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制度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就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较为紧迫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国际比较,并提出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的构成与运作方式
德国:德国的养老金保险按工人、职员、矿山行业设立三个独立的保险系统,此外,还有公共部门职工、铁路职工、邮政部门的职工的补充保险系统。除官员外,其他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保险。德国养老基金的使用按“挪用法”原则。即:对退出就业活动者支付养老金是靠在业者交纳的保险费运转的,也就是所谓“两代人之间的契约”。
雇员的保险费为投保人毛工资的18.7%,雇主和雇员各交纳一半,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补贴。保险基金的服务对象指因老或病、伤而退休者,投保者逝世后,其遗属继续享受养老金。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在职期间的收入与全体雇员平均收入的系数、个人投保时间、领取养老金的全体雇员的平均收入和每一投保年的年增率。
德国养老金的目标在于养老金应足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计,维护其购买力。养老金增长略滞后于工资增长。
美国: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凡交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享受养老退休金,62—65岁间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养老退休金。此外,对于参加保险的因伤残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美国的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工薪中(雇主与雇员分担)扣除。每人都有一张个人社会保险卡,保险卡上注明应缴纳款额,一般为工薪的7%,全美90%以上的公民都参加了这一保险。对于未投保的老人,在1974年前,由联邦政府提供援助资金,州政府负责管理。1974年,由联邦政府按全国统一标准发放。
英国:英国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凡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都可得到基本养老金,而附加养老金只有平时按规定金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公民退休后方可得到。附加养老金的多寡由公民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时间的长短决定。交纳保险金的时间越长,附加养老金就越多。对于延期退休者(男65—70岁,女60—65岁),本人不再交纳保险金,雇主代他交纳。如果丈夫已经退休,而赖其收入生活的妻子还不到退休年龄,丈夫可以领取较多的养老金。在英国,年满65岁的男士,年满60岁的女士即可退休并有资格享受养老金待遇。公务员年满60岁即可退休,年满65岁的,强制其退休。
北欧国家:这里指瑞典、丹麦和挪威。北欧各国是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国家,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险,人人受益”。在瑞典,养老退休金包括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约为退休前工资的70%。1976年前社会福利和保险的经费主要来自各级政府。1976年后,虽然政府补助部分大为减少,但法律规定由雇主代雇员交纳保险金和所得税,受雇者仅交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在1986年社会福利和保险费中,雇主交纳占40%,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分别占24%和28%,基金利润占8%,。在北欧国家“人们在国营医院里出生,然后进国营的幼儿园,由国家资助上大学,如果失业,可参加国家安排的培训班,最后在国家的养老院安度晚年”。这就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
日本: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具有多层次、多部门、多项目的特点,比较复杂。日本的养老保险属于公共年金范畴,是一种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日本养老金的经费由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在企业,劳资双方每月各交工资的一定比例。例如,女职工交纳5.65%,男职工交纳6.2%,矿工6.8%,企业主按工资总量的17%交纳;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7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交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 非受雇者的国民年金保险,个人每月交纳6740日元,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除养老金制度外,还有所谓老年福利年金。领取这种年金者不须交纳保险费,年金额为18万日元,月额为1.5万日元。 这种福利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故有严格的收入限制,如6 口之家年收入不超过876万日元等。
二、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的管理方式的共同特点,是社会保险和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不是单纯由中央政府一个层面来管理,这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因此社会保障管理在西方流行的是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两级制。
英国的社会福利与保障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该部有6 个重要机构,即部务管理委员会、国家卫生系统管理会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健康及公民社会服务政策委员会、社会保障政策委员会和政策研究与协调委员会。
美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总体上由政府主办,但政府总是尽可能地将项目管理权下放到各州、地方和基层机构,发挥各级力量进行管理。这样的目的一是为了减少经费发放中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节约行政开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为了减少联邦政府在福利事业上的巨大开支,把部分福利项目由中央转移到地方,由它们委托或资助私营企业、群众团体去办理,政府给予其工作上的方便。美国社会保障项目的管理逐渐形成了由中央、地方、企业、社会团体、私人机构、个人等多层次构成的体系,各层次各行其职,互相配合,组成庞大的社会保障管理网。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系统分散管理的,虽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管理系统,但是都由中央各主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各地分支机构的主要官员,由中央主管部门直接委派。日本在管理方法上有三个层次:政府集中管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的专业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的具体日常业务工作;社会团体协助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事业和事务工作。
日本的社会保险管理分工明确,属于法定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属于法定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或委托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属于自愿性的个人年金储备保险,一般由人寿保险公司办理。
从宏观看,德国的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主管社会保险政策。该部设立一个社会养老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提交书面报告,预测今后15年法定养老保险的收支发展状况,并就保险费率、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的调整提出建议。联邦政府每年还要向议会提交法定养老保险发展的报告,由议会决定每年养老金的调整幅度。
从微观看,德国各州共有48种由各行业自己组织的联合养老机构,同时还有对工人设立的18个州立保险机构、1个联邦铁路保险机构和1个海员保险机构;对职员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对矿工的联邦矿工保险机构;对农民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这些机构是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主干。
德国各养老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机构的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均由投保人及其雇主各派一半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6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确定机构章程,选举理事会, 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置,在法律范围内制定保险业务的补充规章制度,确定保险业务经营战略,批准预、决算,决定人事任免等。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权力,由它任命的干事长负责主持日常业务。
三、养老保险政策的国际比较
总体上来讲,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行收入与财产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之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奉行什么样的政策目的,由于各国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差异是会有很大不同的。
北欧三国把为每个社会成员谋福利看作是社会集体的责任。在那里,社会福利分配中的市场机构受到重大限制,国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把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普遍化、法律化的方式,国家在实际上包揽了全体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福利。福利国家制度在北欧三国已不再是某种边际性、补助性政策,而是变成了基本国策,变成了基本社会制度。这种社会虽然比较安定,但国家包袱沉重,一旦经济发展放慢,财政危机就显得十分突出。
除北欧三国外,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的分配仍然以市场为主导,国家只起从属的、辅助性的作用。这些国家假定的原则是:绝大多数人能够谋得自己所需的福利,国家只帮助少数不能“自助”的人。因此,这类国家被称做“边际性福利国家”。
美国是讲究自由竞争的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更注重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保险业落后于西欧、北欧国家。所以,分配中贫富悬殊的发展趋势长期存在。
在美国人心目中,过多的社会福利是鼓励懒惰。日本基于东亚文化传统,注重发展“单位”福利事,社会保障业尚欠发达,因此,在养老社会保障方面,它都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
德国、英国的社会保险是介于北欧体系和美国体系之间的,只是近期来逐渐在向北欧体系靠拢。不过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反应灵活,总是处于变革之中。
纵观上述国家的养老保障构成与运作方式可知,从制度组织和政策安排上看,西方养老保险是一个三位一体的体系,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社会保障开支的资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政府规定和法律,按在职时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保险税,以作投保,社会保障开支的一部分,特别是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政府从国家税收中给予弥补。社会保障投保费实际上是一个税种,它是有法律强制性的。从根本上来说,投保中的个人义务大一些,要享受社会保障收受,就得依法投保。
同时,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不同点,如北欧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养老保险计划设立的出发点是平等地给居民分配福利。而英国则强调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德国和日本则把重点放在受益人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基点上,即所谓“福利与贡献挂钩”模式;而美国属于混合型。
从上述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在养老保险的运作方式上,可采取西方国家的“三位一体, 个人为主”的作法,建立工卡、纳税和退税制度,建立个人收入——纳税帐户,作为发放退休金的依据。
2、作为发展中的国家不宜采用福利国家的养老金政策, 应贯穿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将个人的工作业绩,贡献和养老金发放联系起来,可采用日本和德国的模式。
3、在养老基金的管理上, 尽管国内有些学者提出采用统一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养老保险金,但我们认为作为短期改革计划,宜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即暂时维持目前各行业的社会养老金管理方式。因为国家目前尚无能力来建立统一各行各业以及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但是作为长期改革计划可以集中管理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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