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合同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论文

美国保险合同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论文

美国保险合同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王岳丽

(中共湘西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湖南 吉首 416000)

摘 要: 在美国,保险公司总结出了一套从一切险中排除责任的政策。根据已知的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在所有的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归因于它的近因。目前美国全国法院已经无法同意不动产的保险人尽到了自己的排除危险的义务还需要承担间接损失的责任,同时间接的损失,从因果关系的模型来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美国;保险合同;近因;因果关系

一、美国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一般提供一个损失的保险范围或者对不动产的损坏是被人所知的风险。然而,作为一个具体的物,这些保险范围很少包含所有的损失或者侵害对这个不动产遭受到的侵害的风险。而是保险公司给与一切予以投保通常都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从表面上似乎对各种损失或者侵害都予以涵盖了通过排除危险或者造成损失。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这样的损失加以排除的话。一切险政策的构造将保险人的负担明确的排除在授权范围之外。在美国,超过了一个多世纪的跨度,保险公司总结出了一套从一切险中排除责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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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的发展

美国保险合同中的近因原则这个理论起源于经常归因于加利福尼亚法院的判决,2005年加利福尼亚最高联邦法院作出的系列判决确立了美国保险合同中的近因原则。事实上,这个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至少是古希腊。除此之外,在美国,这个学说在加利福尼亚到联邦这个阶段有一个曲折的历史。这说明这个理论首次亮相之后,在最早这个理论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决策的原则,但是却被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否认了,终于在二十世纪,在Hurricane Katrina案件之后,这个理论变得非常不稳定。没有法官制定统一的规则,导致法院的判决非常的混乱。为建立保险责任的范围,美国司法界对损害的近因展开了争论,最开始在1840年美国最高法院的第四届首席法官John Marshall。在第十九世纪,美国最高院一再依靠教义,然后设想解决保险案件中并发的因果关系问题,最早的案例是Waters 诉Merchants' Louisville Ins公司的。在水中,保险财产(船)是由于船长或者代理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被摧毁。保险公司承认由火灾导致的船毁损是包括在保险范围之内的,但是保险公司辩称由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损害是不包括在理赔范围之内的。关于这方面大多数的著作,认为正义的故事当然有些明显,那么现在的问题,我们不应该直接在美国或者英国法院提出,既在那里火灾发生的危险,火灾导致的损失是否应该是由于过失造成时应承担保险责任,在评论英国当局的主题之后,法院主张:

我们必须要解释这个法律文件,根据已知的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法律公认的法律原则,认为在所有的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归因于它的近因和它没有任何诱因,近因非主观规则这一句格言,不仅支配其他的案件。但在治理由于保险政策产生的案件时,这个格言是否适用成为本案的主要论点,为什么它不是这样适用的,我们看不到任何理由。通过寻找近因标准来设置整个论证。正义的故事暗含对普通话的理解在大多损失发生之前已经决定了分配的结果,损失由于火这个直接的危险引起的,因此受到政策的保护。

三、美国从因果关系的模型来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目前美国全国法院已经无法同意不动产的保险人尽到了自己的排除危险的义务还需要承担间接损失的责任。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法院已经发现了间接的损失,从因果关系的模型来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其他的司法管辖区,法院已经将间接损失排除在外,由于对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见解存在诸多的分歧。没有一个统一的样本在并发情况下来对保险人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全国法院已经适应没有区别的合同规定不一致和和不可预知的。几乎相同的事实而出现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结果的情况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对于保险合同中惨重的损失我们已经知道没有司法管辖的界限,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矛盾的结果,在同一个国家,同一类案件的损失可能是由保险的来承保的,但是只是可能,比如Hurricane Katrina案件。

世界范围内资本账户开放的浪潮大致经历了80年代各国争相放开,90年代发展中国家陆续发生货币危机从而产生质疑,再到目前注重时序性和渐进性政策三个阶段。历史经验表明,资本项目开放的收益多体现在发达国家,而较少见诸发展中国家,而一些经济、金融欠发达的中小发展中国家,往往因为缺少资本管制的屏障保护而成为国际投机资本攻击的牺牲品。因此,如何充分享受资本项目开放的收益成为政策面临的重大挑战。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Camdessus提出,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既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制度背景下,资本项目开放措施与经济金融等改革的衔接出现了问题[1]。

综合效应的排除和构建保险合同中的极度危险事件,对这个做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案是不可能的。令人惊讶的是,覆盖中的相当常见的融合并且排除造成损失的原因实际上混淆了几个世纪以来对保险政策的解释。这个问题将在下面被描述为同时因果关系的问题。法院仍然采用分段的方法来破解这个难题。一些法院对保险政策中的语言采用扩张性和严格的解释,明确地表示保险公司通过排除覆盖的行为如军队或者事件造成损失承担的保险责任。法院始终拒绝对这个排除的标准意图应用实例的并发原因的效果。之前对这个不可侵权的合同这一点,后者依赖于普通法原则的因果关系通常被描述为有效的近因主义,这种分歧产生了不稳定的效果。零星的和不一致的强制排除一切险政策适用于灾难性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同样情节的不确定性问题。司法对建设保险的统一规范和可预测性是至关重要的,以减少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所引起的灾区在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没有保险的情况。然而,强制性法是典型的功能缺失的结果,保险纠纷对因果关系的牵连已经是很正常的了。这种难以忍受的不一致几乎已经完全阻碍了风险管理不可缺少的审慎的预见性。

[ 参 考 文 献 ]

[1]John Cooke,Law or Tort(5th ed.),Law Press,2003.

[2]A.J.E.Jaffey,The Duty of Care,Dartmouth Publishing Co.,U.K,1992.

中图分类号: D9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049-(2019)13-02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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