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失衡及其矫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社会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766(2004)01-0027-06
一、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值得引起注意的失衡
中国几十年渐进式改革无疑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伴随了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后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失衡及其加剧的趋势。这种现状与趋势的存在虽然目前并没有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障碍,但从长远发展看,它不仅将在宏观层面反映出负面影响,而且将影响到中国未来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失衡的问题如果不能被提到议事日程并且得到有效的矫正,经济发展将面临后继无力,甚至被阻滞的局面。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表明,当社会的发展步入小康以后,人们对政治的平等、利益的均衡、发展机遇的公正以及平等的生存环境的追求将被提到新的层面,对此我们决不能漠视。可以说,我国现存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失衡在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贫富差别、地区差别上的反映都十分明显且令人堪忧。
(一)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扩大态势加剧
第一,就收入标准考察,1997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增长速度连年下滑,由1996年的8.99%持续下降到2000年的2.11%,2001年以后虽有反弹,但难以持续;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一直保持稳定上升态势,从1996年的2.9%逐年上升,到2001年为8.4%,使改革开放以来本已缩小的城乡经济差距又有所扩大。
在山西、安徽、河南、甘肃等14个地区,大多数农民每天的收入不足5元人民币。截至2002年底,如果按人均年收入625元人民币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达2800万人,如果按人均年收入865元人民币计算,农村贫困人口则达到6000万人,再加上现在未解决温饱的人口数3000万人,总计达900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1%左右;如果将收入中用于生产性的投入考虑在内,将收入标准提高到1200元左右,则中国目前农村的贫困人口在9000-15000万人之间,占农村居民人口总数的19%左右。目前中国城市居民年收入是农民可支配现金收入的5倍多,考虑到农民收入中的实物部分以及城市居民收入中的隐性部分和社会福利等因素,城乡之间实际的差距大约为6∶1[1]。第二,就消费能力考察,我国城乡的差距也很大,现在一个城市人的消费相当于一个农村人的3.8倍,而且分化程度还在加剧,农村消费处于很低的水平。从全国平均状况看,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而消费额仅为全国消费总额的39%,农村人口的人均消费只有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2001年在我国总体上已经实现小康的状态下,我国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仍然达47.7%,比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37.9%相差近10个百分点,城乡的差别十分明显。同时,大城市和县城之间的差距也在加大。到2000年底,全国2073个县中,未达温饱线的占22.8%,居温饱线和小康线之间的占63.2%,居小康线和比较富裕线之间的占13.7%,达到比较富裕线的只占0.3%[2]。
(二)财富占有与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态势
财富的集中程度是经济学上反映收入分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运用“五等份”的方法考察我国的贫富差距可以发现,20世纪50至60年代,我国经济收入的差距不太大,最高收入的20%人口在全部收入中占的比例大约为36%-37%的水平,最低收入20%人口约占7%-8%;90年代初期至中期,最富有的20%人口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上升到约47%的水平,最低收入的20%人口所占份额下降到4-5%;近几年出现了20%的最富人群占有财富55%,而最低收入的20%人口只占有财富3%的分布格局,且最贫穷人群的财富占有比重还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就收入及其沉淀的财富标准考察,2001年《福布斯》排名显示,2000年中国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财富之和为100亿美元,相当于同年度陕西、宁夏、青海、云南、甘肃、贵州6省区5000万农民的年纯收入[3]。
进一步深入的调查测算表明,我国高收入阶层人口只有4500万人,占城市人口的10%左右,占全体人口的3.5%左右。他们的可支配人均收入接近20000元,这个阶层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其消费属于一种富裕型消费。中等收入阶层的人口总数在4.5亿左右,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0元-7000元之间,其消费属于一种从小康型向富裕型转变过程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口占了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部分,达到7亿左右,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元,这个阶层的消费尚处于温饱有余的阶段。在这个阶层中,还有8000万左右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的农村人口,其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
以基尼系数指标考察,1995年至1999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不断攀升,1995年为0.389,1999年已达0.397,均超过高收入国家上个世纪90年代0.328的平均水平,属明显偏高。如果考虑到现有调查样本中有些城镇特高收入户不在统计范围之内,则我国的基尼系数可能已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已严重到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程度。
根据收入分配理论,“贫富两极分化”的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绝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下降;相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与中值收入的比例上升的同时,最低收入组与中值收入的比例降低。按此标准对我国1986-1995年收入十等份统计数据进行检验,发现只有1988年出现了绝对标准意义上的“贫富两极分化”,而在1986、1987、1989、1992、1993、1994等年份,我国均出现了相对标准意义上的“贫富两极分化”。
从主观感受方面来看,多数社会成员已认为贫富差距悬殊是中国目前严重的社会问题。多项调查都表明,收入差距悬殊和失业问题成为人们最关心的位于前两位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财富占有与分配差距的扩大,基本上是在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或多或少普遍提高基础上的差距扩大,但90年代中期以来的很多情况显示,财富占有与分配差距扩大已经开始出现“两极化”特点,即富人越来越富,贫困者越来越贫困。“两极化”基础上的差距扩大与收入普遍提高基础上的差距扩大产生的效应是完全不同的。
(三)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的市场化程度差距是在不断缩小的,但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逐渐呈明显的扩大态势,形成了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的格局。其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能力分化,并且这种分化还在呈日益扩大的趋势。从经济发展水平看,西部12个省市区,面积占全国的71%,而国内生产总值却只占全国的18%。根据2001年国家统计局的公报,发达的广东省,其2001年经济总量超过1万亿元,排名全国第一,而排名最后一位的西藏只有139亿元;人均GDP最高的上海市达到了近4000美元,而最低的贵州省才300多美元;中西部19省市区的人均GDP不到全国平均水早的3/4,仅相当于东部省份人均GDF的三分之一左右。从财政收入能力看,2001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全国位居第一位的广东省,全口径财政收入为1390.45亿元,而西部地区的青海省则位居第35位,全口径财政收入为32.22亿元,仅为广东省的2.3%;其二,公共服务水平有较大差距。以人均享有的公共支出指标考察,据世界银行专家对中国近11年来的公共支出的分析显示,中国多年来的公共开支的分配一直向富裕区域倾斜,而在区域内则向发展最快的省份倾斜。经济的发展水平直接导致了这种差距的形成和扩大,而且又由于这种差距的显化,各种投资都以“效率”为前提,使东部地区更具吸引力,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差距。其三,小康水平实现程度尚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发达的东部地区基本实现小康,发展中的中部地区则实现了78%,而落后的西部地区只实现了56%。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的问卷调查,在企业经营现状及对未来的发展信心等方面,东部、中部、西部等不同地区,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这种不均衡的发展现状,使亲临中国的外国人看到了灯红酒绿的城市再看到黑灯瞎火的乡村后,将中国形容为一个“欧洲和非洲的共同体”。这种不均衡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带来不公平、不稳定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因而不利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的目标。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的原因及其效应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的根本原因是体制性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以及贫富差别的分化,在相当程度上起因于收入分配和占有的失衡,其具体原因至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查找:其一是管理体制造成了机会不均等、不自由,这是收入分配和占有失衡的根源;其二是经济运行机制造成了不平等,缺乏竞争的垄断导致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政策资源配置上强调效率,忽略了公平准则。其三是具有缩小差距功能的工具未得到有效利用或失灵。我国在再分配领域,既没能充分和有效利用调控工具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也没能对低收入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保护,结果初次分配中形成的较大的收入差距没能得到真正的缓解和调整。而地区发展的分化与市场开放程度没有因果关系,对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持续起作用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发展的初始水平、区位优势、教育水平和历史文化、基础设施条件以及人力资本积累等[5]。
有着一系列多角度典型特征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显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个分化的过程,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从分化开始的,分化也具有某些正向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刺激社会更快地向前发展。经济学理论研究也表明,发达国家的分配结构呈橄榄型,中间大,两头小,即中产阶级占大多数,特别富有和特别贫困的所占的比重都比较小。而发展中国家的分配结构呈金字塔型,即特别贫困的阶层所占的比重最大。这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越发达,社会可能越公平,社会可能存在的贫富差距越小。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初期一般都是两种差距同时存在,一是本国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二是国内各地区之间的差距。这一发展阶段要同时解决上述两种差距是不现实的。因此失衡是新兴市场国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带有发展性质的共同问题。而且必要的差距也有其积极的一面,适宜的收入差距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使那些对社会贡献较大的人得到相应的报酬,更好地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保护各类合法的收入;有利于强化人力资本投资理念并鼓励创新行为。一定的贫富差距分化态势有利于社会利益结构向多元化结构的发展。
但是,我国从孔子时代就开始积淀的“不患贫而患不均”的经验教训是值得我们世代警示和深思的。过大差距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如果我们漠视其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重视并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宏观经济中的高增长背后将隐藏对长远经济发展的严重隐患。从认同效应来看,人们能够认同财富积累源于“文化资本”,即通过文化知识、技术水平等智力因素赢得财富,也能够认同“经济资本”,即通过资本的不断扩张和原始积累增加财富,而不能认同甚至痛恨的是运用“权力资本”,即通过不正当灰色交易而致富。而在我国,相当数量的既有财富占有者却主要不是依靠“文化资本”,也较少发挥“经济资本”而致富。因此,现有的财富分布状况是很难得到认同的,而对此不认同或者说人们对大量财富占有者的“财富品质”持怀疑态度的结果,就可能使一部分人产生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上“仇富”现象的发生。按照一般社会心理,在普遍的获益过程中自己效益地位的相对下降还是可以承受的,但绝对收益地位下降,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难以承受。从政治和经济联系角度看,过度的失衡,特别是当人们认为分配存在严重不公且权利不平等达到了人们不能接受的程度,在利益占有上发现伴随国家所能分配的整体利益越来越大,而占有份额很大的群体所能分得的利益却越来越小的时候,就会造成人们对改革的价值认同的心理障碍,并加剧各种已有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引起社会的动荡,而社会的动荡将使经济的发展难以持续甚至出现危机。
三、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的矫正
(一)完善分配制度、经济法律和宏观调控体系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这是缩小各种差距、解决失衡的宏观层面的重要出路。我国必须通过分配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手段、政策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善来努力使失衡现象得以矫正。首先,在分配制度方面,我们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既发挥各种投资主体、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创造更多财富;同时要通过政府的分配功能,调节社会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防止两极分化。其中,途径之一是利用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中产阶层”数量的快速增加。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我国要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这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出发点。“中产阶层”是稳定的消费群体,是扩大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社会高尚文化氛围形成和普及的重要力量,也是政治上的稳定力量,因此“中产阶层”的形成是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的重要基础。目前,在西方国家,“中产阶层”是占总人口40%左右的社会中间层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这个阶层占了总人口的80%。我国的中等收入者绝对量达到2亿人口,其所占的比重也只占15%到20%。如果中等收入阶层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可以达到35%左右的比例。为了使我国的“中产阶层”快速增长,成为重要的社会主流群体,成为整个社会最大财富的来源和基础,就需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确立人力资本产权的理念,通过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制度的改革,在初次分配中体现效率准则,使一部分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劳动者先富起来。
其次,还必须完善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上述发展中出现的失衡,相当程度上是源于机会的不公平,这是重要的根源,也是我国应着力解决的问题。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方面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的问题,但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消除那些限制人们自由的主要因素,推进社会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建立社会公平的机制,给公民以平等的权利更为重要。因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城市用工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充分打通城市和乡村的通道,消除壁垒,让农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使社会各阶层群体在接受教育、就业和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享有同等的机会;必须修订我国的经济法规,使更多的人有平等的机会加入到创业者队伍,利用自我创业创造和增加财富,缩小贫富差距。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在我国内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过高的进入门槛大大限制了创业者的进入可能。注册同样的公司美国则没有注册资金要求,只要有创业能力,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公司形式进入创业者行列。日本、英国和欧盟国家虽然也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但都远低于我国,日本约为82万元人民币,英国约为64万元人民币,其他欧盟国家约为20万元人民币。我国应修改现行法律,适当调低注册资金的要求,通过制度机制设计排除障碍,使每个人有同样的机会创业致富。否则,一直保留这种维系现存社会阶层的制度机制,就难以消除贫富之间过大的差距。要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和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尽量避免“绝对权力”的出现,制止权力的市场化和货币化,全面解决“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过度干预问题;要通过必要合理的规制,逐步消除垄断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再次,在宏观层面上,第一,政府要本着开放的原则,进一步放松管制,实现资金、资源和人力的自由流动。通过落后地区和农村人口自由流向先进地区和大城市,使人均占有资源的格局得以调整,即农村因人口减少进而人均拥有资源量上升,而城市因人口增加进而人均资源占有量摊薄,这样就能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均衡发展。第二,在政策方面,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税收的公平原则,充分利用税收手段调整收入和财富占有上的差距;改变过去片面强调资源税收入的做法,通过资源租金分配制度的调整,使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从当地自然资源租金的分配中获取更多的收益。第三,要利用投资等政策资源的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变我国已往工业化进程迅速,而农村城市化进程滞后的发展轨迹,促进发达地区和城市的生产要素向不发达地区和农村流动,改善农村的道路、水电、教育、卫生等各方面条件,缩小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第四,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强度。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安排的宗旨就是在承认财政能力差异的前提下,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由于地区差距的分化与市场化程度相关度低,因此,要抑制和缩小地区差距,完全凭借市场机制去自发调节是难以奏效的。在这种市场失效和无能为力情况下,必须依靠政府的政策“干预”。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努力缩小地区差距的有效措施。我国应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架构,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在地区间均衡财力,建立一种富裕地区援助贫困地区的长期稳定的机制,并将其与市场开放相结合,通过转移支付为各地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解决我国东部、西部及边远省份经济发展的失衡,使我国未来的发展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先富阶段”,进入社会发展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的阶段。
(二)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距
首先,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要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次,要加快城镇化建设,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要以现有的县城为基础,将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再次,要标本兼治,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不断拓宽农民增收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流转经营。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集体经济实力。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要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并逐步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方面,要根据社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在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在农村和小城镇建立和完善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将其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和社区扶贫结合起来,使农村和小城镇人口群体也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在企业、事业单位全面铺开,建立起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要通过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的并轨,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要通过居民信息的准确收集备案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工作法规和程序的建立和完善,透明地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按照“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原则,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挥医疗保险的功能,避免居民因生大病而陷入贫困。
(四)强调充分就业的理念,并将其作为中国未来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
就业与收入水平和财富积累能力高度相关,增加和扩大就业是解决贫富差别和收入差别的重要方面。但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就业状况一直难以乐观。现在我国有7.3亿的劳动力,而真正能够进入正规就业体系的不到2亿人。加入WTO以后,由于要与国际劳工标准比较,对于正规就业要求更高了,多数人(包括广大农民)很难进入对于工资、福利、保障等要求较高的正规就业体系,只能处在一种非正规的就业或失业状态中。研究表明,到2010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是9亿,2020年将达9.4亿,就业将成为我国的长期问题。2001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但下岗职工没有登记,如果加上下岗职工,实际失业率将达7%。另外还有没有下岗的但实际上没有事情可做的人员,如果包括这部分人员,实际失业率达到10%左右。而且我国就业有三大难题: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尤其是“十五”期间就业压力增大;二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三是劳动力整体素质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些难题使我国的就业形势愈趋严峻。据测算,登记失业人口、下岗失业人口、新增就业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动人口合计,“十五”期间我国每年需就业人口达2000万左右,中国的失业率有可能突破12%的国际警戒线,达到14%。这样,从“促进增长”向“增加就业”转变就成为我国经济工作不得已的选择㈨。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应该相机抉择,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财政政策方面应该通过税收工具激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发展,以带动就业;货币政策方面,应淡化稳定币值的目标,将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目标提高到第一高位,采取积极能货币政策,利用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手段刺激经济增长,通过有效的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的扩大。同时要利用政策资源的配置,发挥中小企业、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之逐渐成为新增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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