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管理的情况与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西方国家论文,情况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国有企业,是目前我国在改革过程中正在探索研究的问题之一,由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较之经济体制改革其他方面更为复杂,解决起来也有相当大的难度,因而对此存在着众多不同看法。从主流方面来看,党中央一直对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给予充分的肯定,并表示有足够的信心搞好国有企业。但仍有一些人对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能否成功持怀疑态度,甚至认为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事实上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国有企业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在100多年前就有了国有企业。战后几十年间,在社会主义的影响下, 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七十年代中期,在世界上七十多个国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资本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形成总值中的比重平均为16.5%,国有经济产值占全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都达到10%—20%。国有经济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西方国家不仅注重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而且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宏观调控管理体制,对国有企业也形成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管理制度与管理办法,其严密性与科学性可以说并不亚于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以下,我们就以几个西方国家为例,通过这些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经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好国有企业的有效途径。
一、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分类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按其组织形式和与政府的关系,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非独立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也没有独立的资金运动,其财务活动与会计帐目与政府预算有直接联系,如政府的造币厂、印刷厂等。
2.特殊形式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独立的,但政府以某种方式对其实施直接控制。如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公用事业企业,以及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受政府控制,但拥有一定经营自主权的企业,这类企业依公法而建立,并以国家某项具体目标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宗旨。
3.一般形态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具有与一般企业一样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按《公司法》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除股份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外,经营形式、经营目标与一般企业大体相同。
二、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管理实例
1.德国 联邦德国对国有企业实行财政部与行业主管部相结合的双重监督管理方式,行业主管部负责管理本系统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财政部代表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财政部代表。因此,在国有企业管理问题上,财政部处于核心地位,财政部有权决定有关国有企业的许多重大问题,如批准国有企业的成立,决定国有企业的资金供给。确定国家股份的变化,对国有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聘任等。联邦德国国有公司的监事会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政府通过其任命的监事会成员,掌握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殖,此外,财政部长每年还要主持召开联邦级国有企业管理部长会议,讨论有关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财政政策。财政部的各个机构负责有关国有企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如:决定国有企业经营方针和人事安排的准备工作;批准联邦控股企业的购买、增股和出售;准备联邦控股的季度报告,并向联邦审计署通报情况。
除政府部门外,联邦议会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组织是联邦议会的预算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帐目委员会。帐目委员会有权直接审查国家直控企业的帐目,对于实行公司制的国有公司,也有权通过各主管部提供的文件来进行审查。
联邦议会还通过立法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如根据联邦预算及会计法案,联邦审计署对国有公司拥有广泛的监督权,有关的法律条款规定:(1)在一般审计的工作范围中必须包括对管理制度的审计; (2)在审计师提交的报告中应有关于财务状况发展、盈利、 流动资金的资料,对亏损企业要指明亏损的原因;(3 )审计报告要呈报联邦财政部长、审计的结论要汇总在呈报给联邦上、下议院和联邦政府的审计年报中,然后向公众公布。
2.法国 法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也是通过政府各个主管部门进行的。其中工业部、运输部、邮电部、国防部等行业主管部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的经营,财政经济和预算部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对所有国有企业进行经济和财政方面的控制,决定对国有企业的财政拨款和政府参股范围,法国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中的政府代表、专家和知名人士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其中政府代表由国家任命,专家和知名人士代表由政府任命。对于国家控股90%以上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还需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讨论通过,以法令形式予以任命。国有企业的重大问题,如预算、决算、股票购买、利润的计算与分配等,都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
法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另一个方面,是由财政经济和预算部向国有企业派遣常驻代表——国家主计员(或译稽查员)。国家主计员代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国家主计员的职责是监督企业遵守财务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帐目是否合乎规定,为企业经营提出建议,向政府部门提供企业各种信息。国家主计员可以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他们可以查阅企业任何资料,在特殊情况下,还有权直接给财政部长写报告反映情况和意见。
法国国会在对国有企业实行监督管理方面也拥有较大的权利。1982年法国建立了新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公营部门最高委员会,在总共25名委员中,众议员占6名,参议员占4名,即国会议员占40%。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国有企业的发展情况,在每年发表一次的有关国有企业的报告中提出意见,此外,国会还有权建立特别委员会调查国有企业。1986年以后,国会更注重加强国有企业的核算责任,在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国会发挥帐目委员会的作用,实现其监督职能。
在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中,审计署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审计署拥有很大的调查权,可以向国有企业索要任何资料,并可以在任何时候对国有企业进行审查,审计署还通过公布企业资料来影响企业信誉,并就国有企业状况向政府总理进行汇报。
3.意大利 意大利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是,专门设置国家控股部(或译国家参与部)负责对各个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国家控股部实际上相当于“国有股份管理局”。国家控股部成立于1956年,其主要职责是:(1)控制、监督和协调各国家控股公司的活动, 负责将国家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的指示传达给各控股公司,要求各控股公司报送经营活动进展的情况与报告,协调控股公司利润指标与国家总经济政策的关系,保证二者协调一致。(2)管理各控股公司的年度计划,包括经营计划。(3)任命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法律规定, 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按照国家控股部部长的建议,由内阁提名,总统任命,控股公司董事会中的财经事务和工业事务专家董事,由国家控股部部长根据董事会的提名任命。国家控股部部长还要根据各控股公司董事长的提议,任命公司的总经理。(4 )根据法律及与财政部长协商的结果,授予控股公司获得销售或转让国家控股股份的权利。
为了协调国家控股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意大利政府成立了国家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家控股部的上级机构,同国库部、预算部和审计法院共同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制定政策,以确保控股公司的计划符合全国总经济目标的要求,对控股公司进行政策指导;(2 )负责审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长期经营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3)批准控股公司总经理的任命;(4)对控股公司的拨款申请提出意见;(5)协调国家控股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
意大利国会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监督,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国家控股部必须向国会提交有关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报告;二是颁布了关于国会两院常务委员会的法令,要求国家控股部部长要向该委员会报告他在指导控股公司进入新行业领域或购买、出售企业方面所作的决策,提供控股公司发展情况、统计资料、人事安排等需要的资料。
4.日本 日本国有企业大都依行政法的特别法而设立,这些法律由国会来制定,因而国会对国有企业拥有较大的控制权。政府只是受国会委托,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各个不同的国有企业,其特别法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内容都包括:设立宗旨、经营方针、人事制度、财会制度、业务范围与方法、投资范围、集资方式、事业计划、劳动条件,以及产品价格与服务收费等几个方面。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必须依法行事。
日本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各个主管省厅,如通产省、运输省、邮政省,以及大藏省、税务厅、会计检查院等部门具体实施。其中主管省厅与大藏省发挥主要作用。管理的内容:一是任命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日本99个作为特殊法人的国有企业中,由主管大臣任命的有85个,需由主管大臣认可的10个,可以选任主要负责人的只有4个。 有些重要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还须经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另一个是对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控制,如企业资本金的增减,投资的认可,预算的编审和执行,决算,利润分配,资金的借入及还款计划,现金操作,会计制度的基本事项及其变更等,都在政府部门的控制之下。
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当于国家审计署,是一个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日本宪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有权检查国有企业的原有投资、追加投资、资金和物资、有价证券的保管及收付、发放的补助费、奖励金、资助费、贷款、补偿亏损款、所担保的借款单位本金及利息支付等有关的会计事项。会计检查院有立法权。其制定的条例均有法律效力。条例由会计检查院负责制定、修改,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涉。会计检查院每年的检查结果要汇集成检查报告送交国会,并向公众发表。
三、西方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经验
以上是几个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监督的一些情况。世界上其他的国家,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总体上看,管理和监督的办法基本相同,只是在具体做法上各有其特点。如果把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归纳一下,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部门是国有企业的实际管理者 在西方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政府部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预算部、经济计划部等;一类是行业主管部门,如工业部、交通部、邮电部、电力部等。其中一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规定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财务活动规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是控制国有企业的重大人事权,由政府任免国有企业的董事和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二是控制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权,国有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如资本金的筹集、资金借入、股票债券的发行、对外投资等,都需经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人事控制权和重大经营决策控制权,确保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有效维护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2.政府依照严格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实行管理 如前所述,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按其组织形式和与政府的关系分为不同的类型,政府对各类不同的国有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但是,不论对哪一类型的企业,政府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政府的管理规定首先是各种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各国都没有统一的国有企业法,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情况进行的单独立法非常多,而且非常详尽。从企业的设立到企业的运营,各项重要问题的处理原则,都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府管理国有企业,虽然有较大的权限,但事事都要依法办理,不能越权干预。对于政府直接控制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国有企业,法律赋予政府的管理权限较多,政府的管理也比较细;而对于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律除了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外,也赋予企业较多的经营自主权。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法律规定十分严格,如有的国家规定政府部门可以任命国有公司董事长,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但同时规定不得对其下达法律规定之外的指令,如果下达这样的指令,则是违法的。因此,西方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尽管相当严格,但这种严格控制是在法律的具体规定基础上进行的,政府行为也受到法律的有力约束。政府该管的则必须管,不该管的则不能管,一旦发生违法行为,也会受到追究。西方国家这种依法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体现了法制化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既有十分明确的管理权限,又有十分明确的管理责任。这种权责结合的管理原则,对于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效率,起到了应有的保证作用。
3.国会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监督作用 西方国家一般都很重视发挥国会对国有企业管理的监督作用。国会拥有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监督的最高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要对国会负责。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监督权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国会的立法权,提出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自身管理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一方面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使企业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的政策和利益;另一方面也规范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行为,保证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国会对政府的国有企业管理具体的监督。这些具体措施包括:举行专门机构审查重要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要求政府总理等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国会报告国有企业的情况;一些有关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由政府部门作出决定后还须交国会审议通过,等等。
西方国家的这种国会——政府——国有企业层层监督的管理体制,能够做到各个管理层次都有明确的权限和责任,形成各个管理层次相互制约的权责关系,因而能够促使各个管理层次尽职尽责。这样做,也有利于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对各个管理层次进行考核,公正地评价各个层次的管理效能。
4.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的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是专司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职能的政府机构。在西方国家,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国有企业管理进行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之外的半立法、半行政机关。其权限由宪法赋予,工作不受行政部门和其他方面的干涉,直接向国会提出报告,向国会负责。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包括对政府财政决算收支情况、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以审计报告的形式送交国会,同时要将审计报告的副本送交被审计单位,限期作出答复并改正,必要时还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决定了审计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而能够在对国有企业管理进行监督的经济监督体系中,起到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不能取代的作用。
上述西方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情况和经验,可以给我们这样几点启示:
1.国有企业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监督机构,负起所有者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必须有一整套严格的、规范的管理和监督规则。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国有企业是搞不好的,会受到人民的批评和责难。
2.各级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要有明确的权限和责任。要做到制度化、公开化,以利于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也应定期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3.企业搞得好与不好,不在于是私有还有国有,是民营还是公营,而在于有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只要建立起一整套好的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国有企业也是一定能够搞得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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