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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外还有没有第三种调节方式
近年来,经济学界讨论得最多的是市场与计划、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问题。韩志国的四卷本选集主要也是在这方面进行阐述的。我想借此机会谈一个问题:难道经济中只有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这两种调节方式?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外还有没有第三种调节方式?
我们知道,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政府调节,都是指资源按照什么机制进行配置,也就是社会经济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运行。那么,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出现之前的漫长岁月里,人类社会经济是如何运行的?资源是如何配置的?比如在远古时代,既没有市场调节,又没有政府调节,那时,是不是还存在着第三种调节?
交换的最初出现是在部落与部落之间,这也许可以被认为是萌芽状态中的市场自发调节吧。那时,国家还没有形成,政府也还没有成立,所以也就谈不上什么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管理或调节。试问,在交换出现以前的长时间内,以及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换出现以后的一个部落内部,支配着人与人之间或部落内部的资源配置的,既不可能是市场力量,也不可能是政府力量。那它又是什么呢?只能是一种习惯力量或道义力量。超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就是习惯或道义的调节。这时,生产要素是按照习惯方式进行的,生产的成果也按照习惯方式分配。习惯来自群体的认同,群体认同的基础是道义,而道义却又支持着习惯的存在与延续。后来,市场出现了,政府也形成并发挥作用了。习惯力量或道义力量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只是缩小了范围,但从未消失过。在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都调节不到的领域内,按照习惯来配置资源的方式依然起着主要作用。
从历史上看,在城市中,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起的作用一直大于农村,而且距离城市越远,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作用就越小,习惯力量或道义力量在配置资源方面所起的作用就越大。城市有大中小之分,以城市为中心的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作用也有强有弱。在历史上,即使在出现了大动乱的年代,社会仍有一种调节经济的方式,一种使社会经济照常运行的力量即是习惯或道义力量。中国民间有句话,叫作“小乱居城,大乱居乡”。小乱时,人们为什么到城市去避难呢?因为政府的管理与调节仍然起着作用,城里的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维持;大乱时,人们为什么到乡下去避难呢?这是因为,政府的力量连城市里的秩序都维持不下去了,人们只好往乡下躲,而且越是到偏远的山村,人们就越有安全感。在那里,市场调节达不到,何况在大乱时,市场交换都停顿了,市场调节起不了什么作用;至于政府调节,平时对偏远的山村都起不了多大作用,何况在大乱时,政府可能瘫痪了。那么,在乡下,特别是在偏远的山村,经济是如何运行的呢?资源是如何配置的呢?靠的正是第三种调节方式,即习惯或道义调节。习惯力量或道义力量在这里维持着一定的秩序,尽管是比较有限的秩序。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达不到的领域内,例如大动乱时期的乡村,习惯力量起着填补真空的作用。习惯,既然是大多数人承认和遵循的,于是资源也就按习惯方式进行配置。人们之间在道义的影响下使经济照常运转而不致解体。虽然这种情况下的经济以很低的效率在运转。这是第三种调节方式起作用的又一例证。
习惯或道义调节是“无形之手”还是“有形之手”
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通常被称作“无形之手”;政府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另一种方式,通常被称作“有形之手”。那么,习惯或道义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第三种方式,究竟是“无形之手”还是“有形之手”呢?从习惯或道义调节的性质来看,它是介于“无形”与“有形”之间的。这是因为,市场调节从性质上说是自发的调节,它是市场内部供给与需求两种力量起作用的结果;政府调节从性质上说是人为的调节,它是市场外部的行政力量起作用的结果;而习惯或道义调节既与市场调节有相似之处,又与政府调节有相似之处,所以它介于“无形”与“有形”之间。
习惯或道义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也来自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内部,即来自每一个行为者本身,表现为各个行为者按照自己的认同来配置资源,而不像政府调节那样,靠来自外部的行政力量对资源配置进行干预。
习惯或道义调节与政府调节的相似之处在于:政府调节表现为对资源配置有意识的和人为的约束、限制或引导,而习惯或道义调节也表现为对资源配置有意识的和人为的约束、限制或引导,只不过政府调节之下调节者是政府,是外部的行政力量,而习惯或道义调节之下调节者是行为者本身,是行为者认同的一个群体。
习惯或道义调节虽然介于“无形”与“有形”之间,但它有时较接近于“无形之手”,有时则较接近于“有形之手”。这是因为,既然习惯或道义调节表现为对经济中的行为的约束、限制或引导,而且是建立在行为者对群体认同基础上的一种约束。所以这种约束、限制或引导的力度的大小便使得习惯或道义调节在“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之间的位置游移不定:习惯或道义调节的约束较强时,它就较接近于“有形之手”;习惯或道义调节的约束较弱时,它就较接近于“无形之手”。
为什么习惯或道义调节的约束有时较强、有时较弱呢?这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习惯或道义调节是否已经形成为一种被群体内的各个行为者认同的约定或规范(如果已成为约定或规范,约束程度就较强,否则就较弱);二是各个行为者对群体的认同程度的高低(如果认同程度较高,约束程度就较强,否则就较弱)。当然,即使习惯或道义调节的约束程度较低,但并不意味着习惯或道义调节就消失了,不起作用了。习惯或道义调节是一直起作用的,只是其约束程度有强有弱而已。
还应当指出,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不起作用的场合,习惯或道义调节起着填补真空的作用,而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仍起着作用的情况下,习惯或道义调节仍会起补充作用,不过起作用的程度也有强有弱。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同样起主要作用,市场调节被认为是基础性调节,政府调节被认为是高层次调节或第二次调节。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习惯或道义调节在市场调节起基础性调节作用条件下的补充作用,以及在政府调节起高层次调节作用条件下的补充作用。对这两种补充作用的忽视,都会使得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习惯与道义调节是如何起补充作用的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础性的调节,习惯或道义调节在市场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前提下,如何起补充作用呢?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需要保证交易秩序的正常。交易秩序怎样才能正常化?公平竞争怎样才能实现?这固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健全,依赖于法律法规对一切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人的惩戒,但这显然是不够的。要知道,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并非没有任何空隙可钻,法律法规中对不公平竞争和破坏正常秩序的现象的处分规定得再严,也并不意味着某些人不会设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何况,每天都发生许多次交易,而交易者的人数也多得数不清。单靠法律法规,就能维持竞争的公平性吗?就能保证交易秩序的正常化吗?当然不能,于是就产生了交易者的自律问题。交易者越能增强自律性,越能自觉地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市场调节就越能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而法律法规的维护公平竞争与保证交易秩序正常的作用也就越能显示出来。这就是习惯或道义调节的补充作用的一个体现。
第二,企业与个人都是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而企业又是由若干个个人组成的。企业中的人际关系,既包括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高层管理者与一般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投资者内部的关系和职工内部的关系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协调好上述这些人际关系,使企业的效率提高,使个人的潜力充分发挥,既不能脱离法律法规,又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深入到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之中。习惯或道义调节有助于协调企业中的人际关系,而协调人际关系往往是效率的又一源泉。特别是对于并不违法但又处于不协调状态下的人际关系,唯有通过习惯或道义调节,才能促进企业内部的协调。这同样体现了习惯或道义调节的补充作用。
第三,把企业与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是从交易活动的角度来考虑的。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非交易活动,或称之为交易活动以外的活动。例如,家庭内部的关系与活动,街坊邻居之间的关系与相互往来,师生、同学、同乡之间的关系与相互往来,以及学术活动、慈善活动等,都处于交易活动之外。在这些相互往来与活动中,习惯或道义调节将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调节主要反映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但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活动的范围,使这些活动不能越过法律法规的界限。在法律法规的界限内,习惯或道义调节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否认的。
从以上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即使在市场经济中,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起作用的场合,习惯或道义调节不仅存在着,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习惯或道义调节越能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效应就越明显,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作用也将因习惯或道义调节的补充而越完善。
第三次分配将使社会收入分配更加协调
假定我们把讨论的范围延伸到分配领域内,那么习惯或道义调节的性质与作用可能更加突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通常把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称作第一次分配,把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称作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按照市场的经济效益进行的,第二次分配是按照政府收入调节的目标,通过收入调节政策进行的。那么,在这两次分配之后,是不是还存在第三次分配呢?如果把第一次分配看成是市场调节的效应,把第二次分配看成是政府调节的效应,那么第三次分配又来自哪一种调节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作了初步探讨。我认为:在两次收入分配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个人收入转移与个人自愿缴纳与捐献的范围是较广泛的。比如说,个人自愿为家乡建设捐赠,为残疾人福利组织捐赠,向灾区人民捐赠,向各种文化、体育、卫生、宗教团体捐赠等等,都是非强制性的,这些行为与道德力量的作用有关。
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这就是说,这是在政府收入调节之后,个人自愿把一部分收入转让出去的行为。
社会上有这种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有感情的人越多,个人自愿缴纳或捐献的数额就越多,道德力量对缩小社会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也就越大。在现阶段,社会上可能只有少数人自愿转移出一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小,但从长期来看,道德力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会逐渐地(尽管是缓慢地)增大的。
第三次分配是起着补充作用的分配,第三次分配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影响程度取决于第三次分配数额的多少,而第三次分配数额的多少又取决于道义力量对人们的行为的影响的大小。假定我们只承认有市场进行的第一次分配与政府主持下的第二次分配,而忽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次分配,实际上就是把社会经济活动过分简单化了,不承认人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目标的多元性。虽然不存在第三次分配时,经济仍可以照常运行,因为第一次分配或第二次分配,或两次分配的结合就可以使经济运行了,但有了第三次分配,社会的收入分配就可以趋向于协调,社会的经济运行也就可以更为顺畅。
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我们有必要对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以外的习惯或道义调节进行研究,并加强习惯或道义调节的作用。例如,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证正当的交易秩序方面,在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和提高企业效率方面,在建设社区和发扬居民共济互助精神方面,在发展公益事业和扶助贫困地区、贫困户方面,以及在保护环境与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习惯或道义调节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系作者为《韩志国选集》所作的序言,本报有删节,小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