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伦理动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动因论文,私营企业论文,伦理论文,当代中国论文,家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当代中国私营企业的家族化
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家族化趋势明显,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怎样看待我国的家族企业或者说我国私营企业的家族化趋势?这里首先要搞清楚家族企业确定的标准。我国的家族企业既与西欧国家的家族企业有联系也有区别。就联系来说,在企业所有权上由一位或数位家族成员所拥有或控制,这对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而言是最根本的;就区别来说,我国的家族企业,往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家长式管理方法”和“血缘参与方法”突出。其主要特点为:
第一,私营企业的投资,主要由业主个人投入。据有关资料显示:“被调查企业资金构成变化为:业主个人,开业时占69.0%,1996年底占82.7%,增减变化为+13.7%;其他私人投资,开业时占24.9%,1996年底占13.1%;增减变化为-11.8%;群众集资,开业时占1.1%,1996年底占0.6%,增减变化为-0.5%;乡镇、街道集体,开业时占0.7%,1996年底占0.3%,增减变化为-0.4%;各级政府部门,开业时占1.0%,1996年底占0.3%,增减变化为-0.7%;其他企业,开业时占0.7%,1996年底占0.9%,增减变化为+0.2%;海外,开业时占1.3%,1996年底占0.7%,增减变化为-0.6%;其他,开业时占1.3%,1996年底占1.4%,增减变化为+0.1%。”[1]
第二,从其投资的形式看,也主要由业主投入。在私营企业中,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中,三种投资形式所占的比重分别是:“在1990年为54.50%、41.07%和13.32%;在1992年为55.34%、32.01%和12.66%;在1999年为32.78%、8.85%和58.36%。1990~1999年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7.99%、14.23%和80.42%。”[2]可见,私营企业在以下三个发展阶段中,第一、二两个阶段,独资企业占的比重最大,第三个阶段,有限责任公司增长很快,超过了独资企业。这是否说明个人投资在私营企业中比例下降?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估计,“虽然在私企登记中有限责任公司比例加大了,但其中许多实质上是个人独资,对于资本合作以及私企组织形式向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发生转化,均不可估计过高”[3]。
第三,在经营决策上,主要由业主本人决定。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经营决策上:业主本人占58.8%,业主和主要管理者占29.7%,业主和其他人占0.3%,董事会占11.0%,其他人占0.2%;在一般管理决定上,业主本人占54.7%,业主和主要管理者占34.5%,业主和其他人占0.4%,董事会占10.0%,其他人占0.3%。”[4]可见,“家长式管理”在我国私营企业中非常突出。
第四,家庭成员在私营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据有关资料显示:“在997位已婚业主中,有187位配偶在本企业工作,比例为18.8%。他(她)们有22.5%参与企业管理,11.8%负责供销,5.3%担任技术工作。有327位业主已有成年子女,其中有121位子女在本企业工作,25.6%参与管理,39.7%负责供销,9.9%担任技术工作。此外,企业管理人员中还有23.0%是业主的其他亲属,技术人员中有9.8%是业主的亲属。”[5]可见,“血缘参与方法”在我国私营企业中也非常突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代中国的私营企业,普遍采用了家庭或家族拥有的形式。
以上数据,是“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1998年对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台湾省除外)抽取的12个省、市、自治区,共83个县、区第三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结果,其数据客观、真实,具有代表性,基本上反映了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趋势。
二、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伦理动因及其根据
1.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伦理动因。经济的发展与伦理精神有没有联系,马克斯·韦伯在对资本主义形成、发展的研究中,通过对加尔文教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得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新教伦理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这个结论,是在实证的基础上得出的,揭示了新教伦理作为一种伦理精神或伦理动因在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后,美国学者卡恩等,在对日本、“亚洲四小龙”发展的研究中,通过对儒家家族主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得出了“儒家家族主义有利于日本、‘亚洲四小龙’的崛起和腾飞”的结论。这个结论,也是在实证的基础上得出的,揭示了儒家家族主义作为一种伦理精神或伦理动因在日本、“亚洲四小龙”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那么,家族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它的形成、发展的动因中有无伦理动因呢?这需要对“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动因”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业主创办家族企业的目的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经济的原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的原因”是最主要的,而在“实现自己的价值”的动因中,也包含着“伦理动因”。由于我国自汉代以后儒家思想被历代统治阶级定为一尊,宗教意识淡薄,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在意识形态上区别于西欧封建社会的主要之点。即使社会已发展到了现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观念对当代人们的言行仍存在着影响,这个影响体现在业主创办家族企业方面,即业主创办家族企业“实现自己的价值”的目的或动因,不是西方那样宗教的、超验的东西,而只能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立德、立功、立言”的“三不朽”思想。这个思想不仅影响了历代知识分子,而且也影响了大众的心理。这个思想通俗地说就是要建功立业或者说是要出人头地。
在“业主的家族企业经营理念”和“业主的家族企业经营管理”上,伦理精神的影响也很大。在家族企业的企业文化所列出的六项内容中,除了第六项“开阔眼界,了解国际发展动向”以外,充满着浓厚的家族伦理气息的,像业主要品行端正、身体力行、要考虑员工的生活和福利、要把家庭和亲友关系摆在适当的位置上等等,都是把家庭伦理用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至于“家长作风”、“血缘参与”和“准血缘参与”等更是带有明显的家族伦理特色。可见,家族企业在“业主创办家族企业的目的”、“业主的家族企业经营理念”和“业主的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伦理方面的动因。
2.我国私企家族化伦理动因根据。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伦理动因”,实质上根植于儒家家族主义。或者说儒家家族主义是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伦理动因的深层次原因。
儒家家族主义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在德治主义管理思想中,儒家崇尚家庭本位为中心,“向内”必定注重“修身”(“修身”也是在家庭中实施的);“向外”必定把“治国、平天下”构建在齐家的基础上。在儒家那里,个人(“修身”)、家庭(“齐家”)和社会(“治国”)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是儒家通常所讲的“修齐治平”。
怎样以家庭为本位呢?从“齐家”的内容看,“齐家”最主要的就是要处理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亦叫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方面的关系如果处理得好,既能使家业兴旺发达,又能把这种方式推广到整个社会,促进整个社会关系的改善(即通过“家齐”而“国治”)。其中处理亲子关系的德目是父慈子孝;处理夫妇关系的德目是夫义妇听;处理兄弟姐妹关系的德目是兄良弟悌、长惠幼顺。其目标都是为了保持家族和谐,维护家族利益。在整体与个体关系上,呈现出明显的儒家家族主义倾向。
在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过程中,在开始创办家族企业时,要求业主“品行端正,身体力行”,为企业做出表率,带领家族成员一起创办企业;企业创办以后,要求主要吸收有血缘的或“准血缘”的人参与,并“考虑员工的生活和福利”,把“家庭和亲友关系摆在适当的位置”,从伦理精神的角度看,实际上反映了“父慈”的德目,是儒家家族主义所倡导的“父母给予子女‘保养’使其安身、成长”的体现;就企业的生存、发展来说,由于为其员工提供了安身、发展的场所,促使受惠的员工安心、发奋地工作,誓与企业共存亡(这也是家族企业凝聚力强的主要原因),这又可以看做是“子孝”的体现。而吸收有血缘的或“准血缘”的人参与,他们与非血缘的人相比较,更能和睦相处,企业的凝聚力更强,从伦理精神的角度看,实际上类似“兄良弟悌、长惠幼顺”德目的体现,是从横向上维护企业利益。
由此可见,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家族化趋势中,从业主创办家族企业的目的、理念和经营管理,均受儒家家族主义影响,儒家家族主义是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伦理动因的深层原因。
三、中国家族企业伦理动因辨析
我国私营企业存在着企业家族化趋势,企业在家族化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伦理动因。怎样看待这一动因呢?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辨析:
1.我国家族企业伦理动因的地位。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动因,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伦理方面的。国外有的学者还提出心理动因,例如“自恋、同胞对抗和嫉妒的驱动力可能是非常强大的,如果这些东西不能在生命早期得以治愈,得不到建设性的宣泄,就会出现障碍性纠缠,出现灾难性后果,尤其是有问题的人共同经营一个家族企业。”[6]他们认为这是创业型家族企业人员必须面对的个人、人际及群体心理过程的病因学,并把它看做是家族动力的起源。不可否认,来自于“经济的”、“伦理的”和“心理的”等方面的动因都对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有重要的影响。问题是,在这些动因系列之中,有无重中之重的区别呢?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伦理动因。从表面看,似乎仅仅是由于企业员工“没有工作或工作不稳定”、“离开了土地”和“增加收入”等经济原因在起作用,它制约着业主或当事人在创办企业时要选择家族企业的形式,实际上,创办家族企业意图中的伦理方面的动因更为重要。在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动因系列中,伦理动因是最根本的。这还可以从“家族主义影响经济组织的类型”和“家族主义影响企业‘长不大’”来给予说明。为什么家族企业创办以后大多数“长不大”?这“长不大”,既可能表现为规模太小,又可能表现为存在时间太短(我国家族企业平均寿命为4年)。究其主要原因,不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水平问题,也不是缺乏现代法律制度或金融制度,而是家族主义影响了经济组织——企业可能的类型,以及参与全球经济领域的能力。
以家族主义影响经济组织的类型来说,重视家本位,看重家庭或家族内部血亲关系,只相信亲人,而对这之外的则完全不相信,这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的一个显著特点,这样的社会被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称之为是低信任度的社会。而对家庭或家族以外缺乏信任关系的人很难组织社团或组织,包括经济企业,因而,许多私营企业在经济组织类型的选择上,选择了家族企业。
由于家族主义影响着企业,“不相信亲属以外的人”、“遗产的均分制”和“收养机制的缺乏”,这些很难使家族企业产权分离,因而造成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障碍:很难使用并留住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和经营人员,形不成专门职业经营群体,只能在自己有才能的子女、亲属中选拔管理人才,如“子女不肖”,就难以把家族企业延续下去,像美籍华人王安所创办的公司就是这种情形;很难使用“准亲属”担任高级管理工作,因缺乏“收养制度”,不能让既有才能又能得到自己信赖的人继承家族的事业;因“均分制”的存在,也很难保持、扩大家族企业规模,如企业还能够发展到第二代、第三代,企业的财产将所剩无几。
2.伦理动因对家族企业的正面作用。家族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对此,曼弗雷德·凯茨·德·维里尔在《金钱与权利的王国——家族企业的兴衰之道》一书中,作了如下描述:“长期取向、行动的独立性、没有股市的压力、没有收购风险、家族文化是自豪的源泉、稳定性、强烈的认同、承诺与动机、领导的持续性、困难时期的韧性、赚回利润的愿望、有限的官僚主义和非人格性、灵活性、财政收益、成功的可能性大、商业知识、家族成员的早期培训。”[7]家族企业所具有的这些优势多半与伦理动因有关。家族主义作为家族企业的伦理动因,重视家本位,既把它看做是“治国”、“平天下”的逻辑起点,又把它看做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正由于此,企业在家族主义的氛围中,都有一个能力非常强的家长带领企业员工拼搏,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加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克服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两张皮”的缺陷;有的即使分开,但两者之间有密切直接的利益关系,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因而富有生机,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吸收亲友加盟,企业内部互相信赖,有利于在企业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由于家族企业的主要成员不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且同祖同宗,或者是具有姻缘、地缘,这一层亲情、姻情、友情的粘合剂,容易使彼此之间更为融洽。因此,家族企业具有凝聚力强、灵活、快速等特点,这是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
3.伦理动因对家族企业的负面作用。家族企业,在具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劣势。对此,曼弗雷德·凯茨·德·维里尔也做了描述:“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有限、组织混乱无序、结构混乱、缺乏明确的任务分工、裙带关系、家族理性主导商业逻辑、对不称职家族成员的容忍、难以吸收职业管理人员、宠儿综合症、内部冲突、仓促决策、家庭纠纷渗透入商业经营中、家长式的专制管理、抗拒变革、保密性强、吸引依赖性人格、财政紧张、家族成员挤榨公司利润、贡献与所得的不平衡、继承问题。”[8]家族企业所具有的这些劣势,多半与伦理动因对家族企业的负面作用有关。“不相信亲属以外的人”,任人唯亲,使企业里非血缘、非姻缘的职员总感觉到是在一种不信任的氛围中工作,常常觉得自己处于不公正的境地。比如,当企业变成家族成员的一种“夏令营”时,这些家族成员,由于没有掌握有用的技术,终日无所事事。而那些辛苦工作的员工除了完成自己的工作以外,还要完成这些家庭成员的工作,因而产生怨恨情绪。做得越多,心存的怨恨就越大。又如,当面临提拔或好处时,企业不是按照“德、勤、绩”量才而用,而是以血缘、姻缘和地缘关系以及与老板接触的多少为标准。以上两种情形,将会使员工觉得缺少信任、公正,也很难留住有用的人才。
“收养机制的缺乏”,使家族企业在选拔高级管理人才时,不可能从血缘之外寻找,而只能在自己的子女中寻找。如果遇上“子女不肖”,再加上受到“不相信亲属以外的人”的影响,将很难使家族企业发展下去;如果遇上子女对打点家业不感兴趣,尽管注意了对子女的早期商业培训,并送到国外有名的商学院培养,也将很难使家族企业发展下去。而在日本却有健全的“收养制”,即在解决企业接班人的问题上,要么找一个能干的女婿,要么找一个能干的媳妇来辅佐,即或是没有姻亲关系,还可以以养子的身份作为接班人。作为养子,他已彻底离开了原来的家庭或家族,改换了姓氏,而与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地位相同;如作为企业的接班人,他甚至超过了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在我国,这种情形是不可想象的。也正因为“收养制的缺乏”,加上“不相信亲属以外的人”,导致了家族企业难以吸收职业经理加盟,产权难以分离,家长式管理严重,也很难从家族以外融资。这是家族企业“长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遗产的均分制”使家族企业时间越长,财产越分散,形不成规模效益,加上其他原因,往往“富不过三代”。据有关资料显示:“只有3/10的家族企业能够生存至第二代,而只有1/10能够生存至第三代。这些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4年,正好与创业者与企业维持关系的时间一致。”[9]而我国,据全国第三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私营企业的平均开业4.2年”[10],显然,远远低于西方国家。而家族企业存在的时间短,加上规模小,既很难创造出自己的品牌,又限制了家族企业与世界市场的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