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论文_郑泰隆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论文_郑泰隆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佛山 528225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交叉适用的范畴,必须招标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相关规定。随着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出台,最明显的变化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大幅缩小,然而在实际的实施项目中,不必招标的项目所占比例仍然较大,现就谈谈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

引言

随着发改委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这一政策的实施,必须招标的规模翻番,原来施工类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货物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服务类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不必招标的项目大大增加,对于这些项目,招标人往往不知道怎么办,现就《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招标进行探导。本文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1.建设施工项目

1.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上

对于这类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1.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下

1.2.1招标人属于采购人的

《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得出:政府采购工程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应该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对于这类项目采购人应结合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来实施采购。《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为“0”起点,除装修、修缮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综上所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金额400万以下的装修工程或修缮工程和单项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上、400万以下的除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外的其他工程,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政府机关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2.2招标人不属于采购人的

这类项目属于不必招标的范畴,招标人可以自行发包实施。例如:广东省发改部门出台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其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选择招标或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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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2.1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

对于这类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2.2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

2.2.1招标人属于采购人的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这类货物,属于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应结合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来实施采购。如《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这类货物的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综上所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这类货物时,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2.2招标人不属于采购人的

这类项目属于不必招标的范畴,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发包的途径实施。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3.1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

对于这类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招标。

3.2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

3.2.1招标人属于采购人的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这类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应结合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来实施采购。如《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这类服务的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综上所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下的服务时,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3.2.2招标人不属于采购人的

这类项目属于不必招标的范畴,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发包的途径实施。

4.结语

缩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是政府面向招标人这类市场主体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特别是扩大了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是国家为招投标市场主体减负、松绑。所以地方政府不得出台各种规定扩大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切实做到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当然招标人(采购人)应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等内控制度对自行发包或自行采购的项目进行有效制约。

参考文献:

[1]赵勇.政府采购工作手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17-42.

[2]刘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270

论文作者:郑泰隆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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