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中西方传统说服的原型及其内在逻辑*
宣长春 林升栋
[摘 要] 对于“说服”这一话题,中西方都有着久远的传说和记载。我们以墨子的《公输》和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中相关案例为其原型,以《九章算术》和《几何原理》中相关案例为其内在理路,在平行比较和纵向观照中认为,西式说服偏向“形式推理”,中式说服偏向“直觉推理”。从说服起点来看,西方是主客两分;中国是心物相合。从说服过程来看,西方是剥离情境之后的客观化形式,说服路径封闭、标准单一;中国是置身具体情境的直觉体悟,说服路径开放多元,价值观隐藏其中。从说服结果来看,西方是对照已确立的形式进行工具理性判断;中国是依据直觉体悟进行情理判断。
[关键词 ] 说服 形式 直觉 中西方
中西方说服的差异不仅存在于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当代中国社会内部的不同群体之间。近代以来,中学与西学、传统与现代就一直处在碰撞和融合的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先对中西双方说服的方式追根溯源,然后在平行比较中寻找接合的可能。我们尝试从墨子的《公输》和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中对攻打邻国的辩论,到《九章算术》和《几何原理》中求高和求圆的方法,加以注释和描述,并提炼出中西方传统说服的特色和内在逻辑。
一、中西方说服的原型
所谓“原型”,简单来说就是“最初的模式”,其表现依赖于一定文化和社会的塑造,任何原型都无法脱离具体的文化而存在。① 夏秀:《原型理论与文学活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2、71页。 在西方哲学、心理学和美学等研究中,一直都有追溯“原型”的传统。② [瑞士]卡尔·荣格:《集体无意识的原型》,《荣格文集》,冯川、苏克译,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年,第40页。 说服研究亦有必要对其原型进行考察,回溯到说服发轫的最初场景,进而勾勒出中西方说服的初始样态,借此了然中西方对说服的想象。毫无疑问,中西方文明在各自的童年期便都认识到了说服的重要性,并视之为个体的在世状态,亦是治理邦国天下的“机枢所在”。③ 胡百精:《说服与认同》,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年,前言第2页。 有鉴于此,若想一窥中西方说服的最初样貌,必须回到“中西文明各自的童年期”这一历史起点,去找寻和确认说服发轫的原型。
“文化置换是赫维与希金斯所采用的术语,用来指“译者在把源文本内容转移到目标文化语境的过程中,可能会采用的对字面翻译的各种不同程度的偏离”(1992:28)按照他们的观点,所有的文化置换都是与字面翻译站在相反面上的。这样做的效果就是译本中源语的特征非常有限,而其与目标语文化的距离却非常接近”。(转引自谭载喜,2005,p.49)
中西方文化传统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维系了各自的文化体系,而各自文化孕育出来的说服的实践自然其趣迥异。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和总结了前人(包括智者学派)的说服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写出了西方传播史学家公认的第一部系统、科学的说服学著作。① 龚文庠:《说服学——攻心的学问》,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中国虽没有类似的理论专著,却从不缺乏相关实践,以墨家为首的诸子百家进行了大量的游说活动,墨子更是在其著作中有意识地展开了关于如何说服的探讨。以汪奠基、刘培育和崔清田等为代表的学者都将《墨辩》作为研究中国逻辑理论的纲领性文献。由此,笔者将亚氏和墨子的思想著述分别作为中西方说服研究的重要原型进行考察。
案例1:《工具论》
底比斯人同福申人战争是罪恶/底比斯人同福申人战争是同邻国战争/所以,所有同邻国的战争都是罪恶
所有同邻国的战争都是罪恶/雅典人同底比斯人战争是同邻国战争/所以,雅典人同底比斯人战争是罪恶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李匡武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3-144页。
案例2:《公输》
子墨子见王曰:“今有人于此,舍其文轩,邻有敝舆欲窃之;舍其锦绣,邻有短褐而欲窃之;舍其粱肉,邻有糠糟而欲窃之,此为何若人?”王曰:“必为窃疾耳。”③ 孙诒让:《墨子閒诂》,孙启治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85页。
将两组的各项数据资料使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行t检验,两组组间的计数资料行x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上述二例分别出自亚氏和墨子,主题都是论述战争是否合理的问题,因此具有可比性。当然,二者的说服对象不同,体裁和形式亦有差异。案例1中,亚氏首先通过“底比斯—福申”这一“个别”抽象出一个“形式”——“同邻国战争就是罪恶”,而“雅典—底比斯”符合这一形式要求,进而推导出“罪恶”的结论。而这种逻辑框架无法复制到案例2中,这是因为案例2中找不到所谓的“形式”,即超越个体直觉体验的形式存在。究其根本,墨子的论述中并没有从“客观”视角抽象出“形式”,至少从说服的字面上是无法看到这一抽象后的“形式”。中国古代的说客广泛采用的一种说服方式是“类推”,即将“强国攻邻”类推为“富人窃邻”,这种类推是从一种主观体验到另一种主观体验。可见,西方说服是从客观视角出发,被当做既定前提来接受,而中国说服则是从主观视角出发,是直觉经验的产物。
(四)猪伪狂犬病 对抽选的猪血清进行猪伪狂犬病毒gpI(gpE)抗体检测,按照试剂盒判断标准200份猪血清样品抗体全为阴性。对抽选的猪血清进行猪伪狂犬病毒gpB抗体检测,按试剂盒说明书上的标准,试验结果见表4。
西方说服所展现的逻辑是从客观视角出发,对“个别”进行归纳,进而抽象出一定之“形式”,再利用这一“形式”进行具体演绎。在西方,如何确立“底比斯人同福申人战争是罪恶”,不得而知,却被作为前提性的事实来接受。在这个既定前提下,亚氏展现了从个别(“底比斯人同福申人的战争”)抽象出一般(“所有同邻国的战争”)的过程,这个过程在中国人看来多少有点偷梁换柱。这种既定前提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形式”的明晰和客观,说服变得简单明了:符合“形式”即为罪恶,不应该去打仗;不符合“形式”未必为罪恶,可选择打仗。
中式说服所展现出的逻辑是从主观视角出发,依据自己的直觉体验展开说服,并将这一说服过程置于具体的时空情境之中。具体来说,墨子从自己的生活经验出发,将“强国攻邻”类推为“富人窃邻”,这里其实就已经暗含了不应“恃强凌弱”的价值观。当楚王沉浸于“富人窃邻”的具体情境之中时,自己做出了推断“必为窃疾耳”,进而,楚王可能会反省自己攻打宋国的行为是不是也是一种“恃强凌弱”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试图让楚王反躬自省的迂回策略,一方面是由说服中上下的地位决定的;另一方面,这种迂回的方式很容易让被说服者跳出原先的思维框架,从另一个视角顿悟自己行为的错误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式说服更贴近说服对象的心境,并且让说服者自己在模糊的地带中穿越,进入柳暗花明的另一村。
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数学的始基就是一切存在物的始基。①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第218页。 虽然这一观点有些偏颇,但不可否认的是,《九章算术》和《几何原本》对相同题目的不同推理过程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中西方逻辑的内在理路。当然,东西方推理过程中的漏洞或缺点也一览无余。如西方求高过程中如何确定大三角与小三角的角度是有困难的,小三角角度固然易测,大三角角度却不易测。西方的完美公式是建立在现实残缺的基础上的,西方人也因此孜孜不倦地寻找精确的测量仪器,发展出现代科学。中国古人求解的方法固然灵巧,却也因此缺失了抽象的思考以及对精确性的追求。从上述两对案例来看,中西方逻辑推理的过程显然不同。西方逻辑推理重“形式”,这种完全标准化了的“形式”之所以得以提炼出来,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主要在于它把握了所有特殊事物所共有的性质,提炼出了可通约的本质。无疑,这是一种精致的逻辑工具,这种确定性使得它无须考虑问题出现的情境。“确定”是西方思想家在构造一切理论时所秉持的动机,而这一点恰恰有别于中国。中国的逻辑推理重“直觉”,这种“直觉”往往来源于人们共有的生产实践和生活经验,但它又必须在一个具体的情境/时空中。西方的数学推理先以“客观”视角进行归纳,个体的直觉经验被排除在外,提炼出超越个体直觉体验的形式,然后就可以在具体问题中演绎和应用。中国的数学推理则从个体的直觉经验(心物相合)出发,与具体时空密切相连,从“主观”视角直接演绎,带有一种天然的模糊性和流动性,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同样也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这就像《九章算术》中根据求高案例的解题逻辑,进而解决了求井深、求湖深等问题。
线粒体脑肌病伴高乳酸血症及卒中样发作患者头痛的临床特征 … ……………… 李伟,刘睿婷,陈春富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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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二者在最终解法上殊途同归,都是借助线段的比例关系进行求解。然而,对比两者不难发现,《几何原本》是通过“形式”来获得了对两个三角形的认知,相似三角形这一定理放之四海而皆准。它是高度抽象的结果,摆脱了具体时空情境的限制。相反,《九章算术》解法则来自人们生产实践中的朴素观察,① 吴文俊:《关于研究数学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自然辩证法通讯》1990年第4期。 同一时空条件下物体越高影子越长,这时物影的关系是确定的,因此可以从短物推理出长物的高度。如果两个物体不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则无法求得正解。中国古人似乎对抽象的直角、锐角不感兴趣,这种高度依赖情境的求解体现出中国古人的直觉型推理和实用主义取向。
二、中西方说服的内在逻辑
中西方说服各有其内在逻辑。胡适曾说,中国逻辑法式的一方面,自然远不如印度的因明和欧洲的逻辑,但另一方面,中国逻辑有学理的基本,却没有形式的累赘。①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胡适学术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54-155页。 张东荪更进一步指出逻辑为文化中的范畴所左右,在他看来不但中国人,中国以外的其他民族,如果其文化与西方不同,自可另用一套思想程式。② 张东荪:《理性与良知——张东荪文选》,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第387页。 由此,逻辑是有文化相对性的,③ 鞠实儿:《论逻辑的文化相对性——从民族志和历史学的观点看》,《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不同文化土壤滋养出的逻辑自然会在各自的说服现象中有所体现。而要把握一种现象,就是要把握其内在的数理结构,再反省出一套逻辑架构。④ 成中英:《论中西哲学精神》,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1年,第2页。 从知识的发展来看,数学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它很好地接续了感性的经验和纯理性的逻辑,是一种理智建构的创造。更重要的是,数学最大化地分离出说服中内容和情境的影响,相对纯粹地留下推理过程。由此观之,在通达说服的内在理路的过程中,数学或数学思想是一个重要的纽带,它可以在最初的、更偏向于从感性经验生发的原型和高度抽象的逻辑架构之间发挥桥梁的作用。
据当地人介绍,江底铁索桥是东川铜业鼎盛时期的产物,古名永安桥,屡毁屡修。钢梁桥1944年开工建设,桥头引道要经过仅4米宽的江底街道,行车艰难。1978年,为改善当地交通条件,江底双曲拱桥正式开工建设。从铁索桥到钢梁桥再到双曲拱桥,3座不同时期建设的桥梁下游往上依次跨越牛栏江,常被摄入同一照片里,“江底三桥”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一)案例选择
《九章算数》和《几何原本》是数学史上东西方辉映的两本巨著,也是现代数学思想的两大来源。两书成书年代相近,《九章算数》的成书年代虽有较多争议,但基本都认可其在西汉到东汉期间著成,⑤ 吴文俊主编:《〈九章算术〉与刘徽》,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年,前言第1页、第28-34页。 而《几何原本》大约成书于公元前300年左右。⑥ [古希腊]欧几里德:《几何原本》,燕晓东译,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4页。 因此,无论从代表性上,还是从成书年代而言,两书都是比较适合的比较研究样本。我们选择了两对合适的配对案例进行分析,一为求高,二为求圆。
(二)求高案例
第一个配对样本的比较可以追溯到明代科学家徐光启,他曾根据利玛窦的口述翻译了《几何原本》。徐光启认为此二例“其法略同,其义全异”,⑦ 朱维铮主编:《利玛窦中文注译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11页。 但遗憾的是,他并未具体解释其“义”异在何处。
案例4:《几何原本》解法
夫甲乙丙,不得与圆之大于丁戊己者,小于丁戊己者,为甲丙与丁己再加之比例。则止有元两圆为其元两径再加之比例。③ [意大利]利玛窦口译,徐光启笔受:《几何原本》本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38页。
欲测甲乙之高,其全景乙丙为五丈,立表于戊为丁戊,高一丈,表景戊丙为一丈二尺五寸,以表与全景相乘,得五万寸为实,以表景百二十五寸为法,除之,得甲乙高四丈。⑧ 朱维铮主编:《利玛窦中文注译集》,第611页。
到任新岗位后,我接到的第一个任务就是给全学区所有的教学干部做一个学区教学工作报告。接到任务后,我马上把上学年学区所有学校的教学工作总结翻出来,进行分析、归纳。同时,我还抽调了各校的一些试卷,针对考试的各种题型做了一个试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学期的工作思路。会议在海淀区群英小学召开,汇报中,我凭着清晰的思路、独到的视角、富有新意又切实可行的计划,受到了与会领导的一致肯定。后来听说一些原来认为我不适合做学区教学工作的干部,在这次报告之后也彻底改变了看法。
青樱心中有气,出了殿门连软轿都不坐,脚下越走越快,直走到了长街深处。终于,惢心亦忍不住,唤道:“小主,小主歇歇脚吧。”
权线恒与物之高为平行线。何者?两线下至乙丙,皆为直角故。即丙丁戊角与甲角等,而乙与丁戊丙两直角又等,则甲乙丙、丁戊丙为等角形。是甲乙与丁戊之比例,若乙丙与丙戊。⑨ 朱维铮主编:《利玛窦中文注译集》,第596页。
案例3解法的要旨是利用具体情境中的物影关系求解。具体来说,首先满足甲乙和丁戊两物体在有太阳光照射的同一时空之中,进而根据在同一时空条件下,物体和影子的关系是确定的这一朴素观察进行求解。案例4解法的重点在于“形式”。它需要借助这些被高度抽象的公理和定理来进行确证,就本案例而言,只要满足相似三角形的定理即可得证。
据调查显示,49%的学生不满意自己目前的阅读速度,65%的学生处于中等水平,即每分钟50到100字之间。仍有小部分学生阅读速度过慢,存在阅读障碍。
“形式”的建构往往独立于主体经验之外,相对客观;而“直觉”的阐释则无法摆脱具体的时空以及主体的参与,因而相对主观。亚氏一例落脚在“雅典人同底比斯人战争是罪恶”之上,就战争说战争,就事论事,罪恶的“形式”是西方人用来说服的一套工具,他们的判断完全是在这一框架约束下的一种工具理性判断。而墨子一例则以“此为何若人”为问题,抛开了战争转而谈论人,实际上是用“恃强凌弱”这一价值观直接对人做情理判断,人事不分。作为两种文化津津乐道的原型,它们充分揭示了中西方文化初始对说服的想象和理想;而在某种程度上,这两种原型也局限了各自对说服的想象和理解。
(三)求圆案例
第二个配对样本是两本著作中关于“圆”的面积求解。这样选择的原因有二:其一,圆是几何中的基本图形之一,所以通过对圆面积求解过程的分析,可以很好地概括和总结东西方逻辑思维的差异;其二,圆又是基本几何图形中较为特殊的,它很难进行有理化,这和西方历来追求的理性相冲突,而逻辑就是理性最主要的工具之一。因此,从这一案例切入进行分析,既恰如其分,又充满意趣。
案例5:《九章算术》解法
为图,以六觚之一面乘一觚半径,三之,得十二觚之幂。若又割之,次以十二觚之一面乘一觚之半径,六之,则得二十四觚之幂。割之又割,所失弥少。割之又割,以至于不可割,则与圆周合体而无所失矣。② 郭书春:《九章算术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9页。
案例6:《几何原本》解法
案例3:《九章算术》解法
案例5解法的关键在于“以方求圆”。当“圆”的面积不可直接求得时,中国古人直觉地想到了用“方”来代替。这种割边的方式使得“方”和“圆”之间有了趋同的可能。案例6的解法,严格意义上讲只解答了一半,只给出了一个圆的面积和直径之间的关系式,并没有完整的求解。就它采用的解法而言,它追求的依然是“形式”,众所周知,圆是以某一点为圆心,以某一长度为半径画出来的,即由线到面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说,建立起圆的面积和直径(半径的两倍)之间的关系是在把握圆的本质内涵的基础上抽象而得出的。按照这一方式,如若想比较任意两圆的大小都是可以的,因为抽象出来的这一“形式”可以不受具体时空条件或情境的限制,只需有相应的工具完成测量即可。
对比两者不难发现,除了前述谈到的差异之外,《几何原本》更强调脱离时空的抽象性,建立一种相对完美的“形式”的呈现方式。而中国古人以方求圆的办法是一种依赖直觉的求解方式。它是一种对永远在流动的“关系”(如方圆)的体悟,而不是一种对凝固不变的永恒“形式”的追寻。此外,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解答的完整程度不同。《几何原本》并没有直接求得圆的面积。这种不完满和圆形本身的完满似乎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时至今日,毕达哥拉斯的传人们还在为圆形本性的数学表达方式(例如无理数π)的不可通约性而痛惜不已。④ [美]郝大维、安乐哲:《期望中国:中西哲学文化比较》,施忠连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年,导言第11页。 《几何原本》之残解可能就是为了将圆理性化而不得的产物,遂只能提供一种近似精确的形式。相形之下,中国人对圆就没有这种抽象化的执著。
(四)中西方比较
墨子的论述没有那种由“个别”归纳“形式”的内在逻辑,换言之,中国说服不仅在说服情境和说服对象上,而且从逻辑的起点开始就和西方大不一样。中国没有西方那种既定前提,底比斯人同福申人战争是罪恶,很难说服中国人接受。西方的这一套归纳逻辑在中国人看来,无疑是一刀切式的、剥离了具体情境的推理方式,而这种推理方式显然和中国传统文化语境格格不入,中国文化向来反对过于绝对、脱离情境、抽象静止的判断,而充分尊重事物的情境性,并认为一切事物都处在变化发展之中。④ 梁漱溟:《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32页。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式说服中没有“形式”,中式说服同个体的直觉经验相连,置于具体的时空背景中,在“强国攻邻”和“富人窃邻”的类推中,带着一致的“不恃强凌弱”的价值观。
三、中西方说服的逻辑“间距”:形式与直觉
(一) 西方说服逻辑:形式推理
与中国哲学不同,西方哲学一直追求的是一种“外向型超越”,其主要特点就是超越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分离,而超越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一切价值之源,它不但高于现实世界,并且也外在于现实世界。② 余英时:《现代危机与思想人物》,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10页。 正是这种超越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分离,西方文化走上了明显的“主客两分”道路。而这种主客的对立使得主体感到虚悬在外,因此,必须要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西方人试图通过理性对“外在实体”进行认知和把握。“形式”亦是从“主客两分”这一根本起点出发,运用理性认识外在实体的一种具体方式,尤其是它的这种固定性,使得主体对它产生一种依赖感。③ 成中英:《中国语言与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哲学动态》1988年第10期。 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哲学对“形式”的渴求远超中国哲学。
这一地区耕地集中连片,耕地的空间布局要将城镇与农村居民点镶嵌在广阔的耕地生态系统基质之中,由交通用地廊道连接城市与乡村。此外,还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并持续不断的改良产量中等以及低等的地块,提高综合利用率,并重视当地生态保护的工作,形规模化、现代化农副产品基地,从而真正实现农业产量与生态环境质量共同提升的目的。
我们在经过数对案例的跨文化比较分析后认为,西方说服的逻辑亦无法跳脱“形式”其外,故不再标新立异寻求新的名词进行概括,而是沿用西方的理论概念。西方说服的“形式推理”的起点是主客两分的客观视角。西方说服始终始于一个既定前提,而这个前提又是被大家当做事实或真理来接受的。在亚氏看来,科学知识不能通过感觉和知觉来获得,因为感觉和知觉必定都是关涉特殊的。因此,若想获得知识,必须高扬理性,而理性的生发前提就是从主客两分的客观视角出发,否则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推理和证明。④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颜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05、353页。 从这一客观视角出发,西方说服的过程经历了从“个别”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在此过程中,本质和由具体情境构成的现象进行了深刻分离,进而试图走向最纯粹的可能性。当“个别”的具体情境和时空条件被剥离后,作为本质的“形式”就开始显现和确定。“底比斯人同福申人战争”就是一个“个别”,这一“个别”本是具体而特殊的,西方通过对这一“个别”进行归纳,进而抽象出“同邻国战争”这一形式。从客观的视角出发,基于个别抽象出的“形式”,无疑也是客观的和确定的。拒绝了情境性的这种客观性,保证了“形式”的强大约束力,就像《九章算术》中求高必须依赖具体的时空条件,而《几何原本》中求高则完全不需如此。当然,在西方的说服中,我们时常是见不到这个“形式”被抽象出来的具体过程的,说得更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了那个最开始的“个别”,而直接出现“一般”。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有些“形式”已经被作为真理来接受了,如“定理”和“公理”等,就像《几何原本》求高这一案例中所运用的“相似三角形定理”,没有人会再对它是如何被证明出来的推理一番。
学校选择并贮备题材广泛、风格各异的图画书,了解和研究图画书作品各不相同的内容、艺术特点及读者定位,基于教育目标选择最合适的作品。
西方说服的这种客观视角带来了客观化的“形式”,这种约束性极强的“形式”使得西方说服效果的判断成为一种相对机械化的过程。一方面,它为说服者提供了非常好用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为被说服者的理解提供了清晰明了的判断标准。无论是说服者,还是被说服者,他们都共享这一套“形式”。所以,西方说服效果的判断相对简单,只需要检查几个关键步骤即可:首先是判断既定前提是否正确,有什么证据;其次是判断建立“形式”的过程是否有问题;最后,在明确了“形式”后,只要套入这一形式,即可做出对错判断。这种基于“形式”的判断,反映出西方说服具有一种明显的工具理性倾向,所以西方的说服基本上就是就事论事,不会进行过多的价值判断。
(二)中国说服逻辑:直觉推理
如果按照西方的理论划分方法,中国说服的逻辑就应该被命名为“非形式推理”。因为在西方语境中,与“形式”(formal)相对应的是“非形式”(informal),所以,一切不是“形式推理”的方式都应被归结为“非形式推理”。一方面,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西方中心主义式的理论概括;另一方面,经过我们对数个中国案例的分析和概括,“非形式推理”亦不能准确体现中国说服的特色。有鉴于此,我们基于中国文化语境,结合数个案例分析结果,提炼出中国说服的逻辑,即“直觉推理”。
回到哲学这一根本上来看,中西方哲学都曾涉及“直觉”(intuition)这一概念,但背景却大不相同。西方哲学一直追求的认知对象是外在实体,“理性”和“科学”是其主旋律,“直觉”的兴起则是相对晚近的事,它是西方传统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走向极端的产物。① 杨谦:《如何理解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直觉性特征》,《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而中国文化是在“心物相合”的大框架下展延而来的,金岳霖说“中国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似乎是道”,② 金岳霖:《论道》,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6页。 而这一概念亦不是外在的,而是伦理本体。可见,这种直觉体悟和中国哲学的思想主题密切相关。中国哲学要寻求“道”,而“道”又不可道,无法通过固定的模式或程序得“道”,只能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体悟觉解。所以,中国哲学一直强调的是对“道”的直觉体悟,而不是西方那样的对象化的理性认知过程。③ 胡海波、荆雨:《中国古代哲学“悟道”思维与“德性”精神的文化传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 这种伦理性的直觉体悟几乎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历代思想家的思想之中均有所体现,从老庄到孔孟,再到宋明理学等。④ 杨春时:《中国哲学的失落与重建》,《求是学刊》1995年第2期。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哲学中的“直觉”是“理性”和“科学”不足之产物。这在《九章算术》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相较于高度抽象和概括化的《几何原本》,《九章算术》的解题方法有着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和中国古人实践经验的痕迹,而这些特质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偏向直觉性。
中式说服的“直觉推理”的起点是“心物相合”的主观视角。中西方对“直觉”这一概念都有所研究。张岱年先生认为,“直觉”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更应该从“体认”和“体验”的角度加以理解。⑤ 张岱年:《试谈价值观与思维方式的变革》,《现代化》1986年第10期。 无论是“体认”还是“体验”,都有一个“体”字,即身体、主体之意。换言之,“体认”和“体验”都是主体的行为表现,都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直觉推理”的重要特质之一就是它的主观视角。再回到具体案例中,墨子说服楚王,用“富人窃邻”来类推“强国攻邻”是明显的主体基于自身体验或直觉经验的产物,是一种说服主体对于对象的“直接”把握,其中并不涉及西方说服的“形式”归纳,诚如严羽在《沧浪诗话》中所概括的那样,“不涉理路,不落言筌”。而且这种主观视角,使得说服者在说服中往往会“人”“事”不分,在谈论事的过程中亦会或多或少地掺杂关于人的价值判断。
从这一主观视角出发,中式说服走上了和西方说服完全不一样的道路。“直觉推理”的主观视角给中式说服带来了“情境性”。正是由于这种挥之不去的主体性的存在,中式说服一直无法摆脱情境性的影响,而且这种情境性贯穿于整个说服过程之中。换言之,从说服的起点来看,是说服者的主观视角,而到说服的终点,则是被说服者的主观参与。主观所给的都是具体而又特殊的,具体之所以为具体,特殊之所以为特殊,从形式上来说就是时间和空间。这种由时空所构成的具体情境就是一种主观之形式,它由主体而发,为心灵之主观构造,① 牟宗三著,罗义俊编:《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5页。 而中式说服就是被安排在这主观的时间空间之形式里边。如《九章算术》求高案例中,如果不是同一时空条件下,高度就是不可求的,求圆案例中,不在规定之圆内,画方亦无任何意义。相反,《几何原本》中无论是求高还是求圆都摆脱了情境的限制,顺利实现了求解。
“直觉推理”的主观视角带出了情境性,而这种情境性又是贯穿于说服全过程的。所以,中式说服的结果亦是在这种情境中获得,说服判断离不开被说服者的主观参与和体验,这种带有主观性的判断往往就是一种人事不分的情理判断。“直觉推理”基于说服者的朴素观察和直觉体验,某种意义上就像是心理学中的“黑箱”一样,对于被说服者而言,他们始终无法看到西方说服中所展现的那套清晰的“形式”,因此,只能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具体情境中进行直觉体悟。由此可见,中式说服是一个从主观开始再回到主观的过程,而说服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说服双方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做到直觉相通、情理相合。也正因如此,中式说服路径相对多元开放。
(三)中西方说服的逻辑“间距”
我们对不同面相的数对样本进行跨文化分析,着力拉开中西方说服的逻辑“间距”。从说服起点来看,西方是主客两分的客观视角;中国是心物相合的主观视角。从说服过程来看,西方是剥离了情境之后的客观化形式,说服路径封闭、标准单一;中国是置身于具体情境的直觉体悟,说服路径开放多元,并且价值观隐藏其中。从说服结果来看,西方是说服者与说服对象对照已确立的形式进行工具理性判断;中国则是说服者与说服对象之间依据直觉体悟进行情理判断。
中西方说服逻辑的这种分野,还是要溯源到中西方哲学的差异上。在中国哲学中,“心”“物”这样的概念往往是浑融不分的,即“心物相合”。所以,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整体直觉的思维方式,这种方式没有西方那种忽略具体情境而进入某一细节或特质的片面性,但这种不片面性却是建立在一种模糊直观的基础之上,所以它亦没有西方那一套清晰的“形式”。据侯外庐先生考据,《论语》就不是以自然为知识对象而发现规律,而是依直觉的自然知识为媒介而证明人事范围的道德规范。② 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78页。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哲学对这些概念有着清晰的“主体”和“客体”对立二分。西方人排斥主观直觉,认为需要将主客进行分离,进而依靠客体进行认知。在他们看来,唯有如此,才能接近科学的和真理。然而,随着科学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科学现象无法依靠理性去解释,如量子力学等。这个时候,西方人开始将视野转向东方,努力从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中寻求启示。③ 张岱年、成中英等:《中国思维偏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81页。 由此可见,每一个社会、每一种文化,都应有其自身的说服特色和说服逻辑,并不存在所谓的“高下之分”,更没有谁能“一统天下”。因此,在当今世界格局中,中国学者亟须在全球化坐标中,清晰而又勇敢地表达出“中式说服逻辑”。
〔中图分类号〕 B804;G2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19)06-0030-07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东西方不同文化思维方式对广告说服的影响:一个自下而上的脉络建构与验证”(7137207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宣长春,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林升栋,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 厦门,361005)。
责任编辑:罗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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