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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并不是一种独立自在的自然现象,而是与人密切相关的一种社会价值。它的存在离不开人,离不开人类社会。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所谈论的美或丑,都是相对于人或人类而言的。在人类出现以前,尽管大自然中的许多事物,如日月星辰、山川湖海、花草树木、鸟兽虫鱼等等早已存在,但它们本身无所谓美,也无所谓丑,犹如它们无所谓善、无所谓恶一样。它们彼此之间也无法确定对方究竟是美还是丑。只有自然和人发生了一定的关系,自然对人才会有美的意义,也只有人才能欣赏美。这是其一。其二,虽然达尔文等人曾经提出对于美的意识并非人类所独具,某些动物也有一定的欣赏能力,也能产生美感,但是,这种说法很难令人信服。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他们所说的那些动物除了喜欢同种属异性的某些色彩、形态或声音外,对于其他各种能被人所欣赏的美的事物则统统无动于衷。可见,所谓动物的“欣赏”活动同人类的审美活动不仅在范围上难以相比,二者在性质上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实际上,动物之间基于异性相吸所产生的那种感受只能叫做性感或快感,而不能叫做美感。其三,自然现象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现代自然科学已经揭示出许许多多自然现象的奥秘,并且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但是对于美这种事实,人们却无法用科学实验的方法来确定,也不可能从物质实体中分解出美的分子或原子。因为美本来就不是物质性的东西,而是一种社会性的现象。
当然,属于社会现象的事物也有许多种,例如人的精神现象就是其中之一。那么美是不是一种精神现象呢?回答是:非也。美学史上的诸多事例足以昭示人们:单纯从精神世界找美并不能结出科学的果实。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美既不属于物质世界,也不属于精神世界,那么,它究竟属于哪一个领域?笔者认为,一种比较新颖也比较合理的解答是:美属于价值世界。“审美价值”这一概念近年来受到我国美学界的重视,就反映了人们的这种认识。
对美进行这样的定位,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便是价值的涵义问题。应该说,价值这个词人们并不陌生,它在日常用语中的涵义大体上是指好的、可珍贵的、可重视的、起积极作用的。不过,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一词却是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来使用的,它不同于一些具体价值形态,而是指“价值一般”。如果不能正确地把握价值范畴的哲学涵义,把美定位于价值世界就失去了可靠的依据,更无从具体分析审美价值的本质。从辩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价值总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特定关系中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只有在弄清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理解价值。那么,什么又是我们这儿所说的主体和客体呢?所谓主体,就是指从事对象性活动的人。不过,这儿所说的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甚至人类。所谓客体,就是指主体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处于客体地位的可以分别是自然、社会、他人、事物,还可以是精神产品,如艺术作品等。主体和客体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体就无所谓客体,没有客体也就无所谓主体,它们的具体划分和确立都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中才能成立。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大而言之,这种相互作用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表现为客体以其自身的规定性影响、制约和改变着主体,在主体身上得到反映和实现;一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表现为主体能够按照“为我”的方式,以自己的各种活动,能动地去发现、影响和改造客体,在客体身上实现自己,并使客体为自己“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联结方式上加以概括,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实践关系,也即主体把客体作为自己的实践对象;二是认知关系,也即主体把客体作为自己的认知对象;三是价值关系,也即主体把客体作为满足自己需要的价值对象。价值就是在价值关系的运动中产生的。
西方价值哲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文德尔班曾提出,价值就是意义。这种解释虽然也能成立,且已广为人们所采用,但问题是,“意义”这个词和“价值”这个词一样,仍然不好把握,需要作进一步的阐释。相比之下,虽然马克思未曾给“价值一般”下过定义,但他对使用价值的说明,对于我们理解价值的哲学涵义及其实质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他说:“人们只是给予这些物以专门的(各类的)名称,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这些物能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为他们努力通过多多少少时常重复的活动来握有它们,从而也保持对它们的占有,他们可以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1 〕“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2 〕如果把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上升到哲学上的价值范畴,那么,价值的涵义大致上就可以这样来界定: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表现,具体说来,也就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某种需要而言的功能、效益或意义。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个体、群体乃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即为有价值;反之,即为无价值。价值有多种不同的具体形态,审美价值乃是其中之一。参照上面对价值的定义,我们也可以把审美价值初步界定为一定客体与主体的审美需要之间的关系的表现,具体说来,也就是指一定客体对主体的审美需要而言的功能、效益或意义。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对人的自由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与发展具有肯定性的意义,就具有审美价值,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美。反之,不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对人的自由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与发展具有否定性的意义,就不具有审美价值,或者只有审美上的负价值。我们通常所说的丑就是审美活动中的一种负价值。
价值的涵义表明,它的形成与存在既与客体有关,也与主体有关。从价值与客体的关系看,客体之所以能成为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客体,难道不是因为它自身具有某些宜人的客观属性吗?离开了这些属性及其功能,主体的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吗?可见,客体自身的属性是构成价值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马克思就曾谈到:“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3〕“珍珠和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 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4〕使用价值的构成是这样, 其他价值形态的构成也是这样。为什么水仙花、玉兰花、石榴花能给人以美的感受,而一堆碎砖破瓦却不能呢?原因就在于前者具有某些能满足人的审美需要的客观属性,后者却不具有。美学中通常所说的审美属性这一概念,指的就是客体自身所具有的这种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对人的自由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与发展具有肯定意义的客观属性。客体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其中有些客观属性能够与主体的审美需要相适应、相契合,有些则不能。提出审美属性这一概念,就是为了把这两种情况区别开来。
客体的属性与价值虽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不能等同。关于事物的属性,马克思曾说:“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5〕这也就是说, 事物属性的表现离不开一定的关系,例如磁石的磁性只是在与铁发生吸引关系时才表现出来;然而事物的属性存在与否却不取决于这种关系,它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东西,是由事物自身的质和量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而不是在与他物的关系中所获得的。磁性是磁石的内在属性,脱离了与铁的关系,它的这种属性仍然存在。然而,价值却不是客体的这种固有属性,而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一种功能关系。价值只能在主客体的关系中形成和存在,脱离了这种关系,便不存在价值。同样,美也不是花的固有属性,而是花的自然属性与人的审美需要相互作用的结果。离开了这种相互作用,花的自然属性依然存在,但它对人却不具有美的价值。
这一点似乎与通常的一些说法不一致,因为通常我们总是把价值与客体相联系,如说“这种饮料富有营养价值”,“这只鸟儿很美”等等。实际上,在这类说法的背后还隐含着一些未被指明的东西。对此,马克思曾作过十分精辟的分析。他在谈到使用价值时指出,物本身并不存在“有用的性质”,这种性质是人“赋予的”。“人们实际上首先占有外界物作为满足自己本身需要的资料,如此等等,然后人们也在语言上把它们叫做它们在实际经验中对人们来说已经是这样的东西,即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6〕,“这种语言上的名称, 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那种通过不断重复的活动变成经验的东西,也就是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这是从存在语言这一点必然得出的假设)的需要服务的……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并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7〕于是假象就这样造成了。 “有用性”作为一种价值本来是在主客体的关系中形成的,人在表述上却略却了它和主体的联系,仿佛它只与客体有关,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对于“某某事物是美的”这类说法也应作如是观。特别是在探讨美的本质的时候,决不能忽视美与主体的联系,而把美仅仅看成客体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属性。实际上,美和“有用性”一样,都只能形成和存在于主客体的关系之中,因而都属于哲学上所讲的价值范畴。如果不是从狭义上而是从广义上谈论“有用”,那么,美也可以看作对人的一种“有用性”,只不过它不是那种对人的物质需要而言的“有用性”,而是一种对人的精神需要而言的“有用性”罢了。在这里,就可以见出审美属性概念和审美价值概念的区别。
从价值和主体的关系来看,主体的需要是形成价值的内在依据和根本动力。当然,需要并不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范畴,整个生物界都存在需要问题。需要指的是生命体的生存与发展所必然具有的摄取态势,它是生命体所固有必不可少的一种本性,有需要才有生命。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生命体都属于开放系统,并且都是自组织结构,它们只有在不断地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情况下,在不断地通过同化和异化进行新陈代谢的情况下,才能够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马克思就曾指出,应该把人的需要和人的本性一样看待,“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8〕。人的需要正是人的生命存在的一种方式, 是人的现实存在所具有的一种客观必然性。当然,人的需要和动物的需要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人的需要除了具有生物性的一面外,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性,而且在其生物性中就渗透有社会性。
正因为人有需要,而人的需要只有通过对象才能得到满足,所以,主体和客体之间才会建立起一定的价值关系。没有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事物的属性就纯属自在的存在,而不会成为为人的存在,因而也就不能形成价值。这里并不否认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形成有制约作用,但是,同人的需要相比,它毕竟是价值关系构成中的被动方面,而人的需要则是价值关系构成中的主动方面。和动物不同,人的需要不能单靠从自然界取得现成的物品来满足,而是要靠人积极主动地去发现、利用和创造出客体才能满足。一定的事物是否有价值以及有什么样的价值,不以该事物自身的属性为基准,而以主体在社会历史中形成的需要为基准。人的需要是丰富而全面的,包括人的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生理需要、心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道德需要、认知需要、享受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多种类型。审美需要是人的一种高级的精神享受需要,也是人的一种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人的审美需要,也就不会有审美价值的生成。即使某个事物在可能性上,或在潜在的意义上具有某种审美价值,但如果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一定主体的审美需要,那么这种潜在的价值就无法得到实现。可见,人的需要在价值关系的建构中确实居于中心地位。
但人的需要本身也不等于价值,不能仅仅把人的需要说成价值。无论是主体需要的实际满足,还是主体需要的价值表现,都不能求助于自身,而必须通过自身之外的客体,也即主体必须对象化。这正像人的本质的表现和确证,不能仅从它自身得到说明,而必须从人的本质的对象化中得到说明一样。马克思在谈到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时就曾这样说到:“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些对象是他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9〕这也就是说,需要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之一, 只有借助于一定的对象才能得到满足、表现、确证和说明。一旦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属性建立起对象性的关系,客体的属性就变成了具有一定价值的属性,客体本身也就成了价值客体。没有客体,也就无所谓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客体也就成了价值的承担者和体现者。马克思也曾把商品体和使用价值在同等意义上加以使用。他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10〕商品体可以表示使用价值,同样,价值客体也可以视作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的价值的表现形式。美学中通常所说的审美客体,也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笼统地讲,审美客体就是人的审美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但就其实质而言,则是指那些能与主体结成一定的审美关系,对主体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的对象性存在,而这也就必然意味着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审美属性,因而能够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不具有审美价值的客体,可以是另一种客体,却不能将其称为审美客体。所以并不是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审美客体。
总而言之,无论是价值还是审美价值,都不是实体范畴,它们都不表示存在于主体和客体之外的第三种实体;它们也都不是属性范畴,在孤立的主体或客体身上都不存在价值或审美价值这种东西;它们都是关系范畴,表示的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也即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换句话说,所谓价值,也就是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的统一;而所谓审美价值,也就是客体的审美属性和主体的审美需要的统一。同时,这种统一又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无论是价值还是审美价值,都既不是主体自身的某种特质,也不是客体与主体的需要发生关系之前的某种自然质,而是主体与客体以需要和被需要的关系组成为大系统之后所产生的新质。这种新质可以叫做关系质或系统质。一旦主客体之间这种需要与被需要的特定关系消失了,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也就消失了,而主客体原来所具有的特质或自然质则可以照样存在。足见,事物的自然质和系统质并不是一回事。沿袭那种只见实物、不见关系的思维方式,要想揭开美的奥秘,是根本不可能的。
注释:
〔1〕〔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4—406页。
〔2〕〔3〕〔4〕同上第26卷Ⅲ,第326、139、176页。
〔5〕〔9〕同上第42卷,第72、168页。
〔8〕同上第3卷,第514页。
〔10〕同上第23卷,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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