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西方国家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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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服务体系

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管理,各国政府大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它体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思想,是实施政府中小企业政策的组织保证。

1940年,美国国会参议院设立了中小企业特别委员会,接着国会众院也在1941年设立了中小企业部。1953年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其总部设在华盛顿,负责制定政策,与有关单位一起指导、 执行支持小企业的计划。该局下属全国十大地区的分支机构,各州、县、市1000多个办事处,负责审批贷款,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另外还有下属单位:退休经理服务社团(SCORE), 此社团按地区组织退休人员为小企业服务;小企业研究所(SBI), 通过全国500 个大学和学院每年向6000个以上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通过当地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共同努力,对现有的或将要建立的小企业提供单独的咨询,如经营管理、资金信息、技术和其它支持;企业信息中心(BIC),BIC利用SCORE咨询系统提供服务, 该系统现在已在亚特兰大、休斯顿、洛杉机、圣路易斯和西雅图开通,将要开通的有波斯顿、芝加哥、丹佛、纽约和华盛顿。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管理服务已形成一套较系统的体系。

战后,日本政府为解决好日本的二元经济结构、小企业的经济改善、技术状况,建立了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地方政府为基础,社会团体为补充的管理体系,在这个管理体系中,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政策和立法,决定中小企业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方向。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在不违背中央政府总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和实行适合本地区需要的具体政策,开展各种管理活动。具体说,日本政府内阁设有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通产省设中小企业厅,全国九大地区通产局(通产省派出机构)内设中小企业课,全国47个都道府县政府经济局内,由商工部负责管理,全国3200个市町村政府内设中小企业主管,列入地方公务员编制。

此外,政府积极支持日本的中小企业团体,借助各种中小企业团体的力量指导、组织、协调中小企业活动,发挥他们在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使政府既能了解企业的要求和经营状况,又减少政府在微观方面管的过多过死。日本的中小企业社会团体主要有: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商工会议所和中小企业诊断协会等,政府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这些社会团体的职责和义务,当好政府管理机构的助手。

1986年,新加坡政府在经济开发厅设立了小企业局,由三个部组成:一般援助部、企划调整部、融资部,其宗旨是帮助中小企业提供生产力、促进变革、援助本地中小企业达到最高的目标使之对新加坡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此外新加坡政府还要求其它一些国家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具体指导和援助,由国家生产厅负责指导改善经营;由贸易振兴厅负责促进开拓国外市场;由国家电脑厅指导企业电脑化,推动中小企业广泛应用计算机,以提高生产力,规划与工业研究所负责指导开发,提高技术水平。

二、金融服务体系

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西方政府通常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政府出资建立专门为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直接掌握着一部分资金用于资助小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此外,政府还提供信用保证金,引导商业银行、私人金融组织把资金投向小企业。

1.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如,韩国的中小企业银行、荷兰的中等阶级银行、比利时中小职业银行、新加坡太平洋金融有限公司,加拿大联邦企业发展银行等。

战后,日本政府相继建立了三个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公库。

表1所示, 平均每年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贷给中小企业的专款大约为5.1万亿日元到5.5万亿日元,其中由国民金融公库贷给小企业的专款为5500亿日元;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平均每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净增额约为六、七千亿元。而且1984年这3 家向中小企业贷款占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总额的13%。

2.直接贷款。

联邦德国设立了“欧洲复兴计划”和“新企业投资项目”,解决中小企业创建和技术改造时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新企业投资项目”规定,凡是投资额在12万西德马克以下的新企业的创建者,只要通过专家咨询,拥有所需投资额12%以上的自有资金,就可以从“项目”获得补助资金,最多可占总投资额的1/3。这笔贷款第一年利率仅为3%,第二年为4%,以后固定为6%。

表1 日本三家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单位:亿日元

1984年 1985年 1986年 1987年 1988年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 22400

21060

21748

22611

23341

国民金融公库 28850

29080

29210

30995

31756

(其中专门对小企业)(5500) (5500) (5500) (5500) (5500)

商工组合中央公库* 60006500730073007300

*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数值为贷款净增额

3.风险投资公司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美国被认为是风险投资最发达,风险投资机制发育最完善的国家。1978~1986年,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平均年增长速度达27%。其中小企业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美国政府提供资金给那些从事中小公司金融业务的民间基金组织(俗称小企业投资公司),即政府主管该项基金的部门,中小企业局以低利率贷款的形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后者通过风险贷款收取更高的利息。

4.担保银行贷款。

中小企业难于从民间银行取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营不稳定。银行向其贷款时的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便成了当务之急。为此许多国家政府实施了信用保证制度,比如日本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保证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政府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当中小企业在保证协会的保证下从金融机关取得贷款后,保证协会即在保险公库将其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进行再保险,并按规定支付保险费。由于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投了再保险,所以当中小企业因某种原因届时无力偿还时,保证协会则从保险公库领取相当于偿还金额70~80%的保险金,代替中小企业偿还。当再从中小企业收回欠款时,则如数归还保险公库。信用保证协会和保险公库的建立,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取得的贷款。

美国小企业局很少直接向个别公司或个人提供贷款,它主要也是以担保人身份出现的。小企业局对担保的贷款金额上限为90%,一般不超过75万美元,平均数为24.28万美元,平均期限是11年。 如“综合商业贷款项目”,小企业局参与此项目,担保其中一部分,金额小于15.5万的贷款,SBA担保其中的90%,超过这个数目的贷款,SBA担保85%。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行谈判,但SBA规定了利率的上限。

此外,许多国家政府还以其它形式向小企业提供间接性资金支持,如购买小企业的股票、债券,在税法中规定小企业可以推迟征税和降低税额等。

英国政府在1983年的财政法案中提出企业扩充计划,通过对投资者大幅度减税,鼓励人们投资创办小企业。计划规定,凡投资创办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为4万英镑。 英国对小企业其它减税措施还有:

第一,1983年以前,政府规定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全部豁免资本税。1984年起又实行第一年免税额削减到75%,从1985年3月31 日起削减到50%,以后每年的免税额为25%。

第二,公司税从38%削减到30%,从1983年财政年度生效;印花税从2%削减到1%,减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

三、技术服务体系

1.对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从融资、税收及补助金上给予支持。

联邦德国政府颁布了《关于中小企业研究技术政策总方案》等有关文件,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并扩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总额达3亿多马克。政府规定, 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有市场前途的中小企业,其研究和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可以贷款方式补贴15%,如企业购买专利,可补贴30%;采用新技术的新创企业,政府对其研究费用的补贴比例可提高到75%。

日本从50年代起就在财政金融政策上制订了一系列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措施:

(1)1955年到1966年政府将中小企业法人税率从35%降到28%, 后来税法进一步规定,中小企业每年可从法人税中扣除该年度投入实验总额的6%,但最多不超过法人税的15%。

(2)实行“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日本从60 年代开始制订这项制度,对一般项目政府补贴1/2的经费,对环保和节能项目补贴高达3/4。8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又规定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产品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补贴1/3至2/3。

(3)实行“国家新技术工业化贷款制度”。从50年代中期开始, 日本对引进国外新技术普及新技术的企业,其所需资金由银行优先贷款。为此,日本还专门成立了开发银行,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4)实行设备特别折旧制度, 加速设备更新。 日本在1958 年至1975年间,成立“以新技术装备的企业所用的机械设备等特别折旧”办法,即以新技术装备的企业购置机械设备时,第一年可将价格的1/3进入成本。1976年又制订“精密机床特别折旧”的办法。1983~1985年又特别制订“中小企业设备投资促进措施”和“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促进税”。这些措施都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企业技术装备的更新速度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

美国国会1977年决定试行“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该计划要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将国家科研经费的10%下拨给小型高技术企业,以鼓励和支持具有商品化前景的技术开发。经过5年试验, 该计划获得巨大成功,许多高技术小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大批高技术成果商品化并推向世界。鉴于此,美国于1982年通过了里根总统签署的“小企业发展法”。该法明确规定:年研究和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国防部、 国家科学基金会、教育部、能源部、农业部、商业部、运输部、国家卫生研究院等政府部门(占政府研究与发展预算的99%),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其1.25%的研究发展经费支持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活动。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使用新技术设备,意大利政府规定凡是购买先进机器,实行生产程序自动化的中小企业,可享受购买价25%的国家补贴,对南方中小企业的补贴率甚至高达32%。1982年,意大利政府设立费用研究专用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发展和应用研究项目,如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和革新成果,帮助和支持企业制订应用研究计划,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其它企业的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进行应用研究等。政府还成立了南方金融租赁公司,专门向南方中小企业优惠出租价值在2.5亿里拉以上的生产设备。

2.成立专业机构为小企业科学研究服务。

加拿大工业科学技术部的工作重心就是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服务,它在各省和一些主要城市都建立了一些非盈利组织——技术服务中心,以帮助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企业使用新技术。特别强调提供关系到长远和竞争的战略技术,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先进的工业材料技术。这些技术已被公认为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近年来,工业科技部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开发、获得、吸收和使用新技术确立了若干有效的计划,比如“商业技术需求引导计划”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衡量它们所需技术的价值。“技术超越计划”目的在于帮助中小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此外,工业科技部还通过开办贸易性展览,建立数据库、许可证贸易、合资企业和其它形式的战略合作等方式,使中小企业及时获得信息和得到使用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机会。 加拿大政府所辖的国家研究中心(NRC)是加拿大中小企业获得技术和信息的另一重要来源。NRC 作为联邦政府的最大科研组织,承担各类研究工作,同时开发适于中小企业的应用技术。它下属的加拿大科技情报研究所(CISTI )(北美地区最大技术信息中心)还与国际技术协会一起,帮助加拿大中小企业获得国内外的适用技术。

新加坡贸工部下属规划与工业研究所专门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必要的服务。研究所内拥有各种专门人才为中小企业开发研究、选择先进技术、协助制订技术进步规划,并帮助实施。同时,政府也动员社会科技力量和大小研究机构同工业界联合起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经济发展局下属新加坡工艺学院就同全国2000家制造业的中小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3.动员并诱导社会技术力量为小企业服务。

中小企业需要掌握和利用外部的技术作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成果的补充,而获取、转移和吸收外部技术的能力与水平取决于内部技术力量的高低。现实情况是,许多中小企业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面临的问题是技术人员短缺,它既限制企业内的技术积累和开发,又影响其外部技术的引进和消化,为此,需要采取诸如研究开发人员经费补贴等政策,以便吸收更多的研究开发人员到中小企业中工作。

新加坡于1982年实施,凡为提高技术、改善经营,向外聘请短期专家或经营顾问所支出费用,可获得最高达90%的补助。仅1987年,就对443家中小企业补贴达260万美元。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每年雇佣大量专业人员,成立了一个庞大的退休经理人员服务团,向寻求技术援助的小企业免费地提供技术帮助与指导;支持和赞助有关高等院校建立小企业研究所或不定期提供教师和研究生到各地进行现场技术咨询。

法国政府也对小企业聘用科技人员采取资助,目的是激励中小企业在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招聘专业人才,成立研究开发小组,加强企业的科研力量。1988年,国家科研成果推广署资助3000万法郎,协助中小企业聘用了183名科研人员,其中60%年龄在30岁以下,受益企业中50 %是三年以内的新企业。1989~1993年,国家工业部和地方政府又各拿出2.94亿法郎资助企业聘用一名科技人员的一年工资和社会福利费用的50%,最高限额20万法郎。

4.培训小企业技术人才。

毫无疑问,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与成功的最重要因素是人的素质和水平。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信息的获取、分析、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行、技术革新、企业管理、产品营销等工作无一离得开人。正是这一原因,各国政府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培训人才,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为中小企业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日本全国已有中小企业大学5所——东京、关西、直方、 旭州和广岛中小企业大学,1988年度政府又拨款12亿日元,筹建濑户、仙台和三条中小企业大学。这些多科性大学,招生对象为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其他从业人员。还有中小企业指导员,中小企业团体职员等。培训中小企业的指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此外,各都道府县均设有不同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商工会、商工会议所和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也设有短期研修班,从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韩国政府在为中小企业培训人才方面肯下本钱,仅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的研修院在1982年初建时就投资了2687万美元。1992年预算800 万美元也由政府拨给,配备完好的教学条件。该院由研修部、教授团、管理部三个部分组成,开设119门课程,课程内容丰富多彩,学以致用。 办班时间不等,最长三个月,最短两天,教学效果颇佳,每年为中小企业培训近40000人。

英国小企业的培训工作以前由教育科学部负责,现在由人力服务委员会专管。该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培训计划,在都哈姆、格拉斯哥、伦敦、曼彻斯特和瓦维克5所大学的经济学院开办培训课程, 每门课程讲授16周,进行2年的全日制教育。此外, 英国开放大学的经济学院业还通过电视和广播向小企业的经理讲授课程。

加拿大政府每年为40万加拿大人提供培训的机会。在“加拿大工作战略计划”中,规定每年花费约17亿美元来增强整个国家劳动力的基本技能水平,为所有公民提供受教育机会。这些受训人员包括青年、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可以说,几乎是所有的劳动者。而且,有些工作战略计划尤与中小企业有关。“技能投资计划”帮助雇工和雇主通过灵活的培训来适应不断变动着的工作条件和要求。“技能不足计划”旨在培训工人短期的知识和技能。“社会未来计划”,则在经济困难地区帮助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起当地委员会基金,以鼓励失业工人和领取社会救济金者进行个体经营。

四、信息服务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能否及时掌握有关的信息情报,已经成为决定企业竞争能力和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政府在收集和传播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帮助中小企业了解经济信息,更好地参与竞争是政府经济角色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西方许多国家政府极其重视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力图以各种方式和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可靠的经济情报。

1.专职信息情报机构。

这类信息情报机构专门收集、加工、分析各类文献,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信息服务。比如,日本政府在中小企业事业团下设立中小企业信息管理中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设立了地区性或部门性信息中心,许多民间组织增设信息机构等。日本中小企业厅对这些中小企业地区信息中心给以资金补贴,帮助它们扩充和发展,并实现电子计算机主机和终端的联机。

德国的巴符州经济部专门为中小企业建立了信息情报服务中心,那里设备先进、资料齐全、服务周到,该中心设有专利文献室、情报室、图书馆,收集了700多万份国内外专利文献和标准资料,3.5万册专业图书,480多种国内外专业杂志。

2.兼职信息服务机构。

这类机构其实就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它们依靠其信息准确、灵通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专业专类信息。或者说,小企业所需的各种信息都可以在相应的机构中获得。

比如在加拿大的政府机构中,加拿大工业科学技术部(ISTC),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负责传播科技信息、市场分析及产业动态的信息,并帮助中小企业进入本部的数据库。加拿大统计局提供宏观统计数据,加拿大研究委员会(NRC )的地区办公室为技术的鉴定和应用提供信息服务。而加拿大外事和国际贸易部属于一个专门提供有关国外市场发展动态、出口市场概况与分析的机构。加拿大就业和移民局(EIC )的各地方分支机构则属于一个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培训信息等的机构。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免费向小企业提供商务部定期出版的有关国内外市场信息和公司资料,以及其它形式服务,如,经济产品展销,寻找市场、组织出国考察等小企业还可随时免费地查询管理局的数据库中的各种有关信息资料。

3.咨询诊断机构。

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限制,靠自身力量很难扭转经营管理的落后局面,需要依靠外部专家的帮助。政府鼓励并帮助建立各种咨询社,诊断所等诊断机构,运用科学方法找出小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可帮助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日本早在1948年就建立了“企业诊断制度”,全国47个都道府县和11个政令指定市均设有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政府为诊断,指导事业提供相当数量的补助金。根据中小企业的要求,由持有中小企业诊断士职称的专业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供如何改正的具体建议。

英国在许多小城镇都设有企业咨询社, 为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1980年企业咨询社只有23个,1985年初已增至230个。 由政府提供开办费用,向小企业免费咨询。

德国也积极组织行业公会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向他们报道国内外市场动向,介绍先进技术发展趋势,提供贸易展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并就建厂选址、技术选择、购置设备、行政管理、贷款方式等问题提出合作化建议。

五、生产服务体系

为了使中小企业摆脱大企业的吞并和排挤,政府通过对中小企业采购等手段实行保护,这也是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

美国政府每年都向私营企业购置大量的商品和劳务。由于政府定货有各种优惠和市场保障,因此,获得政府定货就成为美国政府对企业的一种优惠政策。根据小企业法案,美国政府应保证小企业在政府定货中获得合理的比例。为此,小企业管理局努力帮助小企业尽可能多地得到政府合同,采取诸如“搁置购买”、“拆散购买”和“颁发能力证书”等形式,具体的说就是,小企业局参与合同招标,事先将适合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等待小企业的投标;小企业局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性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使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合同。如果合同招标方面对小企业的能力或信用产生怀疑,小企业局则提供有关申请企业的能力证明报告或为小企业产品出具由专家鉴定的证明。小企业局还积极推动政府机构和大企业在二级合同中向小企业订货。据统计,90财政年度中,联邦政府向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占全部的32.9%,略高于前一年的31.9%,所采购的物品和服务为全部1912 亿美元的629亿美元。其中357亿直接向小企业采购,272亿美元通过政府的二次合同转向小企业分包。少数民族和妇女经营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比1989年增加6.7%和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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