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跨国公司“中国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门论文,跨国公司论文,商业贿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集体堕落
年复一年的不断上演,不惜重金的竞相加码,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沃尔玛案”。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项目时,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导购,并为其支付了1000万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发后,彭木裕获10年之监。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在过去三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士尼乐园和纽约等地的行程,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罚250万美元。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在1991年后的11年里,共向中国国有医院相关人员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以此打通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产品的通道,从而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IB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IBM高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多次通过中间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IBM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之后转交张恩照。
“家乐福案”。2007年8月,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国总部发出通告称,北京区域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此案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
“西门子案”。2008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以了结困扰自己两年多的贿赂案,由此创下了有史以来商业贿赂的最大罚单。西门子遭遇如此重罚的原因是:在2003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与此同时,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价值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大摩案”。2009年2月,摩根斯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至于大摩在中国相关涉嫌受贿者,目前正在调查中。
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商业贿赂的状况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计。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借道“中间人”
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催生了欧美等国完备而严苛的反击商业贿赂的法规。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无不让违规者胆战心惊。也正是如此,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第三方)来进行。
观察发现,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
——注册的“离岸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可以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但更多的是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这些地区的公司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也很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不仅如此,离岸地区的公司资料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在西门子牵涉的9家中国公司中,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
——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也笼络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多种迹象显示,上海有些律师机构与公关公司曾闪现在“大摩案”之中。
——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原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实际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一般而言,跨国公司通过“中间人通道主要完成五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一种:直接给付。“中间人”将能够给跨国公司带来利益的企业、单位、公司或者政府部门打通,跨国公司将钱款直接付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拿到这笔钱后以问扣、奖金、咨询费、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等名义向中方的企业、公司和政府部门行贿。
第二种:账号划转。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直接联系,同时约定将钱款打到一家“中间人”的账上,再由“中间人”将钱转到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在这样的模式中,“中间人”并不参与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之间的交易,只是借出其账户以供跨国公司走账。
第三种:虚拟承诺。“中间人”向受贿人代转跨国公司的非财务利益安排,如安排出同考察旅游、子女留学、聘任顾问等。
第四种:左右标价。为了转移行贿成本,跨国公司往往通过“中间人”寻找3家以上单位或个人去参加竞标,即所谓的“陪标”,虽然竞标者代表各自的公司,但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左右价格。对于卖(买)方性质的跨国公司而言,价格越高(低),利润就越大,受贿方所拿回扣的比例就越高。
第五种:关联交易。在国内,许多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不少政府官员也以自己的家属或朋友为名开办企业,为了取得这些企业背后要人的青睐与支持,跨国公司往往通过“中间人”以工程发包、定向采购等形式给目标公司以特殊的利益输送,而目这种形式相比于以上行贿渠道更具有隐蔽性,其利益关联也更具长期性。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通过“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安排不仅可以解决本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而且自己并不直接与受贿人进行资金与利益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一旦事情败露,责任全部或大部由中间人承担,自己要么撇得一干二净,要么将可能承受的法律处罚减轻到最小程度。
玩转“潜规则”
客观上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据美国证券交易协会调查发现,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有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涉及资金高达3亿多美元,而且其中有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500强”企业。而据德同监管机构的调查资料显示,自上世纪几十年代中期起,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已超过10亿欧元。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如今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因此,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的确,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可以让强大而桀骜不驯的资本得到服从,反之则有可能驱动着资本在罪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不是资本的“原罪”问题,而是政治、经济与文化力量之使然。因此,某种意义而言,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代表着的是跨国公司海外扩张战略向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
毋庸讳言,中国30多年的对外开放所引进的并不只是跨国公司的庞大身躯,西方企业公平、公开的竞争精神与商业伦理也植入到了中国市场。然而,由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新的商业规则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盛行于中国商业领域的依然是旧的习俗或者恶俗: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而面对着这样的商业生态,善于经营市场的跨国公司难免不能不“入乡随俗”。
因此,任何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园公司首先面临着的是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海外市场的竞争力的选样,而就在这种选择中,企业往往会被逼向“囚徒困境”: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据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从1995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行为而损失了超过100个国外合同,价值约450亿美元。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避免遗憾在自己身上再现,跨国公司们抛弃原有的道德操守就成了家常便饭。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敢于大胆出手。以电信行业为例,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到15%,被称为世界“最后一座金矿”。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而贿赂自然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权力部门与企业存在频繁的微观接触,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管理权等公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各类强势组织权力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尤忌惮。集中表现为我国现行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足,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以及企业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既使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庞大洋垃圾
人类通过艰辛的经济探索与追求才收获了如今一系列的合规性商业原则,而当这些洋溢着理性精神的规则遭遇亵渎、玷污时,经济活动与社会领域都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特别对于处在发育阶段的中国市场而言,跨国公司商业行贿所制造出来的“洋垃圾”更具有强大的破坏性。
首先,伤化和污染社会风气。商业贿赂意味着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性向“潜规则”低头,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权力部门积极进行权力寻租,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理想的、和谐的社会。
其次,扭曲和破坏市场信号。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而暗箱操作可以将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破坏市场交易的秩序,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同时,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左右下,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本土企业所拥有的市场遭遇蚕食,民族企业无形之中受到排挤和压制。
第三,浪费和摧残社会财富。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隐性成本,同时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无益的交际往来中;不仅如此,跨国公司对经营特权的追逐变相鼓励权力机构展开权力寻租竞赛,引发更多的资源浪费;更有甚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方被迫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耗费。
第四,抑制和阻挠技术创新。商业贿赂不仅分流和挤占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而且明显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即企业可以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的利用就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想的传染最终必然稀释与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与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第五,肢解和损害中国形象。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商业贿赂的事实,必然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质疑与否定,从而淡化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关闭“贿赂门”
没有人怀疑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凌驾给中国经济的危害性,但却有更多的舆论质疑中国抗击商业贿赂的有效性。其中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其本国监管机构调查发现,然后才告知中国官方;不仅如此,违规企业虽然都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但中国政府却并没有施加任何相应的制裁。在发现和惩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方面,中国始终落入之伍,而在防止和根治国外企业商业贿赂的措施安排上,中国又显得那么疲软与苍白。踩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油门已经成为张扬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选择。
第一,强化法律约束。要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首先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目前我国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针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了一些规定,但内容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而且贿赂主体受到限制,从而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其次要加大惩罚力度。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对贿赂公司课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对自然人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并最高判狱5年的规定相比,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正确的选择应当是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增加制度供给。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部位就成为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包括引进非国有化的产权主体实现产权多元化,强化产权的自我监督,推动产权的人格化,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包括推动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权力的主导功能,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放大舆论监督。海外经验表明,媒体在揭露和曝光商业贿赂方面实际发挥着先锋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曾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几万美元“奖学金”,结果很快被媒体披露,随后不得不引咎辞职。无独有偶,朗讯贿赂案的发布者正是《华尔街日报》,而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也是由媒体披露的。另外,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所有这些都值得中国借鉴与参考。
第四,塑造自律机制。由于跨国公司具备一定的道德伦理基础,在已经品尝到因商业贿赂遭遇处罚之痛的前提下,他们一般都会产生自我纠错的冲动。如“朗讯丑闻”曝光后,朗迅总部迅速解雇了中国区四名高管;而为了防止商业贿赂的再度发生,西门子公司在其业务涉及的185个国家开展了经常性的内部检举工作。对于这样知错必改、有错必纠的企业,舆论和社会不仅不能歧视他们,更应该鼓励与支持他们的善举,以有利于跨国公司建立起完备的自我控制机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跨国公司的中国贿赂行为无不可以在国内找到策应的基础,因此,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就必须清除国内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