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资本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资本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劳动力作为商品存在,对一部分同志来说,就已经是不可思议的了。现在再来一个劳动力资本化,会使人更不可思议,更认为这是一个奇怪的命题。但是,我们认为,劳动力资本化这一命题,并非是一个什么不可思议的问题。因为,这个命题的提出,不仅有它实实在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且于我国经济改革将会有其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劳动力资本化,严格说来并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就曾被资本家购买,作为生产资本的一个要素,即可变资本存在,并发挥过资本的职能。不过,在那里,劳动力是作为资本家的资本而存在的。现在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提出劳动力资本化,情况就完全反过来了。它不再是资本家的,或别的什么人的资本,而恰恰是它的所有者,即劳动者的资本。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资本,就如同过去的资本家或今日的业主与法人对自己的生产资料、资金、商誉等作为资本的占用和处置一样,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
按常识理解,资本的本性就是增殖,它必须为它的所有者带来一定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劳动力依然是资本,当然也要为它的所有者带来一定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不然,它就不是资本了。从职能的性质上看,劳动力资本应当是一种借贷资本。劳动者在把它出让给业主以后,除了必须得到一个与自身价值相当的劳动报酬外,还要带回一笔利息。不过,这里的利息,不是按银行利息率从业主那里分得来的那个量,而应当是它同业主的所有资本一起分得的企业利润的一个相应的平均数。从这点上讲,劳动力资本又不完全是借贷资本。这种不完全的借贷资本,可以说就是劳动力资本的一个特点。
劳动力,作为它的所有者的资本而存在,这是劳动力以及它对其所有者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性变革,也是劳动力及其资本自身发展中的一次历史性飞跃。这样一来,使我们看到,如果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有什么差别的话,那就恰恰在于劳动力不再是资本家的资本,而是成了劳动者自己的资本。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理论界又起风烟,争论不休。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公有制。尽管有人说,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公有制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但是,公有制的性质到底是应该由它自身的内在因素决定,还是应该由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的制度决定?我们到底是应该坚持内因论,还是应该坚持外因论?所以,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现在也被争糊涂了。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落实在劳动力资本的归属上,这是不会有疑议的。
二
劳动力资本化,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有其深刻的经济与社会的基础。首先,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劳动力资本化提供了一种首要的基本前提。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一种较高形式的商品经济。在这一社会条件下,商品只不过是它的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而资本才是它的本质范畴。因而,价值规律只是这一社会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与规则,而资本增殖、资本积累和利润平均化才是它的本质要求。在这一社会条件下,一切生产要素不仅商品化了,而且也都资本化了。这些生产要素,不管它们原先是否真正是资本,而只要它们进入这个社会,就势必被打上资本的烙印,获得资本的形式,如土地、森林、水源,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这个社会,资本同商品一样,成了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特殊的以太”和“普照的光”。[①]那些原先本来不属资本的东西之所以变成了资本,就是受了这种“特殊以太”和“普照的光”的作用的结果。
我们认为,劳动力之所以也是资本,其道理,正如土地、森林和水源等成为资本一样,也是由于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资本这种“特殊的以太”和“普照的光”的作用的结果。这并不是我们人为的一种主观意识的结果,而是市场经济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客观反映。不可想象,在这个社会里,一切生产要素都资本化的情况下,而唯独可以把劳动力这个要素,并且是使资本价值增殖的唯一源泉撇在资本的大门之外。这样做,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大的错误,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如当前人们普遍感到的主人翁的失落、分配不公的强烈反差,以及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普遍低落,等等,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其次,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为劳动力资本化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劳动力是生产力的一个决定性要素,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的所有者因被排斥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之外,所以,它就只能作为其所有者的一般商品存在,为资本家所购买,作为他的资本的一个部分发挥作用,以提供剩余价值或利润,以达到暴富的目的。所以,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其所有者的资本。然而,在今天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劳动者摆脱了资本的羁绊与剥削,使他不仅获得了对劳动力的一般商品的所有权,而且还获得了对劳动力的资本的所有权。这时,他们不仅可以对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获得一个与之相当的劳动报酬,而且还可通过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获得一部分企业利润,从而达到了把它作为资本来实现的目的。
另外,劳动力资本化,还是劳动力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在的本质要求。现在,我国劳动者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主要是依靠劳动者劳动报酬来满足的。然而劳动报酬,相对于劳动力资本的收益而言总是一个较小的数,因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总是要受到或大或小的限制。尤其是在当前人们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不得不把一个较大的部分,或绝大部分用于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而用于劳动力自身发展和提高方面的支出总是微乎其微。这就使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不得不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所以劳动力就不得不要求将自身资本化,使自己在出让其使用权以后不仅获得一个与其自身价值相当的劳动报酬,而且还将获得一部分企业利润或利息,以此来满足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需求。这时,劳动者除了满足大量的日常生活需求外,还可有一个较大部分的收入用于劳动者的学习与进修,以推动劳动力的发展与提高。不然,劳动力就只能总是在一个低水平上得以维持,或者甚至是处于一种不断萎缩状态进行生产和再生产。这是与整个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要求相矛盾的。
三
劳动力资本化,不仅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还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劳动力的资本化,将会使我国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有利于劳动者的根本变化。
第一,劳动力资本化,有利于确立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与平等关系的实现。劳动力资本化以后,劳动者将劳动力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然后连同业主或法人的生产资料、资金、商誉等,共同构成企业的公共财产,或经营资本进行经营。这时,劳动者不仅作为一种抽象,即“大我”是企业的主人,而且作为一种具体,即“自我”,也是企业的主人。另外,他们还将从收入分配上会更真实、更贴切地感受到这一点。这时,主人翁地位就不再是一种空洞的东西,也不再是领导者嘴上的一种口头禅,而是一种切切实实地体现在他们身上的物质利益。
由于劳动力成了劳动者自己的资本,从而也就使他们有资格同那些握有生产资料和资金占有权、使用权的业主或法人平起平坐,具有同等的地位、权力和权利。即使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那里,也不能例外。因为尽管这里通行的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在社会范围内早就确认了一切劳动者,包括这些受雇于私营业主和外商企业老板的人,也毫不例外地获得了对自身劳动力具有资本的所有权。
第二,劳动力资本化,有利于公平分配、抑制已经开始的两极分化。劳动力资本化以后,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不仅可以获得一个与其价值相当的劳动报酬,而且还可以获得一部分企业利润(如前所述)。这就改变了现在存在的全部利润统归业主或法人占有的不平等状况。这对于那些私人业主和外商企业来说,还可减轻业主或老板对我国工人的剥削程度。
在劳动力资本与其它形式的资本参与利润分配时,应当本着一律平等的原则进行。在我国目前平均利润还没有形成时,平等原则先在企业实行,待我国平均利润形成以后,平等原则将在全社会范围实行。对于那些获有特殊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的企业,劳动力资本除了按社会平均利润率获得利润外,还要参与企业分配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从中获得一个相应的部分。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的分配也要无例外地体现平等原则。这一点应当在今后的企业法或公司法中作出规定,让劳动力资本的权力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第三,劳动力资本化,更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精神,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然劳动力资本化以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平等关系及分配公平的进一步确立,理所当然会在更大程度上把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精神调动起来,激发出来,使那种蕴藏在他们身上的潜在生产力变成现实的生产力。这样就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为社会生产物质产品,以满足社会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还由于劳动力资本化以后,劳动者收入有了稳定的增长,劳动者将会有更多的费用用于个人的学习与发展,使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呈螺旋式上升运动,以不断适应生产手段与技术的进步。不仅如此,劳动者收入的增加,还会给劳动者带来更多的积蓄。当这种积蓄达到一定程度时,劳动者便可将它转化为对企业、对社会的一种直接投资,或是买股票,或是买债券。这样既可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好处,又可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收入,使已经驶入公平分配轨道的收入分配更加趋于公平。这将再回过来进一步促进劳动者积极性的高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劳动力资本化,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现在,对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造,大都以资金、设备、技术、商誉等进行折股,以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做法,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它只为那些有钱人和拥有专利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了投资的机会,而那些最广大的一线劳动者被排斥在投资者之外。因为他们虽说作为一个“大我”的劳动者是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然而,当他们从这个“大我”的劳动者中分离出来以后,作为一个独立的“小我”的劳动者,却仍是一无所有。这自然就被排斥在投资者之外。这样,他们似乎便只有一个出力干活的命。但是,当劳动力资本化以后,他们就又同样作为投资者进入企业,将自己的劳动力资本作为一种投资或入股。这时,他们就不再是一个出力干活的人,而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投资者、或企业的所有者。
所以,我们认为,劳动力资本化,将为我们企业改制,开辟了一条以劳动力进行投资,入股的现实性道路。这在企业发展史上可以说又是一种不小的突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劳动力资本化给我国生产关系带来的变化将是多方面的,并且都是实质性的,因而它的作用将是很大的,影响也会是深远的。
四
劳动力资本化以后,必然有一个价值给定问题,即如何给劳动力定价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劳动力资本化也将是一句空话。所以,必须解决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问题。
那么,应当如何解决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问题?我们认为,要解决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给定问题,因为二者在量的确定方面其实质就是同一个问题。那么,又如何解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给定问题呢?马克思曾在《资本论》等有关著作中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作过规定,即它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维持劳动者本人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费用;(2)劳动者个人接受教育、进行学习所需要的各种费用;(3)劳动者赡养家属和子女所需要的费用。[②]这三个方面的费用到底多少,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的经济文化发展时期是各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确定有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必须考虑在内。[③]这是马克思当年对劳动力商品所作的价值规定。那么,我们今天是否仍可用这个标准来为劳动力商品或劳动力资本作出价值给定呢?我们认为不妥。因为这是资本主义条件下处理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标准,不符合我们今天的情况,这样解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给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因此,我们在解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给定时必须坚持按劳分配规律,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大前提下使问题得到解决。
那么,我们到底应当如何在坚持按劳分配规律的原则前提下解决劳动力商品或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呢?我们认为,劳动力商品或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可首先由劳动力的供求双方进行谈判,各方都提出对对方的要求。从需方看,他可能提出对劳动力的技术等级、劳动熟练程度、工作量标准、质量要求、工作态度等各方面的要求;从供方看,他对对方将可提出工作条件、工时标准、安全保障、文化氛围、文明管理等要求。通过谈判,双方都能接受对方要求,再进入工资水平或工资标准谈判,并答成协议,签订试用合同证书。通过一段试用,供需双方都感到满意,即可将试用工资标准正式确定下来。这个经双方谈判确定,又经试用正式确认的工资标准即可作为劳动商品或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
劳动力作为资本投资必然还有一个投资期问题。劳动力资本的投资期可按用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来计算,一般应以年为计算单位。如果不满一年的,因某方单方面违约,则作出特殊处理。假定属需方违约提前辞退供方,需方除付足工资之外,再按工资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付给供方劳动力资本利息。假定供方违约提前辞去聘用,应从已获得劳动报酬中,按工资基数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扣除一份资本利息。如此处理,以维护劳动者与企业双方权益。
劳动力资本化问题,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极复杂的问题,需要全体理论工作者和所有关心这一问题的人共同努力来解决。本文作为一种尝试,首先把问题提出来,以期引起人们的兴趣和重视,并希望得到学界师长的批评指正。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4页。
②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3—194、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