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个体”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历史唯物主义论文,个体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13)08-0038-06
历史唯物主义自产生时起就不断遭到误解和质疑,一种较为流行的做法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严格的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决定论”。自由主义者从方法论角度指责马克思的方法是只强调因果规律的机械决定论(经济决定论或生产力决定论),并认定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必然以历史规律宰制个人,没有为个人自主和自由留下足够的余地。①基于此种理由,他们或者把历史唯物主义当成一种完全实证化的科学理论,或者把它当成一种超历史的“历史哲学”,并认定以苏联为首的极权主义式的社会主义是决定论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指责几乎主导了整个20世纪西方的有关研究,其中包括伯恩斯坦、考茨基、罗素、波普等在内均是这一主张的倡导者。②卢卡奇和科尔施等人之所以要强化历史唯物主义中的黑格尔主义哲学元素,并突出“阶级意识”之于激进革命行动的重要性,一定意义上正是为了反驳决定论和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解模式,从而凸显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主观性”和“意志论”成分。
实际上,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和实证主义的理解模式与如下问题根本性地关联在一起,即“个体”(Individual)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具有何种位置?历史唯物主义是否为个人自主和自由活动留下了充分的余地?这些问题对马克思主义者而言看似不成为问题,因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现实的个人”(the real individuals,“现实的诸个体”)进行过翔实的论述,并明确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设定为“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③然而,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其来龙去脉尚需深入探讨。
一 词源考辨及内涵分析:个体、个人、个别
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谈及的“现实的个人”相关的概念有“个体”、“个人”和“个别”,这三个词在英文中分别对应“individual”、“person”和“particular”。其中,“个别”的意义最广,所有组成一个完整统一体的部分均可以是个别的,但不一定是“个体”。“个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于第一实体意义上说的,但“个别”则可以针对第一实体或任一单个属性。个体的特点在于:严格的“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即个体是第一实体)、“不可共通性”(incommunicability,即个体不为他物所共有)和“排他性”(exclusiveness,即个体不能成为他物的一个部分)。总之,真正的个体乃是指一具体事物,即它是实体而不能是偶性。换句话说,任何个体均必然是一个独立自持性的“单元”。④而“个人”这一概念则是指“一个有人格的人”。作为一个人格“个人”首先必须有“自由意志”,有“理性”。这个词原本是从基督教神学中发展而来:起先它主要是指演员的面孔或所戴的面具,古代晚期以后它被用来指具有独特性的单个人,之后经由基督教神学把其演变和发展为指代神性的“位格”。近代以后“个人”逐渐演变为“指具有自由个人的权利主体”。
在这三者中,“个别”包括的意义最广,“个体”的意义次之,而“个人”的意义最为狭窄。⑤此外,“particular”也经常与“universal”并用,汉语学界一般把前者翻译为“殊相”,相应地,把后者翻译为“共相”。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殊相”在命题中只能做主词而不能做谓词,即是说,它只能被谓述,而不能去谓述;“共相”则可以做谓词去谓述许多主体,即是说,共相既可做主词也可做谓词。不过,包括马克思在内的无神论思想家在谈到“个人”(个体)时,一般使用的均是“individual”(德文Individuum)这个词,而非是“person”一词。其中的原因大概在于:一方面,“person”带有太多的基督教神学情结,经院哲学对该词的这种理解后来被启蒙思想家所继承,直到18世纪以后,“个人”(Person)与“人格”或“个性”(Persoenlichkeit)被严格区分开来,用来指谓有人格或个性的个人。尤其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个人”这个概念已经被用来明确地指谓有自我意识和人格的个人。⑥另一方面,“Person”还具有为其他两个词所不具有的法学意义,即“在法学意义上,该概念被用来指谓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人”⑦。正是缘于该词所具有的这种法学或政治学的意义,使得黑格尔和马克思在谈论政治国家时,涉及“个人”一般用的是“person”而不是“individual”。但当黑格尔和马克思在论述代表私人利益场域的“市民社会”时,他们使用的是“individual”,而不是“person”。其原因依然可能在于,“市民社会”的兴起原本就是直接针对宗教神学对“个体”的绝对统治的,其目标就是要把“individual”(个体)从对上帝的绝对屈从中解放出来,而“person”的宗教神学渊源显然不太适合市民社会的这一目的。当然,后来马克思对“person”(个人)一词进行了创造性理解,但仍然主要在谈论政治国家意义上去使用它。
总之,“person”(个人)与“individual”(个体),其义多有重叠,但“person”还隐含有法权意义上的个体的意思。此差别为后来黑格尔和马克思谈论市民社会把人“二重化”设置下了前提。他们均把实现了“政治解放”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理解为人的二重分裂现象,即作为政治国家中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前者对应于“person”(个人),后者对应于“individual”(个体)。他们都认为,在政治国家中,作为“公民”的“person”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政治人”和“法人”;而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私人”的“individual”是“非政治的人”、“自然人”、“利己的人”和“具有感性的、个体的、直接存在的人”。⑧
不过,总的来看,整个西方哲学史上鲜有把“个体”作为主题详细论述者。这可能是因为作为具有独立自持性的“单元”的个体,实际上具有本体论上的本原性和基础性,在此意义上它是拒斥被“分析”的。如同中世纪哲学家邓·司各特所说的那样:“具体个体总是比人们把握的内容多些什么。也就是说,个体作为个体不可能被完全把握,个体总有未被说到的东西遗留下来。在把握中,人们只能无穷接近个体,但无法穷尽个体的一切方面。”⑨美国学者格拉切也指出,哲学研究中往往是以“普遍”为主题,从而造成对个体问题的相对忽视。⑩但格拉切本人对个体的分析也往往是从“否定方面”进行的,如他在对个体性的界定中,不说“个体性是什么”,而说“个体性不是什么”。(11)格拉切关于个体问题的相关分析表明,从理论的视角分析个体存在困难:个体更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终极地位。就此也更容易理解,何以在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解模式中个体问题不在场的深层次原因:历史唯物主义依然是一种借助于普遍性词语和概念来表达的理论,而个体在本质上拒斥被分析。就那种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的理解模式而言,自由主义者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批评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问题是,决定论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本人的历史唯物主义有多大差距,以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否给个体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则是有待进一步深入考察的问题。
二 关于马克思思想中个体问题的相关争论
从哲学发展历史看,费尔巴哈对宗教的批判以及施蒂纳的“唯一者”理论,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个体”概念的提出和理解无疑起到了直接性的刺激作用。(12)因此,考察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个体”的地位问题,需要结合他对青年黑格尔派尤其是费尔巴哈和施蒂纳的批判去理解。
麦克莱伦认为,对于费尔巴哈来说,全部知识都是人作为人的类的一员而得来的,而且在人作为人的类的一员活动时,他的活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他的人类同伴使他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人。因此,费尔巴哈的核心主张是:类是真理的最后尺度。(13)威利阿姆·J.布拉兹尔(William J.Brazill)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费尔巴哈用来对抗“上帝”的话语是“人的本质”,或者本质意义上的“人”,而非是“个人”。(14)但也有学者认为,费尔巴哈并非只讲“类人”不讲“个体”。比如,吴晓明教授就认为,费尔巴哈实际上在重视感性和自然的同时注意到了个体之间的差异,只是费尔巴哈在把个人(个体)之间的团结归结为“爱”所驱使的情况下,以及他思想背后潜藏的形而上学基本建制并未被真正击破,又再次跌入了“类”。(15)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类哲学,为马克思走出黑格尔的观念论传统并进而确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无疑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也正是在对费尔巴哈抽象的“类人”和国民经济学的批判过程中,马克思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现实的个人”(real individuals)(16)概念。
除了费尔巴哈,施蒂纳的“唯一者”直接刺激了马克思“现实的个人”理论的提出。但学界关于施蒂纳的“唯一者”也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唯一者”到底是指“个体词”,还是个体词所指称的“对象”?施蒂纳的“唯一者”会不会倒向彻底的“唯我论”?一些学者认为,施蒂纳是一个十足的无政府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他只讲“个人”和“我”,不讲他人、集体和国家;他要求抛弃“唯一者”之外的全部超验价值和神圣物,他所谓的“唯一者”实际上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也有学者提出了另外的看法。比如,德克·罗伯特·米克尔(Derek Robert Mitchell)认为,施蒂纳希望通过把个体“我”或“唯一者”提升到至高的本体论地位的做法,来保持“我”的独一无二的个体性。施蒂纳甚至拒绝超验的“自我”(the ego)概念,而仅仅把“我的自我”(my ego)放在首位。施蒂纳着重强调的是“唯一者”的自持、自我规定和自我创造。(17)实际上,施蒂纳并非只讲个人不讲与他人的联合,他也不是要完全抛弃“我”之外的普遍物,而是抛弃那些对个体“我”具有宰制性和压迫性的普遍物;施蒂纳是要从本体论上确立起个体“我”的首要性。这一思想显然被马克思所吸收,他也“给予个人以本体论的优先性”(18)。
关于马克思思想中有没有为“个人”(个体)留有位置以及马克思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关系问题,伊安·福伯斯(Ian Forbes)给予了详细论述。(19)福伯斯质疑把马克思主义仅仅看成一种整体主义和决定论的传统观点,他提出这样的问题:个体是马克思解释社会存在的核心特征,还是一个已经被超越了的东西?他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和马克思本人的著作中,存在着丰满的个体性概念。福伯斯表明,在马克思看来,随着人的本性的发展,个体能把其个体性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即诸个人自己组成足以突破迄今为止阻碍个体性潜能完全实现和发挥的社会制度的强大力量。马克思对社会中的个人的分析中包含着对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20)的强烈批评和对真正的个体之重要性的洞见。他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个人可以破解个人之谜:其一,从社会、历史和个人关系的角度分析人的本性;其二,由历史的眼光诠释生产活动史,并把这一方法运用于解释个人的产生和发展;其三,把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运用于考察个人在历史上的发展,而不是运用于考察生产活动。福伯斯说,这意味着要以辩证的、历史的观点考察个人问题。福伯斯坚信,马克思拥护个体但反对个人主义。
笔者认为,学者们关于马克思“现实的个人”的上述论述,对于澄清和深化问题的研究会起到一定作用。其不足之处在于:一些学者把“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个人”相混同,没有充分注意到马克思“个体”和“个人”概念在不同时期和文本语境中的细微差别。
三 “个体”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位置
“人”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存在着一个“人学的空场”(21),马尔库塞同样认为,“马克思的确不怎么关注个人问题”(22),卡尔·波普更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主张个人自由之开放社会的“敌人”(23)。他们做出此种判断的主要理据是,马克思主义主张经济基础决定论和阶级斗争学说,因此,其理论背后有强大的黑格尔主义的历史目的论因素做支撑。姑且不论马克思主义是否以黑格尔主义的历史目的论做支撑,仅就马克思是否关注个体问题而言,上述三人的说法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相关论述,足以证明这一点。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指认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4)这意味着“个体”相对于历史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基础性,只有借助于个体实践活动的对象性展开,历史才能得以生成,就此而言,“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25)在马克思看来,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家庭、国家、意识等在内的一切,均不过是人的“个体发展”或“个体的活动”借以实现的形式。它们从人的“个体发展”、个体实现里获得存在的意义或价值的认可,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的本质,在于它们对现实的活生生的个体的整体实现的价值的沟通。
当然,马克思所谓的“个体”既不是费尔巴哈意义上的抽象的“类人”,也不是施蒂纳意义上的利己主义的“唯一者”,而是“现实的个人”。马克思对此的具体规定是:“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定。”(26)“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7)因此,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是“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28)。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个人”的最大现实性就在于,他是“从事活动的”和“进行物质生产的”。正是由于这一点,“现实的个人”与德国哲学所谓的抽象的、想象出来的“人”直接区别开来:“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前一种观察方法从意识出发,把意识看作是有生命的个人。后一种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则是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意识仅仅看作是他们的意识。”(29)德国哲学对“人”的抽象化理解以费尔巴哈最为典型,因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重点批评了费尔巴哈对“人”的理解。他们指出:“费尔巴哈设定的是‘一般人’,而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一般人’实际上是‘德国人’”(30),并指出,费尔巴哈“还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于抽象的‘人’,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情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他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31)
正是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马克思考察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指出“各个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的存在,也就是与世界历史直接联系的各个人的存在”(32),并且,“每一个单个人(individual)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33)。因此,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迈进,“狭隘地域性的个人(individual)为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所代替”(34)。进而,伴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分工的被消灭以及共产主义社会的真正到来,“偶然的个人”将被“有个性的个人”(the personal individual,人格个体或有人格性的个体)所取代。(35)当然,这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personal freedom)。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36)这表明,尽管马克思把个体看作是共同体中的个人,但他所谓的共同体并非一般“虚假的”或“冒充的共同体”,而是“真正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而不是玄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37)。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个体”(个人)的论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正是在后者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38)这表明,马克思一方面重申“现实的个人”即“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和“出发点”;另一方面,他以此明确反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因为它把一种个体主义的理想模型设定为既往历史的前提。
马克思提出,“人只有通过历史的过程才能成为个人。最初人表现为一种类存在物,一种族类存在,一种群居动物——虽然决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政治动物”。(39)在现代社会,“个人”概念得以产生以前,特殊的历史条件之存在是必要的。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以及个人主义完全是一种最近的历史的产物。“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现代的个人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自足的个人,甚至私人利益都是“已经被社会性地规定了的利益”,“它的内容及其得以实现的形式和手段,都是被独立于它之外的社会条件所给予的”。(40)代替经济学家的自私的、自足的和自然的个人,马克思主张一个社会的个人必定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背景下的人。“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41)社会不是古典经济学家的原子化的市民社会,它由有序化的社会构成部分所组成,并构成一个连贯的整体。从这样一个独特的社会学的视角出发,个人的需要、利益、情感和价值都是社会性的和带有集体性的目的。(42)
由此可见,经由对古典政治经济学虚假前提的批判,以及个人和社会关系的澄清,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既超越了个体主义,又超越了历史目的论。根据历史目的论,全部个人均服从于一个共同的先在性神圣“目的”,在这一“目的”面前,个人成了被胁迫者,从而失去了自己独立自主的应有位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历史目的论,它不是要否定个人在社会和历史中的地位,恰恰相反,其根本主旨就在于:历史是每个人活动的历史,是个人自身实践活动的展开过程。就此而言,历史与个人直接统一,离开了个人根本无所谓历史。当然,不容否认,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社会存在先于并决定社会意识,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不能因此推导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经济决定论,并从而认定它没有为个人的自主和自由留下应有的足够位置。
①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Poppy Ismalina,"Marxism vs.Liberal:Who Is the True Guardian of Freedom?" KELOLA No.20/Ⅷ/1999.以及Taylor,Overton H,The Classical Liberalism,Marxism,and the Twentieth Centur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
②准确地说,他们的指责主要不是指向马克思本人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是指向马克思之后、尤其是第二国际所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包括卢卡奇、科尔施和马尔库塞等在内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历史唯物主义实证化倾向的批判,也主要是针对恩格斯晚年的和第二国际的马克思主义。
③(24)(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7页;第67页;第66-67页。需要说明的是,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凡“个人”大都对应于英文中的“individual”,因此,准确来说应该翻译为“个体”。为保持引文上的一致,笔者仍从“个人”的翻译法。英文版可参见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Collected Works:Volume 5,Progress Publishers,1976.
④张守奎:《论个体与世界和解的模式及动力》,《云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⑤三词关系参见曾仰如:《十大哲学问题之探微》,辅仁大学出版社(台湾),1991,第118-120页;李文堂:《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⑥⑦⑧侯才:《马克思的“个体”和“共同体”概念》,《哲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⑨靳希平:《海德格尔早期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187页。
⑩(11)Gracia,Jorge J.E.,Individuality:an essay on the foundations of metaphysics,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1988,pp.xii-xiii,p.xiv.
(12)英国学者麦克莱什(Alastair Mcleish)认为,施蒂纳对费尔巴哈的强烈攻击鼓舞了马克思放弃了他自己早期的哲学人本主义;法国学者科尔杻也认为对施蒂纳的批判是马克思更确切地确定和完成它自己之学说的前提。分别参见Alastair Mcleish,Against Max Stirner:A Defense of Marxism's Humanist Standpoint,Studies in Marxism,2004年第10期;科尔杻:《马克思恩格斯传》第3卷,管士滨译,三联书店,1980,第269页。
(13)戴维·麦克莱伦:《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夏威仪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94-104页。
(14)William J.Brazill,The Young Hegelians,Yale University Press,1970,pp.140-145.
(15)吴晓明:《形而上学的没落——马克思与费尔巴哈关系的当代解读》,人民出版社,2006,第547页以后。
(16)准确来说,应译为“现实的诸个体”,但在下面的论述上笔者将仍沿用“现实的个人”之说法。
(17)Derek Robert Mitchell,"Max Stirner—The Tyranny of Pure Theory",in Heidegger's Philosophy and Theories of the Self,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1,pp 15-17.
(18)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王虎学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15页。
(19)Ian Forbes,Marx and the New Individual,Routledge,1990.
(20)笔者主张译为“个体主义”,但根据语境不同,笔者有时替换着使用这两种译法。
(21)萨特写道:“当代马克思主义在偶然性方面抛弃了人类生活的一切规定性,并且不保留属于历史整体化的任何东西,只保留有其普遍性的抽象轮廓,结果它完全失去了人的含义”。参见让-保罗·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上),林骧华、徐和瑾、陈伟丰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第71页。
(22)参见《马尔库塞与法兰克福学派——与赫伯特·马尔库塞的对话》,载布莱恩·麦基编:《思想家》,周穗明、翁寒松等译,三联书店,2004,第65页。
(23)参见卡尔·波普:《开放社会的敌人》第2卷,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32页。
(27)(28)(29)(30)(31)(32)(33)(34)(35)(36)(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1-72页;第73页;第73页;第75页;第77-78页;第87页;第89页;第89页;第119页;第119页;第119页。
(38)(40)(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2页;第25页;第25页。
(39)(42)Steven Seidman,Liberalism and the Origins of European Social Theor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3,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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