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农业龙头企业经营风险及其弱化——基于山东的调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山东论文,经营风险论文,农业龙头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我国民营农业龙头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增长迅速,同时经济效率也大大高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从山东的情况来看,山东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民营龙头企业已成为农业产业化中最活跃的因素。根据2004年山东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最新统计数字,仅从数量而言,民营龙头企业占据大半壁江山,其数目远远超过其他各种所有制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之和。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中,民营龙头企业就有2886家,占总数的64.5%。从盈利状况来看,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农业龙头企业相比,民营龙头企业的规模虽然最小,然而其资产利润率却最高,达到8.25%。尽管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使龙头企业节约搜寻成本并稳定原料来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经营风险,但另一方面又产生了一系列基于组织形式与利益机制的风险因素。同时,与国有、集体等其他所有制类型的龙头企业相比,民营龙头企业在很多方面面临不利因素。因此,分析研究农业产业化中民营龙头企业面临的风险问题,并探讨其风险弱化措施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不仅在微观上有助于保障目前数量占多数的民营龙头企业的顺利发展,还有利于降低农产风险,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本项研究以山东为例,通过对济南、莱阳、济宁和泰安等地的实地调研,分析近年来山东民营龙头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农业经营风险及其特征,总结和评价其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分别提出有效弱化民营龙头企业经营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民营龙头企业的经营风险
(一)制度性风险
1.由于我国金融制度尤其是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各大银行为了自身利益,更倾向于向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大企业提供贷款,而不愿意将资金注入规模相对较小的民营龙头企业,使得民营企业在获得长期和流动资金贷款方面面临困难。虽然也有其他的融资方式,如职工内部集资、民间贷款,但都因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融资成本过高而使得企业无法负担。这一情况使资金困难成为民营企业的通病,严重阻碍着它们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现有政策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登记运行还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其管理部门也不明确,因此其经济活动和利益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特别是民营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组织,由于缺乏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后盾”,最容易受到来自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干预,其收费、罚款等带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手续。
(二)政策性风险
各地为促进民营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不连续,出现由于干部人事变动而政策变动的现象;二是许多优惠政策落实不理想,或者同行业的企业享受的待遇不同。比如在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对引进的企业给予非常优惠的政策及待遇,从而对本地区原有的龙头企业营造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例如,泰安市为吸引国内一家著名乳业集团进入本市,在土地使用、税收以及贷款方面给予非常大的优惠,不仅土地免费使用,还提供2亿无偿贷款。这不仅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还由于原料基地建设跟不上而造成奶源争夺战,从而使得本地区最大的同类型龙头民营企业——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这种现象被企业界人士形象的描述为“招来女婿赶走儿子”。
(三)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
1.在价格方面互相压低。由于农产品加工的科技含量较低,比较容易形成产品同质化竞争,一些小型的民营龙头企业,由于规模小、竞争力差,并且缺乏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有时为争夺国际市场常常互相压价,搞低水平、无序的恶性竞争,导致整个行业遭受损失。例如,山东省潍坊安丘市的鲁东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民营龙头企业,主要从事蔬菜的保鲜、加工和出口。近几年尽管公司蔬菜出口量不断增加,出口价格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99年,公司出口4100多吨大葱,到2000年出口量增加到5100吨,但价格比1999年要低得多。这是本地企业无序竞争的结果。安丘目前有二、三百家大葱出口企业,恶性竞争的结果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出口秩序,使企业效益下降,甚至还受到了主要进口国的反倾销制裁,致使一些农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
2.在营销渠道、原料等方面互相排挤,采用非市场手段压制竞争对手,甚至有的企业运用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比如民营龙头企业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就曾经在临沂遭遇过送奶员被打、送奶车以及200多袋牛奶被偷的恶性竞争事件。
(四)合约风险
1.质量风险,也即由于农产违约操作致使农产品质量达不到原先约定的标准。比如在莱阳调查时,有农户反映由于龙头企业指定或提供的杀虫剂、除草剂等价格较高,他们有时就会到市场上购买价格较低的农药来替代,这会导致产品的农药残留指标大大超出标准。
2.数量风险,也即由于自然、技术等原因导致农产品产量降低而无法达到约定的数量标准,致使企业原材料不足。
3.价格风险,就是在市场价格上涨到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时,农户将产品卖给其他出价高的企业。例如前几年山东莱阳市就曾经发生过市场价格上涨时大量农户违约的现象。在莱阳,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都与农产签订了牛蒡生产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农户种植牛蒡,企业以0.40元/公斤收购。但是到了秋季,由于市场价格已经上涨至每公斤1.20元,因此农户便纷纷违约(周衍平,2003),把农产品转售给市场,签约企业只好到市场上高价收购牛蒡。
(五)贸易风险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给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以及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各国出于对本国消费者安全考虑以及对本国农业及企业的保护,设置了一些贸易壁垒,比如进口国以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检疫为由控制进口,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条款等手段实施贸易保护,加之各国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测标准不一,使我国从事农产品加工出口的龙头企业面临贸易风险。比如主营大蒜加工和出口的民营龙头企业——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就曾经因为美国对其出口的大蒜征收高达376%的反倾销税而遭受重大损失。
二、民营龙头企业弱化风险的做法及其效果
(一)原料生产标准化
针对国际市场对农产品的卫生、安全以及外观等要求越来越严格,民营龙头企业认识到要想使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必须从源头上进行质量控制,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标准化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比如,泰安市民营龙头企业岱绿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推行蔬菜生产标准化,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引进良种,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提供技术指导,统一回收产品,统一品牌销售。同时,公司还举办各类培训班50多次,印发技术资料16000份,并投资10多万元建立了无公害蔬菜检测中心,按期按批对产品进行检测,并落实“一图、一表、一卡”制度,即生产区域图,生产管理档案表,质量检测卡。蔬菜从土地、水质的取样化验,到购种、用药、灌溉都有一整套档案,同时添加各工序流程数码,制成信息条码后贴标签发货。从生产源头抓标准化生产,有效的提高了瓜菜的质量和档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产品、市场多元化
山东邻近日本和韩国,因此,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出口日本和韩国,市场比较单一。一旦市场发生波动,企业的出口就受到很大的影响。为避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潍坊安丘民营龙头企业鲁东食品有限公司一方面在巩固传统的日、韩市场的同时,积极开辟欧美澳和中东市场,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消除了对单一市场的依赖性。除了市场多元化之外,产品多元化也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分散经营风险的有效措施。如潍坊安丘实行农产品品种多元化,由粗浅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简单的“葱扒皮、姜洗泥”式的粗浅加工,向蔬菜的深加工、产品的多元化转变,不仅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拉长了农业产业链条,也增加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三)积极应对贸易壁垒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贸易地位的不断提高,企业遭遇的贸易壁垒形式趋于多样化。除常见的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外,还有各种安全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社会责任认证等也都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手段。面对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的来自国外的贸易壁垒,我国的龙头企业除了从提高产品质量、采用多元化经营策略等方面“苦练内功”之外,也应积极运用WTO争端机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民营龙头企业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应对美国大蒜反倾销
1994年,美国商务部宣布中国大蒜对美倾销,决定向中国大蒜征收高达376.67%的反倾销税。虽然次年美国国会修改了这一法案,规定如果中国出口商证明自己没有进行倾销,可以免除这一关税。但当时中国出口商无人向美方提出上诉,因此,中国的大蒜出口从1995年开始有所下降。我国大蒜被排斥在美国市场之外长达7年之久,出口美国的大蒜由1994年的6138吨骤降到115吨。7年来,先后有27家中国公司多次自聘律师进行大蒜的行政和新出口商复审,花费了大量费用,但均未成功。
2001年5月,成立不过6年的民营企业——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帮助下,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了年度复审要求。2001年10月对方正式受理。在申诉过程中,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专门组成6人申诉小组研读美国有关法律条文,并在美国一家名为“GRUNFELD”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两名律师,先后投入20多万美元的申诉费用,20多万页的申诉材料足足装了“一皮卡车”。
2002年6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将有关税率从376.67%降为15.26%。9月18日至20日,美国商务部派出3人小组专程来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核查。重新核查通过后,于2002年12月4日公布了“税率为零”的终裁结果。历经一年半的申诉,出口“济南一品”大蒜的中国出口商通过积极抗诉,终于获得了向美出口大蒜的零关税待遇,在中国出口商中率先冲破了美国的反倾销重围,成为我国第一家获得此项裁定的企业,从而冲破了关国对进口中国大蒜长达7年的贸易限制。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对美国出口大蒜首获零税率,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出口美国的大蒜就享受免税待遇。在接下来的两年内,美国商务部还要进行两次复审,两次均获得零税率,才能获得最终零税率。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连续3年都被美国商务部裁定为零税率,那么也只有该公司能够享受最终零税率待遇,其他任何向美国出口大蒜的国内公司还要缴纳高达376.67%的反倾销税。
三、有效弱化民营龙头企业经营风险的对策措施
(一)民营龙头企业方面
1.完善利益约束机制。合约风险中,农户违约主要是因为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到市场上更加有利可图。因此,如果民营龙头企业能够与农户建立起一种比较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户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则会调动农户履约的积极性。比如企业可以在严格质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始终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原料,企业则主要从农产品的加工增值中获利。国有龙头企业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就采取这种办法,其合同价高于市价,在市价的基础上上浮25%左右。这种办法看似企业的利润减少了,但实际上,不仅树立了企业的形象,赢得了信誉,也培养了农户对企业的感情,从长远发展来看,是非常有益的,值得民营龙头企业学习和借鉴。其次,还可以通过提高资产专用性来弱化合约风险。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投资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因此,契约双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就会提高退出成本,提高履约率。另外,还可以通过吸纳农民以土地、资金等入股,使企业与农产成为连接更为紧密的利益、风险共同体。
2.设立风险基金以丰补歉。为了减少企业和农户的收入波动,保障龙头企业自身发展的稳定以及促进企业与农产长期的合作,建立风险基金以及风险保障机制是化解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民营龙头企业由于一般规模和实力较小而没有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目前只有大规模、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设有风险基金,比如潍坊诸城外贸集团。该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外肉鸡市场价格坚挺时,与政府和5万多个养鸡大户协商,分别让出部分利益建立风险基金,实现丰积欠补。在近几年不少肉鸡加工企业因市场价格波动过大导致企业本身和养殖户遭受损失时,诸城外贸集团拿出1亿多元风险基金补助鸡农,不仅保护了鸡农的利益,也保护了自身利益,稳定了多年培植的肉鸡产业。稳定农户就等于稳定了原料来源。因此,从长远的发展来看,民营龙头企业也应当设立风险基金。
3.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弱化贸易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同为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始于19世纪20年代的欧洲,旨在以国家财力为后盾,鼓励出口贸易,降低出口创汇风险,使出口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信用保险体制能有效地将对外经贸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在规避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保护出口企业利益、保障贸易融资、改善出口贸易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担两大类风险:(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我国已经建立了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加强对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因此,出口型的民营龙头企业要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个手段来弱化贸易风险。
(二)政府方面
1.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政府主要应该从规划,引导、协调、服务四个方面为民营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条件和保障,营造一种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1)在管理上应当理顺管理体制,消除体制障碍,弱化条块分割的政策管理职能,以促进农业产业链中诸环节由分割走向一体化。(2)在政策上应当对民营龙头企业予以适当扶持,尤其是要在重大项目争取、贷款融资等方面进行各部门的协调,给予民营龙头企业以鼓励和支持,提高整个农业产业化链条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3)应当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有效的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强化对国际农产品生产、需求动态及政策动态的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和及时发布,以便为企业和农户调整生产提供参考。最后,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各种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行为。
2.引导规范民间合作组织。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性,决定了农民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起来,这样不仅可以壮大农民力量,还有助于节约龙头企业的交易成本。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也是如此。农民合作组织,可以是水平合作,即把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以形成对市场的抗衡力量;也可以是垂直合作,即把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储藏、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整合起来,形成纵向一体化经营。虽然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应当坚持“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但是其发展也有赖于法律的支撑与保障。而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等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专门针对合作组织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扶持是当务之急。
3.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机制。(1)由政府牵头设立农业产业化风险保障基金。风险保障基金一般由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成,但是对于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的地区或者资金实力不强的龙头企业,应当主要依靠各级政府,从财政支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业产业化风险保障基金。基金规模可由各地视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水平和规模来定。风险保障基金建立起来后,应由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封闭运作。(2)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弱化农业产业化中农户的经营风险。这也就是稳定企业基地,保障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值得注意的是,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对农业保险了解很少,而且往往混同于农村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因此,要使我国农民认同和接受农业保险并习惯于运用,除了在理论体系、法律框架、组织制度、经营模式等方面逐步完善之外,也要注重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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