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评标方法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庞日娟[1](2021)在《广西施工招标基准价确定研究 ——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自招投标制度引入我国后,建设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委托关系的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施工招标项目的数量。招投标作为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通过一定程序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定,使招标人能够择优选择中标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一直是招投标研究的重点。近年来,各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完善招投标的流程、规范招投标管理上展开了大量工作,并形成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件。但通过对各标准招标文件及各省市的评标办法分析、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合理中标行为观察,发现现有的评标办法中基准价确定标准不一,进而影响了招投标择优选择目标的实现。鉴于评标过程中基准价对报价评审的重要性,为使评标方法更科学合理,本文以广西现行的基准价确定方法为例对基准价的合理确定展开研究。本课题从基准价的确定出发,侧重研究施工招标过程中基准价的确定方法。首先,从评标办法中设置基准价的情况出发,分析基准价对广西评标办法的影响;依据各省市的基准价确定方法研究目前基准价确定考虑的主要因素,发现广西现行基准价确定方法中的因素考虑不足;据此开展基准价确定影响因素的研究。其次,通过文献分析总结得到12个影响因素,并结合价值工程理论和隶属度分析对影响基准价确定的因素进行筛选,最终得到5个影响基准价确定的重要因素;基于这5个影响因素,在广西基准价确定方法中加入控制价和投标人施工质量水平这两个因素对方法进行优化,并针对投标人施工质量水平因素设置调整系数K2。最后,为确定优化后基准价确定方法中的参数取值,运用Matlab软件模拟分析广西现行基准价确定方法中原有的参数取值,并建立系统动力学模型对控制价权重A和调整系数K2的取值进行研究。根据基准价确定方法的优化分析以及参数取值范围的研究,得到优化后的广西基准价确定方法,即:基准价=(控制价×A+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1-A))×调整系数K2×随机系数K;其中的参数取值:控制价权重A=0.4,调整系数K2取值为1.01。并结合广西H县LT镇初级中学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对比运用优化前后基准价确定方法进行评标得到的招标结果,验证得出优化后的广西施工招标基准价确定方法更合理。
王恢博[2](2021)在《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研究》文中认为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我国公共工程承包发包主要以招投标形式进行,在各类工程项目中广泛应用。该法律的颁布有效地规范了公共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建设工程的费用。但即便如此,公共工程建设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诸如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管部门间不够协调、监督专业化不足、项目缺乏全过程跟踪监督等问题,导致招投标制度贯彻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在公路工程建设方面,投招标监管尚有诸多问题需要完善。政府的监管效力对招投标机制的良好运行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基于此,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政府监管在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监管作用,强化政府部门监管的行政效力,推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有效地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本研究以加强政府监管为出发点,以公路管理相关理论知识为研究基础,通过广泛地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标的实际,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和访谈法,了解目前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的现状,发现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协调好监管部门间关系、加强公路工程专业化监管、推动全过程动态监管等解决对策。期待可以通过本文的探索使得吉林省公路工程投招标政府监管变得更加有效,公路工程品质得到提升,政府投入的公共资金使用达到最大的效用。
马庆潮[3](2020)在《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研究 ——基于房地产开发商视角》文中指出自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至今,中国的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了二十余年。在此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体系、流程与标准,均在不断的演变与优化,无论是建设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管理以及工程法律,都随着行业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与提升。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等发生了显着的变化,房地产业竞争不断加剧,行业的兼并重组已经到来,甚至有经济学者提出:“未来中国将只有20%的开发商活下来,80%的开发商都会死掉”(马光远,2019)。面临严峻形势,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做到精细化管理,才能适者生存。房地产开发商的精细化管理,涉及到服务、质量、进度、成本、设计等多方面要素,本文试图从“成本”的角度,对建设工程成本管理进行研究。本文首先阐述了成本管理相关理论知识;再通过案例项目,用实践反应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管理现状;结合现状,研究并构架出成本管理体系;最终向读者全面展示房地产开发商成本管理的方法和思路。本文的成本管理研究,从“成本管理的组织与人”入手,契合项目建设期各阶段进程,分别涵盖了目标成本、成本测算、最高限价、招投标、回标分析、合同标准化、动态成本以及竣工结算复审等成本管理的关键内容,构架出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管理体系。对于成本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细节缺陷,在本文中也进行了深化研究并作以弥补。通过对本文递进式的成本管理体系的运用,房地产开发商不仅可以全面熟悉整个建设期的成本管理流程,还可以有效的对目标成本进行管理,最终实现开发项目的成本目标。
胡少翔[4](2020)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文中提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全过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是贯穿整个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的基石。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对推进移民安置工作,服务移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国家颁布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对移民档案的管理体制与职责、归档与移交、档案验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规定。但在移民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移民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有效利用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何完善移民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界和移民界亟待重视与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以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为例,通过实地参与归档工作,围绕实际归档情况,对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识别其中需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首先从移民档案管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展开,阐述了移民档案及管理的作用、意义,介绍了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移民档案管理的概况,梳理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其次,从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管理监督、资金财务四个方面介绍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实际归档情况,并分别参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对应的归档要求,指出档案中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建议;最后,将问题进行归纳,结合J县移民档案管理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对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中不完善之处的研究,提出了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指标设计深度不够、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不清等问题,并提出对应的修订建议;二是针对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管理职责、人员、移交等方面的条款提出完善意见;三是根据J县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归纳出档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档案利用不善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档案意识、加强培训指导、完善档案利用制度等建议。
薛宇[5](2020)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社会的国民经济水平和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步伐处于飞速发展状态,开始加入到轨道建设项目中的城市越来越多,作为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轨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本较大、施工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建设的复杂程度较高。在项目开展的初期阶段,负责服务的单位、项目承包商以及物资供应商都会陆续参与到项目中去,并且通过招标采购确定各自负责的项目范围。由于服务类项目贯穿整个建设的始终,所以服务类项目的招标至关重要。为保障城市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招标的顺利实施,需要严格把控招标流程,遵守招标制度,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招标过程进行分析,摸索出招标流程的规律,从而进一步提出城市交通工程服务类招标管理优化策略。本文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出发,通过文献分析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招标管理总体发展及轨道工程服务类招标管理发展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对轨道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的标段划分、招标需求制定、评标指标选择、合同主要条款制定、招标风险五大类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某市2号线一期工程整体及其中的装修工点设计、系统工点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实际案例进行研究及分析,分别找出了招标方式的选择、标段的划分、招标需求的制定、评标分值的设置、合同主要条款的制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办法。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了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的优化策略,包括优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内容、完善并设置评标指标、强化合同管理、优化招标流程。重点在建立投标人数据库、采用标前预公示、招标文件专家评审、增加信息发布媒介、专家库动态考核、招标后评价等,同时加强招标管理措施并加强对招标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本论文有图10幅,表6个,参考文献71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2019)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指出渝府办发[2019]1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1月11日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是更加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的需要,是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推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
唐倩[7](2019)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实证材料为基础,考察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适用。从相关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观点学说变化趋势的视角,形成本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系统性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建议,化解司法实践困境,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与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标准限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进一步缩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在具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理论指导,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防止“类案异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引导合同主体正确行为。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确立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下,应明确参照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性质上应属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价值”,而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并由此确定参照合同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更进一步提出应将双方在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损失,认定为折价补偿价值的折损(承包人的过错情形下)或对对方责任的免除(发包人过错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抵扣。第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要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有效合同关系的施工主体,应以代位权制度作为其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描述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良现象,初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据此对本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其次,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计划。再次,导论中阐述了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该方法在深入研究本文主旨问题中的优势。第一章是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展开的分析。首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并对采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概念的原因作出解读。其次,该章还通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特殊性作出分析,提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根源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监督职能的缺失以及施工合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提出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本章侧重于构建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论范式: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主要国家法律既有认定规则的研判作出比较法的考察,结合我国认定规则在规范上的演进,归纳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无效合同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寻求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提出引入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在理论建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法律渊源,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部分存在重大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通过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列举式的规定,方便法官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对欠缺书面形式、低于成本价中标、“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依据第二章提出的一般性规则,逐一进行解读和回应,提出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裁判规则。第四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作出分析,鉴于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章的讨论仍以私法上的后果为主,无效施工合同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该章通过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确立的众多裁判规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总体的角度、发展的眼光对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裁判效果作出评价,提出更加合理及有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本章的特色。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确立以参照合同的方式计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价值的规则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司法机关这一规则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理依据,并就如何具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裁判规则建议。第五章从解释论的角度,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优先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提出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通过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准确解读,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及其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寻求法理依据。最后部分是结论,除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出回顾和总结以外,这部分还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制度外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出裁判时,不能超越立法,既要落实在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上,也要落实在司法技术上。由于司法程序对于实体权益的影响深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预判中如何实现司法权与工程鉴定鉴定制度的衔接,如何实现执行程序与实体裁判的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刘吉防[8](2019)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招标投标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建设工程交易的主流方式。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规范发展,需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构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对传统的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提升改造。本文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现状分析采取问卷和座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研了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并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原因。(2)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设计在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需求的基础上,依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设计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设计了系统平台各模块功能,建立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3)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行保障为保障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从安全性、响应性、可靠性、易用性以及运行环境等方面研究系统平台运行的保障机制。(4)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行效果分析结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行实际,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系统运行效果,结果表明成效显着。
赵亚娟[9](2016)在《面向产品差异和业主需求的评标方法研究》文中认为自从1999年《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以来,尤其是2011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得到飞速的发展,招标规模迅速扩大,招标采购的节资率效果较为明显,招标采购在我国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对招投标理论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法律、商务、程序层面和投标策略等方面,却很少对招标采购经济属性和管理属性进行研究,尤其是对评标决策相关问题的研究比较缺乏。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最为重要的一环,其决策影响到整个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竞争性以及项目的成败。本文理论联系实际,对评标现实操作中存在和面临的实际和关键问题进行研究,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点如下:(1)对国内外的招评标典型制度和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通过对招评标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现状的分析和梳理,特别是从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对招评标的特点进行分析,有利于理解招评标的本质内涵和特征,有利于理解本文所研究的问题。(2)基于产品差异的评标方法选择的定量研究。关于评标决策前期阶段的问题,即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选择,虽然相关法律政策关于评标方法适用性做了零散的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是定性的和模糊的,缺乏客观定量选择的依据。本文基于产品差异的角度,通过对同质与异质产品的含义及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的评价机制进行分析,认为同质产品其产品差异程度较小,属于一种价格竞争为主的产品,适用于最低价评标法;而异质产品其产品差异程度较明显,属于一种非价格竞争为主的产品,适用于综合评标法。然后,基于微观和产业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和定义,使用了价格交叉弹性和质量价格弹性两个指标对同质产品与异质产品进行度量与测定,并做出两种评标方法之间的选择。对于这两个指标的运用,相应建立了其理论背景和模型,并使用具体案例进行实证研究,说明采用这两个指标进行评标方法的定量选择和判断是可行的和有效的。(3)面向业主需求的评标方法研究。在评标决策过程中,综合评标法的评标因素和标准的制定很少考虑到项目特征和招标人需求,导致评标因素、标准的雷同和千篇一律的现象在现实操作中大量存在,评标只是实现程序和表面上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本文首先阐述了工程类项目进行业主需求分析的必要性,随后对业主及业主需求的定义、分类以及业主需求处理过程进行分析。考虑到业主需求及评标指标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以及实现业主需求与评标指标的转化,本文引入了质量功能展开和模糊集两种理论方法,建立了基于Fuzzy-HOQ的评标群决策模型;通过合理的去模糊化方法对投标人方案进行排序,保证模糊数排序的一致性;由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采购模式(D/B)有利于实现业主需求,应用研究中选择一个实际操作的采用D/B总承包招标采购方式的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进行实证分析,验证模型的有效性;最后,本文对评标模型的过程及评标结果做进一步分析和总结。(4)专家群体评标结果的可信性研究,即从专家角度考虑评标结果的可信性。首先从专家在评标中的地位、专家评标制度中的问题及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这三个方面阐述了对专家群体评标结果进行可信性分析的必要性。其次,对专家评价系统的封闭性原理、专家评价的主观性特征以及专家评价的可信性准则这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了分析。随后,首先是对专家群体评标结果可信度的度量与检验,在专家评价可信度有差异的基础上,应该根据专家评价水平及其影响作用对专家群体评标结果的进行处理研究。关于专家可信度的度量使用了心理、体育学的信度理论和统计学上的方差分析法对评标专家的个体和整体可信度进行度量,并对评标结果进行了差异分析和检验。由于考虑到专家评标水平的差异,可以评价方差大小代表专家评标水平的高低,基于数据融合最优加权理论,使用加权迭代融合的方法对专家评标结果进行集结,可以保证群评估值是最优和最有效的。两部分内容都分别使用了现实操作中的具体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说明方法的有效性和应用价值。
周芬[10](2015)在《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文中认为在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和新城镇化建设迅猛发展的背景下,PPP模式在中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提供等领域。伴随着PPP浪潮的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能动的法律环境对于PPP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已经制定了与PPP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并不足以为PPP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不足以为实现物有所值目标提供良好的规制基础。从PPP的国际立法经验来看,如何将PPP的特征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相结合是针对PPP立法规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传统公共采购法律往往以传统采购方式作为规制对象。但随着采购方式发展到PPP这种高级模式,公共采购法律如何实现现代化才能适用PPP这种采购模式的需求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针对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也将反哺于公共采购基本理论研究。为此本文选择以已有的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政策性文件和主要国家的PPP立法为基础,分析PPP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结合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梳理出针对PPP模式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的立法政策要点。鉴于欧盟主要成员国(如英国、法国)是PPP模式的先导者,这些国家关于PPP公共采购规制的良好实践已经通过多轮法律的修订体现在了欧盟最新颁布的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因此本文进而以欧盟针对PPP的公共采购规制经验为例,分析欧盟如何针对上述重要立法目标进行回应。并基于理论梳理和欧盟案例研究的成果,针对中国规制PPP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的创新性在于,与已往文献不同,本文认为,PPP模式本身应该成为与传统公共采购相区别的独立的研究对象;本文认为,PPP模式的法律概念、基本特征是任何ppp立法的基础,并在对PPP的基本概念、特征、类型化、本质和核心机制,及公共采购规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梳理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重要立法政策问题。笔者系统性的提出了在针对PPP模式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政策问题,即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规制目标的包容性、规制环节的扩展性、规制规则的灵活性。这些问题将影响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政府运用ppp模式的目标。此外,欧盟刚刚结束新一轮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修订,中国针对ppp模式的规制也正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针对这些新对象进行系统化研究也是本文的新颖性之一。经过研究本文认为,针对ppp概念和类型化进行界定是对其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基础。ppp作为高级的、复杂的采购形态,与传统公共采购相比较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存在着公共部门实体向私人部门实体转移风险;(2)引入了私人部门融资;(3)可能存在着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者政府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多种付费主体;(4)在付费方式方面,实施以绩效为基础的付费方式;(5)合同周期长,存在着长期契约型合作和制度型合作(或股权型合作)两者合作方式。在针对ppp进行界定和类型化的过程中应当将传统公共采购与ppp之间的区别要素,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一般规制要素相结合。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公共部门是否进行了股权融资以及伙伴关系的特征要素,将ppp划分为纯契约型ppp和股权合作型ppp;可以根据付费主体与风险转移要素将纯契约型ppp划分为政府采购型ppp和使用者付费型(特许经营型ppp)。最近欧盟ppp法的发展也正是以此来确立不同的ppp法的规制对象及各个ppp法的适用范围。ppp模式由于涉及到了政府通过直接授予公共合同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因此应当受到作为公共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规制。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可以在提供法律确定性的前提下促进ppp模式实施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ppp模式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例如,通过竞争机制可以降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通过竞争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通过竞争维护特定公共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与此同时ppp模式的特征也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首先,由于ppp模式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了竞争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争议,例如引起交易成本增加、耗时长、有效竞争不足等。因此,在计划ppp项目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市场竞争状况,尽可能使得ppp的规模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其次,通过透明度、平等和非歧视、程序效率、采购人裁量权之间更好的平衡来实现ppp采购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好的权衡;处理好物有所值、公共政策目标及市场开放目标等不同采购目标之间的关系。再者,ppp模式的不完全契约特征导致再谈判问题已经成为了ppp模式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需要在预料到再谈判发生可能性的前提下,事先进行最优的契约安排。除非刚性契约明显具备可实施性,一般而言应当订立灵活性契约。但是能否订立灵活性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是否为灵活性契约的订立提供了可能性的制度环境。第四,股权合作型ppp的股权合作特征也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股权合作型ppp中的股权合作特征可能会引起在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人既作为合同授予方又作为参与竞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合同履行阶段采购人既担当合同监管者又作为合同履行方成员之一而引起的利益冲突。此外,股权合作型ppp所授予的合同具备双重目标,既选择私人伙伴方成立混合实体,又向混合实体授予公共合同,因此给予采购规则带了更多挑战。结合基础理论梳理,本文总结出了在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的立法政策问题,并且结合欧盟针对不同类型ppp的规制经验进行了研究。对欧盟政府采购型ppp的研究表明,在ppp被纳入欧盟传统公共采购法之初,曾经出现了ppp与政府采购法的内在冲突问题,这构成了欧盟公共采购法修订的一个主要动机。欧盟公共采购法修订的一个趋势就是放松规制和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方法,包括竞争性对话和创新性伙伴关系采购方法。这些采购方法被认为主要是针对ppp而引入的采购方法。欧盟公共采购法为适应政府采购型ppp而修改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放松规制的同时,增加了透明度的要求。另外,鉴于ppp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欧盟传统采购法的改革也扩展了规制的环节,强调了ppp项目选择、评估的重要性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特许经营型ppp的定义和法律适用在欧盟法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立法过程——它曾经被部分地纳入公共采购法的规制范围。但最近随着特许经营类ppp实践的发展其所存在的法律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凸显出来,欧盟已经对其制定了单独的特许经营法。与政府采购型ppp不同的是,特许经营型ppp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更多、更加复杂,并且特许经营权人承担着运营风险。因此,与规制政府采购型ppp的采购法律制度比较,它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采购程序更加灵活。且由于是专门立法,因此其包含了专门适用于特许经营型ppp的政策考量。当然,可以观察到,欧盟的特许经营法是欧盟首次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来规制特许经营问题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因此它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欧盟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反映了欧盟成员国在ppp实践中的最近发展。这一新兴ppp形态带来了法律适用问题。欧盟法律的立场是,股权合作型ppp私人伙伴方的选择从本质上看涉及到合同授予问题,因此应该协调规则适用不同的ppp法律进行管辖。同时,欧盟立法政策也认识到了股权合作型ppp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本论文围绕ppp的三种典型形态所进行的研究,反映了欧盟采购法对这三种类型的ppp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关注点和差异性。但超越这些差异性,欧盟ppp采购法也在以下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共性特征。首先,欧盟的ppp法律注重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这涉及到ppp法律体系、统一立法或区别立法问题。(1)若针对ppp进行单独区别立法,应当注重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则与ppp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2)若并未为ppp制定单独的立法,应当在采购法律规则内部注重针对传统采购方式和ppp类采购方式适用规则之间的协调;(3)若仅针对某类ppp进行立法,或者针对不同类型的ppp进行了立法,应当注重传统公共采购法律与各ppp法律,以及各类ppp法律之间的协调。(4)应当针对既涉及到了公共合同授予活动又涉及到了其他活动的采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为股权合作型ppp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现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既存在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又存在可以适应政府采购型ppp特征的传统公共采购立法,其所确定的关于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等规制范围之间的协调规则有值得借鉴之处。此外,在针对特许经营立法的过程中已经关注到了合同部分涉及特许经营、部分涉及其他活动时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为解决股权合作型ppp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基础。第二,注重规制目标的包容性。基于公共部门对公共利益的追求、约束私人部门活动的负外部性、利用私人部门创新精神、追求公共利益目标与追求物有所值目标并非不可调和等方面的考量,ppp项目也应当在采购过程中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现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已经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包容性等公共政策目标融入了全采购阶段;并且还融入了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允许针对采购对象的整个生产和供应流程中的政策因素进行考量。第三,欧盟ppp法律政策的中心是竞争性授予程序。欧盟整个采购法的核心都是建立在竞争这一古典经济理论的假定之上,其所确立的采购法也围绕竞争性的合同授予程序而构建。在欧盟法上,竞争性的采购程序是规则,而非竞争性采购程序是例外。第四,ppp合同授予程序规则的灵活性是欧盟ppp法律的一个典型特征。无论是为了应对竞争机制在ppp采购过程中面临的挑战,还是为了解决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再谈判问题,亦或是为了解决股权合作型ppp特征给予ppp带来的挑战,都需要公共采购法律规制提供一种灵活性的规制规则。这种灵活性规则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采购准备阶段,允许采购人为了明确其采购需求或者为了制定采购计划而针对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调查,事先向私人部门实体进行咨询。但是考虑到平等竞争等原则的需要,应当对采购人的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2)在技术规格方面,由于ppp项目大多以绩效或者“产出”为基础,因此公共采购规则应当允许以绩效或“产出”为基础来界定技术规格。但是这种技术规格的确定方法应当不至于不当地限制竞争或产生歧视。(3)在资格条件方面,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规模等具体特征从商业、技术能力等方面来明确参与竞争的私人部门实体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也应当允许采购人适用某些排除性标准将明显不适合与之建立长期伙伴关系的私人部门实体排除出投标程序。但是考虑到确保有效竞争的需要,应当在透明度等方面针对采购人的裁量权加以约束。(4)在授予标准方面,考虑到ppp项目的复杂性以及多环节性,应当允许采购人针对多个因素来制定授予标准。但是针对这些因素的考量不会产生歧视,并且应当符合透明度的要求。(5)在合同履行环节,考虑到ppp项目可能涉及多项工程或服务的提供,以及私人部门实体做出最优的商业决策,应当允许私人部门实体对其获取的公共采购合同实施分包。但是私人部门实体应当承担最终责任。(6)考虑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应当允许采购人与私人部门实体之间针对事先授予的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变更行为应当不会产生规避或者减损竞争的结果。此外,灵活性规则也应当是围绕着竞争机制而进行构建的规则。针对ppp模式而言,公共采购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授予程序的设计和制度安排,可以确保在运用竞争机制的同时注重交易的效率和公平。(1)利用竞争机制来授予合同是公共采购法律的原则性要求。因此采购人在计划ppp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保证有效竞争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合同规模和风险转移计划。只有在公共采购法所界定的极其特殊的情形下,采购人才能允许通过非竞争性程序授予合同。对采购人运用非竞争性程序的裁量权进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2)公共采购法律一般会提供多种竞争性程序,竞争性强度不一致。考虑到ppp模式的复杂性,公共采购法律应当允许采购人享有裁量权来选择与ppp项目特征相适应的采购程序,使得确保有效竞争的同时考虑到项目的交易成本。从生命周期成本来看,运用竞争机制所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所引起的损失要远小于其对于减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而带来的收益。(3)考虑到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的必要性,公共采购法律应当允许将规模过大ppp采购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4)将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目标确定为物有所值,将有利于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5)考虑到防止因为ppp项目长期性而产生的垄断权被滥用,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应当要求一旦私人部门伙伴方针对原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时,需要重新启动一项竞争性授予程序。这样可以约束私人部门实体滥用其权利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可见,灵活性规则并非任由采购人行为而不进行规制,灵活性规则强调的是在赋予采购人充分裁量权的基础上,围绕着竞争机制,针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要素运用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工具加以规范。只有当灵活性的规制框架与适当的透明度、平等对待、非歧视、程序效率等要求相配套时,才能为采购人做出良好的决策且避免腐败和偏好(偏爱)行为的发生。第五,欧盟在增加ppp合同授予灵活性程序的同时,加强了采购透明度和合同公开程度。欧盟ppp立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放松规制,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程序,以使其适应高度负责和富有创新性的ppp项目采购。但这种灵活性并不是无限制的。事实上,原来采购法上已经存在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所具有的高度灵活性完全能够适用于ppp采购,但欧盟仍然引入竞争性对话和创新性伙伴采购方式,其立法仍然意图在于尽可能制约无限制的灵活性和裁量权,保持适当的透明度。竞争性对话等新引入的采购方式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它能够通过“对话”满足ppp交易当事人的交流需求,从而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流确定了一个规则边界,同时也避免了竞争性谈判所具有的巨大裁量空间。竞争性对话等程序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合同公开性。可以认为,包容ppp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发展,解决了在灵活性和透明度之间的平衡。第六,欧盟ppp法律扩展了采购的规制环节。ppp项目复杂并且实施周期长,除合同授予环节之外,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项目评估环节、契约的选择和设计环节、合同的履约和管理环节也十分重要。它们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和影响,一起构成了系统化的采购流程,共同决定了是否能够更好地利用ppp模式。因此应当将公共采购规制环节向前和向后扩张。从欧盟经验来看,与传统公共采购法律相比较,2014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已经针对采购程序的选择、采购程序准备阶段、合同授予阶段、合同履行等多个阶段制定了采购规则。这种多阶段的规制,涉及到了对可能影响整体采购效果的环节、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环节的适当规制,更能够适用于政府采购型ppp这类复杂项目的采购。但是由于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是以开放成员国间的公共市场为主要目标的国际法,其具体适用需要依靠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化,因此其并不涉及针对采购程序准备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的详细规制,而是只规制了那些可能会影响公共采购市场开放的因素。针对采购程序准备阶段的详细规则取决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规制。例如从英国的案例分析中可知,英国通过颁布指南等软法已经针对ppp项目前期的准备和评估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进行了规制和指导。欧盟ppp立法(法律改革)的经验能够给中国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带来以下启示。(1)需要在深化对公共采购及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层面界定ppp的核心要素,来理解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层面ppp的界定和类型化。无论是中国基础设施或特许经营地方立法,或者是最近有关部门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规章都没有就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特征加以规定,这已经造成了实践的混乱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欧盟经验对我们的启发是,我国在进行ppp立法时,必须注意有关法律概念和特征的定义,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还涉及到一个广义ppp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下诸ppp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必须注重政府采购法律与招标投标法律之间的协调,以及特许经营法律与政府采购法律和招标投标法律之间的协调。中国ppp法律发展存在法律定义不清,法律适用不确定等问题。欧盟ppp法发展情况类似,可以借鉴欧盟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2)关于“政策中性”问题。包括欧盟特许经营法在内的欧盟公共采购法之发展说明,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有多种,包括公共采购合同型ppp,股权合作型ppp以及传统公共采购模式、内部提供模式等,而特许经营只是其中之一种。“政策中性”的表面含义是欧盟法在“特许经营”方式选择上秉持中立立场,但这一政策的本质含义是,采取哪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考量许多种因素,尤其是物有所值的评估和比较。换句话说,“政策中性”的本质是,ppp法律并不唯ppp,也不唯特许经营。而在我国当下,ppp似乎是一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欧盟法律有关“政策中性”的立法政策对我国ppp立法和实践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3)注重对ppp(含特许经营)合同授予的规制。欧盟特许经营指令主要围绕着特许经营合同的竞争性授予程序展开,因为这是特许经营模式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有关特许经营立法往往只有极少数条文涉及到了合同授予程序。无论从吸引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角度,还是从保证公共服务提供效率和质量的角度,这无疑是一大缺憾。(4)提供满足于针对ppp(含特许经营)采购特征的规制规则。欧盟特许经营指令关于特许经营期限、灵活性的规制规则(含基本程序保障、技术规格、资格条件等)、扩展至合同履行阶段的规制规则,都适应了特许经营这类采购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特征。由于中国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相同的复杂性,因此相关立法政策考量对于中国具有借鉴意义。(5)欧盟特许经营法的合同授予规则具有“轻规制”的特征,这满足了特许经营授予程序的复杂性对采购程序灵活性的需求,但“轻规制”并非任由采购人行为,而强调的是在赋予采购人充分裁量权的基础上,围绕着竞争机制,针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要素运用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工具加以规范。只有当灵活性的规制框架与适当的透明度、平等对待、非歧视、程序效率等要求相配套时,保证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和整个法律制度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才能有利于采购人做出良好的决策且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现行ppp采购所适用的规则要么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缺乏灵活性的招标规则——它很难适应PPP采购的需要,要么是具有过度灵活性的竞争性磋商程序规则——它很可能损害有效的竞争机制,并存在腐败的潜在风险。包括欧盟特许经营立法在内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立法经验说明,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而言,PPP采购规则需要放松规制,但在赋予采购人更多采购裁量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透明度和采购信息披露的程度。(6)监管、透明度和合同公开(信息披露)。灵活的PPP采购方法和程序是欧盟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欧盟法同时强调了采购透明度、合同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可以认为,包容PPP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发展,解决了在灵活性和透明度之间的平衡。除此之外,虽然欧盟采购法制订的采购程序规则非常灵活,而且可能体现了最低限度原则,但这些规则有成员国的采购制度进行支撑,而且欧盟采购法上的救济制度及在欧盟法上的强实施机制(如欧盟法院等)都有助于透明度和合同公开制度等法律原则的有效实施。从法律上看,中国政府采购法已经引入了先进的合同公开制度。从而使我国政府采购型PPP具备了放松管制的基础,但是,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而且合同公开制度这一要求在招标投标法和特许经营法上并不存在。就此而言,欧盟有关PPP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仍然具有借鉴意义。(7)股权合作型PPP所引起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问题在欧盟法上已经得到重视,欧盟采购法也为股权合作型PPP的采购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采购规则。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类似的PPP制度安排是股权合作型PPP。而且,我国实践中的PPP可能都采用了股权合作型PPP形式。但我国对于股权合作型PPP缺乏任何法律规制。欧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规制,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8)从理论上而言,由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私人部门行为的负外部性,以及私人部门更加具备创新精神,都说明PPP项目进行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过程中也应当追求公共政策目标,维持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包容性。公共采购法律的基本理论也表示,物有所值目标与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并非不可协调。欧盟公共采购法律的发展和规制经验表明,通过规制范围的扩展和适用环节的扩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共政策目标在PPP项目中的实施。然后,目前这一点在中国发展PPP的实践中是被忽视的。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评标方法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评标方法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广西施工招标基准价确定研究 ——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招投标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系统动力学在项目管理方面应用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及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新颖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方法 |
2.1 招投标理论 |
2.1.1 工程招投标的性质 |
2.1.2 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
2.1.3 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
2.1.4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 |
2.1.5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 |
2.2 价值工程理论 |
2.3 隶属度分析法 |
2.4 效用理论 |
2.5 系统动力学 |
2.5.1 系统动力学的基本原理 |
2.5.2 系统动力学建模步骤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施工招标现状分析 |
3.1.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数量逐年增加 |
3.1.2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相关政策分析 |
3.2 目前基准价确定方法存在的问题 |
3.2.1 各省市评标方法不一致,基准价设置对广西的评标结果有直接影响 |
3.2.2 各省市基准价确定方法依据各异 |
3.2.3 广西基准价计算参数的选取不够合理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准价确定方法的优化 |
4.1 影响基准价的因素 |
4.1.1 基准价确定影响因素指标的选取路径 |
4.1.2 基准价确定影响因素指标的选取分析 |
4.1.3 基准价确定影响因素的原始指标体系构建 |
4.1.4 基准价确定影响因素指标的筛选 |
4.2 基准价确定影响因素的取值分析 |
4.2.1 基准价确定方法的优化分析 |
4.2.2 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偏差率值K1对D值的影响 |
4.2.3 随机系数K值对基准价Z的影响 |
4.2.4 基于系统动力学模型的控制价权重A、调整系数K2的取值 |
4.3 基准价确定方法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5.1 工程概况 |
5.2 项目开标情况 |
5.3 评标模拟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路工程 |
2.1.2 招标 |
2.1.3 投标 |
2.1.4 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公共服务外包理论 |
第3章 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现状 |
3.1 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的基本情况 |
3.2 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的执行情况 |
3.2.1 制度建设情况 |
3.2.2 监管范围情况 |
3.2.3 信息网络监管平台建设情况 |
3.2.4 监管流程建设情况 |
第4章 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专项规章制度不完善 |
4.1.2 监管部门管理不够协调 |
4.1.3 监督专业化不足 |
4.1.4 项目缺乏全过程跟踪监督 |
4.2 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
4.2.1 规章制度体系存在漏洞 |
4.2.2 监管体系不健全 |
4.2.3 专业化监管机制不健全 |
4.2.4 相关部门在全过程监管中侧重不足 |
第5章 加强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的对策 |
5.1 加强制度建设 |
5.1.1 创新建设模式 |
5.1.2 建立科学评标制度 |
5.1.3 健全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制度 |
5.1.4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
5.1.5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
5.2 处理好政市、政企部门协调监督管理关系 |
5.2.1 理顺政市关系 |
5.2.2 理顺政企关系 |
5.3 加强公路工程专业化监管 |
5.3.1 加强纪检监管 |
5.3.2 加强审计监管 |
5.3.3 推进平台监管 |
5.3.4 推进电子化监管 |
5.4 推广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 |
5.4.1 应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平台 |
5.4.2 监管重点由事中监管向事前和事后监管转移 |
5.4.3 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访谈提纲 |
作者简介 |
(3)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研究 ——基于房地产开发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3 国外成本管理研究状况 |
1.4 国内成本管理现状综述 |
1.5 本文研究方法和内容 |
1.5.1 研究的方法 |
1.5.2 研究的内容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成本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
2.1 成本管理理论概述 |
2.2 目标成本理论概述 |
2.3 动态成本管理理论概述 |
2.4 最高投标限价理论概述 |
2.5 招标投标理论概述 |
2.6 合同管理理论概述 |
第3章 建设工程成本构成、形成与计价 |
3.1 建设工程成本的费用构成 |
3.2 建设工程成本的造价形成 |
3.3 建设工程成本计价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LC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现状 |
4.1 LC房地产开发商的组织 |
4.2 LC房地产开发商案例项目的目标成本 |
4.3 LC房地产开发商案例项目的招投标实践 |
4.4 LC房地产开发商案例项目的回标分析 |
4.5 LC房地产开发商案例项目的标准化合同 |
4.6 LC房地产开发商案例项目的动态成本管理 |
第5章 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研究及在LC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应用 |
5.1 影响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的“组织”研究 |
5.2 影响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的“人”研究 |
5.3 影响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的“方法”研究 |
5.3.1 制定目标成本 |
5.3.2 成本测算制度 |
5.3.3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 |
5.3.4 执行招投标制度 |
5.3.5 回标分析 |
5.3.6 建立供应商库 |
5.3.7 甲供材与集中采购制度 |
5.3.8 合同标准化 |
5.3.9 动态成本管理 |
5.3.10 竣工结算背靠背复审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示范文本(研究自拟) |
附录B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示范文本(研究自拟 |
附录C 回标分析报告示范文本(研究自拟) |
附录D 拟定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
附录E “早日结算的项目报高价”回标分析后修正价 |
附录F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甘特图 |
(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成果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成果及创新点 |
2 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研究现状 |
2.1 上位法及规范 |
2.2 制度建设 |
2.2.1 移民档案的定义 |
2.2.2 移民档案管理体制及职责 |
2.2.3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 |
2.3 重点工程及省级移民档案管理 |
2.3.1 部分重点工程移民档案管理 |
2.3.2 部分省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
2.4 国内研究现状 |
2.4.1 文献研究统计分析 |
2.4.2 文献研究内容分析 |
2.5 国外研究现状 |
2.6 小结 |
3 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及移民工作概况 |
3.1 工程及移民概况 |
3.1.1 工程概况 |
3.1.2 电站规划情况 |
3.1.3 移民安置规划情况 |
3.2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实施概况 |
3.2.1 农村移民安置 |
3.2.2 专业项目处理 |
3.2.3 库底清理 |
3.2.4 环境保护 |
3.2.5 投资完成情况 |
3.3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概况 |
3.3.1 档案管理体制 |
3.3.2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成果 |
3.3.3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成果 |
3.3.4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成果 |
3.3.5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成果 |
3.3.6 档案分类整理立卷 |
3.3.7 评价和问题 |
4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4.1 前期工作应归档要求 |
4.2 前期工作实际归档情况 |
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4.4 对策建议 |
5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5.1 综合文件档案管理 |
5.1.1 综合文件应归档要求 |
5.1.2 综合文件实际归档情况 |
5.1.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1.4 对策建议 |
5.2 农村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
5.2.1 农村移民安置应归档要求 |
5.2.2 农村移民安置实际归档情况 |
5.2.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2.4 对策建议 |
5.3 专业项目档案管理 |
5.3.1 专业项目应归档要求 |
5.3.2 专业项目实际归档情况 |
5.3.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3.4 对策建议 |
5.4 库底清理档案管理 |
5.4.1 库底清理应归档要求 |
5.4.2 库底清理实际归档情况 |
5.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4.4 对策建议 |
6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管理研究 |
6.1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应归档要求 |
6.2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实际归档情况 |
6.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6.4 对策建议 |
7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研究 |
7.1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应归档要求 |
7.2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实际归档情况 |
7.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7.4 对策建议 |
8 移民档案管理问题研究 |
8.1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下的指标设计深度问题 |
8.2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问题 |
8.3 移民档案重要资料和一般资料的划分标准问题 |
8.4 个别归档文件分类不恰当问题 |
8.5 归档范围未包含部分重要档案问题 |
8.6 移民档案管理职责不够明确问题 |
8.7 人员制度不完善问题 |
8.8 缺少预立卷和检查制度的问题 |
8.9 移民工作单位档案管理问题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9.2.1 研究局限 |
9.2.2 研究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4-1 ZHW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1 ZHW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综合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5-2-1 ZHW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2 ZHW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3 ZHW石门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4 ZHW南寺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5 ZHW张河湾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6 ZHW沿庄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7 ZHW南蒿亭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8 ZHW测鱼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9 ZHW西沟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1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2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朱王主线公路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3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西沟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4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南寺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2 ZHW移民安置电力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3 ZHW移民安置电信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4 ZHW移民安置广播电视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5 ZHW移民安置水利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6 ZHW移民安置文物保护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4 ZHW移民安置库底清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6-1 ZHW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7-1 ZHW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路线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2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招标采购管理现状分析 |
2.1 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招标管理的总体发展分析 |
2.2 轨道工程服务类招标管理发展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轨道交通项目服务类招标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招标方式的选择 |
3.2 招标标段的划分 |
3.3 招标需求的制定 |
3.4 评标指标的选择 |
3.5 合同主要条款的制定 |
3.6 招标风险分析 |
3.7 本章小结 |
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案例研究 |
4.1 项目概况 |
4.2 2号线一期工程服务类招标管理特点 |
4.3 案例中招标方式的选择 |
4.4 案例中的标段划分 |
4.5 案例中招标需求制定 |
4.6 案例中评标分值的设置 |
4.7 案例中合同主要条款的的制定 |
4.8 本章小结 |
5 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的优化策略 |
5.1 优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内容 |
5.2 完善并设置评标指标 |
5.3 强化合同管理 |
5.4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流程优化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及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
3.文献综述 |
4.研究路径 |
5.研究方法 |
第1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 |
1.1 无效施工合同的界定 |
1.1.1 施工合同的法律定位 |
1.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使用 |
1.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审查主体 |
1.1.4 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
1.1.4.1 司法认定无效情形严重 |
1.1.4.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1.1.4.3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
1.2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 |
1.2.1 施工合同立法存在缺陷 |
1.2.1.1 对意思自治过度限制 |
1.2.1.2 与国际工程建设实务不适应 |
1.2.2 施工合同法律实施存在障碍 |
1.2.2.1 政府机构职能缺位 |
1.2.2.2 主体守法意识弱 |
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司法困境 |
1.3.1 裁判规则不统一 |
1.3.2 司法与行政脱节 |
1.3.3 恶意诉讼频发 |
第2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 |
2.1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
2.1.1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
2.1.1.1 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
2.1.1.2 我国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演进 |
2.1.2 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
2.1.2.1 生效要件的存废之争 |
2.1.2.2 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重申 |
2.1.2.3 意思表示瑕疵的弥合 |
2.1.3 法律行为符合无效事由 |
2.1.3.1 违法性事由的进一步限制 |
2.1.3.2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适用 |
2.1.3.3 形式要件的效力排除 |
2.2 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
2.2.1 强制性规定仍旧难以甄别 |
2.2.2 公序良俗的内涵仍旧模糊 |
2.2.3 无效规则引发实践冲突 |
2.3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价值判断标准 |
2.3.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值目标 |
2.3.1.1 协调自由与正义 |
2.3.1.2 平衡效率与安全 |
2.3.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
2.3.2.1 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 |
2.3.2.2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2.4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
2.4.1 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 |
2.4.2 主体不适格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2.1 发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2.2 承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3 形式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4 内容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第3章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
3.1 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
3.1.1 欠缺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1.1 招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
3.1.1.2 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性质 |
3.1.1.3 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 |
3.1.2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2.1 规范依据 |
3.1.2.2 成本价的确定 |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
3.2.1 “黑白合同”的界定 |
3.2.1.1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
3.2.1.2 “黑白合同”的主要特征 |
3.2.2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
3.2.2.1 “背离”及“实质性内容”的内涵 |
3.2.2.2 合同的合理变更 |
3.2.3 “黑白合同”的具体效力 |
3.2.3.1 “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
3.2.3.2 “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
3.3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3.1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 |
3.3.1.1 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现象仍旧猖獗 |
3.3.1.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 |
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行为界定基础 |
3.3.2.1 挂靠施工概念的类型化表达 |
3.3.2.2 与相关行为甄别的标准及意义 |
3.3.3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疑难探讨 |
3.3.3.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强制性分析 |
3.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缺失 |
3.3.3.3 挂靠施工合同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
3.4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4.1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3.4.2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规范现状 |
3.4.3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
3.4.4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
3.4.4.1 效力补正规则的参照适用 |
3.4.4.2 效力补正规则的具体程序 |
第4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
4.1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法理依据 |
4.1.1 恢复原状的基本范式 |
4.1.2 请求权性质 |
4.1.3 折价补偿规则 |
4.1.3.1 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
4.1.3.2 折价补偿的数额量定 |
4.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
4.2.1 参照结算的前提条件 |
4.2.2 参照结算的合同范围 |
4.2.3 参照结算的司法难点 |
4.2.3.1 “黑白合同”中的参照结算问题 |
4.2.3.2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能否参照结算? |
4.2.4 参照结算规则的理论评析 |
4.3 合同外补偿方式 |
4.3.1 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
4.3.2 工程造价鉴定 |
4.4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4.4.1 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
4.4.1.1 请求权基础 |
4.4.1.2 责任范围 |
4.4.2 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则 |
4.4.2.1 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损失 |
4.4.2.2 履行瑕疵引发的损失 |
4.5 收缴非法所得 |
4.5.1 规范分析 |
4.5.2 司法现状 |
4.5.3 规则建议 |
第5章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中的特别制度 |
5.1 实际施工人制度 |
5.1.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5.1.1.1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
5.1.1.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来源 |
5.1.2 实际施工人的制度价值 |
5.1.3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完善 |
5.1.3.1 理论支持 |
5.1.3.2 规则建议 |
5.2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 |
5.2.1 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
5.2.2 合同效力与工程优先权 |
5.2.3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 |
5.2.3.1 实证分析 |
5.2.3.2 可行性分析 |
5.2.3.3 适用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语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 |
1.3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外 |
1.4.2 国内 |
1.4.3 综述 |
1.5 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 |
1.6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2章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与问题分析 |
2.1 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内容 |
2.1.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 |
2.1.2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概念 |
2.1.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 |
2.1.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 |
2.1.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种类 |
2.1.6 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 |
2.1.7 建设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 |
2.1.8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
2.2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与问题分析 |
2.2.1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 |
2.2.2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调查 |
2.2.2.1 调查背景 |
2.2.2.2 问卷对象选择 |
2.2.2.3 问卷设计 |
2.2.2.4 问卷发放 |
2.2.2.5 问卷统计 |
2.3.3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 |
2.3.3.1 招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3.2 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3.3 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3.4 评标专家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3.5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3.6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3.4.1 招投标文件媒介原因分析 |
2.3.4.2 法制建设原因分析 |
2.3.4.3 监管方面原因分析 |
2.3.4.4 “两场闭合”方面原因分析 |
2.3 问题解决思路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需求分析 |
3.1 系统需求概述 |
3.2 功能需求分析 |
3.2.1 系统总体开发要求 |
3.2.2 交易平台功能需求分析 |
3.2.3 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需求分析 |
3.2.4 行政监督平台功能需求分析 |
3.2.5 系统整体流程需求分析 |
3.3 非功能性需求分析 |
3.4 系统用户角色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设计 |
4.1 系统平台设计的原则 |
4.1.1 实用性 |
4.1.2 先进性 |
4.1.3 开放性 |
4.1.4 可靠性 |
4.1.5 可扩展性 |
4.2 系统架构设计与数据库设计 |
4.2.1 系统体系架构设计 |
4.2.2 系统总体结构设计 |
4.2.3 数据库设计 |
4.3 系统平台功能设计 |
4.3.2 交易平台功能设计 |
4.3.2.1 项目注册模块设计 |
4.3.2.2 初步发包方案确定模块设计 |
4.3.2.3 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选择模块设计 |
4.3.2.4 招标公告发布模块设计 |
4.3.2.5 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模块设计 |
4.3.2.6 资格预审申请模块设计 |
4.3.2.7 资格预审模块设计 |
4.3.2.8 资格预审不合格公示模块设计 |
4.3.2.9 投标邀请模块设计 |
4.3.2.10 招标文件制作与发售模块设计 |
4.3.2.11 最高投标限价发布模块设计 |
4.3.2.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与答疑模块设计 |
4.3.2.13 投标模块设计 |
4.3.2.14 开标模块设计 |
4.3.2.15 招标人评委确定模块设计 |
4.3.2.16 评标专家抽取模块设计 |
4.3.2.17 评标模块设计 |
4.3.2.18 中标候选人公示模块设计 |
4.3.2.19 定标模块设计 |
4.3.2.20 中标通知书签发模块设计 |
4.3.2.21 工程合同签订模块设计 |
4.3.2.22 异议与投诉模块设计 |
4.3.2.23 招标异常模块设计 |
4.3.2.24 招标投标资料归档模块设计 |
4.3.3 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设计 |
4.3.3.1 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模块设计 |
4.3.3.2 公告模块设计 |
4.3.3.3 公示模块设计 |
4.3.3.4 招标投标主体诚信库模块设计 |
4.3.3.5 身份注册与验证模块设计 |
4.3.3.6 评标专家数据库模块设计 |
4.3.3.7 招标投标动态模块设计 |
4.3.3.8 行政处理公告模块设计 |
4.3.4 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计 |
4.3.4.1 招标投标文件备案模块设计 |
4.3.4.2 招标投标合同登记模块设计 |
4.3.4.3 投诉处理模块设计 |
4.3.4.4 招标异常处理模块设计 |
4.3.4.5 行政监督建议模块设计 |
4.3.4.6 行政监督意见模块设计 |
4.3.4.7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模块设计 |
4.3.4.8 评标专家管理模块设计 |
4.3.4.9 统计分析模块设计 |
4.3.4.10 电子监察模块设计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与运行保障 |
5.1 系统实现 |
5.1.1 系统整体实现 |
5.1.2 项目注册模块实现 |
5.1.3 初步发包方案模块实现 |
5.1.4 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选择模块实现 |
5.1.5 招标公告发布模块实现 |
5.1.6 资格预审不合格公示模块实现 |
5.1.7 开标模块实现 |
5.1.8 评标模块实现 |
5.1.9 中标候选人公示模块实现 |
5.1.10 定标模块实现 |
5.1.11 招标投标主体诚信库模块实现 |
5.2 系统测试 |
5.3 运行保障 |
5.3.1 安全性保障 |
5.3.2 响应性保障 |
5.3.3 可靠性保障 |
5.3.4 易用性保障 |
5.3.5 运行环境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行效果分析 |
6.1 招标人方面运行效果分析 |
6.2 招标代理机构方面运行效果分析 |
6.3 投标人方面运行效果分析 |
6.4 评标专家方面运行效果分析 |
6.5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方面运行效果分析 |
6.6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方面运行效果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介绍 |
附录 |
附录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调查表 |
(9)面向产品差异和业主需求的评标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最低价评标法 |
1.2.2 综合评标法 |
1.2.3 评标因素分析 |
1.2.4 评价结果可信性分析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主要创新点 |
1.3.3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招评标特点与典型制度分析 |
2.1 招评标特点及其分析 |
2.1.1 相关概念介绍 |
2.1.2 招标采购特点及分析 |
2.1.3 评标特点及分析 |
2.2 国内外招评标的典型制度 |
2.2.1 境外招评标领域的典型制度 |
2.2.2 国内招评标制度的典型制度 |
2.2.3 国内外招评标制度的比较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面向产品差异的评标方法选择研究 |
3.1 引言 |
3.2 评标方法适用性的政策性分析 |
3.2.1 评标方法 |
3.2.2 评标方法适用性的政策性规定 |
3.3 产品差异及评标方法选择分析 |
3.3.1 同质产品 |
3.3.2 异质产品 |
3.3.3 同、异质产品与评标方法选择 |
3.4 基于交叉弹性的评标方法定量选择 |
3.4.1 价格交叉弹性 |
3.4.2 消费者需求模型 |
3.4.3 实证分析 |
3.5 基于质量弹性的评标方法定量选择 |
3.5.1 质量价格弹性 |
3.5.2 价格-质量模型 |
3.5.3 实证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面向业主需求的评标方法研究——基于D/B项目的实证应用 |
4.1 引言 |
4.1.1 存在的问题 |
4.1.2 相关研究 |
4.1.3 解决问题的思路 |
4.2 业主需求及处理过程分析 |
4.2.1 工程项目中业主需求分析的必要性 |
4.2.2 业主需求的定义及其特点 |
4.2.3 业主需求的分类及处理过程 |
4.3 基于Fuzzy-HOQ的评标群决策模型 |
4.3.1 质量功能展开及质量屋 |
4.3.2 基于Fuzzy-HOQ的评标群决策模型的构建 |
4.3.3 模糊集理论 |
4.3.4 质量屋中的模糊计算 |
4.3.5 模糊数排序 |
4.4 案例运用 |
4.4.1 案例背景 |
4.4.2 业主、业主需求及相关处理分析 |
4.4.3 项目评标的应用分析 |
4.4.4 评标结果进一步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家群决策评标结果的可信性研究 |
5.1 引言 |
5.2 可信性分析的必要性 |
5.2.1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的地位 |
5.2.2 评标专家制度中的问题 |
5.2.3 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
5.3 专家评标的封闭原理、特征及可信性准则 |
5.3.1 评标系统的封闭原理 |
5.3.2 专家评价的主观特征 |
5.3.3 评标专家可信性的准则 |
5.4 专家群决策结果可信度的度量与检验 |
5.4.1 研究问题描述 |
5.4.2 专家可信度的评价 |
5.4.3 方差检验法 |
5.4.4 实证分析 |
5.5 基于专家水平的评标决策融合方法 |
5.5.1 研究问题描述 |
5.5.2 专家自适应最优加权的决策融合方法 |
5.5.3 实证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10)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英文文献的收集和整理 |
二、现有英文文献研究关注的主要领域和问题 |
三、主要英文文献针对PPP公共采购规制重点问题研究的现状 |
四、国内文献研究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
五、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案例样本的选择 |
三、研究框架 |
四、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二章 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PPP的界定和类型化分析 |
一、PPP法律概念的界定 |
二、公共采购规制层面针对PPP的类型化 |
第二节 作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之一的PPP:理论基础与比较优势 |
一、关于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与供给机制的理论基础 |
二、内部提供(in house)、传统公共采购与PPP: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同模式 |
三、PPP模式的比较优势:更强的激励机制 |
第三节 PPP受公共采购法律框架规制的原因分析 |
一、公共市场及其特征 |
二、作为公共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 |
三、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对于PPP模式的必要性 |
第四节 PPP模式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的挑战及理论回应 |
一、竞争机制在PPP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及其原因 |
二、契约型PPP的不完全契约特征与再谈判问题 |
三、股权合作型PPP的“股权合作”特征及其面临的挑战 |
四、理论回应: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重点政策考量 |
(一)规制目标的包容性问题 |
(二)规制环节的扩张性问题 |
(三)规制规则的灵活性问题 |
(四)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
五、小结 |
第三章 欧盟针对政府采购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欧盟针对PPP和政府采购型PPP的界定 |
一、欧盟委员会针对PPP的界定 |
二、欧盟委员会针对政府采购型PPP的界定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型PPP所受公共采购规制制度的发展 |
一、2004 年以前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二、2004 年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三、2014 年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四、小结 |
第三节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对政府采购型PPP的规制政策考量 |
一、规制环节向前扩展至采购准备阶段 |
二、提供适合于PPP项目采购特征的采购程序规制框架 |
三、强调透明度与灵活性之权衡 |
四、合同授予阶段融入更多灵活性规则 |
五、规制环节向后扩展至合同履行阶段 |
六、小结 |
第四节 案例研究:英国PFI受公共采购规则的规制研究 |
一、PFI在英国的运用现状及其主要特征 |
二、英国PFI的公共采购规制规则 |
三、小结 |
第四章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法律概念、特征的界定和澄清 |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 |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 |
三、与特许经营相似行为的澄清 |
第二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理由和方案选择 |
一、针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的理由 |
二、在欧盟层面进行专门立法的理由 |
三、《2014 特许经营指令》的立法方案选择 |
四、小结 |
第三节 合同特征对PPP所受程序规制的影响 |
一、特许经营型PPP所受程序规则比政府采购型PPP所受程序规则更具灵活性 |
二、特许经营型PPP程序规则更具灵活性的原因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进行立法规制过程中的重要政策考量 |
一、强调选择公共服务提供模式过程中的政策中性 |
二、注重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性 |
三、注重对特许经营期限的规制 |
四、规制规则的灵活性 |
五、规制环节向前和向后扩展 |
六、针对特许经营权人采购行为的规制 |
七、小结 |
第五章 欧盟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股权合作型PPP的界定及其受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由 |
一、欧盟对股权合作型PPP的界定 |
二、股权合作型PPP受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由 |
第二节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政策考量 |
一、制度PPP成立阶段的规制 |
二、股权合作型PPP实施阶段的规制 |
三、关于股权合作型PPP中的利益冲突和保密规制 |
第三节 案例研究:英国PF2受公共采购规则的规制研究 |
一、英国发展PF2模式的原因分析 |
二、PF2模式的主要特征 |
三、PF2采购政策方面的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欧盟针对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之公共政策目标的融合 |
第一节 公共政策目标在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中的演变 |
第二节 欧盟PPP公共政策目标的融合规制 |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考量 |
二、促进环境、社会和劳动因素的考量 |
三、促进创新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欧盟经验对中国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中国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制度规制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 |
一、政策层面缺乏针对PPP概念和分类的统一理解 |
二、针对PPP采购的规制范围缺乏确定性 |
三、规制环节相对于PPP采购而言的局限性 |
四、程序规则相对于PPP采购而言透明度不足且缺乏灵活性 |
五、“特许经营”规制领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
六、对股权合作型PPP公共采购规制问题的忽视 |
七、PPP项目实施政策目标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
八、PPP项目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协调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经验对中国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借鉴意义 |
一、在政策层面和公共法律规制层面深入理解针对PPP的界定和类型化 |
二、针对PPP进行规制的不同公共采购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 |
三、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协调规制 |
四、进一步促进公共政策目标在PPP项目中的实施 |
五、针对PPP进行规制的程序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欧盟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经验的局限性分析 |
第八章 结论 |
一、一般理论梳理:拟研究的一般性问题 |
二、基于理论梳理和欧盟案例研究的结论 |
三、欧盟经验的局限性 |
四、对于中国的启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评标方法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广西施工招标基准价确定研究 ——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为例[D]. 庞日娟. 广西大学, 2021(01)
- [2]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研究[D]. 王恢博.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3]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研究 ——基于房地产开发商视角[D]. 马庆潮. 南昌大学, 2020(01)
- [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D]. 胡少翔.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研究[D]. 薛宇.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3)
-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22)
- [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D]. 唐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8]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研究[D]. 刘吉防. 东南大学, 2019(05)
- [9]面向产品差异和业主需求的评标方法研究[D]. 赵亚娟. 合肥工业大学, 2016(12)
- [10]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D]. 周芬.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