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易动摇_农民论文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易动摇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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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符合中国国情,是亿万农民的历史选择

自1978年由农民发起到现在,我国农村的农户承包经营制已经运行23个年头了。在农村改革的23年里,我国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至少从上个世纪以来,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族,终于从“饥饿威胁”的阴影中摆脱了出来,现在已经进入了食品供应基本平衡、丰年相对有余的发展新阶段;农民从最初经营土地中积累的很少的资本剩余,投资创办了乡镇工业,现在已经创造了全国五分之二的工业总产值;一亿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从农村转移出来,把我国的农村发展推到了现代化阶段的起跑线上。这些成就无可辩驳地表明,选择农户承包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正确的,它是把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推向现代化农业社会最有效的制度安排。23年农村改革开放的发展过程和建国以来52年的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动摇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我国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就要受挫,什么时候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我国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就能顺利向前。

稳定农村中以“统分结合”为基本特征的双层经营体制,其关键问题在于巩固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户的独立自主的经营地位。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决定事物性质的是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这一对矛盾中,在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性质。任何制约和削弱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政策和行为,都有可能动摇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把农村改革引向歧途,就会损害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农业是一个以有生命的物体作为劳动对象的产业,其基本特点是社会生产过程和生命的成长过程结合在一起,而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是大部分分离的,付出的劳动与成果不能分时段计量,生产成果又与土地及自然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要素投入的回报基本无法分开和计量,只能与最终产量相对应。现代经济组织制度中合作或合同与监督的关系无法有效地建立起来,因此,组织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太高。近代农业史上曾经对农业制度做过多种新制度的尝试,被公认为成熟的非家庭式的现代农业组织的案例尚未见到,小农家庭经营和企业式家庭经营仍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经营方式。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其基本经营制度即是由小农家庭经营发展为企业式家庭经营。

但自1953年始,我国农业走上集体化的道路,从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其过程就是家庭经营的功能不断被削弱,集体经营的范围不断扩大。1958年公社化运动发展到极点,不仅家庭的经营功能被取消,连它作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的功能也被取消:搞大食堂,解散家庭搞男女分居制。虽然只实行了短短的几个月,结果给社会生产力造成了一场浩劫,农民付出了无法估量的财产和生命的惨重代价。1963年后把经营权下放到生产队(自然村),农民保证有自留地,恢复了小部分的农户生产功能,才稳住了农业生产。但生产一直徘徊不前,其间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什么办法都用到了,包括著名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也没有见到什么成效。直到1978年,顶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安徽与四川的农民与支持他们的干部再次发动了家庭承包经营,开创了农业20多年的持续增长的局面。由此可见,农户承包经营最终被确立为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走的是历史必由之路。家庭经营功能的完整与否和农业经济的增长密切正相关。特别在今天,当农村经济的发展遇到一些新的困难时,产生了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动摇和怀疑,重温这段历史将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正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道路。农村改革23年的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从食品供给短缺发展为食品供给基本平衡而丰年有余,以农户承包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产关系,是适合当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的。中央在第一轮15年承包期到期之后,立即作出了农户承包经营体制延续30年不变的决策,而且坚决承诺在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其核心就是稳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增强农户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独立自主地位,这也是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农村经济政策中再三强调的精髓。

二、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从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怎样看家庭承包经营制,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题目。在指出农户承包经营制和农业现代化之间存在的问题时,集中起来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土地分割零碎,妨碍实现农业现代化;第二,这种小农经营的方式缺乏吸收技术进步的动力;第三,即所谓“小生产、大市场”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问题确实存在着,但是如何来认识和修正已经被认定的这些“正确结论”呢?实际上从1950年代初开始搞农业集体化,我们就在探索这些问题的结果。首先,可以回顾一下历史上的争论。建国初期土改完成之后,进入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时期。对于农业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化问题就引发了一场争论。首先有一个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农民分到土地之后仍是小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必须通过集体化把小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土地公有制。这个改造的过程到1956年已经完成,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也是现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当时支持对传统小农进行集体化改造还有两个著名的论点:第一,小生产是不能支持大规模的国家工业化的;第二,小生产是搞不了机械化的,在这个问题上曾引起一场有名的争论,这也是有关农户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之间最初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先发展机械化,再搞集体化。另一种观点是先搞集体化再发展机械化,毛泽东同志是坚持这个观点的,其涵义就是集体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制度保证。正是在这些基本理论论点的引导下,我国农村走上了土地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的道路。

今天的观点和历史上的观点存在着很大的相似之处:小农经营是搞不了农业现代化的;但对于这样类似的问题,现在有更多的经验来提出不同的看法和判断。第一,对于农户经营细小的问题,这不是家庭承包制度造成的结果,这是我国土地资源禀赋和数量巨大的人口规模之间的分配结果:不能在推断这个结论时,不自觉地把家庭承包制和人均土地很少这两个不同的命题合并在一起去推理,这往往是产生很多不正确结论的源头。世界各国的农业发展历史已经证实,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而且适应现代化的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日本农业和大规模经营的美国农业,都已经完成了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因此,认为农户经营制度妨碍农业现代化发展是没有充分证据的。比较正确的说法是,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太小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存在着不利影响,但两者之间也不是一个有前提必有其结论的直接因果关系;土地规模小是影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多种不利因素之一,但是这个不利影响是能够被其它因素代替的,如果资本供给充足的话,土地规模小的不利因素就能被替代,日本就是一例。第二,小农经营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这个判断也只是部分正确,而不是完全正确。这个论断完整的逻辑关系应当是,小规模农户经营和大规模经营相比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现代有关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的研究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现代农业技术以它们的经济要素特性已经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提高土地的产出率的技术,比如说良种和多熟制;第二类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技术,比如说农业机械;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技术。研究表明,小农经营在采用第一类技术上有充分的主动性,在采用第二类技术上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如果进一步细分,把技术进步问题提到种植不同的作物,以及在作物不同的生长季节上采用新技术的层次上进行讨论,有关小农经营和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就会产生更多不同的研究结论。所以,上述的判断不仅显得太笼统,而且更多地偏向于一种直觉上的推论,不是经过严格科学论证的结果。如果50年前把这个判断作为决策前提还有可以理解的理由的话,那么在今天来说无论如何是没有道理了。所以,此事不能一概而论,小农经营同样能够接收很多现代农业技术,走以提高土地生产率技术为主的现代农业的道路。因此,发展我国的现代农业应当走节省资本和土地,而多用劳力的技术路线。所以,和1950年代的争论结果相比,就有二种截然不同的“现代化图景”展现在眼前,现代的决策理论告诉我们,作为出发点的前提如果存在着偏差和误导的话,那么得到的结论可能差之远矣。

再来讨论有关“小生产、大市场”的命题,这是一种形象的流行说法,而不是一个严格规范的经济学命题。如果只是想表达小农的生产规模太细小,无法掌握市场活动的信息的话,这个判断肯定不错。但对于生产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来说,它在市场里所面临的难题与小农相比区别并不大,此判断与“大企业、大市场”所包涵的含义相近,并不能充分表达出农民和市场之间的不对称性来;如果判断要表达的是由于小农经营规模细小,而且彼此独立分散,因此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无论它作为卖者或买者,与它的对手相比,它都处在极为不利的交易地位,无法有效维持自己的商业利益的话,则准确地道明了小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困境。农村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民为了提高自己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谈判地位,已经做出了较多制度创新上的尝试。比如说,从发展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到现在正在倡导的产业化经营体制等,这些已经出现的经济组织虽然在制度建设上都还不能说成熟,但也表现了农民在市场活动中不断探索制度创新的历史过程。如果从国际上成功的经验来看,一百多年来,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增强农民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谈判地位的组织方式就是成立合作社,联合起来在信贷和投资、投入品和产成品交易、信息共享和技术贸易等领域中,与优势企业交易时争取平等的谈判地位,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而成立合作社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农民自愿”,其次是参加合作社后农户各自的产权独立,当然包括农田的产权。产业化经营要作为一种成熟的制度的话,应当从“公司+农户”演变为“公司+合作社”即公司和合作社以契约形式建立长期的互利关系。对于中国农村改革的进程而言,虽然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但合作制最终仍会被农民接受。所以,现在尊重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户的自主独立地位,这是促进农村产业化经营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坚持农户承包经营制30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变,就是为我国的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建立稳固的基础。

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并不是说这种制度已经相当完善,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矛盾的两面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也一样;它既是一种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经营制度,也有其客观存在的制度缺陷。在上述的论述中已经谈到了它的一些固有的缺陷,对于这些制度缺陷,在其后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正,促使其逐渐完善。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充满不确定性问题的新领域,要在公有制条件下改造传统小农;在人均土地如此少的前提下搞农业现代化,不仅是史无前例,而且也没有现成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但现在出现了一种倾向,把这些缺陷看大看偏了,产生了以偏概全的问题,或者说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作用已发挥到了极致,应当加强集体经济的作用了,或者说只有进一步搞土地私有制。同一个出发点却得到了两个相反的结论,在农村干部中和农村政策的方向上产生了疑虑,必须纠正这些不正确的看法。首先,一种制度从建立、发展到完善,有其本身的规律,而且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过程。评介制度的成熟与否的时间尺度一定要相当长,不要过快地把出现的某些经验性的组织现象确认为是制度创新,操之过急地概括说这是农村第二步或第三步的改革。同样也不能很快就说某种制度已到头了。家庭承包经营只实行了23年,这段历程对于一个制度发展的历史来说,仍然还是一个幼儿期,今后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第二,并不是客观存在的制度缺陷都是能按人们的愿望给予修正和完善的。比如说家庭承包经营制中的平均分地问题,就很难给以修正,完善无缺的制度是不存在的,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有其自身规律的历史进程,并不能按照人们的意愿去改变它。但这些问题都不应该妨碍对家庭承包经营历史作用的认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三、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

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本问题是处理好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关系。村集体是全体承包农户共同利益的代表,它的职能是保证每个农民能平等地行使他们的承包权,并给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为农民争取各种合法的权益。但现在在某些农村地区出现了相反的倾向,不是去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是以执行政策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名义去削弱甚至收回农民的承包权;比较典型的说法是,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搞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对农户承包经营制的承包权问题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可以把承包权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在具体的做法上,为了调整土地,或者为了搞“三高”农业和规模经营,某些村集体收回了“使用权和转让权”,把“收益权”保留给农民;还有一种与此类似的说法,把承包期和使用期分开,说承包期为30年,使用期是五年;或者说30年不变是指承包经营制,不是指承包的地块不变,其目的都是要削弱农民的承包权。一些管理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还把这种收益权转为股份形式,规定农户按田亩入股分红,保证得到一份土地租金。另一种做法是村集体以一定的租金把土地租回来,再以较高的租金把土地转租出去,赚取租金的差价。而这部分差价地租的收入,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了不同的分配方式。有些村把这份收入全部作为村干部的收入,也有些村把这份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村干部的收入,其它部分用于村里基础设施和公共福利的投入。

如何来认定这个在“双层经营”体制出现的新情况,这是农村政策领域中的一个新问题。这种“三权分离”分解承包权的做法,在我国农村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当地劳力在非农产业中就业充分,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工作。但在级差地租的收入分配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或条例管理,监督不力,很多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的收入归了村干部,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的现象。在很多以农为主的传统农区,也有以相同的政策名义收回部分农民的土地,村集体只付给农户不多的租金(某些地方以各种名义再扣回钱款,农民实际到手所剩无几),根本不管农民的就业,目的就是为村里干部赚取租金差价和乡政府的税金;有的地方还把它称之为“反租倒包”,认为“农民,村里,乡政府”三赢。这种“三权分离”的做法,其实质就是用村干部实际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名义,加上村委会的行政权,来削弱或者废止农民的承包权,这种转租过程中农民的自主权往往得不到尊重。这样在农户承包制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政策问题,如果承包权可以一分为三,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其中的一个、两个或三个权力?换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承包权已一分为三,那么这三个权力是不是仍应归承包农户?这是当前农村巩固农户承包经营制的一个既复杂又尖锐的政策问题。

此外,还存在着应当引起重视的较为普遍的另外一些侵犯农民承包权的现象。其主要特征是村委会介入流转的过程,替代农民去进行土地转让的谈判,不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事实上是不承认农民的主体地位,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确定土地的租金和期限,牟取私利,造成农民利益流失。最近在某些地区,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长期低迷,按田亩负担的税费计量不合理,农村出现了较多的土地抛荒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较多的村委会采取了直接收回土地的办法,再把土地转租出去。部分还租给了城市居民,租期很长,致使一部分农民将长期无地可种,这也是侵犯农民承包权的行为。某些县乡政府出于各种理由,组织干部下乡包地,与农民争夺和分享稀缺的土地资源。甚至有些乡村干部,为了一些眼前利益,低价把大片土地租给公司经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了大面积的抛荒。这些现象应引起各级政府的严重关注。农民是最关心土地的,也是最知道怎么才能最有效地利用土地的,一定要充分相信农民,落实好农民的承包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正是由于全国农村人均土地不足两亩,对于我国大部分农民而言,分得的一份土地仅仅是给他的基本生存保障,农民利用这份土地只能挣得很少的经营收入。对于占全国人口5%的贫困农民来说,这份土地的产出还不能养活他全家,失去土地,几乎就把他全家推向绝境。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动乱,几乎都是农民失去土地而引发的。如果搞土地私有制,允许自由买卖;如果对侵犯农民利益,变相搞土地集中或兼并失去警惕的话,那么这些失掉土地的农民会迅速增加,成为造成农村不安定的主要因素。集中或兼并土地搞规模经营或许能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但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将耗费更多的国民产值,一定还会留下难以愈合的社会创作。现时发生的一些农民闹事事件,很多与土地承包问题处理不当有关,必须给予高度的警惕。我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才争取到了社会主义的胜利。土地公有制是千百万农民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成果,对于我们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而言,每个农户能够长期占有一小片土地的经营权,土地公有制给社会稳定造成的长远影响,怎么估计也不为过。漫长的中国历史和52年的经济建设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和尊重农民的承包权,这是我国社会安定和发展的根基,也是立国治本,在这点上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但并不是说我国农村就不能搞土地流转,不能发展规模经营了。在搞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的规模经营是必由之路。在经济发达地区,第二、第三产业已经相当发达,大部分农民已经在非农产业中找到了稳定的就业,当地的第二、第三产业已经能够投资和补贴农业,具备了相对集中土地的条件。但即使有了这样的条件,也必须尊重农民的自主权,提出大部分农民能够接受的转让土地的条件,通过必备的法定程序,完成土地的流转过程。那种不顾条件,欲速则不达的做法;那种有了条件而不顾农民意愿和侵犯承包权的做法,不管结果如何,有什么“三赢”还是“四赢”,只要不合法,不符合政策,不仅不能提倡,而且必须追究责任。

提倡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是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和稳定农户承包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目的是要培育农村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因为,农民是农村土地市场的主体,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在农民之间进行,必须牢固地保证农民的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政策就是要从根本上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更有利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才能完成重新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村集体的作用是提供服务,保障交易活动按既定的政策和法规进行,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培育土地市场的目的是要促进农户的规模经营。根据我国土地资源状况,搞大规模的农场显然不合国情,当前已经出现了一些贪大求洋的做法,搞什么政绩工程,这是十分有害的。有关规模经营的研究已证明,在我国目前能达到的小型机械装备水平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适度经营规模(都以产粮为主),南方水田地区是20—30亩,北方旱作区为60—70亩,大约为现在的家庭经营规模的4—5倍。如要搞规模经营,这4—5倍的数据也较好地表明了土地的集中度。而要使得规模化的土地能保持稳产高产,基础设施的投资平均每亩需800—1000元,这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由此看来,能够有上述条件的地方,在我国农村只是一部分地区,即东部沿海省市区中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郊区。而对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说,离上述条件的差距还很大,仍是创造条件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问题。不顾条件集中土地搞规模经营,甚至使用行政权力违法收回承包权,把农民逼出去离开土地,搞上去了还是要退回来,受损的当然还是农民,必须严厉制止。

已有的研究表明,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小农相比,单位面积平均产量将会下降10%左右,农户的总收入会成倍增加,农户将成为有投资能力的主体,这是规模农户的主要优越之处。但在平均亩收入水平上,规模农户在大多数生产项目上要低于小农;一些行之有效的劳动密集型的廉价技术,比如说多熟制、间套种、精量定位播种等,小农更具有适应性,而这正是我国现有技术支持系统的长处。因此要综合考虑,不要不加分析地认为规模农户的优越之处要多于小农,实质上是一个适应性地问题,那种把规模经营简单地等同于农业现代化的观点,实质上是思想方法上的误区。事实上,现代农业有很多组织方法,小农经营与现代农业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度障碍,必须实事求是地来处理问题,一切从实际国情出发,一步一个脚印地搞好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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