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化为目标加快我国农村经济改革_农产品论文

以市场化为目标加快我国农村经济改革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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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改革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实现改革的新突破,关键是以加快市场化为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再造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改革粮棉购销体制,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经济需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一、以土地使用制度长期化为重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一)以土地股份化为主要内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1.通过立法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但家庭联产承包制并未使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化,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仍存在着所有权不明确、使用权不稳定、管理权混乱等弊端,加上承包制不规范,土地经营使用权调整频繁,任意性强,致使农户缺乏增加土地投入特别是中长期投入的内在动力。虽然中央已明确规定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但农户依然缺乏对土地使用的稳定感和对土地的长期预期。因此,与其通过政策宣布30年不变,不如通过立法确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其意义在于以法令的形式明确界定和保护作为微观经济单位的农户长期的多种土地权益,农户作为土地的占有者可以使用、转让、出租土地,并可作为产业转让给自己的继承人,以从根本上抑制其短期行为。所谓土地股份化,是指鼓励和支持农户将土地长期使用权折合成股本参与各种合作组织、农业开发及规模经营等,并按其股本大小定期领取土地股东收益。

2.土地股份化将有利于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解决。首先,土地股份化可以发挥土地的积极的社会保障功能。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承包土地成为一种“生存保险”,土地成为农民最后的退路和归宿。承包土地的保障功能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农民不能脱离土地,必须与承包土地保持直接的(自己耕种)和间接的(请人代种)联系;承包土地不能转化为资本,只是最低的“生存保证”。而土地的股份化有助于健全积极的土地保障功能,农户通过土地入股的形式,即使在年老多病时也可获得稳定的土地股本收益。

其次,土地股份化有助于土地的流转、集中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是要改革农业小规模、分散兼业经营方式,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形成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通过土地股份化的形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各种股份经济合作是变革土地经营方式、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行重新构造的现实选择。农民能从土地入股中获取稳定的回报,解决了其离土又恋土的矛盾心态,化解了耕地占有凝固化的问题,能较好地解决土地的流转和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同时,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农民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贷款,有助于农民获得农业的投资来源。

第三,土地股份化使农民有权参与土地“农转非”的收益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工业化过程中,一部分农业用地被转化为非农用地不可避免。通常在征用土地时,拥有使用权的农户可获得一次性补偿,这种补偿常常不足以弥补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损失,在许多情况下是对农民利益一种侵犯和剥夺。因此,在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完全可以而且应当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的办法,农民通过土地长期使用权换取土地股权证,并按股分红。这就使农民收入稳定且不断增长,在分享工业化好处的过程中缩小城乡差距。

3.土地股份化的主要途径可采取创办股份制农业合作企业,进行土地合作经营。即:将目前主要按人口承包到户的土地,按其质量分成不同的股份入股,年终按股权多少来分配口粮和企业剩余产品(净利益)。农业企业的劳动者可以是土地股权持有者,也可以招雇非土地股权持有者。土地股权是农民向农业股份合作企业等价转让承包权(即使用权)的证明,凭这种证明向股份合作企业索取口粮(按基本标准)和红利。这样,土地使用权可完全按市场原则流动,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二)实现农村产权制度的全面变革

1.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应当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明确产权关系,转变经营机制。产权关系不明确制约和影响着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表面上看,乡镇集体企业的资产属社区内全体成员所有,产权关系比较明确,但实际上也存在类似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的问题。由于乡镇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很大程度上靠乡、村两级行政力量推动,因而企业受当地行政制约很大,政企关系也很不明确,存在政府包办企业,企业行为行政化的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引进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允许农民将土地、资金、技术、劳动等入股,使乡镇企业真正产权明晰,形成进一步发展的内部推动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通过把集体资产存量的全部或一部分折股到户,按股分红,建立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制度。此外,还可以采取集资扩股、法人横向参股和嫁接外资等形式,扩大现有企业的资本规模或创办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2.以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关系规范农村服务性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民办型农村服务性的中介组织对深化农村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方面,民办型农村服务中介组织以农户或家庭企业为服务对象,不仅有利于巩固农业生产责任制,而且使之与农村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不断发展相适应;另一方面,民办型农村服务中介组织不仅涉及到农村经济管理领域,而且涉及到农村社会管理领域,因而其建立、发展和壮大,将直接推动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化。

由于民办型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和规模并非是单家独户所能,它必须通过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关系,以自主联合的力量实现其多种服务的社会功能。这种中介组织,如合作社,农民交纳一定的股金就可成为其成员,并在生产与流通的各个环节上得到社会服务;股金则作为合作社的营运资本,并且合作社从利润中分给成员一定的红利。这种产权关系既不是完全的股份制,又有别于我们过去搞的那种合作制。这种产权关系既与农民的利益密切联系,又以农民的利益作为生存基础,从而具有旺盛的活力。

3.加快信用合作社的股份化进程,实现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产权变革。目前,信用社名义上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但它同时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农行代管信用社。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承担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农业银行用信用社的资金去弥补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信用社的独立经营很难做到。而且,由于几次由“民办”到“官办”的反复,信用社自有资产的产权模糊,农民股金所占比例不高。当务之急是必须使信用社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明晰产权,如通过股份化的办法进行产权重组,并通过出售股权,使信用社与国家的政策功能脱钩,将其转变为农民合作性质的商业金融组织。

二、以加快农产品价格市场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宏观调控手段

(一)近两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和价格政策的反复,充分说明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能适应农产品市场化的要求。

1.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控制某些重要农用生产资料供应。以化肥为例,从1992年10月到1993年3月,国家几次调价,价格翻了一番多。虽然国家实行了最高限价,但1993年3月后,实际价格继续上涨,最高限价变成了最低保护价。与此同时,1993年有200多万吨化肥没有到位,进口化肥没有落实。农用生产资料的量减价增,必然要带动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所以,1993年10月以后,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很大程度上是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失控的反映。这说明,政府对农用生产资料用行政手段控制,带有许多人为的因素,不仅难以保证供应量和控制价格水平,而且由此会带来对农产品市场的巨大冲击,给农产品市场化的进程造成不利的影响。

2.政府通过行政办法强制征购一定比例的粮、棉等主要农产品。1993年初各地放开粮价后,为了保证国家收购任务,大多数地区采取“保量放价”的办法,即:原有定购数量不变,价格随行就市。与此同时,国家宣布执行最低保护价,其水平设定在原定购价水平上。1993年夏季收购前,当市场粮价一直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时,国家粮食收购部门普遍未执行保护价,没有提高价格去完成国家规定的收购任务,而是采取关闭粮食市场,进行地区封锁,压价强行收购的办法,甚至关门拒收。1993年夏季之后,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本应随行就市提高收购价格,但不少地方的粮食收购部门的挂牌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国家行政办法对农产品市场的干扰,导致农产品的实现价格严重低于应有的价值,其结果,一方面农民种粮积极性大大下降,造成供求失衡;另一方面,受到压制的农产品价格一有机会就会在有限的农产品市场上爆发起来,去追求它应有的价值。这是造成1993年和1994年粮食和其它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的一个原因。

3.政府主要通过国有农产品的经营部门对农产品供求关系进行调节。这就使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职能与国有农产品经营部门的企业经营职能混同在一起,其结果,国有农产品经营部门因其本身的利益追求而使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职能难以承担和落实,甚至利用国家赋予的政策职能,截留国家计划内的资金、物资,转用于其他回报率更高的经营性业务。同时,由于国有农产品经营部门依然是主宰农产品市场的“主渠道”,当市场粮价抬升时,它们很容易垄断市场价格,人为涨价,以试图获取超额垄断利润。1993年10月以后的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正是这种状况的一种反映。

(二)在建立农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以加快农产品价格市场化为目标,改革流通体制,改善市场调控手段。

1.要改变国家直接经营和垄断经营农用生产资料的体制,以及人为控制生产资料供应量和价格水平的做法。(1)农资经营企业要实行政企分开,独立经营,面向市场,转换机制。(2)在农资生产方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成份的投资,以增加生产,改善供求关系。(3)农资经营要取消垄断性经营,实行竞争性经营,打破计划供应和国家定价,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价格。(4)国家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价格水平进行调控,如:采取必要的限价措施,给予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提供优惠贷款,增加进口等。

2.要彻底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实行放开经营,保护农产品直接进入市场。(1)取消国家的计划定购或合同定购的做法,彻底放开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农产品市场的有效形成。(2)取消国家定价,使农产品价格市场化,农产品价格调节机制有效发挥作用。(3)将国有农产品经营部门的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4)打破国有农产品经营部门垄断市场的局面,鼓励多成份、多形式、多渠道流通,特别是鼓励农民有组织地直接进入流通,实行竞争性经营。

3.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政策性调控体系,国家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要避免采取传统的行政办法。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相对波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是市场规律的反映。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稳定在15-20%以内,就是很大的成功。所以,我们应当正确看待市场的波动,不要一看到市场开始波动,就惊慌失措,迫不及待地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同时,对农产品市场的波动要有足够的重视,并充分做好各种准备,当市场波动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就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适当的调控,办求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为此,(1)国家主要农产品储备调节体系要从现有的农产品经营部门分离出来,组建直属于国务院的储备调节系统,统一调控全国农产品市场。(2)建立主要农产品的风险基金和储备调节基金,用于应付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或意外事件引起的主要农产品紧张的情况。(3)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消除地区分割、地方封锁,将地区之间的主要农产品计划调拨关系改变为市场自动调节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农产品优势互补、余缺调剂和区域平衡关系,为全国统一的政策调控奠定市场基础。

4.要运用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发挥我国农业比较优势,调节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1)我国农产品市场应注意与国际市场衔接,按照比较优势来配置农业资源,增加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国家应在农产品出口上采取各种政策措施给予大力扶持,要鼓励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产品出口,出口配额实行公开招标分配,必要时可以对某些农产品实行出口补贴政策。(2)国家应当充分运用进出口贸易手段,来调节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供求。今后一个时期,可考虑适当增加粮食等农产品的进口,以平抑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

(三)在推进农产品价格市场化的进程中,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宏观经济调控系。

1.要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农业的基础投入,加强对农业的政策调节。(1)增加生产,保障供求平衡,是稳定农产品市场的根本措施。这两年,中央政府对农业投入到位不理想,1994年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农业投入总额达523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的9.63%,比上年增长15%,但直到该年9月份到位的农业支出尚不到全年计划的50%。不少地方政府对农业投资的比重仍在下降。(2)财政政策还可以与价格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相配合,实行对农产品的特定补贴,用于保护农业、稳定价格、产业倾斜和鼓励出口等目的。

2.要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对农业和农民收入的保护,减轻农民负担。(1)近年来农业税费过重,各种摊派增加,使农民负担沉重,多达农民收入的20%以上。应当对农业税进行改革,去掉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收费,只征税不收费,原有的合理收费改为从农业税中提取。(2)农业税的税率设定,应当从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弱质农业和保护农民收入出发,税率不应过高或增加太快,必要时可适当减免农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乡镇企业税赋陡增,税种增加,部分税种的税率提高,1994年前5个月全国乡镇企业税收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35%,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增幅5.8个百分点,1994年1-6月份全国乡镇企业亏损面由9%上升到16%,经济效益普遍下降。应当适当降低乡镇企业的税赋,让乡镇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

3.建立健全农村金融调控体系,运用金融政策调控手段,保护农业的信贷投入。(1)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制,形成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保障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活化农村金融业务,增强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渗秀、调节和支持能力。(2)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农村金融市场调节农村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的分配,合理配置农村资源。(3)重构农村金融体制后,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完全按商业化经营机制运作,其贷款投向会倾斜于收益率高的区域和产业,从而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为此,国家应规定农村商业银行专门发放农业贷款的规模和比例,并给予利差补贴。同时,国家应从每年的货币发行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专项借款,定向借给农村合作银行发放农业生产贷款。对农村金融业投入农业的资金营运实行低税甚至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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