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管理改革:权利调整与法治构建论文_王冰

土地规划管理改革:权利调整与法治构建论文_王冰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 临沂 2763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适合土地利用的发展模式,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也提高了土地带来的经济效益。本文主要探讨了土地规划管理改革方面的权利调整与法治构建。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改革;权利调整;法治构建

前言

近些年以来,有关文件更多涉及到整体性的土地利用以及土地规划,此项举措在客观上增强了针对耕地的全面保护,同时也健全了用途管制。然而不应当忽视,受到较多要素的影响,新形势下的土地管理并没有实现全面的权限下放,整体上仍然欠缺健全的管理流程以及管理模式。为了从根本上改进现状,负责土地管理的有关部门就应当转变认识,各地也应当构建良性的土地权属规范机制,全面提升综合性的土地管理实效。

1推行管理改革的重要价值

我国拥有很大面积的国土,对此如果要推进全方位的管理,那么整体难度仍是相对较大的。推进土地管理的全方位改革,关键应当落实于高效化,因地制宜给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流程。现阶段与土地有关的所有权及其他各项权能并没有真正予以明确,整体表现为混乱状态。受到此种状态带来的影响,农民就变成了受害方。在情况严重时,农户原本拥有的土地甚至将会遭受剥夺,以至于呈现了复杂度较高的土地关系。究其根源,就在于建立于公有制前提下的现行土地管理仅仅关注了使用权,但却忽视了最根本的所有权。作为公有主体而言,针对特定区域的土地就能予以全面管理并且实现合理分配,在这之中涉及到多样化的生产资料。然而与此同时,公有主体还可能涉及到其中的某些个体,但是个体本身并不拥有相应的所有权。较长时期以来,土地产权整体上仍缺少完善性与健全性,因此出现了虚置产权的不良现象。因此可见,如果要从源头上消除此种弊病,那么有必要推进全方位的土地改革,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构建家庭联产的机制。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而言,与之有关的占有状态也是各异的,因此土地管理如果要实现全方位的改进那么还需密切关注其中的差异性。

2权利调整

2.1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利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内容相当宽泛,常见的有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及排水地役权、建筑物地役权等。就相邻关系而言,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产生是为了更加便于生产和生活的法定义务,而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的需要而自行约定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从本质上讲,相邻关系是土地或房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和限制。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相邻关系有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都是一定必要的生活需求而发生的。而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眺望权也包含在内,从相邻关系本身的内涵出发,眺望权也并不符合相邻关系产生所需的必要条件,又无法控制在一个合理使用的限度之内,因而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下,眺望权也不能得到其应有保护。

2.2环境权

相邻权和地役权只是为相邻人设立的最低限度的温饱型保护,眺望权比起二者来说,更接近于一项奢侈性权利。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毗邻关系,但眺望权并非仅仅依赖相邻地域,还包括景观之间的视线范围内的其他不动产,行使权利调整范围广,这就要求从别的权利体系着手解决类似的权利引发的困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近年来学界中对环境权的热议一直居高不下,环境权是环境资源的合法使用权和获得精神美感权的途径,其实现被赋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享有者实际的利益补偿。环境权的性质争论最初是从私权的研究角度出发的,学者们认为环境是私权主要考虑到环境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一项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以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社会权来看待,既是法律权利,同时又是然权利。其客体是环境及其要素,这里谈到环境及其要素兼具财产价值和生态价值,是在价值表现出一种公益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环境权的具体内涵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在适宜、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活动的权利,而这项权利的内容不仅包含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也包括一些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请求权等等。也就是说环境权既是一项实体性权利也是一项程序性权利。

3推进土地整治法治建设的总体考虑

一是统一土地整治的概念及具体形式。目前,“土地整治”概念较多,内涵不一,存在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不同概念。土地整治立法首先需要统一土地整治的概念。土地整治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不合理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等。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土地整治机构的职能。明确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职能,明确各级土地整治机构设置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定位和业务边界,并对土地整治涉及的财政、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建设等部门的分工做出安排。

三是规定土地整治程序。土地整治权作为一项公权力,法律只有对土地整治权行使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防止相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当侵害。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土地整治的程序,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两个层次,明确每个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当事人的权责与义务。要构建土地整治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土地整治的组织、形式与步骤,为公众参与土地整治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四是规范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权属调整是土地整治过程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环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整治立法大都制定了权属调整的程序及规则,中国土地整治立法也不会例外。按权属调查、权属调整方案形成、权属调整协议签订、权属异议调处、权属变更登记等不同环节,分别制定相应的程序与规则。

五是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与土地征收权和土地规划权不同的是,土地整治权这一公权力完全可以选择市场化、私法化的实施机制,甚至可以授权土地权利人自行开展土地整治。在土地用途管制框架下,建立各类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或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制度,规范指标流转,防范指标市场风险,保护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促进不同地区土地开发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有权力(利)必有责任,明确土地整治中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是土地整治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按责任主体不同,细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的法律责任;按责任性质不同,细化损害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阻碍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等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

我们要加强他们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并清楚地了解非法占用土地资源会带来的危害,从思想上改变他们,取得他们的信任,促进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进行。要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进行合理的规划,保证社会经济建设绿色稳定的提升,在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上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谭善凯.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基础理论研讨,2017(3):16.

[2]王建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若干问题初探[J].山东国土资源,2017(2):24.

论文作者:王冰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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