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制度与学位证书制度的冲突研究_学位证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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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研究生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百花齐放的局面,但在研究生教育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证书制度两个体系由于不匹配而产生的矛盾。

一、我国现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1.我国学业证书制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高等教育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1993年发布的《国家教委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学历证书的获得者必须是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的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据此,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主体——学历证书体系建立起来了,它包括专科学历、本科学历和研究生学历三个层次。

2.我国学位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详细地规定了我国学位设置及基本要求,第三条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据此,我国现行学位证书体系建立起来,它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二、我国现行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证书制度冲突分析

1.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案引出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关系之争

1999年12月,北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因北京大学未给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授予博士学位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刘燕文认为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自己符合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北京大学应当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在一审诉讼答辩状中重点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能通过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情况给予说明,只是在答辩状的最后解释了北京大学拒绝给刘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理由:“根据当时北京大学乃至全国各学位授予单位的情况看,学生只有在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才能获取毕业证书,故北京大学不能颁发博士毕业证书给刘燕文”[1]。

北京大学力图将两证的关系证明为关联关系,而刘燕文则援引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坚持两证是独立的。他认为:“北大的解释不符合立法精神。《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确立我国实行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分开的制度,如果依北大的说法,完全没有必要搞两套证书。”[2]一审法院最终采用刘燕文的观点,在判决中“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从刘燕文一案可以看出,在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两者之间关系上存在着迥然不同的认识。

2.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证书制度冲突表现之一:学位与学历分离的原则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彻底丧失,学历证书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可能,成为学位证书的附属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和法规规定,研究生获得毕业证书的四个核心要素包括:①取得学籍。②学习了规定的课程,参加了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③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④德体合格。严格地讲,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两证之间关系极为紧密(见图1)。在目前绝大多数情况下,至少有两个核心要素是相同的,即一个是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成绩合格;一个是论文答辩通过。

附图

图1 我国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流程示意图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3],从而明确了学位论文答辩可以替代毕业论文答辩,所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都没有要求毕业研究生做毕业论文答辩,均是以学位论文答辩代替了。可以说“毕业论文”及其答辩这个要求在实际上并不存在。对有学历的研究生来说,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两证颁发的条件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可以说北京大学对刘燕文博士毕业证书问题上的处理并无过错,而是我国的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在此产生冲突了,即按法律规定,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是分别设立,但是在研究生教育这个层次上,两者却在执行中完全重合了。

学位与学历分离的原则在研究生教育阶段丧失的原因不仅是《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两者获得的条件趋同,根本的原因是《高等教育法》确定学历证书分类标准时将学位分类标准同时引入。分类标准重叠导致了研究生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重合。

3.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证书制度冲突表现之二:从学历上讲,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是同一层次的

如果说“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从学历上讲是同一层次的”,恐怕没有人不认为这个说法肯定错误。但如果再仔细将《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逐字逐句地解读,就感到这个判断是真的。因为第十六明确规定:“我国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即便是在第十六条中对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的学业标准的详细解释中,也是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列在研究生之中,只是两者的学位不同。这一点在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和科研单位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简章中也有体现。简章明确规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是要求出具硕士学位证书(应届硕士毕业生是在入学时提交)。这与报考硕士研究生形成鲜明的对比,报考硕士时只对考生的学历提出明确要求,而未对报考者的学位提出任何要求。如此看来,“从学历上讲,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是同一层次的”的观点应该是正确的,但这个论点毕竟与现实不相符,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这是因为《高等教育法》不恰当的分类所致。从目前教育部颁发的毕业证书来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际上是分为四级的,即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不是《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三级。在实际工作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是截然不同的两级,所以《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者统归为“研究生”,又用学位将其分为两级是非常不妥当的,其结果是我国现行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错位(见图2)。

附图

图2 我国现行学历、学位层次示意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出这个错位所在,一个研究生学历对应了两个学位层次,大学专科无对应的学位,只有大学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形成了良好的对应关系。

三、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证书制度冲突原因剖析

1.对个人受教育程度的评定从学历到学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纵观教育发展史,我们会发现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之间,其实并非简单的多一个或少一个证书的变化,学历与学位两者关系的发展演变从本质上讲是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外在体现。当一个社会的经济欠发达,教育力量薄弱,难以做到人人有机会学习时,这个社会都设立严格的考试选拔制度。只有通过选拔考试的人才会有正规的学习机会。同时由于选拔条件严格,绝大部分学习者都会顺利完成学业,较少淘汰。有这样的学习经历就会达到相应的水平,因此使得整个社会重视个人的学习经历,重视学历证书对个人受教育程度的证明作用。但当某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教育机构、教育设施有了长足进步后,就会出现义务教育。这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党和政府之所以提出建立学习型社会,提倡终身学习,不仅仅是政治文明、社会文明进步所致,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物质条件已达到可以为整个社会中的大多数公民提供学习的机会的程度。想建立学习型社会,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是不可想像的。在国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日渐成为主体,在国内,这种学习方式也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学习方式使社会对个体教育程度的评价从在校园里时间的长短逐渐演变为对个人实际达到的学术水平的评判,因此不再看重个人的学习经历,而是更加看重个体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即所获得的学位。可以说学位替代学历是历史的必然,只有积极顺应这个变化与发展潮流,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的学位制度,才能为公民终身学习奠定制度基础,才能为把我国建设成学习型社会创造条件。

2.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的对立统一,其实质是科学与技术的对立统一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反映

1998年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但由于不同的行政隶属关系及不同的业务归口,导致了一部分专业学位获得者没有学历证书。专业学位是在对科学学位的适度否定中确立起来的。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我国专业学位的发展不过是高等教育历史上又一螺旋上升的环节而已。在人类历史上,科学与技术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又相互对立的关系早就为人们所了解,人类发展技术导致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反过来推动技术进步。有时两者在某一个时间和空间上是分离的,甚至在相对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面前,两者的发展在很多时候甚至是互相对立和矛盾的,但两者终究是在依存中斗争。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之争不过是科学与技术在人类高等教育中的反映和体现,没有考虑到科学与技术的差异,是我国1981年实施的《学位条例》受到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如果矫枉过正,过于严格地区分开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将科学家与工程师培养完全分开的话,那我们就将重蹈科学研究与生产实践相分离的旧辙,毕竟科学的发展还是以推动技术进步为主要目的。生产实践中的技术应用离不开科学研究的支持,因此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必须放在同一个平台上综合考虑、平衡发展,不能按不同行政隶属将其肢解开来。

四、研究建议

1.修改现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建立以《学位法》为核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要解决我国现行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证书制度相冲突这一问题,就必须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取消学业证书,改变现有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两个体系并存的局面。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提出:“加快《学位法》的立法进度,调整、修订和完善与学位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起以《学位法》为核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律法规体系。”[4]这个意见可以说准确地把握了这一发展动向。同时也应修改我国相应的人事、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在人才的评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方面都要摆脱原有的学历观念,转移到以学位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2.理顺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学位制度最迫切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归口管理,建议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有关工作职能,包括科学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在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以及学科建设、学科评估等统一归口到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学位工作作为高等教育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彻底统一纳入教育部的工作安排之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虽然只是本届国务院机构中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设置机构,但从行政级别上讲是与教育部同级的。当年单独将学位工作从高等教育中拿出来,是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的,是与当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全力推进学位制度的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特别是研究生教育事业已经迈入了一个稳定发展阶段,学位授予质量管理已成为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工作。事实上,教育部为适应学位工作在研究生教育中日渐重要的发展趋势,早在1988年就成立了教育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又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全面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研究生招生工作也应从现有的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调整出来。研究生招生工作1983年至1988年由教育部研究生司负责,1989年至1991年改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1991年至今一直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在目前我国教育系统中,招生权是教育系统最为重要的行政权力,高等教育招生权与学位授予权不实现统一归口管理,就不可能从机制上彻底解决学历与学位之争。

3.建立我国高等教育学位新体系

顺应国际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将研究生教育首先划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两大块,继而按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区分为两大体系。在我国增设副学士学位[5],加上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构成我国四级学位新制度,从而建立我国高等教育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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