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图书出版不能完全受市场制约_市场调节论文

少数民族图书出版不能完全受市场制约_市场调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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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文字图书(以下简称民文图书)的出版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近年来,这一好的发展势头正在减弱,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下降的迹象。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图书发行量不断萎缩;另一方面图书品种也开始减少。例如新疆维吾尔文版图书发行量在80年代平均每种10000册左右,而到了90 年代,平均每种只有三四千册了;品种也由原来的每年160多种减至100种左右。其他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也大体如此。对发生的这种倒退现象,不少人感到忧虑,担心市场会冲击民文图书的出版工作。笔者以为,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全国图书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有出版社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但这几年物价连续上涨,而政府对民文图书的财政补贴几乎没有增加,不能不说是个很重要的原因。我们知道,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于内地发达地区。加上人口少、市场狭小,人民群众购买图书的能力低,造成图书印数少、生产成本高、每出一种书都得赔钱的局面。有的民族文字图书每种只印三四百册,销售收入连纸张费都补偿不了。在这种情况下,民文图书要生存发展,就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一旦离开了政府的财政补贴,民文图书的生存都会成为问题。因此,国家财政补贴的增减,对民文图书的发展影响极大。例如新疆民文图书出版事业,四十多年来,一直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才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仅新疆人民出版社一家,国家给予的补贴累计已达七千余万元。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民文图书的出版是按计划、指令进行的,政府对民文图书实行计划控制,定额补贴(即按千印张补贴)的办法。出版的印张多,得到的补贴也多,鼓励多出书。因此,除了文革十年的破坏,民文图书每年都有所发展。到了80年代后期,这一办法改为“总额控制、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这16个字的关键是“总额控制”,即规定了一个补贴的总额,且一定几年不变。这样一来,就不能象以往那样多出书多得补贴了。进入90年代以后,纸张材料、印工、工资等项直接生产成本和间接生产成本年年上涨,而补贴基本维持在80年代后期的水平上,这就意味着出书经费在减少。例如,政府今年给新疆人民出版社的补贴六百余万元,扣除人头费、医疗费和必要的行政开支,真正用于出书的钱只有八十多万元。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对限制图书品种的增长有明显的效果,但问题是由此也抑制了民文图书的发展。汉文图书全国都在出版,品种很多;而民文图书只能在本民族地区出版,品种有限,还不能说可以基本满足本民族人民群众的需求。如果这有限的图书品种都得不到保证,那人们怎能不产生忧虑呢?

解决这个问题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调节行不行?我看不行,理由如下:

首先,民文图书同汉文图书一样,具有一般物质产品所不具有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是商品,出版者生产图书的目的不是供自己消费,而是要卖给别人,赖以谋生;同时,图书要进入市场,在市场中体现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统一,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另一方面,图书又具有非商品的属性,即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的自身特性:一、图书的劳动量,特别是作者和编者的劳动质量,不可能象物质产品那样精确地计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图书的生产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很难精确计算。如一个作家创作一部小说,可能需要许多年的准备时间,而要完成它,也许又要花费若干年的时间;二、图书与其他精神产品一样,不象物质产品那样简单、单一,能实现普遍的等价交换,而是受消费者文化程度、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制约。一部高质量的学术著作所得的收入,可能不如一部格调不高的作品的收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也正是由于读者的文化素质、心理气质各异,所以即使是同一本书,也不能象同一的物质产品那样具有相同的使用价值。这三点特征,构成了图书的非商品属性,换句话说,就是图书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研究图书的二重性,是为了提醒人们,不能只承认它的商品属性,还要看到它的意识形态属性,而这种意识形态的属性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审美观等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也有二重性,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错误的。图书的二重性规定了出版工作一方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要进入市场,又要引导市场,不能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黄色淫秽、封建迷信和反动的东西,往往发行量很大,经济效益好,我们不能因市场有这方面的要求就出版;一些高雅的艺术品,有价值的学术著作,常常达不到起印点,经济效益差,我们也不能因此而不出版。只有这样自觉而清醒地看待市场,才不至被市场牵着鼻子走。邓小平同志说:“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这个准则规定了精神产品不仅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而且要对市场进行引导,正确地满足人们对精神产品的消费。

第二,民文图书自身的地区、民族特点决定了它进入市场的程度远不如汉文图书,更谈不上完全由市场调节。其根据有如下几点:

(1)民文图书出版社不具备完全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 按照市场要求,出版社要进入市场,就要同其他企业一样,成为市场的经营主体,必须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这些条件内地出版汉文图书的出版社一般是具备的,虽然也存在一些制约他们进入市场的因素,比如,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分工,限制了出版社不能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生产经营,不能进行公平竞争(尽管这种行政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是必要的,有它的合理性);再如,出版社的生产要素还不能由市场配置和调节,原材料的购置、图书生产的安排、职工的使用、资金的筹集等,都程度不同地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预,比起内地的出版社来,民文图书出版社受到的制约就更多一些。最主要的一点,它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是靠政府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亏损单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它至少在目前尚不具备进入市场的条件,政府既是它的管理者,又是直接投资者,离开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它就无法生存。即使让这些出版社转变经营方式,按企业化的要求进行改革,由于民文图书出版社大都由几个民族组成,这种多民族文字的特殊性,也不可能做到自负盈亏。原因上面已经讲到,此处不再赘述。这种不同民族在经济文化、语言文字、心理特征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构成了民文出版企业主体的多民族特殊性;而这种多民族特殊性造成了民文图书进入市场的特殊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仍然对民文图书继续执行财政补贴政策的原因。如果不是这样,把它完全推进市场,让它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2 )以民文为主的出版方针规定和保护了民文图书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以民文为主的方针,是70年代中期新疆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提出的出版方针,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针在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1980年12月,中央民委和国家出版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民族出版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了在民族地区“要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放在首位。”“以民文为主”和“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放在首位”,两者文字表述上有差异,但就其精神实质来说,是一致的。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的发展速度、规模,应比当地汉文出版工作的发展速度、规模快一些、大一些;在人力、财力、物力的安排上,应优先满足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的需要。这个方针,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种体现。是党和政府注重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一项重大措施。有了这个方针,民文图书在民族地区出版工作中的首要地位就被确认和受到保护,任何干扰和冲击它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或许有人会问,民文为主的方针是计划经济时期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这个方针还能继续贯彻执行吗?回答是肯定的。

①规定以民文为主的方针,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一种行政干预,带有保护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属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范围,同样具有保护的性质,二者没有根本的区别。这是民文为主的方针所以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得以执行的前提和保证。民文图书需要政府宏观调控和文化教育需政府宏观调控的道理是相同的。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弱点和消极面,例如在功能上,市场机制不能自行调节公共物品的供给,有些产品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互相冲突,如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的书刊,经营者可牟取暴利,但却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民群众。因此,需要政府从宏观方面发挥作用,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从事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学校等方面的建设来加以解决。民文图书的出版因其自身具有不同于汉文图书的特殊性,也应在这种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之内。民文图书虽然没有多少经济效益,但它同国家办文化设施、学校一样,能收到巨大的社会效益。

②它符合党和政府要求的精神产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精神产品又具有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它的价值实现形式更重要地表现在社会效益上。”民文图书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可能体现在经济效益方面,而是体现在社会效益上,党和政府不会因实行市场经济而放弃这个原则;同样也不会因民文图书经济效益不好而不去扶植它。

③它符合中央关于出版物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调节的原则。今年1 月,中央在讨论新闻出版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时强调:出版物是特殊商品,不能因为搞市场经济就把出版完全交给市场去调节。经济工作还要宏观调控,出版工作的宏观调控更重要。

以上三点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民文为主的方针没有过时,它在民族地区出版工作中第一的地位不会发生变化。作为党的一项民族政策,不会因经济体制的改变而改变。它已成为民族地区出版工作的一条规律,将长期推行下去。

(三)民文图书出版的现状证明它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本文开头讲到近几年民文图书出版工作发展缓慢,甚至发生倒退的事实证明,不要说把民文图书推进市场,即使减少一点财政补贴都会使民文图书的出版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文图书出版应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

如何保证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至落空?我想下面几点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继续贯彻以民文为主的方针。只要坚持了这个方针,民文图书就会受到保护,不会受市场冲击。

第二,正确处理民文图书的总量增长与优质高效的关系。控制总量增长,主要是对汉文图书而言的,民文图书虽然也要注意提高质量,但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每年适当增加一些品种仍是必要的。目前,民文图书尚不具备由总量增长向优质高效阶段转移的条件。

第三,把经济政策与民族政策衔接起来。我们一方面对财政补贴办法的改变而忧虑,另一方面也不要因办法的改变而过多的忧虑,因为补贴办法的改变并不意味着补贴政策发生了变化。国家对民文图书实行补贴的政策现在不会变,将来也不会变。在我国,经济政策总是要和民族政策相衔接的。在民族地区,一项经济政策的实施,往往不单纯是经济政策,而且会对民族关系产生影响,因而还会涉及到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民文图书的出版工作一直十分关注,积极扶持,制定了“以民文为主”的方针加以保护。伴随这一民族政策实施,政府对民文图书实行财政补贴的经济政策。这一民族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结合,推动了民文图书出版工作的发展。今天,它又成为不使民文图书受市场冲击的两个“法宝”。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目前的困难是会逐步解决的。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国家对民文图书的补贴一定会有相应的增加。

以上简述了民文图书不能、也不应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理由,我想这样说大概不会引起一种误解,认为我在主张民文图书可以完全不进入市场。“不完全由市场调节”不等于“完全不由市场调节”这二者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完全不由市场调节的情况有没有?有的,如那种单纯为了保留某一民族文字而每年印行几种书,并不出售,就避免了进入市场。但这毕竟是个别现象,绝大多数的民文图书都还要进入市场,只是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要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而已。因此,我们要自觉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去指导出版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实现多出好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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