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的合法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性问题论文,全集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目前,国际上正在编辑出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MEGA)第2版,这个版本的编辑工作始终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其中的争议之一就是这套著作的合法性问题。所谓合法性问题,指西方编辑出版的历史考证版全集都是某一位作者个人的著作集,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是两个人的著作合集。因此,从编辑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考虑,这独一无二的例外现象是否合理合法,就成为一个最具原则性的问题。另外,对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思想的一致性与差异性,国外学术界往往将其放到意识形态坐标中加以认识,因而赋予这一原则性问题以免除意识形态嫌疑的必要性。因此,MEGA有一个学术上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论证清楚①。
今天,之所以说在出版了诸多卷次后,该版本出现了一个合法性问题,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第1版与第2版先后上马时,都未对这一合法性问题做出必要论证。当时,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思想上的一致性及其在著述活动中的密切合作是普遍性共识,有关研究成果汗牛充栋,实际上已经起到论证这一著作合集的合法性作用,以至于专门从编辑角度做论证,反而显得多余。这就是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合法性是理所当然、无需论证的。相反,不编辑著作合集,而编辑马克思与恩格斯各自的著作集,至少在形式上割裂了他们在著述中的合作原貌与思想上的统一性。出于这一历史原因,今天有必要论证MEGA作为著作合集的合法性,哪怕这种论证是追加性的。由于这一论证集中在他们思想上的一致性与著述上的密切合作这两方面,而论证他们思想上的一致性,具有无尽的可解释性,而且未必会得出统一性结论,所以他们在著述活动中的密切合作,是从编辑角度出发的论证要着重考虑的。
对于我们国内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与编译工作来说,论证这一版本的合法性问题,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就编译工作而言,国内目前编译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与《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文版是以MEGA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为基础的,因而从MEGA编辑工作中滋生出来的合法性问题同样有效于中文版《全集》与《文集》。相反,如果忽视合法性论证的必要性,认为自然而然的就是理所当然的,在事实之外做逻辑上的合法性论证纯属画蛇添足,那么这种看法实质上是以一种朴素意识来取代理论认识。而就理论认识来说,即使逻辑同事实相吻合,逻辑上的合法性论证也有其独立的学术价值。
其次,就研究工作而言,国外学者关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思想差异的观点,国内学者耳熟能详。而从编辑角度辨析马克思与恩格斯著作合集的合法性,无疑可以为国内学者认识上述国外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差异说提供一个参照。
再者,结合编译工作与研究工作来说,合法性问题研究本身是结合编辑工作展开的研究工作,而不是脱离编译工作、在现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文本基础上展开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研究。或者说,它本身是介于编译工作与思想研究工作之间的版本学研究,相对于编译工作是一种编辑“观念”,相对于思想研究具有上述“参照”功能。同时,它也不同于国内目前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文本学研究,因为它在考虑马克思恩格斯著述的原始写作情况的同时,兼顾他们的著述在为后人所接受这一意义上的传承史,而文本学研究与作为历史考证版理论基础的解释学的关系尚有待进一步廓清,尤其是它与解释学的效应史概念的关系尚有待于进一步廓清。
二、反面与正面的论证
就反面论证来说,从西方编辑史上追溯出版两位作者著作全集的情况,没有先例可寻。西方固然有编辑出版两位作者著作合集的情况,但这仅仅涉及个别著作,而不涉及著作全集。例如,编辑出版霍克海默尔和阿多尔诺合著的《启蒙的辩证法》是可行的,但要编辑出版《霍克海默尔与阿多尔诺著作全集》却不可行。可行的做法只能是分别编辑出版《霍克海默尔著作全集》与《阿多尔诺著作全集》。另外,恩格斯生前虽然有出版他和马克思的著作合集这一想法,但他指的主要是出版马克思的著作,另外加上自己的一些短篇文章,而且恩格斯并没有将这种想法付诸行动。他更没有想到,后人会以历史考证版的形式出版他们两人的全部著作遗产。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在他们的著述活动中,主要是合作因素,还是彼此独立的因素。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独自创立的,恩格斯并不理解马克思创立这一理论的具体思想进程。例如,恩格斯在1858年4月9日致马克思的信中讲道:“这个纲要非常抽象,这在简短的叙述中是难免的,我常常要费力地去寻找辩证转化,因为我对一切抽象的推理很不习惯……虽然我还没有弄清地产向雇佣劳动的辩证转化。货币问题也写得非常精细,这方面的细节我也还没有弄清楚,因为我常常必须先寻找历史根据。不过,我认为,如果我收到资本一般这一篇的结尾,我对思考的过程就会比较清楚些,而对这个问题也就可以给你写得详细一些。在进一步分析的时候,这个纲要的抽象辩证的色彩自然就没有了。”[1] 因此,恩格斯在1893年2月9日致弗拉基米尔·雅柯夫列维奇·施穆伊洛夫的信中讲道:“马克思在五十年代一个人埋头制订了剩余价值理论。”[2] 有些西方学者根据这些书信认为,恩格斯没有弄懂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表述的思想,他不可能参与马克思的著述。因此,应当充分考虑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著述上的彼此独立性。相反,MEGA的编者基本上是将他们两人等同于同一个人,所以才会编辑出版他们的著作合集。而要抛弃这种意识形态性的做法,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各自的著述活动,最客观的方法是:出版一套《马克思全集》和另一套《恩格斯全集》。
就正面论证来说,从技术上考虑,合法性问题是伴随着MEGA工作一度中断又重新启动而出现的。重新启动MEGA工作的前提是,相当一部分卷次或已问世,或已编辑到相当程度。如果此时分别编辑出版马克思与恩格斯各自的著作集,必然造成版本上的混乱。因此,为保证工作连贯性起见,需要继续出版著作合集。除了迫不得已要承袭以往这一技术上的考虑外,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著作是合写的,而合写的著作要分别刊登在他们各自的著作集里,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另外,有些著述难于确定具体出自他们两人中哪一位之手,也就难于确定应当编辑进《马克思全集》,还是编辑进《恩格斯全集》,而出版著作合集,却可免除这一疑难。
就编辑出版先例来说,霍克海默尔与阿多尔诺的情况并不适用于判断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情况。历史上有许多著作家都曾一度合作过,但要么是合作时间不长,要么是合作成果局限于个别著作。像马克思恩格斯这样终生合作、乃至由恩格斯续写马克思《资本论》的情况,在历史上绝无仅有、独一无二。因此,不能出版其他人著作合集的全集本,并不意味着不能出版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合集的全集本。
就恩格斯本人的态度来说,我们可以对同一事实做出与反面看法完全不同的解释。恩格斯表达了出版马克思与他本人的著作合集的愿望,而他没有能够身体力行自己的夙愿,是因为他将精力完全用在《资本论》上了。由恩格斯亲自编辑出版著作合集在事实上未得出结果,并不意味着在逻辑上不成立。尽管他在这里只想收录自己的短篇文章,而没有提到自己的大部头著作,但这毕竟在相当程度上为后人出版他们的著作全集或合集定下了基调。
就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的广度来说,他们合写了一百多篇著作,常常是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著作撰写整个篇章、前言、书评,或一个人翻译另一个人的书稿,以及两人分工写作时事评论和通讯,共同起草纲领和章程,充分反映了他们合作的广度。就他们合作的深度来说,我们不能忽略一个事实:《资本论》第2卷和第3卷毕竟是恩格斯编辑出来的。如果恩格斯根本没有弄懂《资本论》,今天的人们恐怕很难看到《资本论》第2卷和第3卷的刊印稿。恩格斯在1883年8月30日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谈到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和第3卷手稿的情况:“除了完全写好的部分外,其他的还很粗糙,全是草稿,大约只有两章例外。引文没有条理,随便记在一起,仅仅是为了日后选用而搜集起来的。而且那种字迹只有我才能认得出来,但是也很费劲。”[3] 为了编辑或者说续写马克思如此凌乱的《资本论》第2卷和第3卷手稿,恩格斯付出了晚年的全部心血。这一事实可以充分说明恩格斯参与马克思著述的深度。
反面观点的主要顾虑是,出版著作合集,不便于区分马克思与恩格斯各自的著述成果。实际上,以历史考证版这一版本形式出版著作合集,可以依靠精确的编辑手段反映出他们各自的执笔情况。而分别出版他们各自的著作集,反倒映衬不出他们既分工、又合作的原貌。另外,MEGA严格区分作者身份与编者身份,视马克思为《资本论》的作者,恩格斯为编者,认定《资本论》第1卷经作者修订的最后一个纯正版本是德文第3版,而非第4版[4],不接受一种流行观点,即恩格斯作为未完成的第2卷和第3卷手稿的编者,对文本做了诸多补充、调整和注解,应被视作这部著作的共同作者[5],因为这种观点等量齐观地看待作者与编者。这样,著作合集充分反映出,《资本论》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分别作为作者与编者的合作成果。还有,MEGA原先将马克思恩格斯所写的书信与他们收到的其他人的书信分开来编排,后来将所有书信混合编排,以便充分展示书信的思想交流作用。这尤其说明,像MEGA这样一套历史考证版所侧重的,是作者的思想在与他人的交流中形成、发展、演变的动态过程,而不是作者最终的、固定的、静态的思想结果。反映思想合作,重要性不亚于反映思想独立性。相对于这个动态过程,谁是第一小提琴手、谁是第二小提琴手这样一个静态看法就黯然失色了。MEGA突出表现的,是这两位小提琴手拉响的一曲二重奏,其他人写给他们的书信则奏响了伴奏,两位主角与无数配角的合奏,奏响了MEGA这首思想交响乐。
所以说,出版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著作合集,较之分别出版他们各自的著作集,是更为理想的选择。
三、意识形态问题
与合法性问题密切相关的最重要问题是意识形态问题。在历史上,意识形态在正反两方面都起到了同MEGA生命攸关的作用。当初MEGA第1版与第2版之所以能够上马,无疑都是意识形态起到了促成作用。毕竟,MEGA代表着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遗产编辑工作的最高成果,表明这个版本的出版者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传播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标志着这个版本的编者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具有国际性权威地位。同样,MEGA第1版的夭折与第2版的一度中断,无疑也是由于意识形态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第1版的夭折以苏联共产党针对西欧社会民主党以及其他资产阶级政党开展的意识形态斗争为背景,历史考证版要让位于学习版这一更为直接的意识形态斗争武器。第2版的一度中断,原因不仅在于苏东在政治上的解体,也在于苏东在意识形态上的解体。
在MEGA的具体编辑过程中,意识形态因素也影响了正文的编排、前言的撰写以及注释和人名索引的编写,等等。正文编排本来应当严格遵照时间顺序,但编者有时将写作时间在后、理论和政治斗争意义较强的文章编排在前面,将写作时间在前、理论斗争和政治斗争意义不强的文章编排在后面。这样,意识形态性考虑超越于编辑原则之上。至于注释和人名索引,编者除交代历史事实外,还加入了对历史事实和历史人物的评价,而评价都难免主观色彩,即编者在一定理论背景和宣传氛围下形成的看法,而一套历史考证版全集应当超越理论发展的阶段性,超越一定历史阶段上的意识形态色彩。这些情况都成为MEGA后来受到批评的主要原因。
因此,MEGA编辑工作在中断一段时间后又重新上马之际,便提出了非意识形态化口号。它的含义是,将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当作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份重要遗产,以历史考证版这一版本形式为后人研究这一遗产提供一个具有学术权威性的版本。显然,提出这一口号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各界表明,此后的MEGA编辑工作同它此前的编辑工作没有任何意识形态上的关联。
对于这种非意识形态化主张,我们要做出具体的分析。西方人讲的意识形态,实质上专指对立于西方意识形态的前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尽管它在术语上泛指东西方的一切意识形态。这一口径隐含着一个未经证明的前提,即西方的意识形态是非意识形态的纯学术观点。所以,所谓非意识形态化,并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落入西方意识形态这一可能性。MEGA的非意识形态化口号就是在这样一个意识形态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在苏东剧变后的历史条件下将MEGA工作延续下去。所以毋庸讳言,它难免多少有些迎合西方意识形态的考虑。
但是,联系到MEGA的具体编辑工作来说,这种非意识形态化主张也带有一定的学术性。首先,它是针对历史上一些对马克思的误解而提出来的,例如,一些MEGA编辑人员认为,这种误解表现为,认定马克思理论遗产具有统一性、完备性,认定马克思有所谓资本主义生产已过时的观点,等等[6]。就马克思理论遗产的统一性而言,马克思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写作构成他的第一个创作阶段,从五十年代开始的写作构成第二个阶段。前一阶段提出的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学说尚属理论假设,需要政治经济学研究来加以论证。后一阶段虽然是政治经济学研究阶段,却不可理解为对前一阶段提出的假设的证实,或对前一阶段提出的社会构想的修缮,因为后一阶段的研究成果显示出同前一阶段在思想上的差异,甚至是对前一阶段提出的社会构想的否定。马克思的思想是在后一阶段成熟起来的,其标志是1857年~1858年手稿。所以,认定马克思思想在前后两阶段具有统一性,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
就马克思理论遗产的完备性而言,《资本论》只构成马克思的六册写作计划中的第1册。在这第1册中,马克思只是抽象地阐述了自己的理论,这一理论待于在后面的5册中得以具体化。而经济学研究得以具体化,也意味着马克思的社会构想得以具体化。所以,就马克思未能完成自己的写作计划而言,说马克思的思想是完备的,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性说法。
就资本主义生产已然过时这一观点来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合规律性的分析,有别于后人附加给马克思的片面化解释。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具有强大的自我发展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恰恰来自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1848年革命前,马克思曾认为,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无法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突出表现,是革命即将来临的预兆。但是,1848年革命失败以及1857年经济危机并未引发革命。这些事实促使马克思认识到,经济危机来自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周期性,而周期性来源于固定资本的更新,因而不存在持久的危机,周期性危机反而刺激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例如,马克思在1861年~1863年手稿中讲到:“世界市场危机必须看作资产阶级经济一切矛盾的现实综合和强制平衡”[7],而且危机“不断驱使资本主义生产突破自己的界限,迫使资本主义生产飞速地达到——就生产力的发展来说——它在自己的界限内只能非常缓慢地达到的水平。”[8] 因此,马克思在1879年4月10日致丹尼尔逊的信中明确表示,他不再将危机的爆发同革命的机遇联系起来了:“不论这次危机可能怎样发展……它总会像以前的各次一样地过去,并且会开始一个具有繁荣等等不同阶段的新的‘工业时期’。”[9] 所以,说资本主义生产已然过时,是一种附加到马克思名下的意识形态性说法。
上述批评意见针对的,虽然是历史上对马克思的误解,或者说对马克思的理解的合法性,但对马克思的理解构成了MEGA编辑工作的理论背景,加上这种批评是MEGA工作人员提出的,所以这种批评也就是对MEGA工作背景的合法性的质疑。而对工作背景的合法性的质疑又会发展为对MEGA具体编辑工作的合法性的质疑,即质疑MEGA体现出的通常人们对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关系的认识,质疑MEGA由此而带有的意识形态色彩。例如,有西方学者批评说,目前的MEGA编辑工作力图摆脱意识形态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而这种意识形态主要体现在MEGA的注释的编写中[10]。
MEGA在注释编写工作中奉行的原则是,仅对文本涉及的事实情况做必要的陈述,而不对文本做带有编者主观色彩的解释,因为这种主观色彩直接导致意识形态色彩。因此,编者编辑某一文本时,要避免在注释中解释,该文本同马克思恩格斯的另外一个文本具有某种思想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应当由读者自己来发现与判断,而编者越俎代庖地做出不必要的解释,就相当于起到了诱导读者的作用。这种作法本身无可厚非,但是MEGA涉及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个人的著述和思想,如果在编辑经恩格斯加工的马克思文本时,不在注释中对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差别做出说明,从而更正恩格斯有可能对马克思形成的误解,就是透过恩格斯去理解马克思的,而不是就马克思理解马克思的。也就是说,这无形中将恩格斯的思想当成了马克思的思想。而将马克思与恩格斯完全等同化,恰恰是意识形态的做法。所以,这种不加解释的做法,恰恰是一种解释,而且是意识形态式的解释。
例如,《资本论》第1卷中有马克思论述简单流通的章节。马克思在这里指的是一种直接的规定性、是对价值现实的一种抽象而简单的表述,因为马克思采取的,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辩证方法,直接的规定性要以复杂的规定性为根据。因而马克思明言,交换价值不能实现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因为简单商品生产这一直接性存在是一种假象,简单形式中的价值还要在具体而复杂的形式中得到阐述,而且是在它的矛盾对立面即生产价格中得到阐述,尽管在《资本论》第3卷中,生产价格是以歪曲的形式反映价值的。但是,恩格斯不是从这种辩证逻辑出发,而是从历史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他将马克思的简单流通理论理解为简单商品生产理论,即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理论。这样,价值的简单形式同复杂形式之间不再是辩证关系,而是对立关系。恩格斯的这种理解完全有可能影响他对《资本论》第1卷同第2卷和第3卷之间关系的理解,影响他对《资本论》第2卷和第3卷的编辑。所以,有必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合集中对两个人的思想做出区分。在这方面,注释应当起到必要作用,即应当在编辑经恩格斯加工的马克思的文本或文本的有关段落时,在注释中指出相应的未经恩格斯加工的马克思的文本所在卷次及其位置,引导读者对照参阅。MEGA的编辑工作未能做到这一点,是它的意识形态特点的表现。
这种批评意见也招致了反批评,反批评认为,恩格斯对于简单流通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马克思本人[11]。恩格斯在对《资本论》第3卷的增补中援引马克思的话说:“把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完全恰当的。”[12] 这说明,即使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它也不仅是恩格斯一个人的错误,也有马克思的原因。这反而印证了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的密切思想联系。就注释来说,对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的思想差异做解释,要以学术界对这种差异形成的学术性定论为基础。在这一基础并不牢固的前提下,编者很难在注释中对此做出明确解释。一方面,它需要大量远远超出注释范围的论证,即等待充分的论证之后,相应的文本及卷次才能编辑出版;另一方面,这种论证又要等待有关卷次出版,以便学者利用有关文本进行论证。这样便形成了一个学术论证与编辑工作之间的矛盾。所以,要求在注释中对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区别做出解释,非编辑工作力所能及。而且MEGA是面向专业工作者的版本,无须编者指导研究工作。因此,说MEGA以非意识形态为名,行意识形态之实,是没有道理的。
上述正反两方面的看法反映出,对MEGA的合法性的认识不断深入,从出版著作合集是否合法,深化为如何编辑著作合集才算合法。在深化的认识层面上,合法性落实为非意识形态化。但是,一方面,所谓非意识形态化,即要求编者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保持客观态度,即使编者的认识符合作者本人的思想,也不能将编者的认同态度当作对文本的解释,从而赋予文本以意识形态色彩。另一方面,涉及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关系,没有编者的主观认识,便无法对两位作者的思想做出区分,会落入意识形态的窠臼,因而编者的主观认识反而成了非意识形态化的前提条件。这两个方面的矛盾表明,非意识形态化主张自相矛盾,以非意识形态化为准绳的合法性要求也就在这种矛盾中自我扬弃了。可以说,合法性问题的深化过程,同时是合法性问题的自我扬弃过程。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马克思与恩格斯终生保持著述上的合作。没有共同思想作基础,根本不可能有如此之久的合作。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同许多组织与个人关系密切,后来又同这些组织和个人分道扬镳,原因就在于他们旗帜鲜明地忠实于自己的思想,而这种旗帜鲜明的态度同样适用于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合作关系。可以设想,原则性思想分歧必定导致他们合作关系的破裂。所以说,他们在思想上的细微差别,是建立在他们总体思想的一致性这一基础上的。同时,这种思想上的一致性与著述活动中的持久合作也为MEGA作为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合集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注释:
① MEGA资深编者理查·施佩尔先生在这一方面论述较多,本文的写作得力于他的当面指导与惠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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