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五级分类体系的本土化检验与对策_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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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不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将成立。股份制改造后的商业银行,在资产质量尤其是信贷资产质量方面受到了公众更为审慎而严苛的关注,作为判别信贷资产质量的五级分类制度,首当其冲面临挑战。值此风口浪尖,这一舶来品如何经受本土化的考验;沿着科学、合理的轨迹加以修正,从而真正及时、准确地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既为银行内部的重大决策和整体运行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持,也使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后的经营状况如实面对社会公众,坦然接受股东监督,乃众望所期。

一、五级分类制度在设计理念上的特点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开始在商业银行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全面替代了此前实施多年的一逾两呆制度。五级分类是按其将来偿还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注:五级分类的定义见2001年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规定:“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正常是指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是指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次级是指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是指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是指本息基本无法收回。前两类统称为正常贷款,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一逾两呆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未到合同约定偿还期限的是正常贷款,(注:一逾两呆制度见1996年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是逾期贷款,(注:对逾期贷款的规定有过两次修改:(1)1 993年财政部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商字[1993]11号)规定;“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2)1996年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时限(如90天)的是呆滞贷款,(注:对于逾期多长列为呆滞,财政部有过三次修改:(1)1998年,《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2)2001年,《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规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转入呆滞贷款核算”;(3)2002年,《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贷款本金逾期超90天(不含90天),作为呆滞贷款”。)债务人破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是呆账贷款(注:呆账贷款的定义见1988年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88]277号)的规定:“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与一逾两呆制度相比,五级分类制度的设计理念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监控的内涵看,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的衡量标准是风险对贷款偿还的影响程度,而不是像一逾两呆制度那样,仅仅把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作为依据。简言之,五级分类的衡量标准是风险,分类过程即是依次对贷款是否面临风险、风险对贷款偿还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和归类。界定五级分类标准,可以用设计是非式问答题的方式,即通过对某一问题或某一系列问题做“是”或“否”的判断确定分类级别。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指导原则》对从正常到可疑四个级别贷款的界定标准属于上图所示的统一逻辑体系,但对损失类的界定标准则从事前判断转为事后判断,设计的问题是:“是否已经完全不能偿还”?而不是“是否将会完全不能偿还”?这样过于严苛的限制,把预计成为损失的贷款排除在外,从而有可能低估风险。

图:五级分类标准的逻辑结构(判别对象是某笔贷款)

第二,从监控外延看,五级分类制度对风险识别的范围覆盖了全部贷款,而不是像一逾两呆制度那样,仅仅涵盖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一逾两呆制度把对不良贷款的识别局限在逾期贷款里,对未逾期贷款面临的风险基本没有涉及,从而使在这一框架下运行的风险监管职能严重残缺、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五级分类制度之所以比一逾两呆制度先进,正在于对风险的监控和识别覆盖了全部贷款,以阶梯式递进的细化标准提高了对风险的敏感度。

第三,从论证思维看,五级分类制度的判断模式是从已经出现的风险因素出发,对贷款偿还可能性做出预期判断,而不是像一逾两呆制度那样,仅仅对已经确凿的事实做出认定。五级分类制度是以分类时贷款面临的风险状况判断贷款本息到期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在判断时往往贷款还未到合同规定的偿还期限,或即使到期也要对贷款最终偿还情况做出估计,因此是一种对贷款最终偿还结果做出的自然性判断。在与最终偿还结果验证时,某个时点对某笔贷款的分类判断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是一种随机变量。在验证大量具有同样风险特征贷款的分类判断时,分类判断会围绕实际偿还结果而波动,其准确率呈正态概率分布。相比之下,一逾两呆制度是根据已经发生的事实(如是否逾期、逾期多长时间等)来进行分类,是一种确定性判断,其结果是确定性变量。显然,五级分类制度在这方面体现出的前瞻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宝贵的预警功能,大大提升了风险监控的实际价值。

第四,从分类主体看,五级分类制度需要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作为分类主体,来系统化地履行分类操作职能,而不是像一逾两呆制度那样,仅仅由会计部门按照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进行简单归类划账。五级分类制度是由专业人员在收集和分析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等多方面信息的基础上,对风险影响贷款偿还的程度做出估计,判定贷款的分类级别。要胜任这种重要而复杂的判断,需要具备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需要了解借款人所属行业的专业运作规律及其动态行情,还需要积累的风险管理实践经验。总之,五级分类制度要求分类者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在一逾两呆制度下,贷款发生逾期时,会计人员会按规定将其调至不良贷款科目,不需要事先分析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没有专业的分类主体。

第五,从操作细节看,五级分类制度给分类者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一些贷款的分类结果“因人而异”,而一逾两呆制度的分类结果与分类主体无关。五级分类制度下,一般以贷款预期损失比率(Anticipate Loss Rate,ALR),即

衡量风险对贷款偿还的影响,据此做出分类判断。ALR是一个连续变量,而分类结果只有五个级别,是离散变量。ALR非常接近的两笔贷款,分类者甲可能将其归入关注,而分类者乙可能将其归入次级,如此这般,风险度相差无几的两笔贷款,认定结果却是一个正常、一个不良,分属两个本质根本不同的级别。可见,处于两可边缘的贷款,分类级别会因分类者把握标准宽严度而有别。另一方面,如同对股票行情的判断见仁见智、很难达成一致看法一样,五级分类制度要求分类者根据现有信息对贷款风险做主观判断,不同的分类者对同一贷款风险的判断也难免有分歧,这也会导致贷款分类结果“因人而异”。

这样,在五级分类制度下,有一个比一逾两呆制度更值得警觉的问题,即一逾两呆制度的分类标准简单清晰,是则是,非则非,分类者基本没有自由裁量空间,而五级分类制度中,在正常到损失五个级别的风险判别标准没有精确化的情况下,分类者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因此引发的一系列操作争议,直接影响到风险认定的真实性。为避免对同一笔贷款,不同的人作出质的不同的认定,有必要把这种自由裁量空间限制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统一标准,缩减差异,提高准确性。

表1:贷款原始信息分解的模拟表

二、以设置精确化的标准提高分类准确性

现行五级分类制度相配套的操作标准过于笼统、抽象,或虽作细化但精确度不够,导致分类结果差异较大,分类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降低了分类标准的准确性。在现场检查中,由分类标准精确度不够引发的分歧屡屡发生,前一个检查组刚刚判定为不良的贷款,往往被后一个检查组判定为关注,两组人员争执不下、穷其根源,还在于标准的精确化程度不够。设置精确化的分类标准应该遵循必要的步骤,主要有以下四步:

第一步,按一定逻辑结构将贷款原始信息分类。在判别信息真伪之后,将贷款原始信息分为借款人信息和贷款信息两类,并分别再分解为诸多亚层次,层次越多越好,为系统地设置具体的风险提示点做准备。初步的信息结构如下:

第二步,列出不同种类信息所包含风险的表现形式,并据此按定性判断、定量判断、组合判断三种形式列出风险影响贷款偿还的判断标准。信息类别的分解层次越多,相应的风险表现形式也越具体,需要做出的判断也就越多,这些判断也就是精确化的分类标准,或称亚层次标准,每一标准对应一定区间的ALR。定性判断是指,可以依据某类信息所揭示的风险,将贷款直接认定为某个等级。如可以规定这样的标准:当贷款拖欠利息时,或当投资项目被国家有关部门勒令“下马”的,其贷款应列入不良。定量判断是指,某类信息虽显示有风险,但需要进一步研究其风险程度,如可以规定这样的标准:当贷款逾期超过180天时,或当企业非正常原因停业半年以上的,贷款应认定为不良。组合判断是指,当不同种类的信息均显示有风险但不足以做出定性或定量判断时,要综合考虑贷款等级,如可以规定这样的标准:当贷款人的关联企业发生了财务危机,同时该贷款人的现金流量为负数,而且贷款是由关联企业担保的,这时贷款应认定为不良。又如:当贷款用途与合同规定用途不符,且贷款逾期的,贷款也应列入不良。

第三步,借鉴英美法系的案例法,赋予典型案例一定的规范化效力,用典型案例来规范和引导分类工作。针对每一亚层次标准,不断提炼与之有关的案例,并及时公布,规定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均可循此案例而判。列入同一标准的案例按风险程度大小排列,便于分类人员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贷款进行量化风险估计。

最后一步,以数理统计方法对亚层次标准做出修正。对每一笔具体的贷款,记录不同时点运用相应亚层次标准做出的分类判断,直至贷款最后收回或处置完毕并记录最终偿还结果,在收集大量贷款分类判断数据及其最终偿还结果数据基础上,计算分类准确性(Grade Accuracy Rate,GAR),GAR是在不同统计时点(从第1时点到贷款最终结局的第n时点之前的n-1个时点)运用相应的亚层次标准对贷款做出的分类判断与贷款最终受偿结果(最终损失比率,Final Loss Rate,FLR)的函数:

n为第n个统计时点同时也是贷款最终偿还结果出现的那个时点)

GAR的值取决于与导出该值对应的一系列亚层次标准,当该值较低时,说明与其有关的某些标准可能不够可靠,需要修正。修正方法是:对某一选定的标准,记录适用于m笔贷款分类判断的

三、以规避利益冲突确保分类真实性

设置精确化的标准可以减少但不能消除分类者的自由裁量权,许多情况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时分类真实性还会受到专业以外因素的干扰,较严重的是风险暴露阻力。一般情况,贷款在最初发放时肯定是正常贷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部分贷款的风险逐步显现,当风险足以影响贷款的按时足额偿还时,就需要将其由正常认定为不良。如果应认定为不良的贷款仍被认定为正常类,则贷款的风险就成为隐性的、不被观察到的,因而也就成了真正的隐患,所以将贷款认定为不良相当于把贷款风险由隐性转为显性,故又可称为“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实质上就是对每笔贷款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让贷款的实际风险水平暴露出来。

问题在这里出现了,风险暴露传递的是坏消息,“报忧不报喜”,必然会影响贷款所在行员工绩效考核成绩,触动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由贷款经营行自己来执行分类操作,风险暴露阻力无疑是现实而且强大的。而现行的《指导原则》恰恰忽视了这一重大利益冲突,虽提到“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注:参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四章“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但在关键的分类操作、分类授权等方面均未要求商业银行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以应对风险暴露阻力。而商业银行的分类实践中,一般也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从规避利益冲突的角度讲,贷款的“风险暴露权”显然不能放在作为贷款经营行的下级行,而应赋予管理行,或者赋予独立于经营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而实践中,恰恰颠倒了过来,即经营行认为有问题的贷款,才上报管理行认定,而经营行认为没有问题的贷款,却可以自行认定。正如没有人愿意自己抽自己耳光一样,贷款经营行怎么可能自觉主动暴露风险呢?规避风险暴露阻力的正确逻辑应该是:经营行认为已经出现风险的贷款,该行有权将其认定为不良,经营行认为没有出现风险的贷款,应上报管理行,由管理行判断分类级别。

风险暴露阻力在不同分类制度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逾两呆制度将到期未还的贷款转入逾期贷款,也是一种风险暴露,由于标准是非分明,且不需人为判断,在划转不良时“做手脚”几无可能。即便这样,下级行也可以通过“借新还旧”推迟贷款到期时间,从而将风险暴露延迟。五级分类制度如果不解决风险暴露阻力问题,下级行就大有可能明知不“暴”,将不良贷款掩盖为正常贷款,这样五级分类制度的优势就难以释放,在极端情况下,还不如一逾两呆制度更能真实地反映贷款存在的问题,因为即使在一逾两呆制度下,上级行还可以通过统计下级行借新还旧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大致估计贷款质量恶化的真实程度。

四、以提倡专业主义、淡化机关化色彩,提高分类工作质量

设置了精确化的标准并规避了风险暴露阻力,并不足以确保分类工作质量稳步提高。《指导原则》在谈到分类工作质量时,主要强调:“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注:参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培训不足以从制度上对分类者产生激励,所以这里的关键是“必要的措施”,到底什么是“必要的措施”?笔者认为,“必要的措施”应该以提倡专业主义、淡化机关化色彩为价值导向。

专业主义即让分类者成为“专业的把关人和独立的判断者”,它能通过专业化促进分类工作质量的有效提高。之所以强调专业主义,是因为在工作边界、工作目标、独立性、问责等方面而言,目前商业银行较浓的机关化色彩,已影响到分类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首先,工作目标、边界方面,专业主义以准确、真实为分类工作的目标,分类人员的工作仅限于对贷款质量做出判断、提出建议,即“光说不练”,工作边界明确。在实际中,分类者既要判断贷款质量,又要对贷款质量不断恶化负责,即“又说又练”,同时还要承担不少与分类无关的工作,工作边界比较模糊,工作缺乏激励,工作任务之间有冲突,笼罩着较浓的机关化色彩。

其次,独立性方面,专业主义认为每个分类者在其授权范围内都是独立的,鼓励分类者独立判断、承担责任,不必事事请示。而实际中,受机关化色彩较浓影响,分类者并未获得明确授权,对上级而不是对事实负责,分类要层层上报、事事请示。

最后,问责可操作性方面,专业主义因为授权到人、责任清晰、事实清楚,对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强。而实际中,商业银行分类的决策权一般仅授权到管理层,管理层之下不再授权到具体操作人员,导致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差、实施难度大,因为追究“领导”的责任虽合乎法理但并不合乎“情理”,这些年来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走形得不成样子,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五、结语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我国银行业因为历史和体制的复杂原因已形成一个独特的运行系统,该系统的独特性既包括过去计划体制的惯性,也包括与西方不同的本土企业文化及其游戏规则,在银行业这些年大量引进西方制度的热潮中,本土化问题显得格外突出。

本土化不仅仅是一个宣传式的口号,而且是实实在在的一种适应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如果不能在正确、完整地理解其要义后“洋为中用”,西方先进的银行制度就不能避免我国本土传统潜在而强硬的抵触,难以被转化为内力,从而“修成正果”,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即是一例。现行五级分类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反映出在宏观改革的大手笔下,我们对提炼风险管理理念、提高新制度可操作性、明确责任约束、发掘个人潜能、提倡专业主义、淡化机关化色彩等问题还缺乏细笔尖削。当然这种缺陷也有客观原因,三年多来,贷款五级分类数据基本上没有应用于银行管理的重要决策,如不能根据分类结果计提足额损失准备,因而也不能对各级行的绩效考核产生影响,导致各方面对这项制度的科学性关注也少。

只有在制度设计上解决了设置精确化的分类标准、规避利益冲突、向专业化发展等基本问题,五级分类制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分类水平才能不断提升,从而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及时、真实的数据支持,其所揭示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才能越来越经得起股东和公众的质询。

注释:

⑧1999年使用一逾两呆分类标准,而2003年使用五级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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