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奖励与衍生待遇的区别与关系_科技论文

我国科技奖励与衍生待遇的区别与关系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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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针对科技奖励周期、等级、时效期、来源构成、实施范围等几方面对科技奖励与派生待遇的区别进行了探讨,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指出科技奖励与派生待遇都具有激励、竞争和导向功能,达到了强化奖励的效果。

关键词 科技奖励 派生待遇

科技奖励的目的是以各种形式的表彰、褒奖与激励承认科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是社会对科技事业和科技进步作用的崇高评价和反馈,并期冀通过奖励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明确的社会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后来人,为科学技术事业献身。科技奖励是一种社会行为,属于上层建筑。一般我国科技奖励获得者除被授予一次性资金和荣誉证书外,在获奖后相当时间内,还享受一系列荣誉和物质待遇。人们把这种发生在获奖之后的社会现象称为奖后派生待遇。奖后派生待遇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只要开展科技奖励,就必然产生奖后影响和效应。

自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我国科技奖励正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前进,并不断补充完善,使之适应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形式。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指出:“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的力度。”随着科技奖励强度的提高,奖后派生待遇也在不断提高。科技奖励与派生待遇之间有何区别?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

1 科技奖励与派生待遇的区别

1.1 从周期、等级、强度与时效期看

科技奖励是有固定周期、规定等级的,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奖励周期是两年评一次,奖励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对应的奖励强度分别为6万元、3万元、1.5万元、0.6万元;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周期是每年评一次,奖励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对应的奖励强度分别为4.5万元、3万元、0.6万元; 国家发明奖的奖励周期是每年评一次,其奖励等级与奖励强度和国家自然科学奖相同。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奖励项目,根据奖励条例和科研实际情况,这就意味着奖励的分配,获奖者至少有五人。以国家一等奖的奖励强度为例,分配到各人的平均资金,按我国目前的物价和中级职称知识分子的平均家庭收入情况看,奖金对改善获奖者个人家庭经济影响的时效期还不到两年。因此,可以说国家级科技奖励中的物质奖励只具有象征意义,时效性短,不会对获奖者家庭经济状况产生根本性影响。

科技奖励的精神奖励在获奖者后续的工作、生活、地位的正向变化中,反复起到催化作用和影响,尽管这种奖后的派生待遇没有固定周期,也没有固定等级,但由于存在时间效应的缘故,社会在很长时间内会不断给科人员更多的奖励,诸如各种性质的奖金、奖品、住房、专项基金资助、津贴等等,因而奖励的时效性也就越强,这种时间效应使得科技奖励的长效作用能满足科技人员的高层次需要,对广大科技人员具有很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1.2 从来源构成看

科技奖励制度起源的一种解释是从心理学上去寻找依据,把它归因于某种心理需求满足模式的产物。马洛斯的心理学把人类的需求结构分为五个层次,即(1)心理的;(2)安全的;(3)社会的;(4)尊重的;(5)实现自我的。他认为,只有当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 人类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以这种心理学的理论作为依据,去考察科技奖励制度的起源,就可以把科技奖励制度看作是一种制度化的心理激励形式。

对于科技奖励制度起源的另一种解释是一种社会学的解释,它是由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罗伯特·默顿提出的,其模式的核心就是把科技奖励制度看作某种功能强化所导致的产物,是某种功能强化制度。由于科学奖励制度既是独创性认知功能的强化制度,又是潜在的经济权益保障制度,因此,它的产生和形成,即受制于科学的建制目标和规范结构的内在要求,同时又受制于科学活动中所体现的经济因素。科技奖励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

奖后派生待遇现象的来源则需要用时间效应理论来解释。时间效应定义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科技奖励的核心是一种荣誉价值分配,自然,对获奖者最重要的是奖励的荣誉价值,而不是其他。第二,科技奖励的荣誉价值通过多种的社会互动关系,能够派生出一系列奖励现象,从而使科技奖励产生其它社会属性。第三,除了荣誉价值近似恒定不变外,其它奖励属性可能会变。所以,时间效应是用于科学家已获奖励后的待遇不断强化的一种解释。

1.3 从具体内容看

我国科技奖励体系是由政府奖励、民间奖励、社会奖励以及企业重奖等多元化奖励模式组成。其中政府奖励在我国科技奖励系统中有重要地位,且系统发育比较健全,它包括国家级奖励,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奖励,如科技进步奖等。政府奖是由国家法定颁给的,有规定的奖励条例,奖励内容,奖励周期不可变,是必须执行的,奖励分等级,有数量,有强度,奖励对象是科技成果(当然成果是由人完成的,在奖励成果时也必须伴随着对其完成人的奖励)。至于各种民间奖励、社会奖励,大部分有章程规定,有周期,奖励对象是人,奖励强度和数量也固定。还有“企业重奖”,虽然其物质奖励强度大,但数量少,也不固定,且它是直接与获奖者的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挂钩的(表1)。

表1 部分全国性科技奖励一览表

名 称

类别

奖励周期

奖励强度数量

国家自然科学奖

政府 2年 6万元/一等奖几十项

国家发明奖

政府 1年 6万元/一等奖几百项

国家科技进步奖

政府 1年 4.5万元/一等奖 几百项

王丹萍科学奖 民间 1年 8万元/人几人

"国氏"博士后奖

民间 1年 1万元/人10人

何梁何利其金奖

民间 1年 10万元港币/人

几十人

何梁何利基金优秀奖

民间 1年 100万元港币/人 几人

亿利达科技奖 民间 2年 10万元港币/人

5项

陈嘉庚奖 民间 5万元/人几人

但是,奖后派生待遇却是由地方基层单位根据各自情况给获奖者个人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无统一规定,没有确切的标准,奖励内容也是可变的,既无周期性,也无数量规定。如西南交通大学规定:凡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学校将按与上级相同金额给予奖励。南京大学规定:凡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特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有关人员,由学校奖给国家给奖额两倍的奖金,得奖项目主持人晋升二级工资,提高二档校内住房标准,项目列名得奖人员晋升一级工资,晋级者退休工资不打折扣。兰州军区对获全军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者,可以提前2至3年晋升专业技术等级。山东省规定: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和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主要以获得科技奖励为基本条件。可见,派生待遇各种各样,归纳起来可分为荣誉待遇和物质待遇两大类。荣誉待遇有:奖章、奖杯、荣誉证书,全国、省、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术界的名人,如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十佳青年”等荣誉称号,晋升职称,聘为名誉教授、顾问等,通过传播媒介宣传其事迹等等;物质待遇有:奖金,各种奖品,干部聘用,提薪,职称晋升加工资,提高离休退休金标准,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住房标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科技津贴,给予各种奖励基金或专项研究资助经费,改善家属待遇,如家属户口农转非,调动配偶或子女工作,组织休养、出国考察和进修等等。

1.4 从实施范围看

目前我国科技奖励可分为综合奖、学科门类奖和专项奖三类。综合奖旨在奖励有杰出贡献的科学家,对科学家的研究领域没有任何限制。例如,何梁何利基金奖、求是奖、中国青年科技奖。学科门类奖有两个层次,一是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分别奖励,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二是具体学科奖,如吴健雄物理奖、陈省生数学奖、振兴中医奖等。专项奖对奖励范围有严格控制,但也最有特色,如全国科技实业家创业奖,专门奖励在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商品化、集团化、国际化和培育新兴产业,塑造现代企业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的优秀科技企业家。又如李氏基金会的“回国奖”,专门奖励在国外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后,而主动回国的中国学者。

我国目前的奖后派生待遇没有统一规定的模式,完全由各基层单位根据各自情况灵活设定,但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对于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人员,第一,给他们立功授奖并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如199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和一级英雄模范奖章,以表彰钱学森为我国科技事业作出的杰出贡献。又如某些省规定对获国家级科技奖励者授予全国“五一”劳模奖章等。第二,提高他们的退休费标准,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如中科院规定:获国家级科技奖励者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15%;山东省规定: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有关人员可享受政府津贴若干元。第三,在他们中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并给予各种专项科学基金资助。第四,提前晋升职称。如兰州军区规定:对在科研上获得全军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提前2至3年晋升专业技术等级。第五,提高住房标准。第六,晋升工资。第七,奖励奖金和其它奖品(含高额奖金和小汽车等在内),等等。如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对获国家级科技奖励者均奖励他们不同等级的奖金并提高住房标准。

1.5 实施原则看

科技奖励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准确性原则。它是科技奖励的一条首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获奖的对象(人或成果)应当准确无误,是在可能的候选人或成果当中最有资格授奖的。第二,客观性原则。它是由奖励的准确性原则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原则。评审失去了客观性,奖励就失去了准确性。第三,适宜性原则。适宜性包括奖励时间、周期和奖励数量、范围、等级、强度以及成果署名数额等方面的适宜性。为使科技奖励能及时充分地发挥作用,适宜性的要求就是科技奖励所应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第四,庄重性原则。庄重性是通过严格的申请条件,认真的评审过程和隆重的颁奖仪式庄重体现的。科技奖励的庄重、热烈并大力宣传,造成一个时期的科技氛围,这对于强化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大有益处。

而派生待遇是奖后作用现象,由于存在时间效应的缘故,它是奖励的奖励,是对科技人员的一种二次承认,它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原则,是随机的,它的实施取决于各级领导对科技进步政策的认识程度,对知识分子的态度以及本单位的社会生态环境等。

1.6 与张彦同志商榷

张彦同志在其《科学价值系统论——对科学家和科学技术的社会学研究》一书中提出:“在我国,物质部分的奖励主要不是奖金的形式,而是由荣誉奖励的“含金量”的形式表现出来。”他认为:“在我国,物质奖励主要由荣誉的“含金量”形式存在,这样它就不再是一次性分配了。这不仅扩大了“榜上有名”和“榜上无名”的分配不合理,而且容易使荣誉奖励降格,失去许多精神意义。”我认为这种提法是将科技奖励中的荣誉奖励与奖后派生待遇等同在一起。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国人民生活总的讲还不太富裕,因此,目前科技奖励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奖励为主。科技奖励中的物质奖励这一部分的确不高,但是,科技奖励中的精神奖励,会由于时间效应之缘故派生出种种奖后待遇,这种由科技奖励的荣誉引发的派生待遇具有长期性和终生反复享受的性质,这就更增强了人们对荣誉奖励的注意力。但如果把荣誉奖视为隐含过多物质利益,而提出减少荣誉奖励的“含金量”,是将科技奖励和派生待遇二者混为一谈,会使人们误把派生待遇这种正常但又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视为荣誉奖励的“含金量”,不能正确看待奖励和派生待遇之间的关系。当然,奖后派生待遇也存在某些负效应,过度的派生待遇可能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且派生待遇受许多因素影响,关于这些,本文暂不讨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只要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就必然引发派生待遇。另外,1992年由珠海市带头,在国内掀起的企业重奖现象,确实对促进社会崇尚科技,激励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与科技奖励的派生待遇也有着本质不同,这种重奖,其奖励与科技人员所直接创造的价值成比例关系,这种奖励是一次性的,没有形成制度化,它可以对科技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产生极大的变化,但它却不能代替国家科技奖励,其轰动效应的时效性有限。

2 科技奖励与派生待遇的关系

2.1 科技奖励与派生待遇是因果关系

只要开展科技奖励,就必然产生奖后影响和效应即派生待遇,它们是因果关系。任何奖励都是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个科技人员获得了奖励,尤其是获得了高层次高等级奖励,意味着社会对他工作的承认和肯定,其获奖后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在与奖励级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会增高、加强,这对于他们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以至一生中的工作、声望和争取更大的社会承认等方面都会产生正面影响。科技奖励的荣誉奖励强度,会在获奖者后续的工作、生活、地位的正向变化中,反复起到催化作用和影响。从理论上看,这是由于时间效应的缘故。时间效应使得科技奖励的长效作用能满足科技人员高层次需要,具有很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因此科技人员对精神奖励十分重视。例如,1991年摘取世界油菜科学奖桂冠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傅廷栋,于1972年开始,带领课题组的同志们长期艰苦探索,育成了目前我国推广面积最大的优质低芥酸杂交油菜品种。这一成果最近被评为1995年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相继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劳动模范”、“湖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称号。1995年,他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在我国现行条件下,科技人员获奖成果作为科技人员的重要业绩,进入档案。科技人员之所以重视奖励中的荣誉成份,则是由于具有高强度的荣誉奖励带来巨大的社会威望,社会威望带来一系列的派生待遇。这种奖后产生的极强的“派生待遇”现象是其他任何国家的科技奖励中所没有的,是典型的“中国特色”。它充分说明了:在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尤其是“脑体倒挂”,科研人员第一层次需要的满足和改善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派生待遇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只要获奖,就必然产生派生待遇,进而间接影响获奖者的科研活动。奖励的权威性、公正性、奖励强度、派生待遇影响到奖励的社会效果,而奖励效果又影响到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

2.2 科技奖励与派生待遇同样具有激励、竞争和导向功能

(1)从激励角度看

科技奖励就是要为科技工作者创造一种满足高层次需要(包括“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社会承认的需要”)的条件,激发他们的创造动机,使之产生实现目标的特定行为的一种激励活动。它的实际效果表现在:肯定科技人员的工作,强化社会的科技意识。我国科技奖励受到国家的重视,国家级科技奖励定期举行庄严的授奖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介广为宣传,使人们认识到科学技术对现代文明的促进作用和科技人员劳动的社会价值,从而有利于激励人们形成一种崇尚科学、尊重科技人才的社会风尚。

派生待遇仅是获奖后带来的变化。一般说来,派生待遇没有专门授奖仪式,在宣传力度上也远比科技奖励弱。但是,派生待遇使科技工作者直接从科技奖励中体会到“奖励是一种激励”的具体含义,更加激发起从事科学研究的动力,使获奖者不断做出新成就,对促进科技奖励和科技活动具有重要、明显的积极作用,也可促进科学精英、学术权威的形成和科学活动资源的合理分配,发挥获奖者的榜样作用,它可以为获奖者所在单位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从部门利益来讲,奖后通过派生待遇显示本单位的综合实力,则有利于维持或提高本单位的知名度。例如,1995年上海复旦大学科技奖励条例规定:凡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的项目,可获特等奖,奖励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和十万元人民币;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可获一等奖,奖励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和五万元人民币等等。如此重奖的派生待遇,不仅体现了其对科技功臣厚爱有加,激励获奖者不断奋进,而且也大大提高了复旦大学的知名度,显示了该校的综合实力,吸引了更多的科技人才。

(2)从竞争机制上看 竞争是科技进步的动力之一。 科学共同体内部有竞争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科学作为一种生产力,已经成为经济领域里的一个独立部门,处在一定社会地位的科技人员不能不受物质、经济利益的支配,他们承认竞争这个权威,尤其经济领域发展需要科技作为支柱时,这种竞争就更激烈了。另一方面,科学家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他们所具备的品德、素质和知识,使他们了解科技对人类物质文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而有一种促进科技发展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加上对荣誉和自我实现的追求,这些因素使多数科学家处在一种勤奋向上的姿态,这是科学共同体内部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科技奖励多重表征特点,科技奖励成了科技人员竞争的重要内容,激化了科学共同体内部业已存在的竞争。对许多科学家来说,荣誉是他们积极参予科研竞争的动力之一,也是他们孜孜不倦探索未知世界的精神寄托。由于目前我国物质奖励强度偏弱,它在很大程序上直接影响奖励效果本身,而奖后派生待遇客观上可改变获奖者的科研、生活条件,因此,从个人利益看,派生待遇解决了部分科技人员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给获奖人员带来了比奖金、荣誉大得多的实惠。从宏观上看,派生待遇好的单位对科技人员有吸引力,因而成了各单位科技人才竞争的一种手段。这点和科技奖励使科学家参与科研竞争是不同的。

(3)从导向机制上看 国家级科技奖励每年都要举行授奖仪式, 新闻媒介也要进行专门报道。实际上,是向社会发出强烈的导向信号,即政府重视科学技术,尊重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和创造精神;同样,社会也把科技奖励授奖及宣传的变化,视为科技政策的“睛雨表”。从部门利益看,多争取本单位项目获奖,一可提高或维持本单位知名度;二可通过获奖显示实力,以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维持本单位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三可名曰体现知识分子政策,在大环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通过争取获奖为科研骨干改善生活条件。另外,科技奖励无形中为科技研究活动起到了一种定向作用。而派生待遇对获奖者是一种肯定和激励,对他人则是一种导向,客观上强化了科技奖励的导向信号,起到了“放大器”的作用。

2.3 强化奖励效果

奖励的目的就是要表彰先进,激励人去获得新的成绩。这种目的集中体现在增强效应中,作为奖励行为的一种正效应,从表面上看,是通过产出率的增长来反映奖励的效应,但在实质上,却体现出激励功能对于强化科学家的角色意识和行为的重要作用。一个合格的科学家,在遵从科学规范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发表论著来扩展知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获得科学共同体的承认,而且,更重要的作用是通过增强效应来强化科学家的角色意识和行为。当社会通过表彰的形式来奖励某些人的行为时,这些人在社会的鼓励下会更积极地响应,以获得更多的社会承认。同样,当科学家通过取得重大成果的形式而得到社会褒奖时,他们也会受到鼓励,从而更积极地投身于科研,取得更多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于是,得到更多的社会承认。科技奖励就是一种由同行控制的对科学家才能和成就的评价和承认方式。对获奖的科学家来说,他们得到了双重荣誉,一是社会承认他们对某项新发现(新发明)的优先权;二是对新发现(新发明)意义的推崇。这是因为科技奖励的前提是候选人的工作具有优先权,但并不是具备优先权的工作都能获奖。所以科技奖励是一种比优先权更高的社会承认。事实上,科技奖励令人信服和有效地展示了科技精英的超级才能和杰出成就。

而一个人获得奖励,尤其是高层次高等级奖励后,即使他不再有新的建树或高的产出率,不再获得新的科技奖励,也能够使他在很长的时间以致一生中反复地受到获奖给他带来的有效影响,使其不断受益。这种科学家在其成果获得承认和奖励之后的时间里,在成果享受上不断强化的现象,即奖励蕴含的荣誉价值近似恒定不变的现象被称为时间效应。时间效应的长效作用能满足科技人员的高层次需要,对广大科技人员具有很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奖后派生待遇实际上是奖励的奖励,是对科技人员的一种二次承认,意味着社会的认可。由于时间效应产生了一系列后续奖励即派生待遇,科技人员获得的奖励层次越高,享有的社会声望就越大,社会在很长时间内会不断承认他们,从而不断激发获奖者做出新成就,故派生待遇起到了强化科技奖励的作用。例如,近五年来在国防科研试验第一线的女专家学者有九百多人次获国家或军队科技进步奖,共有八人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53名有突出贡献的女科技人员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近一百人获“巾帼建功”、全军优秀党员、全军妇女先进个人等奖励,仅近一年就有一百五十余名女科技人员立功。

2.4 派生待遇弥补某些科技奖励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大多是科技成果奖,且奖励强度不够高,以科技精英为对象的奖励很少。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物质奖励强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奖励效果本身,仅凭精神奖励会大大削弱奖励的效果。国外一项重大成果奖就可以致富,例如“美国科学技术发明奖最高达35000美元”, 而我国的奖励对个人经济状况并无太大影响,1995年国家发明奖一等奖为6万元, 况且很多项目获奖后参加分配的不止一人。显然,现行的科技奖励在强度上不利于提高奖励的声誉和发挥奖励的效果。此外,我国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都颁布了奖励条例,设立了专门的奖励工作管理机构,定期进行奖励。但是,作为科技奖励系统基础的基层一级的科技奖励却没有相应的奖励条例,奖励活动开展得差,还处于一种自发状态,科技奖励结构不完善。然而,由各基层单位成文或不成文规定的一些奖后派生待遇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不足。如上海复旦大学于1995年重新制定了本校的科技奖励条例,其中对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由此可见,派生待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科技奖励的某些缺陷。在荣誉待遇上,对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的科技精英授予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或专家以及各种英模、劳模荣誉称号等;在物质待遇上,终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各种奖励基金,资助专项研究经费,提高住房标准,晋升工资,提前晋升职称,奖给各种物品等等。由于派生待遇是针对个人的,因此避免了对科技成果奖励时容易产生的分配不合理,突出了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精英,促进了科技人才的脱颖而出。

收稿日期:199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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