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以研究对象和方法为线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二十世纪论文,中国法律论文,线索论文,研究对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是确立于本世纪初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此前,《大学衍义补》、《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等书中已出现有关对前代法律思想的资料汇编和简要论述,但由于传统学术体系的限制,法律思想史尚未成为独立之学。近代西学东渐以后,随着西方的学科分类模式和学术研究方法在中国的影响不断深入,学者们以此为基础对传统史料进行重新整理、研究,创立了一系列新的独立学科,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便是其中之一。本文以二十世纪以来该学科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为对象(注:本文仅限于中国学者的著述。关于著述的题录,可参看曾宪义、范忠信编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第三编《学科研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第213—304页,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学》(1987—1995)、《理论法学》(1996 —1998)。),以其研究对象和方法为线索, 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在本世纪的发展作一简要回顾。
Ⅰ
中国传统学术中对思想史的研究方法,以“学案”体最据代表性,其例可参《宋元学案》、《明儒学案》诸书。其研究对象以重要思想家为核心,涉及其生平、著述、言论及师承等方面,以资料汇编为主体。在本世纪初,虽然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尚未确立,但继承而不蹈袭传统的新的法律思想史研究方法已初露端倪,其代表性著作是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
《先秦政治思想史》在“序论”中列“问题之内容及资料”和“研究法及本书研究范围”两章,较详细地论述了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并贯彻于作者的研究之中。梁氏指出,研究对象可分为两类:“一曰个人的思想,二曰时代的思想。个人的思想,为大学者或大政治家脑力所产物,其性质为有意识的创造;时代的思想,由遗传共业及社会现行习俗制度混织而来,其性质为无意识的演进”(注: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五十》《先秦政治思想史》第7—8页,中华书局1936年版;此作成于1922年。)。作者指出四种研究资料:学者之著述及言论、政治家活动之遗迹、法典及其它制度、论述及其它著述之可以证察时代背景及时代意识者。在确立了研究范围后,作者认为:“研究法有三种。第一,问题的研究法:先将所欲研究之事项划出范围,拟定若干题目,每个题目,皆上下古今以观其变迁;…第二,时代的研究法:此法按时代先后顺序研究,…在同一时代中,又以思想家出生之早晚为次;…第三,宗派的研究法:此法将各种思想抽出其特色,分为若干派,…以类论次”(注: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五十》《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1—12页,中华书局1936年版;此作成于1922年。)此外,作者还着重指出了哲学、经济及法律与政治思想的密切关系。《先秦政治思想史》全书分序论、前论和本论三大部分。“前论”主要探讨诸子出现之前的政治思想特征,涉及伦理、封建、阶级、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状况。“本论”部分先述时代背景和思想渊源,次论先秦儒、道、墨、法四家政治思想,最后以专题研究法探讨了统一、寝兵等六方面问题。这是作者在其方法体系指导下进行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其中不少论断至今仍受到重视。更为重要的是,该书虽然所论主要限于先秦,所涉及的也不仅是法律思想,但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它深刻影响了此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奠定了本世纪前期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方法论的基石。
在著《先秦政治思想史》之前,梁启超还撰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新民丛报》第五、六号,后收于《饮冰室合集·文集》第五册第十五卷)。该文旨在说明中国先秦诸家的法理学成就,其中对法家思想给予了高度评价,称之为“新学派”,而谓儒、道、墨三者为“旧学派”。这一著作是现代运用学派分析法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早期作品,引入了西方的一些法学概念,如自然法、法治主义等等,但对方法论没有深入论述,新方法的运用尚未成体系,且论题所涉及范围略窄,故影响不及此后的《先秦政治思想史》。
Ⅱ
从梁氏《先秦政治思想史》发凡起例,至1936年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问世之前,这一时期大致可以视作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草创阶段。在这十余年间,不少学者凭藉深厚的传统学术积累和对新式学科概念和体系的驾驭能力,对中国历代法律思想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涌现了一批有开创性和基础性意义的论著。整体而言,这一阶段研究对象的重点在先秦诸子,对学派的研究即是对有关诸子思想的综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宏观把握的作品。在研究方法上,这一时期主要是对重要典籍、特别是诸子文集等基本史料的重新整合、分析,采用了现代法学的一些概念,并以新的历史哲学、法哲学为指导进行了极有意义的探索。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草创阶段,有关人物法律思想的专文、专著,研究对象主要是韩非、商君、慎子、孔孟等(注:专文如丘汉平:《商君底法治主义论》(载《法学季刊》1925年第2卷第7期),丘汉平:《慎子的法律思想》(载《法学季刊》1926年第3卷第3期),傅文楷:《韩非底法治思想》(载《法学季刊》1927年第3卷第4期),王中立:《孔孟法治思想比较观》(载《东北大学周刊》1927年第25期),章寿昌:《慎子的法律思想》(载《法学季刊》1928年第3卷第2期):专著如张陈卿:《韩非的法治思想》,文化学社1930年版。)。断代乃至通史式的法律思想研究只是将其略事扩充、汇为一编,如丘汉平《先秦法律思想》(光华书局1931年版)仅包括四章:本问题之性质、慎到、商君、韩非,作者特别指出,“在我看来,这三篇(指慎子、商君、韩非)已能够代表先秦的法律思想,再完备些,也不外加些儒道墨的法律观及其他说明而已。”(注:丘汉平:《先秦法律思想·序》,光华书局1931年版。)在丘作问世前后,有王振先《中国古代法理学》(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丁元普《法律思想史》(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等通史性专著。《中国古代法理学》中除“法在中国文字学上的意义”一章外,主体部分主要是论述道、儒、墨、法各家的法律观,在“法家对于法之观念及其诠释”一章对法家给予特别的重视,涉及管子、商鞅、韩非和尹文等,并在“附论”部分略述古来崇法治者之功效,涉及管仲、子产、商鞅、诸葛亮、王猛、王安石和张居正等人。《法律思想史》中论中国法律思想史部分也主要涉及先秦儒、墨、道、法诸家,并据此作出结论:“综上所述,吾国当春秋战国之时代,其法律思想,一方则已由宗法社会而进于国家社会;一方则已由‘自然法’而进于‘人为法’之时代也。”(注:丁元普:《法律思想史》第78页,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
除先秦诸子外,也出现了一些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总体把握的重要论著,如吴经熊《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唐以前法律思想底发展》(均载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等。在《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一文中,作者指出,中国传统法制的哲学基础是“天人交感的宇宙观”、“道德化的法律思想”和“息事宁人的哲学观”。《唐以前法律思想底发展》对法律思想的流变进行了初步分期:“大致唐以前法律思想,可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时期—礼治思想—法律和道德混合时期(纪元前五世纪以前),第二时期—法治时期—法律与道德分离时期(纪元前四世纪至前三世纪末叶),第三时期—礼法调和之思想—法律与道德重合时期(前二世纪至后七世纪)。”这些极有见地的论断,受到后来法律思想史学者的重视。
另外,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是这一时期绝无仅有的全面涉及中国历代法律思想的研究著作。杨氏主张要从法理的角度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第9—10页,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因此该书中除少数篇章外, 大多都列有“法律思想”专目,研究历代在法律思想上有重要建树的人物,述其法律主张。作者特别关注具体法制问题的探讨,因此在有的章节中直接以专题为目,如“西汉法律思想”中列“反对赎刑”和“反对刑讯”两目,在“南陈法律思想”中,列述关于“测囚”这一刑讯方式的起源和有关讨论。此外,书中将《周官》作为思想史的材料,在“西汉法律思想”中进行研究,强调指出其对此后中国政治和司法具有重大影响,如王莽改制、苏绰立官、王安石变法等均以其为依托,体现了作者在史料运用上的卓识。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草创时期,尚未形成独立、系统且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由于梁启超的新史学观在当时的深刻影响,因此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仍有学者祖述其方法论,如丁元普在《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提出,“本书编制从表现之主格,其观察约分为二类,一就个人思想观察,如学者之著述言论,以及法律家活动之遗迹;二就时代思想观察,如法典制度,以及历史与文化之可以证察时代背景及时代之意识。”(注:丁元普:《法律思想史·序》,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这实际上是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有关方法论的翻版。然而丁氏虽祖述其法,但其著作中对这一方法的运用和取得的成就却远逊于梁任公。在当时的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已经有学者尝试运用马克思主义史学方法, 如赵谋《春秋战国法律思潮之讨论》(载《法律评论》1934年12卷第2期)对经济基础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重视;著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翦伯赞所撰《先秦法的思想之发展》(载《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936年第1卷第1期)以阶级史观分析先秦法律思想,认为杨朱是新兴阶级的代言人,并以其理论为法家思想之基础,研究涉及申、慎、商、韩诸家。尽管有些作品本身尚不成熟,但为鲂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思想、方法,进行了可贵的努力。
新的法学概念体系也在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留下了深刻的痕迹。不少学者实际上是以现代法学概念和体系指导史料的重新整合,如任启珊《〈论语〉中的法律思想》载《社会科学论丛》1933年第4卷第8期)从刑罚根据论、刑罚目的论、犯罪原因论和刑罚应用论等四方面对《论语》中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前述吴经熊《唐以前法律思想底发展》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作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分期的标准,与庞德(R.Pound)有关法律史分期的理论有一脉相通之处; 薛祀光《中国法系的特征及其将来》(载《社会科学论丛》1928年第1卷第4期)也以庞德的理论为基础,提出“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自身是一种法律和道德离合的历史”(注: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史可以分为原始法时代、严格法时代、自然法、衡平法时代、法律成熟时代和法的社会化时代,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主要线索。吴经熊对庞德极为推崇(参潘念之主编、华友根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第222—22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受其影响亦题中应有之义。)。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这一草创时期,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即有对宏观大势进行整体性把握的尝试,又有对个别人物、学派的细致研究;既有以断代为题的论文,又有以“法理学”、“法律思想史”为题的专著。在研究方法上开始逐步尝试运用新的体系和概念。其中,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对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全面的初步探索,拓展了这一领域的研究视野,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Ⅲ
1936年,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明确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提出了一套切合于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以此为前提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这一学科的正式确立。此后至1949年这一时期,可以称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确立和初步发展期。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对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作了明确的论述和辨析:“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注: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第1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这样和一般所谓‘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不同,因为‘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兴废与其演进的情形为研究的对象,又和所谓‘中国法理学史’的范围也不一样,因为所谓‘法理学’(Jurisprudence )乃指‘法律的知识’(Knowledge of law)和‘法律的科学’(Science of law)而言。……(本书)除叙述先秦仅少的法理学说的古籍而外, 并以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与进化中的思想为考察的对象。其着手之处,即:(一)就个人的思想加以考察,如学者的著述言论,以及法律家活动的遗迹;(二)就时代的思想加以考察,如法典制度和历史文化等可以考察时代背景和时代的意识。”(注: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第5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他针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特点,较系统地提出了三种具体研究方法:
“甲、笃信谨守的研究法,即对于中国法律如《法经》、《汉律》、《唐律》、《唐开元礼》幄《宋刑统》、《宋会要》、《大元通制》、《元典章》、《大明律》、《明会典》、《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书的原理和规则加以考核注释,以阐明其法律,这种研究法的长处在精密踏实,其缺点即过于拘谨,本书运用此法只限于一小部分(注:这一方法的运用可见于“汉代班讳之典与唐宋明清律对犯讳科罪的规定”(下册页25—26)、“唐儒家思想深入律文”(下册页74—75页)、“亲属容隐的法律规定”(下册页157—159)、“刑讯的状况”(下册页161—162)、“复仇”(下册页191—192)、“以赃定罪”(下册页222—223)、“别籍异财”(下册页283—285)及第五章“欧美法系侵入时代”中民、刑法部分。)。
乙、穷源竟委的研究法,即如美国学者所用的历史的研究法,又可再分为二种:问题的研究法,如本书先将研究的事项划出范围,定为‘大赦’、‘肉刑’、‘复仇’、‘族诛连坐’……等许多题目,每个题目都上下古令以研究某时代对于本问题的趋势是怎样的情形?某学者对于本问题所抱持的是什么态度?这种研究法的长处在对于各种重要问题得有系统的认识,容易加以正确的评判,其缺点即时代常有隔断不衔接之处,所以很难看出思想变化的经过情形,还有各问题相互的关系也不易明了。本书虽大部分采取此法(注:参该书第四章“儒家独霸时代”;其中将汉代至清前期二千年间法律思想分为若干专题,包括“阴阳五行等天人交感及诸禁忌说”等四项“一般法律原理问题”和“法律平等”、“婚姻”等十二项民、刑法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在每一专题下列述历代法律思想的有关内容和演变沿革。该章占本书大部分篇幅。),但仍用别的方法以补其短。时代的研究法,如本书先述‘殷周萌芽时代’,接着‘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最后‘欧美法系侵入时代’,这种研究法的长处在使法律思想的发达和变迁的经历情形历历明白,其缺点即同一时代里头或资料太多,对于各问题难于详细叙述。……
丙、哲理的研究法,即对于中国历代学者所有关于法律的思想抽出其特色,分为许多派别。……这种研究法的长处在对于一学派的思想渊源——其互相发明递为蜕变和大派里所含支派应时分化的痕迹容易说明,其缺点即在时代隔断。本书惟在‘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采用此法。”(注: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第22—24页。)
杨鸿烈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的论述,是继承前人思想、吸取外来学说的产物。他将思想研究的着眼点分为个人思想和时代思想两项主题,远宗梁启超的有关理论,在文字上与丁元普《法律思想史》中的有关论述如出一辙(注:参本文前引丁元普:《法律思想史·序》。)。杨氏提出的三种具体方法,实际上则渊源于庞德(注:在《法学肄言》中,庞德认为,“凡一完成的法律可用五种方法研究:(一)笃信谨守的研究。此项方法对于法系中之规则及原理惟以考核和注疏工夫为限。(二)穷原竟委的研究。此项方法注重法律的起源及发展,制度的变迁,以至原理的演进。(三)条分缕析的演进。学者以解剖方法审察一法系所有组织、内容及原理,又以比较方法寻求此法系与其它法系的异同优劣何在。(四)哲理的研究。此项方法不特探讨法律的制度伦理基础,而且搜求法律的制度和哲学基础。(五)批评的研究。以历史、哲理、分析的学理及社会的实际需要为根据,学者不但求知法律之当然,且进一步而寻求其所以然。”见庞德著、雷沛鸿译《法学肄言》,商务印书馆1930 年版;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694—695页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杨鸿烈又总结了此前他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对历代法律思想研究的经验,将这些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运用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初步确立了该学科的体系。他强调法律思想史与制度史研究的结合,主张以探究那些在法律制度中起主导作用的思想为法律思想史研究的主要目的,体现了这一时期学者们对这两大学科相互关系的认识。
除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外,这一时期还出版了程光铭的《支那之法理学》(书末题“法理学讲义”,福文洪印书局1937年版)。该书第四章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中国传统的政法哲理作了探索的尝试,涉及一些中国哲学史上有重要意义的范畴如易之太极、老子之道、孔子之仁、扬雄之玄、王充之自然、杜顺之真如、宗密之如来藏、程子之气、陆子之理,但并未能深入地说明这些概念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意义。
这一时期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论文,在研究方法上总体而言没有超过杨鸿烈的水平,不外乎人物、学派法律思想的研究,如梅仲协《老子与管子的法律思想》(载《中华法学杂志》1947年第6卷第4期)、曾思五《韩非法学原理发微》(载《法学月刊》1947年第5 期)及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或某一专题的研究,如曹德成《儒家非讼的法律思想》(载《中华法学杂志》1947年第6卷第3期)。在这些研究成果中,钱穆的《中国人之法律观念》(载《思想与时代》1942年第8 期)较早运用比较的研究法,论述中西法律差异,分析其原因:道德观西方为理性中心,中国以性善仁孝;法律观西方尚公平、权力,中国偏于惩恶;国家观上西方重民权,中国重国家教导之职;宗教观上西方以之与法律联系,中国则将法律与儒经结合为一体。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确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起初由于持续的战争,政治时局动荡不安,学者们难于安心研究著述,因此并没有能继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从五十年代开始,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基本陷于停顿。这一状况直至七十年代末才有所改观。
Ⅳ
经过几十年的徘徊和停滞时期之后,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从八十年代开始出现了复兴的气象,并在本世纪的最后二十年间迅速发展起来。在研究对象上,这一阶段的前期主要侧重于个别人物或学派的法律思想;在研究方法上,从流行的史学观出发,借鉴一般通史、哲学史的研究方式,强调阶级分析、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等要素;形式上以论列各个人物、学派的思想要点为主。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和不断吸取传统方法和西方现代社会、人文科学的成果,研究者的视野日益拓展,出现了许多更新的研究领域、角度和方法。
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这一时期的学者有比前人更为系统的论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以及它们形成、发展、相互斗争和吸收的过程与规律为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注: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商榷》,《法律史论丛》(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这一定义较之杨鸿烈的观点有相当的不同。杨氏强调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思想应当是在法律制度上产生影响的那部分内容,而这里所关注的对象则不限于此:“统治阶级有体现他们的意志的法律思想,被统治阶级以至各阶级衷的各个不同的阶层、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也都可以有体现它们的意志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的存在,是不以国家是否认可和有无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为转移的。……在各对立的阶级之间,它不但要研究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而且要研究没有或者不可能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在统治阶级内部,它不但要研究占统治地位的、官方的法律思想,即所谓正统的法律思想,而且要研究范围广泛的不属于官方的非正统的法律思想”(注: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第6—7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当然,在研究实践中,由于角度、方法等各种局限,在这一阶段前期,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并没有达到前述的广度。绝大多数的论著仍然以单个人物为研究的中心。通史性著作如较早的系统专著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下)(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1987年版)以及李光灿、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山西人民出版社陆续出版),以及各种《中国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断代法律思想史著作如张晋藩、杨堪、林中《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等,都是以各时代的重要法律思想家为主要线索。另外还出现了一批以单个人物法律思想为主题的专著,如杨景凡、俞荣根《孔子的法律思想》(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杨鹤皋《商鞅的法律思想》、《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贾谊的法律思想》(分别为群众出版社1984、1985年版)、宋仁主编《梁启超政治法律思想研究》(学苑出版社1990年版)、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乔丛启《孙中山法律思想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除人物外,对有些作者不详的重要典籍,如《尚书》(以及其中的篇章如《洪范》、《吕刑》等)、《周易》、《管子》、《晏子春秋》、《吕氏春秋》、《淮南子》等作品中的法律思想,也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注:参赵国彬、孔庆明:《〈尚书〉法律思想平议》(载《法律史论丛》(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夏锦文、李玉生:《〈洪范〉法律思想刍议》(载《南京大学学报·法学论集》1989年)、马小红:《〈吕刑〉法律思想初探》(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陈汉生:《〈周易〉的法律思想及影响》(载《上海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范维贞、 刘以详:《〈晏子春秋〉政治法律思想初探》(载《政法论丛》,1990年第1期)及张国华、 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第八章第二节“《吕氏春秋》中的法律思想”、“第九章第四节”《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等。)
在起初十余年间,以人物为中心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中所运用的具体研究方法,可以《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的编纂为代表。该项目的主持者提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编纂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任务是完成一百五十人法律思想评论,并对其代表作加以选编和注译,时间约五年。第二阶段的任务是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多卷本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时间约五年”;“《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的规格:1、……;2、体例:仿照《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写法,即先论证当时社会阶级斗争的一般状况、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一般概况;再写法律思想的情况(即书的主要内容),最后写结束语”(注:李光灿:《研究、编写〈中国法律思想史〉(多卷本)规划初拟》,《法律史论丛》(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其中“法律思想”的研究,正如有些学者所总结的:“1、确定题目, 如‘×××的法律思想’或‘××时期的法律思想’、‘××学派的法律思想’;2、找材料,遍查《史记》、 《汉书》等史书中的人物列传及‘子书’中的人物著作,将其论述法律问题或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言论摘抄下来;3、将材料分类编纂,如关于德主刑辅, 人治法治等大问题的材料归为一类,将关于民法问题、刑法问题、行政法问题等等的言论各列一类,然后取其言论中比较精彩的句子或短语,作为上述分类中每一类=的小标题,在这些小标题下对古人言论逐条加以解释、说明。于是,一篇文章就这样完成了,这就完成了某种研究成果。”(注:曾宪义、范忠信:《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第134—135页。)
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范畴,大大拓展了研究的领域,尝试着通过新的视角和方法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这种从方法论意义上进行的探索性研究,在九十年代初就已经出现。不少学者积极从传统方法中汲取有益的内容,通史性著作如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针对秦汉至明清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陈陈相因、相对稳定的特点,改变了流行的排比历代人物的方式,借鉴杨鸿烈的“专题研究法”,在该书中第四讲“封建社会若干具体法律问题”中,从刑事和民事的十一个具体问题上,探讨这一时期有关的具体法律主张以及在法制上的表现。断代史著作如潘念之主编、华友根、倪正茂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下,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993年版)对法律制度变迁及其与法律思想的互动关系给予了充分关注,如《临时约法》、复辟帝制的法律斗争、几次刑法修正案的法律思想、段祺瑞有关立法的纷争、国民党立法活动及反对者的斗争、审判日本战犯及其斗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宪法、人权保障及土地、诉讼法反映的思想,等等;对有些重要人物有关思想的论述,并不面面俱到,而主要突出其与具体法制的关系,如沈家本,主要述其修律思想;对孙中山,述其五权宪法思想;这是努力将思想史与制度史的研究结合为紧密的整体。该书对有关专题亦有所涉及,如“导论”部分所列25个问题,均具有专题性质,并举“领事裁判权”问题为例略加论述,但由于全书体例,未能全面展开。
此外,李贵连编著、张国华审订《沈家本年谱长编》(注:该书系在作者此前所著《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基础上增订而成。)(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使用传统史学中的“年谱”这一体例,研究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的生平及其法律思想,引据图书文献史料74种(期刊计为一种),其中对沈氏五十九岁(光绪二十五年、1899)被光绪帝召见后,特别是主持修律等活动和著述考订尤详。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突破了以前学派法律思想研究中以叠加人物为主的研究法,注重整体把握,结合专题研究和制度研究,并提出法思想的价值、原则、具体主张三层次的理论;对思想家的研究,不是简单罗列其各项主张,亦非以现代模式观照,而是力图立足于其各自思想体系,以三层次的理论发掘其内涵。在第二章“研究方法论检讨”中,从具体专题的研究出发,反对简单因循旧说,反对“把外国政治法律学说中的一些名词、概念简单地套用到中国来,甚至以西方法律史来改铸中国法律史”,提出要“摈弃一切比附,寻找中国历史上法制度、法思想、法文化的‘自我’”。(注: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第38、59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运用宏观比较的方法,“集中探讨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八种差异(冲突),以及导致这些差异的成因(历史地理的、文化的、社会结构的、政治经济关系的以及诸种因素的综合)和历史结果。本书采用历史证明与法理分析、文化比较与经济探讨相结合的方法,从横向的差异入手,然后围绕着差异而展开纵横联系的阐释。”(注: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序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以这些研究的尝试为先导,近年来中国法律思想史在研究领域和方法上有了较大的发展,涌现了不少受人瞩目的成果。这在宏观研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再版)、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北大出版社1994年版)、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等。
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研究方法,作者将其总结为“文化解释”,强调剖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他提出了数种具体的研究路径,如“我假定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密不可分,假定一个民族的语词浓缩了这个民族的经验,以至人们可能沿着语词的轨迹追溯乃至再现这个民族的历史与文化”,“我采取的办法是把思想史的材料同制度史以及稍低程度上社会史的材料放在一起,在其中寻找共同的东西;探查同一时代各主要思想派别争论的问题,看它们所争的是什么,不争的又是什么;追溯那些在历史上长期困扰和激动人们的主题,看在无数细微而重大的变化之中,可有什么不变的和很少变化的。”(注: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再版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作者以该书的研究为基础,在《法律恶文化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 后收入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一文中,进行了方法论意义上的总结,阐释了文化解释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提出了时间性、区域性、循环解释、符号互证和层次分析等在运用文化解释的方法中应关注的因素,并对以西方概念体系为唯一模式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严厉批评。
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明确界定了法律文化的概念,主张“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进行状态”,主要包括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技术)等四方面要素,并强调“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注: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第32—3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作者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总结为神本位、家本位、国、家本位和国、社本位的历史嬗变,并认为与之相对应的是任意法、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等宏观样式。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关注传统中法典、法官和民众意识诸要素,提出法典法家化、法官儒家化和民众意识鬼神化等基本观点。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提出了法律观的概念:“法律观是同一历史文化背景下,人们对法律所持有的共同看法。一般来说,法律观的表现形式是零乱、不成体系的,但其内容却反映了社会深层次的东西。它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之中,代代相传,较制度的改变、思想的变迁更为缓慢,因为它被人们公认为是理所当然之事。…因此,传统法律观比传统法制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更普遍、更具有活力,也更现实、更深刻。”(注: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后记》,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作者的研究取材也不限于诸正史,还涉及古代蒙学课本、家训、乡规等。
在专题性的研究中,传统法律思想中不同层次的内容开始受到关注。法律的实践领域以往被视为法制史的领地而缺乏思想史意义上的审视。近年来,将士大夫阶层作为一个整体,或从司法裁判中探讨司法官员共同的思想精神,以及考察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中国传统律学的成就,这些课题都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出现了一批专题论文(注:参陈景良:《文学法理,咸精其能——试论两宋士大夫的法律素养》(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1997年春季号);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和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 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吴建璠:《清代律学及其终结》(载《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清代注释律学特点》(分别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1994年第6期);高恒:《论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张晋藩:《清代律学及其转型》(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4期);罗昶:《明代律学研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1997年)。)。民间的大众法律意识也不再是研究的空白。有不少学者开始注意到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关系。这又拓展了史料利用的领域,如文学作品成为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材料,“因为这些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古人对法律的基本看法,蕴藏着他们对于法律文化的深层心态和集体无意识。”(注:徐忠明:《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下)》,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这些著作虽然在观点上不同程度地引起争议、有待进一步探讨(注:如关于文化类型研究的方法论、判例法的概念、法典法家化的命题等等,在理论预设、概念性质上都有不同意见,徐忠明:《辨异与解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研究及其局限》(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王侃:《宋例辨析》(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 6期);王侃、吕丽:《明清例辨析》(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 期);范忠信:《中华法系法家化驳议》(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 期)。)但它们打破了传统的学科壁垒,引入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命题和研究视角,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研究上具有开拓创新的意义。这些探索进一步丰富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反映了学术不断走向多角度、多层次的发展大势,并酝酿着对传统学科体系的反思和全面更新研究方法论的努力。
Ⅴ
1949年以后,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先后出现了一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成果。这些著述主要以中华法系或人物、学派为研究对象,较普遍地运用了现代法学的体系和概念分析传统思想现象。其中,宏观角度的研究,如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三民书局1977年版)力求结合中国文化的精神探讨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认为从中国法制史上看中国文化具有天下为公的人文精神、互负义务的伦理基础、亲亲仁民的家庭观念和扶弱抑强的民本思想等四大精神,并将中国固有法系的特征总结为人文主义、义务本位、礼教中心、家族观念、弭讼至上和审断负责等方面。通史性著作,如王洁卿《中国法律与法治思想》及《补编》(自刊,1982、1993年版)以学派和人物研究为主体,在《中国法律与法治思想》中涉及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名诸家、秦汉至明清历代人物共61位;在《补编》中又增加两汉至现代共32人。作者在《补编·附录》中选辑《历代刑法志》的部分内容,并说明其意图:“历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治)思想,既有密不可分之关系,欲研究中国历代法律(治)思想,则有关历代法律制度之演进兴废,尤不可忽视。爰将史载历代刑法志之精华,分别选录于后,既可见历代法律制度之得失兴废,亦可有助于研究中国法律与法治思想也。”(注:王洁卿:《中国法律与法治思想(补编)第192页,自刊,1993 年版。)
以学派为中心的研究著作,如戴东雄《从法实证主义观点论中国法家思想》(自刊,1973年版)和耿云卿《先秦法律思想与自然法》(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戴著从现代法学中实证主义的角度探讨了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比较了儒、法二家在法的平等性、安定性、时间性、禁议、重刑等问题上之差异,兼及西方法理学观点。作者进一步提出研究的现实意义,认为清末改制中接受西洋法律体系、尤其是欧陆近代法,实与法家思想一脉相通,“惟中国继受西洋近代法律思想,与日耳曼继受罗马法之情形,大异其趣”;“吾人应从比较法学的观点,探讨欧陆法和固有法的哲学基础,以便继受欧陆法时,顾及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民族性。”(注:戴东雄:《从法实证主义观点论中国法家思想》第165、176页,自刊,1973年版。)耿云卿《先秦法律思想与自然法》,运用西方法学史上自然法、实证法等概念研究儒、墨、道、法诸家思想,认为“儒家及道家的法律思想,均与自然法思想相近似,有者完全相同。墨子的法律思想,有者接近于自然法思想,有者又倾向于西洋的实证法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则与自然法思想完全立于反对与冲突之地位,且与西洋之分析法学派相近似。”(注:耿云卿:《先秦法律思想与自然法》第132-133页, (台湾)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这些著作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重要问题,如总体评价、主要人物、学派等,都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反映了我国台湾地区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水平。
Ⅵ
二十一世纪思想史如何写?
“思想史的习惯写法是,按照时间的顺序安排着思想家们的章节,大的思想家一章,小的思想家一节,不够等级的可以几个人合起来占上一节,再不够格的也可以占上一段,只要在那上面留下了文字的就算是思想史的角色,而这些思想家的组合就是思想史,大多数《思想史》都是这么写的。这种写法有旧的历史文本的传统,也有新的历史学科的影响。传统的‘学案’据说是我们今天思想史的雏形,它就是用‘小传’和‘文选’的方法写思想或学术史的,而现在受西洋与东洋影响的哲学史和思想史,从一开始使用的,也就是这个由单个的思想家的‘生平/背景/思想/影响’构成的‘节’,由若干个时间相续的‘节’构成的‘章’为基本构架的写法。在一定的篇幅内,用差不多长短的章节,差不多一致的内容,加上差不多一律的文风,写成了差不了太多的‘思想史’。”(注:葛兆光:《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中国思想史(第一卷)》第57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不仅是普通思想史的一般写法,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统体裁。
应该看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的过程中,对重要人物、学派和专题的有关法律思想的清理,是较易于着手和把握的一项工作,同时也是基础性的工作,是研究过程中不能绕过的必经阶段。没有对基础史料的整理,对一般框架的勾勒,期望一步到位、面面俱到的研究,是不可能做到的;再高明的方法论,此时也难以适用于具体的研究中。例如,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对秦汉至清末法律思想的研究采取专题论述的方式,其总结和关注的这些专题许多仍为现在的研究者所重视;他采取这一研究方式,并选择这些专题领域,无疑与其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对历代重要人物法律思想的初步整理有密切的关系。再如,尽管在本世纪初梁启超已提出要注重研究“由遗传共业及社会现行习俗制度混织而来”的、无意识演进的“时代的思想”,但长期以来这一领域罕有问津者,直到近年来这种“集体无意识”的观念性思想才直接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因为这时以人物、学派以及制度性的研究为前提,正统法律思想的轮廓已经形成,才便于进一步准确把握各层次法律思想的内涵。因此,从学术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说,就如我们不能苛责世纪之初的研究者们目光狭隘一样,我们同样也不应该脱离历史条件、片面批评近五十年来研究的局限性。
在二十世纪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过程中,与其它领域的学术研究一样,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有着紧密的联系。对新材料的阐释,新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运用新的方法;而新问题的提出、新领域的开拓,又常是新的思维、视角的产物。因此,在今天,旧的学科体系、研究视野客观上限制了新的研究方法的有效运用;舶来的,陈旧的法学思维模式、概念体系又在很大程度上使新的研究领域的开拓受到相当的局限。走出困境、使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真正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打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和重建有中国意义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的相互沟通、方法的相互借鉴,并不会使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一学科归于消亡。研究对象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这一研究领域存在的必然性;只有不断更新发展,不断提出和解决时代问题的学科,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许多学者在综合运用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各种学科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而另一方面,全面提高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重建中国法学体系,也应当成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者的责任。如果法学相对滞后的学术研究水平没有实质性的提高,法律思想史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将由于缺乏理论基础和概念体系而成为无源之水。
近年来,重写中国历史、中国思想史等成为许多学者的愿望。葛兆光《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是重写中国思想史的尝试。下个世纪,我们期待着看到一部全新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或是《中国法律史》。我们需要深刻地反思研究的方法论,更需要在尝试新的方法论指导下作出扎实的、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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