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辉[1]2003年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之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无论是资本市场相当发达的美国,还是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我国,都发生了大量的虚假财务报告案。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律不健全和对造假行为惩治不力是其重要原因。美国在其资本市场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措施,尤其是发布了Sarbanes-Oxley Act,极大地提高了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反观我国,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严重滞后,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弱化,会计造假成本过低,致使上市公司财务操纵现象严重,这重创了投资者的信心,阻碍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惩罚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利益,赔偿其因虚假财务报告而导致的损失,必须要强化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在借鉴国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研究成果和有关认定经验及做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对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包括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财务报告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产生、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实现方式等问题,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修改有关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建议,以期为强化财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投资者等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借鉴。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引言:从国内外近期的虚假财务报告案例出发,交待本文研究的背景和选题动机。 第一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基本概念的界定。本章首先对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加以界定,而后侧重探讨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以及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对于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会计界和法律界遵循不同的观念。会计界遵循的是程序真实,而法律界遵循的则是结果真实。本文认为,目前应当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即在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时,应当以会计准则和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为主要依据,同时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使程序真实愈加接近结果真实。本章对于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第二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责任是义务人没有恰当履行其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本章首先从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和股东的股权出发,讨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的义务,而后探讨追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叁章: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主体。现有的研究只是单纯引用有关法律,缺乏理论分析,本章将对此进行初步的探索。诚信义务是确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依据。上市公司法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注册会计师都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如果其违反诚信义务,导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证券分析师、财务总监、内部审计、会计人员等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本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包括定期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原告的确定、承担方式和诉讼程序。本章的主要观点是:(l)定期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2)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借鉴西方的市场欺诈理论;(3)对于董事、监事、经理、注册会计师等,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4)在确定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时,应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并扣除系统风险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各责任主体之间责任的分割应当采用连带责任,不宜采用比例责任;(5)应结合运用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现状及改进意见。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存在严重的重行轻民现象,导致虚假陈述成本过低,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力度也显不足,应当完善有关《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从提高发现概率和加大处罚力度两方面来强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 本文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系统研究,其主要创新之处是: 1.从诚信义务出发,对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不同主体从理论上分别加以分析,尤其是对独立董事以及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这对于公司法、证券法及会计法相关理论具有参考价值。 2.对会计界、法律界关于虚假陈述认定的差异加以系统的比较分析,从而探讨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判别标准和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我国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具有理论前瞻性。 3.从理论上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赔偿及不同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归责原则等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为有关立法提供借鉴或者理论支持。
郭芳[2]2006年在《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个普遍的观点,即财务报告模式需要不断拓展,以满足市场变化的信息需求,并且提供增强公司透明度和受托责任所需的信息。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准则越来越多,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不断增加。事实上,在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财务披露的内容已经大大过剩了,这使得我们忽略了这些披露的整体价值。信息使用者往往感到他们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发现或无法确认财务报告中哪些披露会影响自己的决策分析。事实上,当前学者们积极探讨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存在的局限性之一,就是衡量自愿性信息披露范围的困难。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主要是表外信息披露过剩现状的调查分析,研究衡量会计信息披露过剩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过剩的经济后果,探讨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的原因以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的途径,并从消除过剩信息的角度对限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提出建议,也希望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后续的研究有所借鉴意义。本文的主要工作及创新:1.针对信息披露过剩问题的研究在国内较为匮乏的现象,从信息披露过剩的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创新意义。2.通过引入哲学、信息经济学、印象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多学科理论对信息披露过剩进行较深入的理论剖析,界定了“信息披露过剩”的含义、衡量标准,并探讨了信息披露过剩可能导致的经济后果,为更准确地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奠定了理论基础。3.对国内外有关信息披露过剩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首次采用以规范为主、结合实证的研究方法就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的现状,并试从信息披露体制存在的问题、报表编制者行为以及信息使用者自身因素等方面解释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的原因,有利于后续研究的展开。4.借鉴美国SEC以及英国双重财务报告体系的做法,分别从准则制定机构与学术界、相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信息使用者等角度就如何有效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问题提出了系统的方案。
蓝文永[3]2009年在《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本市场中,公司信息披露不仅对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保护投资者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所在。通过公司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根本目标的。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亚瑟·莱维特(2001)所指出:“我们国家面临的首要经济问题,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于市场体系的信心”,可见投资者保护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已经或者逐步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市场有效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为理论基础,从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概念的界定入手,沿着“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信息披露策略→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功能”的研究主线,以我国上市公司实际制度为背景,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公司信息披露要素变化与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进行了的系统分析研究,采用高级计量方法对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挖掘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功能的决定机制,探究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及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影响因素,为我国今后的证券市场改革、信息披露监管和会计制度完善提供相应的理论与实证依据。全文共分8章,结构安排具体如下:第1章:绪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在研究背景中分析了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研究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以及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研究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借鉴大量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国内外有关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对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框架、技术路线及总体的逻辑关系进行简述,最后介绍本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及文中相关的重要概念。第2章: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简述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其次对公司信息披露目标进行分析研究,从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契约理论、信号传递理论等对公司信息披露理论进行了经济学解释。对于投资者保护理论主要从契约论和法律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两者的相互补充可以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后深入论述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揭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而投资者保护程度又影响着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两者关系的结论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第3章: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机理分析。本章利用企业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公司信息披露在投资者保护中的功能定位及其发挥作用的基本路径进行梳理和分析。首先对财务报告质量评价的用户需求观与投资者保护观进行探讨,构建了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扩展分析框架,然后分析公司内外治理机制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因此,本章的分析研究是本文实证研究假设提出的理论基础,有助于增强对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的认识,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以及监管机构监管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第4章: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鉴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章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讨论,就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以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分析我国制度背景的特殊性,为实证研究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做好铺垫。第5章:公司信息披露要素变化与投资者保护的实证分析。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研究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就是研究信息披露机制能否发挥以及如何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减少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投资者获得平等的交易权和信息权。本章以我国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信息泄露程度作为投资者保护水平的观察变量,分别考察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计量基础、信息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频率作为测试变量对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影响。实证检验表明,会计信息质量、信息披露及时性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信息披露频率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通过显着性检验;计量基础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不显着。第6章: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实证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如董事会结构、股权特征、控股股东性质等对公司的代理冲突产生共同影响作用,并对公司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策略产生影响。本章选取2006、2007年度沪深股市的626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股权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经验分析。研究表明,监事会规模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着正相关,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着负相关,而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分离情况与会计信息质量呈弱正相关关系,董事会会议频率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弱负相关关系,董事会会议常扮演“灭火器”角色。在股权特征方面,仅有流通比例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着负相关,而股权制衡度则呈显着正相关;管理层持股与会计信息质量呈弱正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会计信息质量呈弱负相关。第7章:公司治理对年度报告及时性影响的实证分析。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是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而信息披露时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以我国上市公司2006-2007年间公布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研究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设立审计委员会和领导权二元性对年报及时性存在重要影响,而董事会成员持股、实际控制人性质和独立董事比例对年报及时性的影响不显着。第8章:结论、创新点与未来研究方向。本章作为全文的结束语,在对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指出本论文研究的创新点、存在的不足和后续的研究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1.本文将保护投资者公平交易权和信息获取权作为研究公司信息披露的出发点,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在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做了机理分析,建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系统分析框架,对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背景和现状进行深入分析。2.本文以“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信息披露策略变化→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功能”为研究主线,立足我国证券资本市场,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能够发挥投资者的保护功能;但由于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还远远不够,还要在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没有成为投资者保护的有效促进因素,反而可能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3.整合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的分析框架,从股权特征、管理者动机、公司治理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实证检验,特别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深度探讨和验证,一定程度上为目前国内有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增加了厚度,以投资者行为和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影响方面检验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这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及资本市场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实证依据。4.国内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的研究中,大部分是定性的理论分析。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特征和控制权人性质等进行实证研究也较少,其研究也忽略了其他众多的治理结构要素,不够系统和全面。而本文是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展开研究的,从股权特征、董事会特征和经理层特征叁个方面分析了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因而本文在研究内容上较以往有了明显的创新。本文的研究局限:1.本文虽然对我国的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但在分析信息披露机制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和公司信息披露策略选择动因时,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经典理论为理论基础,这样会对本文实证研究结果的解释和逻辑推理的合理性造成一定的影响。2.本文用盈余管理程度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衡量指标,但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指标很多,如盈余的持续性、稳健性等等,还应该从其他角度做进一步研究。另外就盈余管理来说,本文用的是操控性应计数绝对值,但是很多研究已证实,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种类繁多,很多上市公司直接通过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进行盈余管理,因此也可以采用其他更好的方法和指标来捕捉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3.本文在实证检验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年报及时性的影响因素时,由于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才在上市公司中实施,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截至论文初稿形成还尚未发布,只有2007年年度报表执行新准则,这会对本文的研究结论稳健性造成影响。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延长研究跨度,以进一步验证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经济后果。
修宗峰[4]2009年在《制度环境、制度变迁与决策有用性》文中研究指明决策有用观作为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指“财务报告应该提供对现在的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做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和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虽然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众多,但投资者无疑是最主要的使用者。本文的决策有用性仅指财务会计信息对于证券市场股东的决策有用性,明确界定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是为了更好地认识本文的研究主题。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同时它又根植于中国转型经济中,新兴加转轨的双重性质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的经济制度变迁具有频繁性和振荡性的重要特征,会计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数次重大的变迁过程,如何评价和认识会计制度变迁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的经济后果历来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监管机构所重视,深入地研究会计制度变迁的经济后果,对于评价证券市场的管制政策以及检验相关的制度变迁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新制度经济学一直强调制度对契约结构的决定性影响,并重视制度环境对制度运行效率产生的影响。中国转型经济与新兴资本市场中的制度变迁背景为检验这一命题提供了难得的研究机会,将“法与金融”学派的国别制度因素差异研究框架,运用至一国内地区间的制度环境差异对制度运行效率的影响,能够基本上克服国别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以及证券市场有效性等因素不具有可比性的局限性,并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制度运行效率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关注一国内地区间的制度环境差异对会计制度运行效率的影响。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从地区制度环境、制度变迁与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关系的研究视角出发,详细分析和检验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是否受到制度环境和制度变迁的双重影响,在此基础上,分别运用价值相关性与盈余信息含量的经验研究方法衡量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深入探讨会计制度变迁的经济后果,并运用行为心理学、经济学、财务学的相关理论,系统地对制度环境、制度变迁如何影响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这一经验命题进行研究。对该命题的探究,不仅为会计制度变迁是否提高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提供新的科学证据和理论支持,而且对于理解和重视中国地区间制度环境对会计制度变迁的影响,以及评价会计规则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等制度变迁的经济后果,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共分为八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主要对论文进行一个简要介绍,具体包括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研究思路、研究主要内容以及研究改进与主要创新之处。第二章为文献评述,主要包括对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经验研究、制度环境与财务会计信息关系经验研究的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评述。第叁章对我国会计改革制度背景进行了较系统地分析,以制度变迁为主线将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的会计改革划分为叁个主要时期。第四章研究制度环境、强制性会计制度变迁与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关系。该章研究会计制度主导时期的会计改革,从决策有用性经验模型出发,全面地考察了制度环境对会计制度变迁效果的影响。第五章研究地区制度环境诱致性变迁对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影响。该章通过选择会计制度稳定期间的样本公司,以控制会计制度变迁的影响,运用决策有用性经验模型考察了地区制度环境改善对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影响。第六章研究制度环境、股权分置改革与决策有用性的关系。该章通过决策有用性经验模型分别检验了股改进程、股改对价对决策有用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检验制度环境将如何作用于这一影响。第七章是制度环境、双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决策有用性。该章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决策有用性经验模型出发,分别研究地区制度环境、股改对价、两者的耦合效应与会计准则变迁效果之间的关系。第八章为全文总结,包括研究结论与启示、研究局限性以及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1.强制性会计制度变迁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均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但影响方向并不一致,地区制度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强制性会计制度变迁的效果,投资者保护的“后果假说”与“替代假说”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支持。2.地区制度环境的诱致性变迁对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地区制度环境的改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具有递增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研究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与财务问题不能够忽视地区制度环境诱致性变迁的潜在影响。3.股权分置改革的股改进程与股改对价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地区制度环境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股权分置改革对决策有用性的影响程度,会计规则的内外部执行机制共同对决策有用性发挥作用。4.2007年新会计准则变迁效果受到制度环境、股改对价水平的独立或者耦合影响,具体表现为制度环境、股改对价影响会计制度变迁后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公司治理溢价”理论、投资者保护“后果假说”与“替代假说”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支持。本研究具有一定的探索性,研究的主要改进和创新体现在如下四大方面:第一,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从我国地区制度环境存在明显差异的实际出发,率先通过运用市场化指数这一制度变量分析工具来评价会计制度变迁的经济后果,从而为会计制度变迁是否提高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这一命题提供新的科学证据和理论支持。第二,在研究框架中,本文引入新制度经济学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研究思路,在对制度环境变量进行深入分析后,率先运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检验了中国地区制度环境的诱致性变迁对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影响,从而为深入理解为什么要加速改善地区制度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第叁,立足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背景,本文率先将地区制度环境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检验两者共同作用于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经济后果,为研究会计规则内外部执行机制共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分析思路和检验方法。第四,立足于我国新会计准则变迁这一热点问题,本文首次将地区制度环境、股权分置改革与会计制度变迁相结合,检验叁者对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影响,丰富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信息经济后果研究。
陈荣辉[5]2001年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一直是会计界争论颇多的话题,也是当前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一个焦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可信度不高、决策有用性不强、披露模式落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妨碍了证券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财务信息披露的起源及发展历程,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变迁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认为经济学上的正外部性和企业出于自身成本效益的考虑,使之在财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上大打折扣,同时,会计本身具有的特性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又使会计信息具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操作信息的空间。基于此,本文认为,要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为上市公司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加强一系列会计事项的披露规范,以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另外,还应改进传统的财务信息披露模式,提高其实效性和通用性。 最后,本文对未来财务信息披露作了初步设想,提出决策有用性将成为会计信息披露的首要质量要求,公允价值也将逐步成为计价基础,并进一步对未来财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作了简要论述。
廖原[6]2016年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自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思路,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促进市场相关主体归位尽责,优化市场化机制,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成为证券市场改革的精神主旨。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决定之日起两年内对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实行注册制度,证监会对具体事项作出制度安排,是改革适应性阶段的重要尝试时期。在此过程中,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研究是本文的主要命题。进而通过研究,试图从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叁个方面来解释运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定机理与法律逻辑。通过比较研究中美证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来补充和完善我国本土化研究路径规划,在提出投资者信息阅读障碍、信息监管格局缺乏效率以及过渡时期配套机制尚未健全的适应性问题之后,通过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证券监管竞争规则以及社会网络分析理论来解释信息披露过渡时期面临问题的原因以及作出改良尝试。本文分为绪论与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依次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与理论热点分布,创新方法与理论预设的研究路径规划。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节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理论阐释。首先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法律本体释义和运用机制介绍,使信息披露应用于证券监管一线领域的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并且由于信息披露主义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产生了共鸣,并有效促进交易,使其成为解决企业直接融资的制度契机。其次阐述了各国(地区)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进而发现日本、台湾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美国双重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同时,实施核准制的英国、香港以及实施混合模式的德国,也都及其注重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对信息审核流程的公正、公开。经过观察,各国各地区对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选择都是依靠本国(地区)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来逐步实现的。在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标准始终是以“叁公原则”为指导性原则,而注册制下又细化了标准,如要求披露内容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最后,以注册制改革中信息披露将面临的适应性问题为研究起点,建立在两个悖论与四个新理论的引入基础上,包括:信息不对称引发市场失灵的悖论、有效市场假说悖论与CBA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行为经济学分析理论、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以及证券监管竞争规则理论,分别对应信息披露的生产、引导逻辑以及监管层面,力求借助科学的理论方式将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问题一一导出。第二章节对现存信息披露机制展开了部分实证研究,是对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中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观察,通过研析信息披露制度演进、法律监管框架和信息披露责任,来避免未来制度改革容易陷入的盲区。首先,论证了由于长期以来证券市场服务于企业融资的使命,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借助社会网络分析理论,解释和预测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同时,在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时期,以还原美国联邦层面注册制的域外法制全貌为基础,理解信息披露的审核并非简单的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二元对立,可以更深刻地解析信息披露审核的功能机理。其次,是关于现阶段信息披露的分类、法律监管框架和信息监管执法绩效,从中可以看到我国信息披露现存症结以及执法监管的乏力,依赖脆弱的行政执法体系难以约束日益猖獗的证券欺诈行为。最后,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在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上的差异,总结出我国信息披露机制过渡时期安排需要避免的盲区,即将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对立、忽视法律移植的社会地缘文化差异以及信息披露违规成本过低,这一总结将为之后的信息披露本土化研究做好理论铺垫。第叁章节提出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机制在过渡时期的适应性障碍,并从市场环境、监管格局、配套制度叁个角度去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法律适应性问题。首先,在市场机制下投资者导向逻辑在实践检验中的现实障碍难以避免,如中小投资者缺乏盖然性金融知识储备,行为经济学分析可知投资者在投资中产生的认识偏差与期望理论值过高的问题。通过例举不同的实验对象结果,可以发现投资者在信息处理方面能力堪忧。如何提高投资者信息决策能力是信息披露生产方面需要努力改良的方向。其次,在监管格局上,我国中央集权单一制的信息监管表现出诸多弊端,包括行政管制代理了部分法律机制的失灵,证券中介机构“保荐人”对信息披露的过会导向严重,证监会发审委对信息审核有流于形式之嫌,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的功能限于安排上市与辅导。进而,引入证券监管竞争规则,意图在证券监管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地建立起竞争差序格局,突出交易所功能并强化市场机制。最后,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未形成良好的进退体系与责任追究机制。集中表现为:退市率极低,易造成注册制下A股扩容后的堰塞湖现象;后续信息披露违规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乏力,如行政责任下执行困难、民事责任中个人诉讼途径不畅以及刑事责任中处罚金额过低难以抑制欺诈。在此背景下,通过比较与借鉴美国双重注册制内容,来寻找适应性问题影响下形成的本土化研究进路。第四章节是对第叁章节信息披露过渡适应性法律问题的回应,并试图根据研究进路的指引对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理论预设。剥离出信息披露建设需要考虑的叁重合理规划因素:(1)信息披露的生产:运用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在解析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构成后对强制信息披露部分进行整理来压缩合规成本,并通过研究投资者非理性行为来调整自愿信息披露部分的内容,进而增加股票收益率。最终通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来赢得在监管机构内部的行政声誉与证券市场环境下的信用声誉,实现成本效益理论下的融资目的;(2)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竞争监管权力分配,在信息披露审核工作下放至交易所后,在交易所内部建立以满足不同企业融资规模与监管需求的多层次差序竞争监管体系,对于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的强化与培养优质上市资源具有重要作用;(3)信息披露的责任: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下根据本土化路径规划的设计,完善配套制并提高违法成本。主张一系列有益措施:明确企业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退市的监管规制,并补充“专项退市披露制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披露违法专项执法行动。行政诉讼下赋予地方证监局以执法准司法权,民事诉讼保证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以及刑事诉讼下适当提高违法罚金比例。通过这叁个维度的重构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兼顾注册制发行效率,并提高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抑制证券欺诈行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在市场化程度逐步发展的基础之上,过渡时期应注重信息披露机制由于适应性问题而引发的法律更新不障。只有不断地进行尝试与严格执行法律,才能使制度预设接近最真实的社会生活,使新制度与立法不限于“宣示作用”。
陈琨[7]2006年在《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我国资本市场为背景,以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为核心,按照“财务信息生成——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透明”的逻辑思路,系统研究财务透明度及其实现问题。除引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章,财务透明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实现层次。本章对财务透明度相关理论进行了重新梳理,提出并界定了财务透明度概念,分析了财务透明度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并阐述了财务透明度实现的叁个层次。本章的主要观点是:1、并不是对所有企业都有财务透明度的要求,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古典企业,虽然也有财务透明度的要求,但那不是一种必然;对财务透明度的真正要求则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财务透明度是企业两权分离的产物。财务透明度对上市公司尤为重要,提高财务透明度既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2、投资者有限理性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信息非对称成为一种必然,而信息非对称又直接导致公司财务透明度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充分的公开,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3、我国弱式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有着更高的要求,通过提高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可以使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信息以及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另一方面,资本市场效率的提高又对财务透明度的实现具有积极反作用。这两方面互为因果、相互影响,共同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4、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指的是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财务和可能引起财务变动的一切信息(广义财务信息)的公开或可知程度。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的实现意味着财务信息能够可靠地生成,能够及时和全面地披露,能够为公众所理解,从而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组合决策。财务透明度是一个具有层次性的综合的概念。5、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的实现需要经过叁个层次:第一层次,财务信息生成——财务透明度的基础;第二层次,财务信息
张艳[8]2003年在《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信息是交易者据以正确预期基础资产价值变动有关的信息,从广义上讲,应该定义为一切能够在不同强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与事件的信息。信息博弈是参与证券市场博弈的各个主体在包括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接受与反馈在内的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中,围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博弈。 证券市场的运行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信息的处理过程。发行者根据宏观经济及自身信息确定发行证券,并按法律披露一定的信息,投资者收集宏观及微观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处理形成投资决策及投资行为,投资行为产生的结果又形成新的信息,从而进入新一轮的信息处理过程。 证券市场有分散风险、收集信息、企业监控、直接融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几大经济功能,本质却在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功能。首先,直接融资的效率取决于证券市场信息功能的完善与否。其次,证券市场对分散风险、企业评价与监控的有效性取决于证券价格的有效性。价格发现和证券市场的监控功能取决于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从根本上讲,监控功能即信息功能。最后,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有赖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这一点实质上是以上两点的综合,如果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较高,投资者根据证券价格信息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就会引导资金及资源向需要融资且效率较高的公司流动,而且,投资者也能对融资的公司实行有效监控,以保证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实质上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 随着我国加入WTO,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国内市场都将渐次开放,迎接国标同行更为激烈的竞争和冲击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带来更大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规避风险,迎接挑战,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是现阶段的重大任务。这就使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完善信息监管制度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由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反馈叁部分有机构成。信息源是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产生的源头和运行的起点。信息源中的博弈包括: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的信息博弈,其博弈行为有:上市公司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围绕提供真实信息进行的博弈。股东对经营者形成监督的基本条件就是要获取真实的信息,而出于对信息搜寻成本和效益比较的考虑,小股东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放弃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客观上就为经营者(经理层)在信息源提供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创造了条件。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博弈。其具体的信息博弈行为有: 第一,上市选择过程中绩差和绩优企业的“劣驱良”博弈。不论是在审批制下还是在核准制下,公司上市仍然实行额度控制。由于公司上市不是采取市场选择机制,造成了绩差企业、绩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博弈。当监督成本较高而监督所获收益相对较小时,政府选择不监督的策略,这就给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提供了可能。当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的造假成本远远小于其造假所获收益时,绩差企业会选择进行业绩伪装。这样,绩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驱逐绩优企业的同时,信息源头的虚假业绩信息披露就产生了。 第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定价的信息博弈。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以筹资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业绩公布中的捏造信息和盈利预测信息严重脱离实际的博弈行为。包含综合信息的新股发行价,如果定位不合理,实际上在信息源就造成了对投资者的信息误导。 第叁,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与业绩公布中的信息博弈以及投资信息公布违背承诺的博弈行为。 此外,还包括在信息源头利用信息占有和垄断优势进行的内幕消息获取与利用中的信息博弈行为。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通道中的信息博弈包括证券市场信息搜寻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信息传递中代理者与信息提供者串谋的信息博弈,证券交易中信息加工的博弈,这里面又包含信息欺诈博弈、“散户跟风”信息博弈、机构监管者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与违规者之间的信息博弈,上市公司配股中的信息一博弈,预期行为的博弈以及中介机构的信息博弈行为等。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反馈中的博弈包括股市变动中投资者如何对股价变动作出反应而在彼此之间进行博弈;机构投资者对股市变动作出的反应,通过传播真真假假的股价信息、行为信息、和政策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散户对上述信息做出反应,采取跟风博弈:政府对市场变动信息做出反应、调整政策,投资者对政府政策做出反应、调整交易行为的博弈;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主体的行为和市场交易状态做出反应,采取监管措施,交易主体对监管举措做出反应,采取违规或不违规的抉择等。 证券市场上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与加工以及信息反馈构成信息运行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周而复始,成为一个循环过程:信息博弈也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反复地不断地进行。 信息运行及运行中博弈的每一次循环,都不是上一循环的简
吕楠楠[9]2016年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文中提出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资本筹集和交易的场域,对于市场中的信息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性一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甄别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律师和证券会计师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在这一方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于纯化市场信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存在着严重角色冲突——一方面其在资本市场活动的雇佣方是作为其监督对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雇佣方的利益服务,即其角色是接受上市公司的酬劳,为广大投资者监督雇佣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种身份角色上的冲突使得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很难站在客观立场上以秉持公允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且存在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困扰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顽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在资本市场这样一个专业化高度集中场域中的“看门人”,其职责是利用自身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资本纯化市场交易主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最大限度内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本性和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承担守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大门任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角色冲突。资本市场出现的信息欺诈行为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的身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职业伦理冲突与行为利益冲突两类。职业伦理冲突是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的法理,在委托关系异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冲突,而行为利益冲突则是中介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下出现的实然行为选择与其应然行为选择之间的背离。这种角色冲突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而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二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着共通性的角色冲突问题。对照我国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情形能够发现可资借鉴的问题解决方案。检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中的叁方主体关系不难发现,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良性运作的中介与桥梁,其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当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负面效应时,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侵权关系;当然,中介机构之间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会自觉地形成协同共谋关系。在准确定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类型化,即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与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表现为会计争议与法律规定模糊地带下的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而基于二重业务交错下的角色冲突表现为审核类业务与咨询类业务在同一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所衍生的角色冲突。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解决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与行业自治等层面进行对策设计。行政监管层面,通过转变付费模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现有的委托关系,从源头上改变角色冲突的基础;同时对违法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司法诉讼层面,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的进路,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的探讨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在成文法难以寻找到具体标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真实判例,将损害赔偿范围这一在大陆法看来棘手的问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使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司法诉讼解决问题方式在操作层面清晰化和明朗化。行业自治层面,在对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和自治权来源探讨的基础上,赋予行业自治协会一定程度的惩罚权和处置权,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在中介机构行业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这种行业自治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规则去约束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并且是在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私人博弈而自发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规制进路,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先行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探讨,对此种侵权行为主体对侵权责任的主动式自我承担的责任模式进行分析与回应。除此之外,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将中介机构的审核业务与咨询业务严格分离能够有效地阻却角色冲突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刘涛[10]2012年在《中日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提供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早就已经成为业内的共识。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护,投资者对市场就有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增加。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环节,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直接金融的发展,企业投资者越发增多。仅就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数量而言,世界范围内在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数量多,投资者数量极大,所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显得越发重要。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一个大趋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各国证券交易所将认可公司财务报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投资者保护不仅在我国有很强的现实性,同时也是全球的一个共性问题,即使在成熟市场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而且导致了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本文主要论述的是财务报告披露形式、时间等不完整、不简洁、不及时,投资者了解企业信息不方便的问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规范相关研究是业内焦点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它关系到各国金融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设想从信息披露基本理论出发,理清中日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各自规范,主要采取规范性研究和表式比较的方法,研究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可比性方面的问题,并探讨对信息披露综合治理的建设性结论意见。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信息来自于多方因素,有披露主体上市公司方面的,也有法规制度方面即政府层面的。本文列举的影响财务报告可比性方面的问题,财务报告模板各异问题,影响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信息的现金流量较少提供问题、比较信息少问题,披露时间滞后问题,主页信息披露问题,法律介入少的问题,都是业内他人研究的真空地带,补上这一环意义重大。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希望能够在未来对我国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规范方面的理论或者实务起到借鉴或启示作用。本文结构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内容以及本文结构。从中国国内和国际证券市场情况以及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历史事件出发,提出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列举各个发达国家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规范特征,论述了本文研究的中日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几个问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信息披露基本理论研究。阐述了支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委托代理理论、竞争性资本市场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以及支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的假设。这些基础理论奠定了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为比较研究和综合治理提供了支持。第叁部分为中日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规范研究。分别阐述了中国和日本会计法规历史沿革以及目前强制性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体系和内容。第四部分为基于日本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规范的若干问题比较研究,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别从财务报告是否简洁、XBRL模版是否统一、是否重视现金流量、披露时间是否滞后、主页披露信息比较、披露信息律师是否参与等六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五部分为结论,是对信息披露的综合治理问题。提出倡导民间化组织审计,推行注册会计师保险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及问责机制切实有效的监督法规运行。以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特色。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之研究[D]. 李明辉. 厦门大学. 2003
[2]. 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问题研究[D]. 郭芳. 福州大学. 2006
[3].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机制研究[D]. 蓝文永.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4]. 制度环境、制度变迁与决策有用性[D]. 修宗峰. 厦门大学. 2009
[5].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的研究[D]. 陈荣辉. 大连理工大学. 2001
[6].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D]. 廖原. 吉林大学. 2016
[7]. 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研究[D]. 陈琨.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8].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D]. 张艳. 四川大学. 2003
[9].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D]. 吕楠楠. 吉林大学. 2016
[10]. 中日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提供的若干问题研究[D]. 刘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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