张康之.中国最后的状元相国陆润庠序——兼论清末社会治理变革的经验与教训[J].中国行政管理,2014,(10).

中图分类号 :D69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5647(2019)01—0051—07

收稿日期 】2018-11-05

作者简介 】刘志勇,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政治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 :马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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