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
刘梦茜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200
摘 要: 刑法上的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个客观要件: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其载体可以是文字、图像也可以是实物甚至是一种操作方式;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悉知的,其仅限于小部分人所知;第三,商业机密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增加;第四;商业机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运用于实际操作中;第五;商业秘密经由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关键词: 商业秘密;秘密性;实用性;严格解释
商业秘密是商业犯罪的对象之一,其在商业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能够构成商业秘密这个问题,在今天仍具有相当大的争议。目前,刑法以及刑法研究者们对于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研究不够,其可划分的范围不明朗。刑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对于商业秘密上有着分歧,而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这类案件而言,在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犯罪上有着相当大的漏洞,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对于权利人而言,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一、刑法学界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常见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即便如此,在对于刑法上的商业秘密的要件上,学者们仍存在着许多的争议,各抒己见。有部分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只有四个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有的学者认为除了以上四个要件,还应该重视信息性,因为商业秘密其本质就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还有的学者提出了新颖性、独占性、转让性等,刑法研究者的观点与知识产权法研究者的观点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实用性是价值性的一部分,不能将实用性单独提出来成为商业秘密的一个要件。而在于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信息性而言,其实就是表示了商业秘密的范围。而对于管理性这一观点而言就等同于刑法里面的保密性,都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措施。受法律保护的一切事物都是具备合法性的,因此,合法性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一个要件。
二、刑法与知识产权法中商业秘密的要件和保护范围的差异
刑法上的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个客观要件: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其载体可以是文字、图像也可以是实物甚至是一种操作方式;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悉知的,其仅限于一小部分人所知;第三,商业机密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增加;第四;商业机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运用于实际操作中;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概念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窒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益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表面上看刑法与知识产权法对于商业秘密的概述基本一致,都是对商业秘密的几个特点进行了概括: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然而因为立法本质和所传递的精神不同,其概念也是不同的。在刑法中,对于商业秘密所概括的范围要比知识产权法小的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必须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也是因为此,商业秘密的范围被严格的控制,不能出现扩张解释等,其量刑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刑法上所规定的标准,限制量刑,其属于形式合理优先。而知识产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充分的、公平的、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不对量刑进行限制,在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可以实行扩张解释、类推解释等方法。这样能够使得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漏洞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但前提是这种解释是合法且公平合理的。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信息,也许在刑法中就是不成立的或者说是不被承认的,也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因侵犯商业秘密而构成商业犯罪的,在刑法中却不一定成立,甚至称不上违法。在对于商业秘密的其它方面,刑法也是不同于知识产权法,实用性范围与信息性的种类都是有相当大的限制。而对于致死产权法而言,对于商业秘密最终要的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几个要件的定论,而不在于其具体的分类。知识产权法与刑法对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不同,刑法的范围明显比知识产权法要小的多,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其重视,以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关于秘密性。秘密性即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的,必须是限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所悉知的内容。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因为商业秘密一旦失去了秘密性,会给权益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使得其丧失法律的保护,同时,秘密性也是使得商业秘密能够区分于其它知识产权的特性。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因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并非为绝对的保密,通过一定的合法的渠道也能够成为商业秘密的主体。一般而言,商业秘密都会要求保密,也有未要求保密的情况下,可以告知一定范围内的人员,而秘密性也不会因此消失。
(二)关于新颖性。通俗地讲,新颖性就是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同于我们大众所熟知的内容,也就使得商业秘密这一概率有了严格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能够被称为商业秘密。也有效的防治了一些常识被人们所私自占有,引发更多的商业战争。秘密性与新颖性有着同样的要求,但并不代表二者就是一样的,但二者确实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说没有新颖性,那秘密性的存在将是毫无意义的,秘密性对于新颖性而言,则是最低的要求。
1) 紧急切断阀的阀体、阀座、阀内件、阀盖与填料的选用皆应符合API 607—2016《转1/4周阀门和非金属阀座阀门的耐火试验》或API 6FA—1999《阀门耐火试验规范》[7-8]。文献[7]一般用于旋转90°的阀门,如球阀、旋塞阀、蝶阀等,主要针对软阀座阀门的耐火试验;文献[8]是通用标准,可以用于硬密封阀门,设计中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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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用性可以说是最具争议的了,在刑法的实用性是指可以能够具体的被运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当中去,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但如果说,是利用这种能够被实际操作的信息的来源,也就是生产发明时的资料,使得权益人的利益受损,也是能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三)关于价值性。1.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使权益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2.价值性为权益人带来的不一定就是当前的价值,还有潜在的价值;3.这种有效的价值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具有延续性的;4.这种价值应该是独立存在的,不能是存在于其它信息上的,也不依附于其它信息;5.关于实用性。
(五)关于管理性。经权益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的行为成为商业秘密的管理性,这种保密措施是具有具体的条件、一定的环境的。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后,知情人都应该在基于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充分尊重权益人的意愿。如果因此泄露商业秘密并导致权益人利益受到侵害的,都将构成商业犯罪。
总结全文,我们可以得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秘密性是新颖性的最低要求。价值性与实用性有着密切的关联,实用性局限于价值性,而价值性决定了实用性的范围。
处理措施: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将前后下沉的钢板桩的锁孔契合好,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钢板桩的垂直度,调整好钢板桩下沉方向,避免出现扭转现象。如出现连带沉桩现象,应立即停止施工,将出现连带沉桩问题的桩体迅速拔起,连带着前置钢板桩一起拔出后,再重新对接锁孔,调整钢板桩垂直度,使两钢板桩之间摩擦力减小,然后再进行沉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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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185-02
作者简介: 刘梦茜(1997- ),女,汉族,山东济宁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科,研究方向:法律。
标签:商业秘密论文; 秘密性论文; 实用性论文; 严格解释论文;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