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劳动力流动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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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NRCSTD)与挪威应用社会科学研究所(FAFO)共同合作完成的“中国城市劳动力流动”课题,将“劳动力流动”的概念区分为以下3种情况:(1)个人在不同类型的工作组织(单位)之间以及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之间的流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作变动;(2)个人在不同地域之间的流动,即人们常说的农村流动人口及城市间的移民;(3)个人在不同在业状态之间的流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就业、下岗或失业以及再就业等等。这种定义超越了以往有关劳动力流动研究仅集中于某一方面的局限性,为我们研究中国城镇劳动力流动提供了更为丰富、全面的背景资料。

一、职业间的流动与就业状态间的流动

(一)职业流动的增加:成绩与差距

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职业流动总量的增加和职业流动频率的加快。个人的职业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在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特定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严格的行政控制手段,对劳动力在不同工作单位和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因此,个人的职业流动率是很低的,从表1可以看出,在20世纪80年代前,3个城市中的工作者从事一份工作后,大约需要15到20年左右才会有一次工作变动。而这一间隔时间在80年代缩短为10年,90年代更缩短到5年左右。这意味着人们的流动频率大大地加快了①。

表1 不同年代就业者平均每次工作变动所需的时间(年)(N=6761)

年代 北京无锡珠海

1949年以前 20.518.829.6

1950~1965 26.722.821.3

1966~1979 16.816.514.1

1980~1989 10.4 9.6 9.2

1990~1994 5.2 6.1 5.7

1995~1998 4.8 6.6 5.1

Total

13.011.8 8.7

尽管近年来劳动力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必须认识到,我国的职业流动率还是相对较低的,特别是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本次调查发现在3个城市中,在自己职业生涯中从未改变过工作单位的个人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在3个样本城市中均在30%以上,这一比例与日本横滨1970年代的比例(34.9%)大致相同,但却高于美国底特律1970年的比例(13.9%)。同时,对年龄分组后的进一步分析和比较结果说明,在不同的年龄段中,中国就业者的职业流动次数都要远远低于日本和美国就业者(参见表2)。本次研究中,我们还发现现行的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仍对人们的职业流动构成一种障碍②。这些都说明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为人们自由地流动提供条件,仍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

表2本次调查城市与其他数据分年龄组

工作单位变动次数均值比较城市与国家

年龄 北京 无锡珠海日本美国

<24 0.450.550.402.1 4.4

25~29

1.080.760.822.7 6.2

30~34

1.071.291.383.1 6.2

35~39

1.141.271.563.5 6.2

40~54

1.241.471.584.2 6.2

55~64

1.381.741.434.9 6.2

>65 1.672.112.79 — 11.2

其他数据资料来源:日本和美国:Masannor Hashimito and Raisian,《略谈日本和美国的职业和收入问题》,载《美国经济学报》,第75期,(1985/9),p.p.721~735。转引自沃尔德,1991。

(二)就业状态间的流动:失业、下岗与再就业

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隐性失业”变得“显性化”了。

根据本次调查的结果,我们推算1998年在3个城市中的下岗人数在当地劳动力总量中所占的比率分别为:北京6.6%,无锡5.6%,珠海4.7%;而失业人员所占比率分别为:北京12%,无锡10%,珠海13%。本次调查结果与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当年数据相比,下岗比率基本相符,但我们所估计的失业率几乎是官方公布失业率的4倍。

1.下岗

下岗人员的基本特征。本次调查中发现3城市中的下岗人员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从性别构成看,女性职工下岗比例均高于男性,其中北京女性下岗比例大约是男性职工的2倍(8.9%:4.5%)。从年龄构成看,26~45岁的下岗者占全部下岗者的70%,而处于36~45岁年龄段的下岗者在北京和无锡都占到了全部下岗人数的60%。与目前在业者相比,他们的年龄显然偏大。从下岗前工作的行业特征看,3城市下岗者都是以制造业工人为主(北京和珠海达到60%以上,无锡则将近80%)。从下岗者的教育程度看,3个城市中一半以上的下岗职工只有初中及以下的教育水平,下岗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普遍低于在业者。从下岗者以往的工作经验看,尽管他们都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平均工龄在20年左右),但他们的经验面却是非常狭窄的,近60%的人在下岗前从未更换过工作单位或是只换过一次工作单位。

再就业的困难与隐性就业。从以上对下岗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这一群体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境地,而事实也的确如此。尽管政府不断出台帮助和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与措施,但从本次调查结果看,绝大多数下岗者在调查期间没有工作,在北京有63%,无锡有55%,珠海有80%的下岗者实际处于失业状态。从1992年以来的所有下岗案例中,只有30%左右的人在1998年底以前找到了固定工作并彻底摆脱下岗者的身份③。此外,样本中大多数下岗者在下岗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改变自己下岗的身份,在北京和无锡,半数以上的下岗者处于下岗状态的时间在18个月到两年之间,而半数以上的珠海下岗者处于下岗状态的时间接近3年。

2.失业

失业者的基本特征。本次调查显示失业者的特征与下岗者有类似之处:从性别构成看,女性失业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从年龄构成看,3个城市的失业者主要集中在工作年龄的黄金阶段(26~45岁)。从教育程度看,失业者的总体教育水平偏于小学和初中,其教育程度普遍低于在业者。从过去的工作经历看,高达60%~70%的人的经历单一,在他们的一生中仅在一到两个单位中工作过。最后,这些人失业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有大约35%的人是被解雇或者是合同到期而不再续签合同。有37%的人是本人主动辞职或者是在合同到期之前离开,还有11%的人是自己经营失败或者退出经营活动,有7%~12%的人是在寻找他们的第一份工作。

就业困难与原因。3个城市中大部分失业人口属于“长期失业”情况(即连续失业在12个月以上),北京有一半的失业者至少已经有15个月处于失业状态了,无锡一半失业者的连续失业时间为17个月以上,珠海则高达22个月以上。这一部分人面临着难以逾越的就业困难。

二、地域间流动:新移民对城市的影响

作为职业流动和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地域间的流动也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变得更加频繁。目前,流动人口在城市人口中已经占据了相当的比例。根据本次调查的情况,在北京和无锡,流动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8%和12%,在珠海这个“移民城市”中,流动人口更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④。

(一)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

城市移民在性别上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北京的移民类型以年轻的单身男性为主,而无锡、珠海移民中则更多女性,并接纳了许多有家庭的流动人口。从年龄看,移民迁移时的年龄段多在20~25岁,北京的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29岁,无锡为30岁,珠海为26岁。总的看来,流动人口的年龄要比当地人年轻。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流动人口中未婚的比例远远高于非流动人口,大约有24%~39%的移民尚未结婚,女性移民比男性移民结婚的可能性更小。

(二)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工作情况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似乎是一种“盲目”流动,但调查结果并不支持这种看法。我们在研究中发现,约有一半的流动人口在移民之前在目的城市中有亲戚,30%~40%的人有同乡,15%~20%的人有朋友、同学或其他认识的人。来到城市前不认识城市里的任何人的移民所占比例还不到总数的20%。在北京,75%的流动人口在进京之前就已经找到了一份工作,在无锡这一比例是60%,珠海稍低一些,也有40%的人来到珠海前已经找好了工作。所有流动人口中,有70%~75%的人在迁至城市的一个月内就开始了工作。他们找工作的方式则大多是通过亲戚朋友的帮助以及单位直接招工。以上结果表明,从总体看,流动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基本上是一种有目的、有准备的流动。

流动人口的工作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中,在北京是建筑业(主要是男性)和服务业(如贸易、餐饮和家政服务),在珠海是制造业(女性居多),在无锡则是制造业(多为女性)和服务业。这里产生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流动人口的就业领域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领域有一定的重合,因此,这两个群体在就业上势必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由于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更低(大约比下岗失业者低5岁左右),教育水平相差不大,而在对更差的工作条件和更低工资水平的承受力上又远远超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他们在竞争中无疑具备了相当的优势。这也就无怪乎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赞同“农民工进城,抢了城里人的就业岗位”这一说法了(赞同这一说法的人,在北京占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50%,在无锡和珠海分别占总数的43%和35%)。

流动人口在工作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他们的工资收入普遍较低。如果将男性流动人口与男性非流动人口的小时工资率进行比较,在北京男性流动人口的工资率要低27%,在珠海则要低51%。而女性流动人口与男性非流动人口相比,小时工资率更低,在北京少41%,无锡少22%,在珠海这一差距高达58%。为了弥补工资收入上的不足,流动人口不得不工作更长的时间。在北京、无锡和珠海的男性农村流动人口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分别长达61小时,53小时和59小时,远远高于当地城市居民的工作时间,也超出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工时要求。

(三)流动人口的未来 本次调查中一个重要的发现是:尽管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中有着较高的贫困率、工作时间长而报酬低、住房条件差,而且缺乏社会保障,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却并不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很差。本次调查中,超过一半的流动人口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与大多数家庭相比,属于“中等”以上。从无锡和珠海的数据看,新来到城市的流动者对自己的生活水平评价也普遍较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源于“参照群体”的差异:即新到城市的流动者判断自己生活水平时的比较对象并不是当地居民,而是自己来源地的生活水平。因此,尽管在城市人眼中他们的生活状况较差,但他们自己却更容易对当前的生活感到满足。

但是与上面的结论相关的另一个结果也值得我们深思:在无锡和珠海,那些在城市中居住超过了10年的流动者则评价较低。这似乎喻示着:那些在城市居住时间较长的流动者已不再满足自己的“流动者”身份,而开始将自己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了。那么,这些“流动人口”对自己的未来究竟是怎样打算的?他们是否会如目前不少人所想象的那样,在积攒到足够的钱财后,离开城市回到自己家乡去生活呢?本研究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考察。

我们首先考察了农村流动人口对于未来流动的意愿。结果发现有50%的农村流动人口表示想要长期居住在目前居住的地方(即城市),而愿意回到自己户口所在地(即农村)的人不到10%。其次,我们测量了流动人口与来源地之间的联系情况⑦。结果发现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仅有7%的人目前与自己的来源地保持着很“强”的联系,而大部分流动人口不希望返回家乡,并且既不回家探亲,也不向家里寄款(在北京和珠海,这样的人有一半以上)。

最后,我们发现甚至连土地——这一在过去一直被视为农民“命脉”的因素——也无法吸引农村流动人口回到家乡。在调查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假设性问题:如果长期留在城市则收回承包的土地,若想保留土地则必须回家务农,那么您将如何选择?结果相对多数的农村流动人口不愿意放弃他们的城市生活,即使是失去他们承包的土地。如果以收回承包土地作为手段,北京大约可以遣返1/4的流动人口,在无锡和珠海则更少。

三、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配套措施:劳动者权益保护

本次调查中,我们对《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关于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考察。

首先看工作时间,劳动法对于每天工作时间、周平均工作时间以及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补偿问题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从本次调查的结果看,3个城市中国有单位对工时制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最好,约有60%的国有单位就业者每周工作时数为40至44小时。而集体企业和私营/三资企业的执行情况则普遍较差:在无锡,有1/4在集体企业就业的职工和1/3在私营企业的就业者,每周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55小时。在珠海,集体企业的情形稍好,但是那里的私营企业有一半的就业者每周工作时间在55小时以上。

再看工作合同的签订情况,劳动合同制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也是贯彻劳动法的先决条件和依据。在本次调查的总样本中,大约有一半的在业者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我们在总体中排除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他们绝大部分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其保障和安全性并不需要用劳动合同来加以保护),签订合同的比例就更高了。因此,可以说合同制的推行和实施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合同制有关规定执行较好的仍是国有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对合同制的执行情况不能令人满意,私营企业中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国有企业的11%~36%不等。

最后,我们对工会设置情况进行了考察。尽管研究者对中国工会的性质及其发挥的作用尚有疑问(参见刘艾玉,2000),但本次研究的结果表明,企业中是否设立了工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有着无庸置疑的积极作用。从表3的回归分析结果可见,在控制了单位的所有制、类型、规模、成立时间等因素后,“单位中是否设置工会”对于职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获得医疗和养老保障都表现出了显著的作用,设有工会的单位较之没有工会的单位显然更为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表3 个人单位特征对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获得社会保障情况的影响: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医疗保障

养老保障

劳动合同签订

工会(1=设置)1.380***

0.949*** 1.395***

单位所有制(1=国有)

0.908***

0.675*** —

单位成立时间 —0.184** —0.168*** —0.134***

单位规模

0.001** — —

单位类型(1=机关事业单位) —

— —1.428***

户口(1=城镇)1.664***

1.695***0.660***

工龄 0.019**0.046*** —0.033***

注:(1)表中系数均为Exp(B)系数,代表自变量一个单位的变化对因变量事件发生概率带来的影响。(2)*:p<0.05;**:p<0.01;***:p<0.001,未达0.05显著度的系数均未在表中列出。

唯其如此,乡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工会建立比例过低的问题就更值得我们重视了。调查中我们发现,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会的比例明显地低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从其他分析结果中我们发现,乡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对劳动权益的保护情况也恰恰是最差的。

四、劳动力市场建设带来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贫困

近年来,城市贫困问题以及“城市新贫困阶层”的出现已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樊平,1996)。本次调查显示,在城市贫困群体中,下岗失业群体和农村流动人口占据了主要部分。从图1可以看出,3个城市的贫困人口中有70%~90%是由下岗失业者和农村流动者构成的。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能够妥善解决下岗失业者和农村流动者的生活问题,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城市的贫困问题。

图1城市贫困人口构成情况

调查显示有55%~70%的失业者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生活,6%~11%的人依靠储蓄存款,5%的人依靠退休金和亲友的接济度日。而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人大多有着沉重的家庭负担。以失业者为例,在全部失业者中,有3/4的失业者已经结婚,而且有一半以上的失业者家中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了另外一些令人不安的数字:在所有下岗者中约有1/7的家庭中目前完全没有其他的工资收入者,而这一比例在失业者中更高达1/4——他们可称得上是城市中“高危人群”,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之一。

当前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收入与那些有工作的个人和家庭相比,情况相当糟糕。在调查前一个月里,北京失业人员个人的各种收入平均只有210元(包括无收入者),在珠海为263元,在无锡则不到200元。而在业者与失业人员的平均个人收入之比是5:1,同下岗人员的比例是2.5:1。家庭年收入也显示出由于有家庭成员不工作而带来的差别,失业者家庭与在业者家庭的年收入的平均差距(以在业者家庭年收入减去失业人员家庭年收入)从珠海的约6700元到北京的11000多元不等。

再来看看农村流动人口的情况。表4显示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及贫困发生率的情况。从表中数据可以明显地看出,农村流动人口的收入比城市居民低,贫困发生率较高,在北京,农村流动人口的贫困范围(贫困发生率)是当地人口的3倍,在无锡和珠海也达到近2倍。

表4 年度家庭平均收入(元)以及贫困的广度和深度

家庭总收 家庭成年人 人均收入 贫因发生 平均贫 样本数

入(均值)收入(人均)(均值) 率(%) 困差

北京 非流动人口

22012 12867 7751 8 251629

农村流动人口

12684 8105 5794 25 31 312

无锡 非流动人口

17629 10017 5884 5 291628

农村流动人口

11728 7381 5069 13 28 481

珠海 非流动人口

32288 18075 10636 9 36 908

农村流动人口

13503 8846 6456 15 28 776

注:(1)本表家庭是指“经济家庭”,其成员是指所有向家庭提供收入并共享收入的人。(2)因我们没有流动人口未在本地的家庭成员的统计资料,因而无法得知每户精确的成年人人数。我们使用了家庭成员总数的平方根这一简单指标来表示流动人口家庭成年人人数。(3)贫困发生率是指人均收入低于官方贫困线的家庭户所占百分比,北京的贫困线为年收入2520元,无锡为1800元,珠海为2640元。(4)平均贫困差是指官方规定的贫困线与贫困家庭户的平均收入的差距(用贫困收入低于贫困线的百分比来表示)。

以上的考察并未考虑到城乡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差异,如果将这一因素也考虑进来,农村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差距就更大了。农村流动人口中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的人所占比例在3个城市中均仅为20%左右,而享受到养老保障的比例除无锡达12%以外,在北京和珠海只有1%~2%。农村流动人口的住房条件也十分恶劣,在北京和珠海,每10个农村流动人口家庭中就有7个生活在低级标准的住宿条件下,如共享单元间、工棚或宿舍等。如果对此问题不加以足够重视,有可能在城市中形成新的“贫民窟”或“棚户区”。

五、劳动力市场建设带来的社会问题之二:社会公平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社会后果之一就是人们的收入差距拉大了,本次研究中我们计算了3城市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3个样本城市中,收入最低的10%的居民只能得到全部收入的2%左右,而收入最高的10%的居民则可以得到28%以上的总收入。珠海是3个城市中收入差距最大的城市,收入最低10%的居民的收入只相当于全体居民收入的1.5%,50%的低收入居民只能得到全部居民收入的20%左右,而最富的10%的居民得到居民总收入的33%以上。

以上对收入差距的考察尚未包括社会保障和福利,而本次研究的结果表明:个人从单位得到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差异也是造成社会不公的原因之一,而这一点在过去常被人们所忽视。在本次研究中,我们发现单位提供的福利和保障有一种明显的“累积效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从业者从单位中能够得到医疗保障,那么他(她)也极有可能得到稳定的工作合同,得到带有补贴的住房,以及离退休时的养老保障等其他类型的福利。反过来说,那些无法从单位得到某一项保障的工作者,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以上任何一项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这一结果可以从下面人们所得到的福利保障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中得到反映,各种福利保障之间极强的相关系数说明,它们之间存在一种“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关系。这种社会保障和福利分配中的“全有或全无”现象不仅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更隐藏着一种危险:即有可能出现一批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的“一无所有”的阶层,如果这一阶层与前面提到的城市贫困群体重合的话,将构成贫困的“固定化”,并进而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威胁。

社会不公平的另一个表现是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现象,特别是对妇女和农村流动人口的歧视。首先看对妇女的歧视情况,本次研究中发现,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女性每小时的工资要比男性低10%~15%,也就是说,即使教育水平、劳动能力和工作条件等完全一样,仅因为某个人是女性,她的收入就要比同等条件的男性低1/10左右。另外,女性也更容易遭受到下岗或失业,在城市失业人群中,女性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北京的男女比例是41:59,无锡是45:55,珠海是48:52)。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歧视也是相当明显的,除了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分析过的在工资收入上的歧视外,流动人口还会受到其他许多方面的歧视。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对流动人口在获取工作机会上的不公平待遇:他们实际上被预先排除在许多工作机遇之外——在许多城市中,地方政府都对外来人口工作的行业或职业设置了种种准入限制。在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学习时,他们不得不交纳更高的费用,40%~56%的流动人口声称,他们在孩子入学方面受到了歧视。更为不公的是,当城市就业形势紧张时,他们还常常成为政府“清退”的对象——因为将他们清退回家后,可以“腾出岗位”来解决城镇下岗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本研究为挪威外交部和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共同资助的项目。研究采取严格的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对北京、珠海和无锡3个城市的7500户居民进行了入户面访调查。由于本次调查中必须将流动人口也纳入样本框,因此,研究将抽样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通过居委会进行,对象为所有在抽样时点居住在该居委会辖区内的人员;另一部分则通过街道派出所进行,抽样对象为所有在街道派出所由用工单位进行了外来人口集体户登记的方式登记的外来人口。在抽中家庭户后,再从户成员中随机抽取一名在16岁以上的被访者(研究中称为RSI)作为研究的样本。最后的实地入户面访工作于1998年11月到12月底在3个样本城市中同时展开,共成功地面访了7337个家庭户和RSI个人,获得7337份有效问卷,有效问卷率达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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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种考察方法的前提是假设个人在一生中进行职业流动的行为是均匀分布的。尽管从以往的经验研究看,年轻人可能比年龄大的人有着更为频繁的工作变动。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情况——在计划经济时代里,人们的流动频率是相当低的——这种由于所处年龄段不同所可能导致的误差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②关于阻碍人们职业流动的“制度性障碍”问题,我们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另文论述。

③这中间没有包括那些获得“隐性就业”的下岗者。

④在本次研究中,我们将通过地域间流动进入城市的人口分成两类,一类是“城市间流动人口”,他们是拥有其他城市的城镇户口的流动人口,另一类是“农村流动人口”,指那些外地农村户口的流动人口。

⑤我们具体测量了3个指标:是否希望返回家乡,是否经常回家探亲,是否经常向家里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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