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沿的跨境犯罪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改革开放论文,跨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省(广东省,以下同)是改革开放的综合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沿地带,又处于毗邻港澳的特殊地理位置,在扩大开放、加快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增进与港澳经济合作的同时,跨境犯罪这种颇具独特区域性色彩的犯罪类型也随之出现日益严重的势头。80年代,我省每年抓获香港入境作案的犯罪分子均在几十名左右,1990 年则抓获115名,1991年抓获301名,1992年抓获310名,1994年抓获338名,1995 年1—10月抓获714名,逐年上升的趋势较为明显。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已呈现“入境犯罪危害内地,出境犯罪祸及港澳”的态势,直接影响了粤港澳地区的社会治安。
一、跨境犯罪的涵义、特征及类型
跨境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法学上的“境”,有国境与边境之分。跨境犯罪又可分为跨越国境的犯罪和跨越边境的犯罪。跨越国境的犯罪,称跨国犯罪;跨越边境的犯罪,称越境犯罪,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则特指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跨越地域界线的犯罪。然而,这种跨越犯罪不是一种罪名。确切地说,它是犯罪学或犯罪侦查学的概念,是指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跨越边境所实施的各种刑事犯罪的统称。
跨境犯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地点和行为或结果的特殊性,即跨越了两地的境界。也就是说,犯罪的主体以及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是跨越内地和港澳之间边境,并且没有超出这些区域,就被认为是跨境犯罪。如港澳的犯罪分子入境到内地作案,或是内地的犯罪分子越境到港澳作案,或是境内外犯罪分子勾结作案。在这里,犯罪的主体与犯罪的行为结果是不可分离的。
由于我省毗邻港澳,处在对外开放的最前沿,粤港澳之间出入境人数和经济贸易量逐年增加,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港澳工商界到我省投资办厂的人员不断增加,内地商业及金融机构也在港澳陆续建立。每天约有20000辆次货运车往来于港澳之间。另受血缘亲族、历史传统、 语言文化等因素的相互影响,粤港澳人员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与此同时,跨境犯罪也在粤港澳地区不断增多。因此,广东的跨境犯罪主要是粤港澳,尤其是粤港两地之间的犯罪。我们这里研究的跨境犯罪,也把立足点放在广东和香港、澳门之间的跨境犯罪,重点研究广东境内的跨境犯罪问题。
近年来,我省的跨境犯罪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居全国各地之首,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跨境犯罪分为各种类型。
(一)按跨境犯罪主体境籍归属划分。境籍是指犯罪主体与内地或港澳台之间的隶属关系。可分为三种:1.入境犯罪。即港澳台地区的犯罪分子为了某种犯罪目的跨越边境进入内地进行犯罪。2.出境犯罪。指内地的犯罪分子非法越境流窜到港澳地区进行犯罪。据广州市统计,最早越境进入港澳地区犯罪的案件发生在1982年。1990年和1991年的2 年中,广州市先后抓获6伙、19名非法越境到香港抢劫金铺的本市案犯, 破案10起,这些案犯共劫得珠宝金饰价值900万港币以上, 他们作案后立即潜回内地避风。3.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的跨境犯罪。即指境内、境外犯罪分子相互结成的团伙共同犯罪。这是跨境犯罪中最突出、最多见的类型,也是跨境犯罪的必然结果和趋势。由于受跨境的客观条件限制,有些犯罪,单个人或单边的犯罪人很难实施,即使能实施,也受益较小。因此,跨境犯罪分子要克服跨越边境的障碍以及人生地不熟、情况信息不明朗的困难,就要在当地寻找靠山,隐匿掩护,因而“强龙”与“地头蛇”结合,内外勾结取长补短。有的团伙人数众多,一案涉及数十人,甚至上百人,1986 年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的2起特大走私文物案,境内外案犯竟达200多人。内外勾结跨境犯罪的种类也多种多样, 涉及到走私、贩毒、贩枪、盗窃、抢劫、诈骗等等。自90年代以来,香港犯罪分子向我省内地渗透,纠集团伙共同作案和香港不法之徒策划组织我省犯罪分子到香港持枪作案,共同打劫金铺的内外勾结跨境案件特别突出。
(二)按跨境犯罪空间区域划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因此,跨境犯罪也有陆地的、水上的(如海上走私等)、空中的(空中劫持、贩毒等)三大类,但以陆地和水上占绝大多数。
(三)按照跨境犯罪的案件性质划分。这种划分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从普通刑事犯罪的角度而言,广东跨境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走私、贩毒、倒卖贩运枪支弹药、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绑架勒索、拐卖妇女儿童、偷越边境、伪造货币、金融诈骗、劫机劫船、黑社会组织的渗透犯罪等。在广东,入境犯罪的种类和越境至港澳犯罪的种类有所不同,前者的种类较后者更多,涉及范围较广泛,几乎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从量上说,入境犯罪也比出境犯罪更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入境犯罪来势凶猛,据广州市统计,1980年抓获境外刑事犯罪分子比1979年上升3.9倍,次年又上升62.6%。90 年代以来也是逐年增加。跨境犯罪中的入境犯罪种类主要以走私、贩毒、诈骗、制贩假币为主,约占入境犯罪的80%以上。近年来,逐渐发展到杀人、抢劫、盗窃、绑架、涉枪以及黑社会渗透等多种犯罪。
1.走私犯罪位居各类跨境犯罪之首。走私犯罪案件的总量及抓获的境外案犯数都是最高的。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自1991年至1995年9 月,共破获入境走私案件170起,抓获案犯203人,约占全市入境犯罪总数的40—50%。入境犯罪分子利用内地的消费需求和关税税制,采取各种办法不断向内地走私各类物品。随着时代的发展,走私的对象也不断变化。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走私手表、录音机、照相机为主,80年代中期以来发展到走私高档电器如录像机、彩电、音响设备、电脑以及空调机、移动电话、BP机等。1994年开始至今卡拉OK镭射唱片亦为走私进入内地的主要货品之一。而走私香烟、高级小汽车等大宗物品则经久不衰。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向内地走私各种淫秽物品,包括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脑软件等。另一方面境外不法分子入境同内地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出境活动。如走私黄金、珍贵文物和艺术品、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珍贵药材,有的还走私贩卖枪支弹药。
2.毒品犯罪越来越严重。跨境犯罪分子以贩运海洛因为主的毒品犯罪,是当前跨境犯罪的主要类型。广州市自1991年至1995年9月, 破获境外人员所为的毒品案件51起,抓获境外案犯60人,在入境犯罪中居第三位。特别严重的是,广州市每抓获10名港澳毒犯核心成员中就有7 名港澳黑社会组织成员。毒品犯罪大多数又同国际贩毒集团相联系,广东已成为国际贩毒集团在东方的中转站和“通道”,犯罪分子假道我省将“金三角”产的毒品转到港澳台再进入国际毒品市场。国内外贩毒分子在中国境内相对固定的贩毒路线有2 条途经广东:即云南—广西—广东—香港;云南—贵州—广东—香港。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省江门、清远、东莞、台山、惠州、普宁、肇庆以及广州市破获了多起制贩“冰毒”案,这些案件都是由港澳台犯罪分子直接策划,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在内地生产的。现在,我省不仅是贩毒的通道,而且形成了吸食毒品的消费市场。
3.诈骗犯罪来势凶猛愈演愈烈。改革开放以来,入境诈骗逐年增多,在我省发生的重特大经济诈骗案件中,多是入境人员作案。入境诈骗案犯中,70—80%是香港不法分子。据广州市统计,在跨境犯罪中,入境诈骗案件居第二位,1991年至1995年9月, 广州市共破获入境诈骗案件80起,抓获案犯98人。跨境犯罪分子利用广东对外贸易单列、对外企业多、需要外汇多的特点进行“外汇调剂”诈骗,利用国家鼓励外贸出口实行退税的制度进行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犯罪;利用我金融商业外贸部门存在的漏洞,大肆进行信用卡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期货诈骗等。例如,香港某案犯打着香港伊曼公司的旗号,以“调剂美元”为名,骗取了广州市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全国其它262 个单位预付款1.3亿元人民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跨境经济诈骗犯罪必然会出现更严峻的趋势。
4.其它犯罪发案频繁。除走私、毒品、诈骗犯罪外,其它类型的跨境犯罪也不断出现,诸如制贩假币、假信用卡,扰乱国内金融市场。还有入境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以及制贩枪支弹药、持枪杀人、伤害、绑架勒索、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也时有发生。
二、跨境犯罪的突出原因及发展趋势分析
跨境犯罪并不是历来就这么突出的,其形成和发展有其特定的原因。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定的犯罪行为是一定的原因按照一定的规律而产生的。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跨境犯罪突出的现状可以说是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等多种因素聚合的结果。
(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进程中伴随的负效应。跨境犯罪日趋严重与改革开放、打开国门具有“同步增长”效应,这是无庸讳言的。扩大开放,面向国际市场,引进先进技术,吸引资金和人才,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伴随进来了一些腐朽没落的东西,包括境外犯罪。随着开放力度的增强,当相关的防控对策一时跟不上时,跨境犯罪自然就日趋严重。
(二)境内外司法制度的差异。广东属于社会主义制度,其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法系,而香港的司法制度属于“英美法系”,澳门与台湾属于“大陆法系”,境内外之间司法制度存在着明显差异。因此在司法管辖权、刑法罪名、刑罚适用的轻重程度、刑事审判制度、证据的采用与确认等方面都有差异,乃至冲突。尤其表现在香港的刑罚比内地的刑罚对犯罪的处罚偏轻。按照《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后的50年内,粤港两地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依然不相同,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以外,基本保持不变。因此,跨境犯罪分子现在乃至今后就会极力钻这种司法制度的空子,通过跨境达到犯罪目的和逃避法律制裁。
(三)历史文化背景的相互影响。从历史上看,广东和港澳同属岭南文化,语言相通,生活习惯接近,不少人具有地缘、血缘、乡族关系;港澳的传播媒介对广东的影响比其它省份也更为直接,港澳犯罪的特点对内地有着直接的示范效应;境外的国际恐怖活动方式、黑社会组织渗透也都直接地对广东内地进行辐射,诱发内地的犯罪。同样,广东境内的不法分子也会越境到港澳作案,使境内外的跨境犯罪产生“交叉对流效应”。
(四)地域上毗邻的特殊地理因素。广东毗邻港澳,边境线复杂,陆地、海上交通方便,跨境犯罪进出迅速,不法分子以洽谈贸易、旅游观光、探亲访友、过境作业等各种名义进行跨越边境犯罪。因此,广东发生的跨境犯罪数量比任何省份都多。
三、对垮犯罪趋势的预测
“预测未来最可靠的方法就是了解现在”。鉴于以上原因,随着广东经济面向国际大市场,“粤港澳台经济圈”的逐步形成和发展,珠港澳“大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联动效应”,广东的跨境犯罪将会出现新的发展趋势。
(一)跨境犯罪的数量会有大的增幅,涉及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我省1991年抓获并移交给香港的案犯为6人,1993年增至17人,1995 年1—10月为13人,逐年均有增加,近几年合计达67人之多。随着1997 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的临近,港澳治安状况会有一定的波动,犯罪活动将会有所上升,跨境犯罪也不例外。港澳回归以后,境内外的交往更加频繁,跨境犯罪的总量将会增多。相应的,跨境犯罪的范围也将突破现有的以珠江三角洲为重心的界限,按照“犯罪辐射律”向全省其它地区蔓延。如以跨境贩毒为例,1990年全省只有38个市县发现贩毒,到1992年已发展到57个县(市)。说明跨境贩毒涉及面不断扩大。
(二)跨境犯罪的性质会更严重,犯罪手段将多样化。量变必然引起质变。一方面跨境犯罪中将会出现严重暴力犯罪的增多。由于港澳以抢劫银行金铺为特点的严重暴力犯罪对内地的影响,因此,在港澳经常发生的持枪杀人、持枪打劫金铺、抢劫银行、海上抢劫、绑架勒索等恶性案件也会在广东发生,从而给我省提出了同跨境暴力犯罪作斗争的新课题。另一方面,跨境犯罪中的智能性犯罪也将会更突出。如以经济诈骗为核心的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以及制贩假币、假信用卡等犯罪也会不断增多。今后这种商业诈骗犯罪必然会进一步蔓延到内地。
(三)祸及港澳的跨境犯罪会有明显增加。港澳回归后,境内人员去港澳的机会将增多,出境手续较现在更为简便,因此,境内不法分子越境犯罪或境内作案潜逃到港澳“避风”的情形肯定会更为突出。
(四)黑社会或带黑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会更为突出。据港澳台报刊披露,香港有14K等黑社会成员19万人, 澳门也有一定数量的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的骨干分子多是职业犯罪分子。据香港警方统计,90%的在押犯都是黑社会成员。今后港澳黑社会组织对内地的影响将会更为直接明显。一方面港澳黑社会组织成员大量潜入内地作案,另一方面黑社会组织对内地渗透,发展组织,影响带黑性质团伙向黑社会职业性犯罪的转化。内外勾结集团化的有组织犯罪更为突出,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治安问题的最主要危险之一。
对我省跨境犯罪发展趋势所作的分析,我们当然不能坐等它将来应验和证明这种分析是否正确,而应依据这些分析制定出防范控制的对策,遏制跨境犯罪向严重化的方向发展。
四、跨境犯罪的控制打击对策研究
根据跨境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我省公安机关应当全方位探求控制跨境犯罪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认识,增强控制打击跨境犯罪的战略意识。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控制打击跨境犯罪不仅仅是单纯的治安问题,而且同“一国两制”的国策,同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发展与港澳的联系交往,促进港澳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繁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加强粤港澳的警务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不仅仅要从治安方面认识这个问题,而且要从政治、经济、外交、法制等方面着眼,在合作上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采取灵活策略,要通过卓有成效的警务合作,打击刑事犯罪,促进社会稳定,来赢得国际声誉。我们要认真贯彻公安部、中共广东省委和省政府的指示,对粤港澳警务合作予以高度重视。要认识到,我省公安机关协助港澳警方办案,这是维护港澳地区繁荣与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政部门通报跨境犯罪的情况,在工作中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此外,中国港澳台犯罪比较专业委员会、警察学会、法学会等学术团体和有关的科研机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犯罪的理论研究,及时为领导决策提出学术建议。这样,使全社会都真正做到从宏观的、整体的、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和采取控制打击跨境犯罪的对策。
(二)严格边境管理,齐心协力控制跨境犯罪的通道。跨境犯罪的最大特点是“跨越边境”。犯罪人要越境,犯罪的物要携带、运输过境。因此,边境就成为跨境犯罪分子进出的必经关卡。控制跨境犯罪的关键还是要从边境入手。公安边防、武警、海关、商检等执法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入境与出境两道防线上合力堵源截流。要充实队伍,改善装备,如设计制造特定的缉私高速快艇,研制查缉毒品的先进检测手段;严密制度,强化公开与秘密的管理对策,边境双方均要加强巡逻,阻挡不法分子在边境偷渡往返;对可疑人、可疑物和可疑证照进行严密的检查监测,在每个边境口岸筑起防范控制跨境犯罪的牢固防线。
(三)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严厉打击跨境犯罪。跨境犯罪的严峻现实和发展趋势,对粤港澳的社会治安必然造成严重的危害。公安机关要发挥破案主力军的作用,实行多警种协同配合,加强对跨境犯罪案件的侦查。第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跨境犯罪的情报信息工作。要形成省、地(市)两级的情报网,完善境内、境外两个途径的情报源,刑侦部门的情报资料要对跨境犯罪情报资料进行专门的搜集、归档、检索、传递和使用,为及时掌握控制和打击跨境犯罪服务。第二,要想方设法在跨境犯罪嫌疑人中广建秘密力量,境内秘密力量与境外秘密力量建设并重,壮大数量与提高质量并举,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第三,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使用技侦手段的意识,发挥技侦在监控嫌疑对象、取证破案中的攻坚作用。如我省公安机关侦破的“东星”轮劫案,首先就是通过技侦手段迅速掌握了梁炳照使用手提电话机通话情况而取得重大突破的。第四,及时侦破跨境预谋犯罪案件。跨境犯罪大多有一定的预谋活动,因此,要通过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并主动取得边防、海关、治安、武警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力争把跨境犯罪破获在预谋阶段。第五,一旦发生现行的跨境案件,一定要立为专案进行侦查,有的大要案件要实行多警种的紧急动员。侦破跨境犯罪具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特点,在侦查中要专案专办,领导要亲力亲为,组成精干的侦查班子,综合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及时破案,以严厉打击跨境犯罪。
(四)充实加强打击跨境犯罪的力量,组建一支富有战斗力的专门队伍。我省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承担着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刑侦部门,责任则更为重大,除了在缉毒、打黑、反暴、反走私等专业队伍中充实打击跨境犯罪的专门力量以外,要成立刑侦部门所属的打击跨境犯罪专门机构,如跨境犯罪案件侦查科(大队)。打击跨境犯罪的专门队伍要掌握、熟悉跨境犯罪的规律特点,懂得国内和港、澳地方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以英语为主),在办案中不断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如毒品、文物、信用证、信用卡、期货等专门知识),并注意与境外同行经常交流研讨控制打击跨境犯罪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不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例如,粤港两地已于1991年在番禺市举办了“反商业罪案研讨会”,1993年在珠海举办了“打击黑社会犯罪研讨会”,1994年在广州举办了“枪弹痕迹检验技术研讨会”,这些研讨交流对于提高打击跨境犯罪的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出入境管理、政侦、技侦、边检等部门要加强密切合作,互通情报,沟通信息,行动配合,形成打击跨境犯罪的内部合力。在办案中还要与检察院、法院紧密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统一认识,做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跨境犯罪。
(五)加大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力度,严密控制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和发展。跨境犯罪的基本结构形式为结伙作案,这种结伙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集团性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特别是有黑社会组织参与和操纵控制的团伙。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式,对我省的渗透危害极大。毗邻我省的港澳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港澳的许多严重罪案都与黑社会有关。境外黑社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有计划、有组织和有领导指挥的集团性,破坏能量大;二是犯罪的职业化;三是无恶不作,集杀人越货、偷盗骗抢、走私贩毒等于一身;四是对抗政府,独霸一方,挑起警匪枪战。〔1 〕在过去的数十年已给港澳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改革开放以来,港澳的黑社会组织也逐渐将触角伸向内地,特别是我省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同时,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境内外犯罪分子勾结组成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如深圳的沙头帮、飞鹰帮、飞洪帮,就是由香港黑社会组织成员担任帮主勾结境内犯罪分子纠合成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在跨境犯罪中对我省的渗透发展态势、影响决不能低估,不可掉以轻心,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对策予以及时、严厉的打击。要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广州市《关于查处黑社会活动的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使打击有据,认定有力,处理有方;要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系统地开展对入境的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活动及背景进行追踪调查,建立系统的专门的情报资料档案;对跨境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要坚持及时发现、露头就打的原则,防范控制与侦察破案要常抓不懈,坚决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决不允许黑社会组织的跨境犯罪形成气候。对那些被港澳警方通缉而入境“避风”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也要配合及时缉捕和移交境外警方依法处理。
(六)积极有效地开展与港澳警方的区际警务协助,联手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打击跨境、跨国犯罪的需要,我省与香港警方在1981年就已通过边境治安会晤途径开展了合作。1984年我国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为了及时处理粤港澳跨境犯罪,1987年1月, 国际刑警组织广东联络处成立。联络处成立以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与港澳警务、保安部门的定期治安会晤制度等多种渠道,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开展了积极的警务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事实表明,这种警务协助对打击跨境犯罪,维护粤港澳的社会治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自1987年以来,粤港警方联合侦办的持枪持械抢劫、走私贩毒、商业罪案、盗窃汽车等案件达800多宗,我方始终采取主动积极的合作态度, 港澳警方在向我方提供犯罪情报线索,协助调查取证,配合缉捕行动等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香港警方承认,香港持械行劫大案大幅度减少,主要是由于与中国公安部门的合作,互相交换情报,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结果。同时内地公安部门把在港犯案、潜回内地案犯送回香港受审亦产生了阻吓作用。〔2〕
粤港澳三地社会制度不同,司法制度不同,工作方式不同,打击跨境犯罪只能走区际司法协助的道路。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粤港澳的警务合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司法制度差异导致对某些犯罪案件管辖权存在明显的分歧和争议,内地不法分子跨境到香港作案后逃回内地,我们可以把其绳之于法,但香港人在内地犯了罪逃回香港,甚至内地人在内地犯了罪跑到香港,内地警方在调查缉捕上就很困难。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个漏洞,在内地作案后就逃到香港,以逃避法律惩罚,香港成了犯罪分子的“避风港”;二是合作的制度规范仍不完善。粤港澳治安会晤制度尚不成文,依照的是惯例,缺乏稳定的、有约束力的司法协议;三是合作的范围不够广泛。现只限于走私毒品、偷渡、拐卖人口、杀人、抢劫等犯罪的联手打击,而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尚不够重视,有的港澳案犯在内地诈骗了巨额财物逃走之后就很难再缉捕得到。这些问题对各方打击跨境犯罪显然是很不利的。
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犯罪,必须进一步改进完善境内外警务协助的办法。一是1999年以前,同澳门警务的合作,可以仿照国际刑法上的司法协助方法进行运作。因为粤澳警务协助既不同于国际上的司法协助,又不同于国内同质地区的司法协助,因此,这种合作只能是“仿照”有关国际条约,在互助的工作方式上即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会晤渠道进行;二是1997、1999年以后,港澳相继回归,主权发生了变化,实行“一国两制”,粤港澳警务协助则属于在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区域的司法机关之间进行的不同质区的协助。合作的渠道不仅限于国际刑警会晤,更多的应当是采取粤港、粤澳警方的直接会晤形式,应当制定双方都可以共同接受的《区际司法协助法》或《区际司法协助协定》。三是警务协助应当坚持“公正、合理、对等”的原则。公正合理地划分跨境犯罪的管辖范围,平等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考虑各方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同样地处罚各方的犯罪分子,对等地履行警务协助的义务。四是从立法上或订立协议明确警务协助的权利和义务。从现在开始应着手制定“粤港澳警方打击跨境犯罪合作协议”,使警务协助具体化、程序化,就有关情报交换、协助范围、协助方式、权利义务以及程序、期限、对应机构、文书传送、使用的文字语种、刑事证据的采用、适用对方法律、代为承认对方刑事判决等达成共识。协议应明确规定,按“双重归罪”的国际刑法原则,双方应当把任何被指控或裁决在其中一地管辖区内犯有根据两地法律均属犯罪的罪行,而在另一地的管辖区内被发现缉获的案犯移交给对方。对两地司法机关通缉的逃犯以及涉及两地的案件,应根据属地、属人、普遍、保护管辖以及以主罪地为主管辖等管辖原则,协助对方缉捕犯罪嫌疑人,并将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而不需要对方作出任何司法承诺,并且对涉及两地的案件互相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将各种证据材料、司法鉴定结论在各自法庭上予以承认运用。只有通过立法或协议妥善地解决上述实质性的问题,才能为双方的警务协助铺平道路。也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打击跨境犯罪,才能更有力地促进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才能更好地为维护粤港澳的社会治安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1〕参阅《警察文摘》1993年第5期第48页。
〔2〕国际刑警组织广东联络处在此提供了有关资料,谨致谢忱。
〔3〕参阅香港警务处1993年年报(英文版)第17—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