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审计体制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坦桑尼亚论文,体制论文,简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框架
坦桑尼亚联合国1977年宪法规定,坦桑尼亚控制和审计总署(以下简称“坦桑尼亚审计署”)是一个宪定机构,其中第143款对坦桑尼亚审计署的权限和责任作了界定,相关内容在2008年通过的公共审计法案第11版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多年来,坦桑尼亚审计署依据1961年国库和审计法、2001年公共财政法第6版、2001年公共财政管理条例、2001年公共采购法第3版、2001年公共采购条例、2004年公共采购法第21版、2005年公共采购条例、2005年公共审计条例和2008年公共审计法第11版等法律条文进行审计。
组织架构
坦桑尼亚审计署总部设在达累斯萨拉姆,目前下设21个派驻审计机关,到2011年7月18日将增设至25个。从管理层级来说,坦桑尼亚审计署的最高行政首脑是主计审计长,下设4名助理主计审计长、1名行政和人力管理部主任和1名总会计师。此外,还下设11个跨地区的审计官员,直接向4位助理主计审计长报告工作。
审计人员在派驻审计官员领导下工作,派驻审计官员直接向跨地区的审计官员报告工作。在派驻审计官员之下的是审计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单个审计项目,管理项目审计现场的审计人员。
除了以上审计组织架构外,坦桑尼亚审计署还设有以下技术部门:技术、支持、科研和咨询部门,信息技术部门,法律事务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培训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公共事务部门和信息、教育和交流部门。
独立性
坦桑尼亚审计署的主计审计长由坦桑尼亚联合国总统任命,每届任期五年,最多可以连任两届。总统不能随意解除审计长的职务,如要解除,必须依规定,由3名联邦法官组成调查小组对主计审计长展开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和建议作出解除决定。
1977年宪法第143款第6条赋予主计审计长在自主决定如何履行职责方面以完全的自由。
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第13章规定,主计审计长的独立性和地位依据宪法第143款而定。第14章赋予主计审计长免于被法律诉讼的权利。第15章规定,只要主计审计长认为确有必要,他和他的代表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取特定文件、记录,进入计算机应用系统,或与有关人员约谈。第16章规定,主计审计长为完成审计任务有权聘用任何专家,无论这些专家是否为政府官员。第18章规定,主计审计长有权决定采用什么标准来实施审计。第19章规定,除了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审计是由财政正常拨款外,主计审计长有权对所有的审计项目收费。
责任、权力和功能
坦桑尼亚审计署的责任、权力和功能在1977年宪法第143款及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第12章规定,主计审计长有权给政府提出建议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公共资金的无效使用;使公共收入最大化;避免由于疏忽大意、失窃、不忠、贪污腐败等造成的损失。
审计类型
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第四部分,把主计审计长领导下开展的审计业务划分为常规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采购审计、舞弊审计、绩效审计(货币价值度量审计)和其他的主计审计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审计类型。
审计结果报告制度
1977年宪法第143款规定,主计审计长须按如下程序来报告审计结果:
——主计审计长将审计结果报告给总统,总统必须在议会下一次公开听证的七天之内把审计结果提交议会审议。
——无论总统出于任何原因未能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提交议会审议,主计审计长将直接把审计结果报告提交给议会发言人以继续下一步的听证审议等工作。
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第六部分对审计公告作了规定,其中,第34章规定年度审计报告必须于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公告;第35章规定了法院和绩效审计报告的公告程序;第36章规定了专项审计的公告程序,大多数情况下类似的专项审计报告往往直接提交给提出该专项审计项目的人员或机构。第六部分还规定,一旦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某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的及时披露有益于社会公众,那么主计审计长必须在审计过程中及时地把这些问题报告给议会。
为落实责任,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第40章规定,总会计师和总稽核必须对主计审计长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整改意见,这样的整改意见将会被提交给议会。在准备整改意见的时候,总会计师和总稽核必须把议会监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一并考虑进去。主计审计长最终将在次年的年度审计报告里反映总稽核对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整改情况。
审计署与议会监管委员会的关系
坦桑尼亚议会分别有三个不同的监管委员会,分别负责监督公共部门的某个特定领域。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监管中央政府,例如各个部委、独立的政府部门和执行机构;地方政府账目委员会负责监管地方政府;半国营机构账目委员会负责监管半国营机构和其他类似社会团体。
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第38章对审计署与议会监管委员会的关系作了界定。规定审计报告在议会听证之后,议会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要对审计报告进行讨论,并将其对审计报告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给议会。议会监管委员会既可以公开听证和讨论审计报告,也可以采用私下讨论的方式。在听证和讨论过程中,议会监管委员会可以对那些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总会计师们处以罚款。
除了作为议会监管委员会的一员所具有的上述总体责任之外,根据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第44章和第46章规定,公共账目委员会还有自己独特的两个职责:负责与财政部长进行洽商座谈,讨论审计署的预算,并将此预算提交议会批准拨款;负责任命一位外部审计官员来审计坦桑尼亚审计署的财务情况,并最终将此外部审计报告提交给议会。
2009年颁布的公共审计实施条例
2009年颁布的公共审计实施条例共有122条,是对2008年公共审计法案的补充和细化,本质上,实施条例涵盖了审计署运行的各方面内容。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前沿和简介
·第二部分-审计署
·第三部分-职业道德
·第四部分-主计审计长的权力
·第五部分-审计公告制度
·第六部分-立法监督委员会
·第七部分-审计署的财务和审计情况
除实施条例外,坦桑尼亚审计署还研发一些操作指南来记录审计程序,如2008年颁布的常规审计指南、审计质量复核程序指南,为审计外包提供的相关政策和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