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问题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点论文,农村税费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先后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双流、安岳、万源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的征管法制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如何加强税费改革后的征管法制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的征管法制情况
双流、安岳、万源三地均以地税机关为农村税收执法主体,使农村税收征管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地地税征管力量不同,在具体管理模式上有一定差异:万源市实行地税直接征管、农民主动到办税厅纳税为主,双流、安岳县暂实行由地税委托乡镇财政代征、地税在每个乡镇派驻助征员负责政策解释、票证管理,但都表示将尽快转变为以地税直接征收、农民主动到办税厅纳税为主的管理模式。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的方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征收实物方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三个试点单位从实际出发,均以征收现金为主,实现了税、粮结算的脱钩,这不仅提高了征管效率、方便了农民纳税,而且对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税费改革前,农业税减免的资金由财政管理,也由乡镇财政负责退还;一些地方因财政困难,农业税减免往往不能退还到农民手中,用于平衡财政收支或挪作他用(如修路等)。试点单位在税费改革后,由财政、地税共同负责减免税的管理,张榜公布,使农业税减免能及时落实到户,深受农民欢迎。
三县(市)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见下表)。二是规范了农村税费征收,将过去三提(五)八统等一律改为征税,从而理顺和规范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三是农民负担减轻,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四是改善了干群关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绩,但从当前试点运行看,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征管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与目前农村实际情况已有很大不符,执行中困难较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对农业税政策作了调整,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了三个试点县的改革方案,这些是法规还是规章?是否能作为执法依据?同时,按新征管法规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但目前看来,国务院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要不短的时间,从而对农业税收征管带来执法依据上的难度。
(二)执法力度把握问题。在欠税农户中,有的是因贫困而交税困难,有的则是有负担能力而又无正当理由却拒不缴纳税收。由于现在一律不准对欠税农户采取强制措施,加之新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未出台,致使农业税收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保障。对此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不对那些有能力纳税而又无正当理由拒不纳税的农户采取强制措施,必将产生更多新的欠税,造成征收工作的被动。
(三)减免税管理问题。一是农业税减免实行先征后免不切合农村实际。农村特困户、受灾户本身十分困难,理应减免农业税,如果必须先交税后才能减免,无疑会加重其负担。二是农业税减免如不能完全由地税管理和直接退还,难免会出现挪用现象,减免不能兑现到农户手中。
(四)税负相对不公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土地少的地方负担降低,土地多的地方则负担相对较重,甚至有的地方比农村税费改革前的负担还重,并且土地多的地方往往是较穷的边远山区,从而对这些地方农民脱贫致富造成不利影响。
(五)各种尾欠清收问题。三个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尾欠问题,这些尾欠包括农业税收和各种统筹、提留。农业税看来虽然年年都完成了任务,但实际上是上清下不清。如安岳县尾欠有5000万元,占全县一年农业税收和统筹、提留的一半。尾欠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特困户交税困难;二是少数人有能力交税又无正当理由却拒不交税;三是举家外迁造成有地无税,如万源市举家外迁3500多户,使23000亩土地闲置,其农业税只能由乡镇垫付。
(六)农业特产税的征收问题。三个试点单位在农业特产税征收上,双流县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安岳县在统一征收农业税的基础上对多年生农业特产品就高于农业税的部分补交农业特产税;万源市实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分别征收。从试点单位试点看,农业特产税征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业特产税应据实征收,但因面积、产量和收入难以核实,价格变动较大,征纳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很难据实;二是农民种植农业特产品具有不可确定性,有的常改变种植品目,核实较为困难;三是一些地方的基层乡村以不便核实为由,工作方法简单,往往采取平摊的违规作法。
(七)公益事业建设问题。农村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具体操作中,“一事一议”较难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在同一村社,直接受益的农户有积极性,不直接受益或受益不大的农户积极性不高甚至没有积极性,有时议事事项难以通过,有的即使通过了执行也较困难(如费用收取);对跨村社、乡镇的公益事业建设就更难,实际执行情况较少。
三、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征管法制工作的建议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试点,在取得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总结研究完善办法对策,对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试点成果,解决全面推进后出现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调整改革农业税制。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农业税收应全国统一由地税机关征管,以便实现政策、管理、征收三统一,更好地依法治税。二是明确纳税人。以地地承包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人,土地承包人将上地交由他人耕种的以实际耕种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人。三是确定计税依据。可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四是合理确定税率。根据土地等次按亩确定定额,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变动,边远地区的税额要低。五是改进征收方式。农业税不再与粮食挂钩,完全改为征金;农民在每年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实行以农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厅纳税为主、以地税人员定期到指定地点征收为辅的征收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二至三次交清。六是制定强制措施。对那些有能力纳税而又无正当理由经催收拒不纳税的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治税,依法征收,打击违法抗税行为,保护依法纳税农民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农村税收秩序。七是明确征期。征期可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为6月30日前,下半年为11月30日前。对超过纳税期限的应当加收滞纳金。八是简并税种。由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不便操作(如应税产品收入确定)且易发生平摊等问题,农民意见较大,在整个农业税制改革完善前应予取消,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税,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征管效率。
(二)制定并规范征管执法依据。因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与工商税收征收管理有一定的不同,国务院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对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实体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民负担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征管事项,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有统一、规范的执法依据。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征管。
(三)坚持正确的征管指导思想,发挥地税征收主体作用。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的综合性重大问题,没有党政的坚强领导,很难做好。省委、省政府为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征管,将地税机关确定为执法主体,地税机关应当在党政领导下发挥上体作用,积极开拓进取做好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地税机关发挥主体作用,做好农村税收征管,要实现四个转变:由以委托代征为主转变为以地税直接征收为主,由以征收实物为主转变为以征收现金为主,由以乡镇组织人员到农户催收为主转变为以农民主动到办税厅纳税为产,由以手工管理开票为主转变为以计算机管理开票为主。
(四)加强宣传、增强农民主动依法纳税和维护自己权力的自觉性。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广泛的税收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使农民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步骤,争取农民主动支持配合极为重要。要向农民公开税收法规和政策,公开减免税的条件、程序和结果,主动接受监督。
(五)合理处理各种尾欠。对各种尾欠,应当由乡镇政府区别情况进行清理:因违反《农民负担条例》规定的不合法负担而形成的尾欠,不得清收;因无力缴纳而形成的尾欠,可由特困户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因有负担能力而又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而形成的尾欠,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收,以保护守法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给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管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六)农税减免应当事前减免与事后减免相结合,区别情况,区别对待。
(七)改革后的农业税负不能高于改革前,应最好适当降低,使每个农户都能得到改革的实惠,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八)对水库、公路等用地应当及时核减农业税,过去未核减的应一次性予以核减,避免出现有税无地的情况。
(九)合理确定征收方式和时间。除农民可随时到办税服务厅交税外,本着便于农民纳税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户数、农税量、交通等情况,可在上下半年各确定一定时间由地税人员到边远村指定地点集中征收。
(十)规范征管资料。把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和等级、农户人口。税收任务、纳税和减免情况等有关基础资料全部整理归档,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应当录入计算机管理,以备查阅。
(十一)完善财政体制,实施好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财政体制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实行县财政统管和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统管有利于控制乡镇随意增加人员和精简人员,有利于规范乡镇收支行为。二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都应当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使财政转移支付客观公正和制度化、透明化、及时化,有力促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发展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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